三部门联合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
三部门联合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
日前, (略) 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化“多规合一”改革,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探索建立大遗址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机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
《通知》明确,评估现行规划,分类优化规划编制要求,推进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全覆盖。围绕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通知》从分类确定土地用途和加强规划衔接两方面进行部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大遗址及 (略)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文物安全、环境协调、功能协同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 (略)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同研究划 (略) 划,明确空间管控引导措施。文物保护规划报审前,应附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衔接核对一致的意见;批复后30日内,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略) 划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通知》要求,统筹文物保护和农业农村发展,适度发展农业生产,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省级文物、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保护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对大遗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排查, (略) 置方案,报请 (略)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稳妥有序, (略) 置。经论证对大遗址保护造成明显影响的,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评估进行适当优化调整;不造成影响的,可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相关管控要求,确定兼顾文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支持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留村庄,学衡中予以积极保障;市县计划指标不足、耕地占补无法平衡的,可按规定在省( (略) 、 (略) )范围内统筹解决。由 (略) 、自然资源部共同确定重要大遗址清单。对于列入清单且文物保护规划已按程序统筹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经所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确实无法保障的,可由省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请 (略) 、自然资源部研究解决。
日前, (略) 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化“多规合一”改革,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探索建立大遗址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机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
《通知》明确,评估现行规划,分类优化规划编制要求,推进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全覆盖。围绕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通知》从分类确定土地用途和加强规划衔接两方面进行部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大遗址及 (略)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文物安全、环境协调、功能协同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 (略)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同研究划 (略) 划,明确空间管控引导措施。文物保护规划报审前,应附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衔接核对一致的意见;批复后30日内,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略) 划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通知》要求,统筹文物保护和农业农村发展,适度发展农业生产,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省级文物、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保护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对大遗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排查, (略) 置方案,报请 (略)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稳妥有序, (略) 置。经论证对大遗址保护造成明显影响的,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评估进行适当优化调整;不造成影响的,可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相关管控要求,确定兼顾文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支持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留村庄,学衡中予以积极保障;市县计划指标不足、耕地占补无法平衡的,可按规定在省( (略) 、 (略) )范围内统筹解决。由 (略) 、自然资源部共同确定重要大遗址清单。对于列入清单且文物保护规划已按程序统筹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经所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确实无法保障的,可由省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报请 (略) 、自然资源部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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