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选聘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 (略) (略) 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陇医保发〔2020〕69号), (略) 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24名(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选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社会监督员队*从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中公开选聘,主要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医务人员、行业专家、群团组织代表、基层干部、参保群众中选聘。
二、选聘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略) 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年龄在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条件;
(三)热心医疗保障事业,坚守为民情怀,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未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没有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方面问题;
(六)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备专业技能,善于联系群众,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
(七)保守秘密、遵守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泄露参与监督活动获悉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三、工作职责
(一)主动学习、宣传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
(二) (略) 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三)对 (略)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
(四) (略) (略) 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广泛听取、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略) 。
四、聘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市 (略) 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七天,具体日期为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9日。
(二)报名方式
主要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也可通过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选聘,由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要求自行下载报名表进行申请(详见附件),个人自荐的需个人所在单位加注相关意见并盖章,没有所在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加注意见并盖章,报名表填写完成后发送至邮箱(*@*63.com)。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9日18时。
(三)资格审核
由市 (略)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选聘。
(四)公示
所聘社会监 (略) (略) 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按程序组织聘任。
(五)聘任
1.市 (略) 向聘任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
2.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义务监督,不领取薪酬。
3.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相关活动,无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工作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开展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监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性信息、应当保密的调研信息、调研数据和未公开发布的政策、 (略) 理结论的案件信息等。
(四)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 (略) (略) 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或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医疗保障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监督产生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联 系 人:谈海英
联系电话:0939-*
(略) (略)
2025年3月3日
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 (略) (略) 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陇医保发〔2020〕69号), (略) 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24名(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选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社会监督员队*从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中公开选聘,主要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医务人员、行业专家、群团组织代表、基层干部、参保群众中选聘。
二、选聘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略) 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年龄在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条件;
(三)热心医疗保障事业,坚守为民情怀,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未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没有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方面问题;
(六)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备专业技能,善于联系群众,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
(七)保守秘密、遵守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泄露参与监督活动获悉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三、工作职责
(一)主动学习、宣传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
(二) (略) 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三)对 (略)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
(四) (略) (略) 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广泛听取、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略) 。
四、聘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市 (略) 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七天,具体日期为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9日。
(二)报名方式
主要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也可通过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选聘,由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要求自行下载报名表进行申请(详见附件),个人自荐的需个人所在单位加注相关意见并盖章,没有所在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加注意见并盖章,报名表填写完成后发送至邮箱(*@*63.com)。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9日18时。
(三)资格审核
由市 (略)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选聘。
(四)公示
所聘社会监 (略) (略) 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按程序组织聘任。
(五)聘任
1.市 (略) 向聘任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
2.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义务监督,不领取薪酬。
3.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相关活动,无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工作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开展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监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性信息、应当保密的调研信息、调研数据和未公开发布的政策、 (略) 理结论的案件信息等。
(四)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 (略) (略) 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或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医疗保障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监督产生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联 系 人:谈海英
联系电话:0939-*
(略) (略)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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