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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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正诚公招(货物)2024-033号

二、项目名称:2024年村(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配置(乐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 (略)

地址: (略) (略) (略) 4号12号楼4-90室

联系人:刘晓娇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地址: (略) (略) (略) 12号

联系人:周蕾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海 (略)

地址: (略) (略) (略) 66号五矿云金茂中心A座13层

联系人:李丽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西宁纵横 (略)

地址: (略) (略) 花园北街20号

联系人:马金祁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12月5日,西宁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4年村(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配置(乐器)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正诚公招(货物)2024-033号〕包1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2月2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西宁纵横 (略)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14项产品马头琴、第15项产品曼陀铃、第31项产品木鱼,生产厂家 (略) , (略) 从未生产以上三种产品;因此,该三项产品相关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均为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16-22项鼓系列产品,其生产厂 (略) 缑氏镇宏鑫制鼓厂,其在 (略) 没有任何商标。涉及的产品有太平鼓、腰鼓、堂鼓、大鼓、中国鼓、立式站鼓、热巴鼓。因此为虚拟品牌,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均为虚假材料。属于7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21分”。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38-49项管乐类系列产品,其生产厂家均为河北 (略) ,品牌均为迪南,而该‘迪南’管乐器为金蓝国际乐器(北京)有限公司产品,而河北 (略) 的品牌为“华声”,因此生产厂家与品牌不对应,可印证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彩页、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等材料均为虚假材料。属于12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6分”。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10项产品碧旺(弦子),河北乐 (略) 有乐之洋这个商标,此商标服务产品有乐器、乐器配件、琴弦等,没有碧旺这个产品字样。属于1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分”。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23项产品金贝鼓, (略) 在 (略) 上有莱拉这个商标,且有鼓类这项商品,但没有明确的金贝鼓字样。属于1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分”。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26项产品大镲、第27项产品小镲,河北省怀来锣厂在 (略) 上有锣神仙这个商标,但没有明确的大镲小镲字样。属于1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分”。

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32项产品快板, (略) 在 (略) 上有红星这个商标,但没有快板这个产品的具体字样。属于1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分”。

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期间,其经营场所因为法律纠纷, (略) 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因此该公司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本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产品相关资料”部分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或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或相关认证等资料。”针对该项目技术参数中第14项产品马头琴、第15项产品曼陀铃、第31项产品木鱼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均为“乐海”,生产厂家 (略) (以下简称乐海乐器),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经向乐海乐器核实,乐海乐器确认西宁纵横所投产品由其生产,且产品彩页真实有效。经向相关供应商所附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针对该项目技术参数中第16-22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均为“悦动梦想”,生产厂 (略) 缑氏镇宏鑫制鼓厂(以下简称宏鑫制鼓厂),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

经调查核实,“悦动梦想”为已生效商标,商标所有者为马喜涛,马喜涛为宏鑫制鼓厂经营者,宏鑫制鼓厂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 (略) 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和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结合该项目,宏鑫制鼓厂确认马喜涛与该厂签署了“商标使用授权书”,故宏鑫制鼓厂使用“悦动梦想”商标进行经营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商标与品牌并非同一概念,商标属于法律概念, (略) 场概念。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但品牌不仅仅 (略) 分的名称和符号,更是综合的象征。故投诉所称“宏鑫制鼓厂在 (略) 上没有任何商标……因此为虚拟品牌”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内容,经向宏鑫制鼓厂核实,其确认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由其生产,且产品彩页真实有效。经向上述产品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相关供应商所附腰鼓的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留存原件存在不一致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针对该项目技术参数中第38-49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均为“迪南”,生产厂家均为河北 (略) (以下简称河北华声),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生产协议、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

经核实,“迪南”品牌为金蓝国际乐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蓝国际)所有,经向金蓝国际、河北华声核实,就该投诉事项所涉长笛、单簧管、次中音号等产品,金蓝国际委托河北华声进行生产,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委托生产协议、授权书等均真实有效。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将上述产品生产厂家填写为河北华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经查询金 (略) 并核实,可查询到投标产品彩页信息,未发现产品彩页存在虚假情形。

经向有害金属成分合格国家测试报告出具机构核实,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所附测试报告存在虚假情形。但经向上述产品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军鼓、大军鼓、大军镲的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留存原件存在不一致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针对该项目“10.碧旺(弦子)”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乐之洋”,生产厂家为河北乐之洋 (略) (以下简称河北乐之洋),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经向河北乐之洋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确由其生产,产品及彩页真实有效。未发现中标产品存在未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也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针对该项目“23.金贝鼓”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莱拉”,生产厂家为 (略) (以下简称湖南莱拉),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经向湖南莱拉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确由其生产,产品及彩页真实有效。经核实其所附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报告内容存在篡改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经查,针对该项目“26.大镲”“27.小镲”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锣神仙”,生产厂家均为河北省怀来锣厂(以下简称怀来锣厂),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经向怀来锣厂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确由其生产,产品及彩页真实有效。未发现中标产品存在未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经核实其所附检测报告,未发现检测报告内容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6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经查,针对该项目“32.快板”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红星”,生产厂家为 (略) (以下简称江西尚竹),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经向江西尚竹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确由其生产,产品及彩页真实有效。经向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该报告并非由其出具,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7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经查,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所涉内容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8。

三、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中,因相关供应商部分产品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导致投诉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 (略) 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部分成立。

鉴于投诉人于该投诉前对部分投诉内容进行举报,本机关已就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情形函告投诉人及被投诉人1,责令被投诉人1 (略) 理项目后续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3日


一、项目编号:青海正诚公招(货物)2024-033号

二、项目名称:2024年村(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配置(乐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 (略)

地址: (略) (略) (略) 4号12号楼4-90室

联系人:刘晓娇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地址: (略) (略) (略) 12号

联系人:周蕾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海 (略)

地址: (略) (略) (略) 66号五矿云金茂中心A座13层

联系人:李丽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西宁纵横 (略)

地址: (略) (略) 花园北街20号

联系人:马金祁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12月5日,西宁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4年村(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配置(乐器)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正诚公招(货物)2024-033号〕包1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2月2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西宁纵横 (略)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14项产品马头琴、第15项产品曼陀铃、第31项产品木鱼,生产厂家 (略) , (略) 从未生产以上三种产品;因此,该三项产品相关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均为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16-22项鼓系列产品,其生产厂 (略) 缑氏镇宏鑫制鼓厂,其在 (略) 没有任何商标。涉及的产品有太平鼓、腰鼓、堂鼓、大鼓、中国鼓、立式站鼓、热巴鼓。因此为虚拟品牌,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均为虚假材料。属于7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21分”。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38-49项管乐类系列产品,其生产厂家均为河北 (略) ,品牌均为迪南,而该‘迪南’管乐器为金蓝国际乐器(北京)有限公司产品,而河北 (略) 的品牌为“华声”,因此生产厂家与品牌不对应,可印证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彩页、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等材料均为虚假材料。属于12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6分”。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10项产品碧旺(弦子),河北乐 (略) 有乐之洋这个商标,此商标服务产品有乐器、乐器配件、琴弦等,没有碧旺这个产品字样。属于1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分”。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23项产品金贝鼓, (略) 在 (略) 上有莱拉这个商标,且有鼓类这项商品,但没有明确的金贝鼓字样。属于1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分”。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26项产品大镲、第27项产品小镲,河北省怀来锣厂在 (略) 上有锣神仙这个商标,但没有明确的大镲小镲字样。属于1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分”。

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标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32项产品快板, (略) 在 (略) 上有红星这个商标,但没有快板这个产品的具体字样。属于1项负偏离,根据评分办法规定,此项应该扣除3分”。

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期间,其经营场所因为法律纠纷, (略) 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因此该公司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本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产品相关资料”部分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或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或相关认证等资料。”针对该项目技术参数中第14项产品马头琴、第15项产品曼陀铃、第31项产品木鱼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均为“乐海”,生产厂家 (略) (以下简称乐海乐器),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经向乐海乐器核实,乐海乐器确认西宁纵横所投产品由其生产,且产品彩页真实有效。经向相关供应商所附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针对该项目技术参数中第16-22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均为“悦动梦想”,生产厂 (略) 缑氏镇宏鑫制鼓厂(以下简称宏鑫制鼓厂),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

经调查核实,“悦动梦想”为已生效商标,商标所有者为马喜涛,马喜涛为宏鑫制鼓厂经营者,宏鑫制鼓厂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 (略) 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和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结合该项目,宏鑫制鼓厂确认马喜涛与该厂签署了“商标使用授权书”,故宏鑫制鼓厂使用“悦动梦想”商标进行经营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商标与品牌并非同一概念,商标属于法律概念, (略) 场概念。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但品牌不仅仅 (略) 分的名称和符号,更是综合的象征。故投诉所称“宏鑫制鼓厂在 (略) 上没有任何商标……因此为虚拟品牌”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内容,经向宏鑫制鼓厂核实,其确认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由其生产,且产品彩页真实有效。经向上述产品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相关供应商所附腰鼓的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留存原件存在不一致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针对该项目技术参数中第38-49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均为“迪南”,生产厂家均为河北 (略) (以下简称河北华声),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生产协议、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

经核实,“迪南”品牌为金蓝国际乐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蓝国际)所有,经向金蓝国际、河北华声核实,就该投诉事项所涉长笛、单簧管、次中音号等产品,金蓝国际委托河北华声进行生产,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委托生产协议、授权书等均真实有效。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将上述产品生产厂家填写为河北华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经查询金 (略) 并核实,可查询到投标产品彩页信息,未发现产品彩页存在虚假情形。

经向有害金属成分合格国家测试报告出具机构核实,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所附测试报告存在虚假情形。但经向上述产品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军鼓、大军鼓、大军镲的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留存原件存在不一致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针对该项目“10.碧旺(弦子)”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乐之洋”,生产厂家为河北乐之洋 (略) (以下简称河北乐之洋),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经向河北乐之洋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确由其生产,产品及彩页真实有效。未发现中标产品存在未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也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针对该项目“23.金贝鼓”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莱拉”,生产厂家为 (略) (以下简称湖南莱拉),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经向湖南莱拉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确由其生产,产品及彩页真实有效。经核实其所附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报告内容存在篡改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经查,针对该项目“26.大镲”“27.小镲”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锣神仙”,生产厂家均为河北省怀来锣厂(以下简称怀来锣厂),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经向怀来锣厂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确由其生产,产品及彩页真实有效。未发现中标产品存在未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经核实其所附检测报告,未发现检测报告内容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6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经查,针对该项目“32.快板”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红星”,生产厂家为 (略) (以下简称江西尚竹),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资料。经向江西尚竹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确由其生产,产品及彩页真实有效。经向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该报告并非由其出具,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7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经查,投诉人未就该投诉事项所涉内容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8。

三、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中,因相关供应商部分产品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导致投诉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 (略) 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部分成立。

鉴于投诉人于该投诉前对部分投诉内容进行举报,本机关已就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情形函告投诉人及被投诉人1,责令被投诉人1 (略) 理项目后续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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