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保障的实施细则》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保障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加快 (略) 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释放副中心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助力重点产业高效精准落地,全面促进副中心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加大产业空间供给

第一条 释放新型产业空间。全面梳理全覆盖、多层次的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结合副中心产业需求,在已形成的产业空间地图基础上,创新开通手机端(APP),可实时查询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和定制化创新举措,相关空间资源、政策措施等内容定期更新,确保各类项目“用地无忧”。

第二条 创新开展工业上楼。打造工业楼宇综合体,加快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合理规划新增空间,激发土地资源潜力,适当提高容积率和控制高度,为自有用地提质增效注入政策保障。

第三条复合利用产业空间。研究创设新型产业用地(暂定M0),实现企业办公、研发中试、仓储物流、科技服务、生活配套等功能复合,兼容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可适当提高,满足企业协同创新的发展需求,适应现阶段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

第二章定制企业新增用地

第四条合理确定出让年限。 (略) 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弹性出让政策,合理确定产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出让方式 (略) 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长为 20 年。 (略) 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第五条合理评估土地价格。落实副中心 (略) 功能定位,培育产业发展氛围,结合产业政策和项目绩效情况,土地出让价格可在产业用地基准地价基础上评估时作合理修正,减轻企业拿地资金压力。

第六条建立规划指标流量池。坚持规划引领,有效解决规模指标流动性缺乏或不足的问题,加强对副中心产业发展的空间资源保障。在现行《 (略) 副中心建筑规模管控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下,按照“区级统筹”原则,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流量池机制引导产业用地和建筑规模指标精准投放,为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和弹性预留。

第三章盘活利用存量空间

第七条鼓励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给予规模指标、用地复合、使用年限以及5年过渡期等方面政策优惠及支持,提高存量产业空间更新效率。

(一)城市更新

1.更新项目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代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营性设施以协议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更新项目发 (略) 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3.用地性质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4.更新项目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根据有关地价评审规程核定。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也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5.更新项目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6.经营性服务设施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经业主 (略) 政府认定后,将经营权让渡给相关专业机构。

7.在不改变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使用功能前提下,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出租,也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后,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不闲置、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1.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 (略) (略) 进行转让或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收储(可带地上建筑物)。

2.鼓励国有 (略) 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房屋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3.对于 (略) 战略定位且有 (略) 高质量发展的高精尖产业项目,或用地混合、空间共享、功能兼容的轨道微中心等立体复合开发项目,其建筑规模 (略) 政府统筹后予以优先保障。

4.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中涉及的划拨用地、出让用地,根据盘活利用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再利用为商品住宅的除外)。

5.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项目,可结合规划情况,合理约定出让年限,但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四章 多元供应项目用地

第八条多元化开展土地供应。创新土地弹性供应方式,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公开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减轻企业前期落地风险与负担,助力企业快速达产运营。

(一)先租后让

1.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时,租赁年限原则不超过5年,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原则不超过20年。 (略) 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2.在落实副中心产业目录、正负面清单、准入标准和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区产促会负责审定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含地均产出)等准入标准,明确项目达产考核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后续达产考核工作, (略) 企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约定租赁年限、达产标准、达产期限(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起不超过5年)及退出机制等相关监管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3.达产考核通过后,竞得人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申请土地出让,市规划自然资源 (略)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

1.在规划实施阶段,实行性质兼容正负面清单管理和比例管控,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促进空间高效复合利用。项目建设应统筹好主用途与兼容用途的关系,应保持主用途的主导地位并优先实现,兼容用途应始终服务于主用途。兼容用途应互不相斥,符合安全、环境、消防等相关要求。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在存量建筑更新阶段, (略) 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在保障安全、符合详细规划、城市更新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保障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结合政策导向、市场需求、物业权利人诉求及公共利益需要,对存量建筑进行用途转换, (略) 功能 (略) ,改善人居环境, (略) 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涉及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应符合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规定,同时应遵守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和用途管制的规定,不得变相将违法建筑合法化。

(三) (略) 及统筹利用

按照《 (略) 集体经营性 (略) 暂行办法》(通政发〔2024〕4号)、《 (略)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推进方案》(通政发〔2024〕3号)及《 (略) 集体产业用地统筹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副中心产业发展需要,优化审批流程,有序推进集体 (略) 及统筹利用。

第五章 构建高效落地机制

第 (略) 。采取联合办公、线上会商等方式,实现项目即时并联审批,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等服务成效,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报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创造副中心审批新速度。将在工业用地项目上率先试点“成交即交地”工作。

第十条高效服务重大项目。依托重大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健全“全程代办”服务体系,为项目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通过服务模式微创新,优化项目推进流程,加速项目落地,为重大项目落地按下“快进键”。

为落实《关于加快 (略) 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释放副中心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助力重点产业高效精准落地,全面促进副中心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为落实《关于加快 (略) 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释放副中心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助力重点产业高效精准落地,全面促进副中心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加大产业空间供给

第一条 释放新型产业空间。全面梳理全覆盖、多层次的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结合副中心产业需求,在已形成的产业空间地图基础上,创新开通手机端(APP),可实时查询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和定制化创新举措,相关空间资源、政策措施等内容定期更新,确保各类项目“用地无忧”。

第二条 创新开展工业上楼。打造工业楼宇综合体,加快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合理规划新增空间,激发土地资源潜力,适当提高容积率和控制高度,为自有用地提质增效注入政策保障。

第三条复合利用产业空间。研究创设新型产业用地(暂定M0),实现企业办公、研发中试、仓储物流、科技服务、生活配套等功能复合,兼容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可适当提高,满足企业协同创新的发展需求,适应现阶段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

第二章定制企业新增用地

第四条合理确定出让年限。 (略) 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弹性出让政策,合理确定产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出让方式 (略) 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长为 20 年。 (略) 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第五条合理评估土地价格。落实副中心 (略) 功能定位,培育产业发展氛围,结合产业政策和项目绩效情况,土地出让价格可在产业用地基准地价基础上评估时作合理修正,减轻企业拿地资金压力。

第六条建立规划指标流量池。坚持规划引领,有效解决规模指标流动性缺乏或不足的问题,加强对副中心产业发展的空间资源保障。在现行《 (略) 副中心建筑规模管控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下,按照“区级统筹”原则,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流量池机制引导产业用地和建筑规模指标精准投放,为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和弹性预留。

第三章盘活利用存量空间

第七条鼓励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给予规模指标、用地复合、使用年限以及5年过渡期等方面政策优惠及支持,提高存量产业空间更新效率。

(一)城市更新

1.更新项目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代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营性设施以协议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更新项目发 (略) 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3.用地性质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4.更新项目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根据有关地价评审规程核定。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也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5.更新项目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6.经营性服务设施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经业主 (略) 政府认定后,将经营权让渡给相关专业机构。

7.在不改变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使用功能前提下,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出租,也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后,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不闲置、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1.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 (略) (略) 进行转让或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收储(可带地上建筑物)。

2.鼓励国有 (略) 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房屋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3.对于 (略) 战略定位且有 (略) 高质量发展的高精尖产业项目,或用地混合、空间共享、功能兼容的轨道微中心等立体复合开发项目,其建筑规模 (略) 政府统筹后予以优先保障。

4.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中涉及的划拨用地、出让用地,根据盘活利用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再利用为商品住宅的除外)。

5.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项目,可结合规划情况,合理约定出让年限,但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四章 多元供应项目用地

第八条多元化开展土地供应。创新土地弹性供应方式,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公开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减轻企业前期落地风险与负担,助力企业快速达产运营。

(一)先租后让

1.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时,租赁年限原则不超过5年,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原则不超过20年。 (略) 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2.在落实副中心产业目录、正负面清单、准入标准和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区产促会负责审定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含地均产出)等准入标准,明确项目达产考核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后续达产考核工作, (略) 企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约定租赁年限、达产标准、达产期限(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起不超过5年)及退出机制等相关监管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3.达产考核通过后,竞得人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申请土地出让,市规划自然资源 (略)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

1.在规划实施阶段,实行性质兼容正负面清单管理和比例管控,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促进空间高效复合利用。项目建设应统筹好主用途与兼容用途的关系,应保持主用途的主导地位并优先实现,兼容用途应始终服务于主用途。兼容用途应互不相斥,符合安全、环境、消防等相关要求。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在存量建筑更新阶段, (略) 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在保障安全、符合详细规划、城市更新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保障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结合政策导向、市场需求、物业权利人诉求及公共利益需要,对存量建筑进行用途转换, (略) 功能 (略) ,改善人居环境, (略) 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涉及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应符合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规定,同时应遵守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和用途管制的规定,不得变相将违法建筑合法化。

(三) (略) 及统筹利用

按照《 (略) 集体经营性 (略) 暂行办法》(通政发〔2024〕4号)、《 (略)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推进方案》(通政发〔2024〕3号)及《 (略) 集体产业用地统筹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副中心产业发展需要,优化审批流程,有序推进集体 (略) 及统筹利用。

第五章 构建高效落地机制

第 (略) 。采取联合办公、线上会商等方式,实现项目即时并联审批,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等服务成效,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报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创造副中心审批新速度。将在工业用地项目上率先试点“成交即交地”工作。

第十条高效服务重大项目。依托重大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健全“全程代办”服务体系,为项目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通过服务模式微创新,优化项目推进流程,加速项目落地,为重大项目落地按下“快进键”。

为落实《关于加快 (略) 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释放副中心高质量新型产业空间,助力重点产业高效精准落地,全面促进副中心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