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九江市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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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九江市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

项目概况

(略) 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一、征集邀请

(略) 政府采购中 (略) 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联系人: (略) 政府采购中心

3、联系方式:0792-*

4、联系地址: (略) 八 (略) (略) 66号四楼

三、项目概述

1、征集项目名称: (略) 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1

3、征集项目简介:本项目拟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略) 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供应商。 2.本期定点保险期限内,国家有关部门对以上法律法规文件有调整或发布新的有关车辆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文件的,入围保险机构须遵照新文件规定执行,做好各项保险服务工作。新文件若有改变本次征集文件或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改变的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并按照最新内容执行。 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遇有政策调整,征集人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入围保险机构应无条件配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适用于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略) 划/采购单位 类型
1 (略) 所属采购单位 (略) 划

5、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品目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预估采购数量 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1 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其他未列明行业

(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分包名称: 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申请加入框架协议

1)标的名称: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2)服务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技术保障 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
1 服务内容 新能源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 (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2 服务内容 非新能源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 (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3 服务内容 新能源车 商业车险 保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 (略) 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 (略) 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 (略) 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4 服务内容 非新能源车商业车险 保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 (略) 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 (略) 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 (略) 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5 服务标准 承保基本 服务承诺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6 服务标准 理赔基本 服务承诺 1. 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3. 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成交供应商与指定修理厂及车辆制造商指定专修厂密切合 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4. 理赔服务时限 (1)现场查勘时限 接到报案后,如成交供应商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 现场,市内应在3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 (略) 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 (2)赔付时限 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成交供应商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 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 支付赔款;*元至*元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元以上的 赔案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 小 (略) 理。简化手续,免现场服务 (1)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2)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6. 轻微人员伤 (略) 理:保险事故经 (略) 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 (略) 理。 7. 先行预赔付:发生重大事故,经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后有50%的预付赔款。 8.救援拖车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不限次免费拖车 (略) 救援(全国范围内)。 9. 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 10. 应急服务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
7 服务标准 其他要求 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 (略) 置或正在进 (略) 置的车辆,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 (略) 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办理退保手续。 (1)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 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 批改手续。 (3)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 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 绿色服务通道。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 (略) 理。 (6)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 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车辆在保期间无 (略) 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 (略) 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 (略) 站, (略) 上查询功能,即可了 (略) 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预付赔款:对*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可提交申请,预付估损金额50%的先行赔款。

3)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3)商务要求:

1.分包名称: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1)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 (略)

2) 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3) 支付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三方当事 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三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 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5) 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方所在 (略) 提起诉讼解决。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次征集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2

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分包名称: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1. 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2. 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单位授权书 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2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3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4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5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6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7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 (略) 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略) 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元的,从其规定。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8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前七个日历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http://**.cn)、中国 (略) (http://**.cn)。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资格审查小组 (略) 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9 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财产保险服务的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车辆保险服务并具有经营保险活动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业务资格的保险人; 2.具有能力成立专门机构为投保单位办理承保、理赔、保费结算等业务。 3.供应商为分支机构参加征集的, (略) 的专项授权函。(总公司仅能委托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且总公司或受委托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注:须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业务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及相关授权函(若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10 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风险综合评级 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在国家金融监 (略) 发布的按年度进行的风险综合评级中获得“B”类及以上的。 投标人须提供自2024年度或2023年度国家金融监 (略) 发布 (略) 按年度进行的风险综合评级通报扫描件或通报截屏
11 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偿付能力情况评价 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投标人需提供所属法人企业2024年度或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书面材料扫描件。
12 便捷化服务投标人须提供在其法 (略) 域内服务机构的《保险许可证》扫描件 1、投标人在 (略) ( (略) 、 (略) 、 (略) 、八 (略) 、 (略) ) 以上任 (略) 域设有经国家 (略) 批复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 2、 (略) 区(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 (略) 、 (略) 、 (略) ) 承 (略) 区 (略) 点或第三方 (略) 点用于提供保险服务。 评审依据:1、投标人须提供在其法 (略) 域内服务机构的《保险许可证》扫描件以及服务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用于佐证第一条2、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包括上述第二条内容以及入围后提供服务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用于佐证第二条。

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专门面向的原因: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七、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1.分包名称: 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1)、资格审查方法:

以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核查

(2)、资格审查标准:

详见资格性条款

八、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九、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申请规则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 (略) 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 (略)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一、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要求

申请的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

十二、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十三、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征集人的权力和义务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5、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6、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7、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二) 入围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服务和协议价格向采购人供货;

2、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

3、对本协议履行形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

(三) 对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商进行管理

十四、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

十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http://** )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进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供应商库。

(二)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只需校验证书及签章的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江西省公共 (略) ”-供应商登录入口的CA办理模块。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适应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 (略) 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框架协议采购系统

400服务电话:400-118-6677

CA及签章服务:通过江西省公共 (略) (http://**)-“CA及签章办理流程”进行查询。

其他补充事宜:

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一)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出现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清退的情形。

(7)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8)其它情形:

1.入围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在国家金融监 (略) 发布的按年度进行的风险综合评级中获得“C”类及以下的。

2.收到第二阶段采购人投诉事项,并进监管核实确认属实。

(二)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是否允许补充征集供应商: 是


征集人: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03月06日


项目概况

(略) 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一、征集邀请

(略) 政府采购中 (略) 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联系人: (略) 政府采购中心

3、联系方式:0792-*

4、联系地址: (略) 八 (略) (略) 66号四楼

三、项目概述

1、征集项目名称: (略) 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1

3、征集项目简介:本项目拟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略) 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供应商。 2.本期定点保险期限内,国家有关部门对以上法律法规文件有调整或发布新的有关车辆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文件的,入围保险机构须遵照新文件规定执行,做好各项保险服务工作。新文件若有改变本次征集文件或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改变的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并按照最新内容执行。 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遇有政策调整,征集人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入围保险机构应无条件配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适用于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略) 划/采购单位 类型
1 (略) 所属采购单位 (略) 划

5、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品目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预估采购数量 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1 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其他未列明行业

(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分包名称: 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申请加入框架协议

1)标的名称: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2)服务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技术保障 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
1 服务内容 新能源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 (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2 服务内容 非新能源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 (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3 服务内容 新能源车 商业车险 保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 (略) 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 (略) 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 (略) 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4 服务内容 非新能源车商业车险 保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 (略) 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 (略) 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 (略) 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 (略) 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5 服务标准 承保基本 服务承诺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6 服务标准 理赔基本 服务承诺 1. 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3. 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成交供应商与指定修理厂及车辆制造商指定专修厂密切合 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4. 理赔服务时限 (1)现场查勘时限 接到报案后,如成交供应商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 现场,市内应在3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 (略) 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 (2)赔付时限 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成交供应商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 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 支付赔款;*元至*元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元以上的 赔案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 小 (略) 理。简化手续,免现场服务 (1)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2)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6. 轻微人员伤 (略) 理:保险事故经 (略) 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 (略) 理。 7. 先行预赔付:发生重大事故,经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后有50%的预付赔款。 8.救援拖车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不限次免费拖车 (略) 救援(全国范围内)。 9. 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 10. 应急服务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
7 服务标准 其他要求 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 (略) 置或正在进 (略) 置的车辆,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 (略) 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办理退保手续。 (1)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 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 批改手续。 (3)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 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 绿色服务通道。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 (略) 理。 (6)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 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车辆在保期间无 (略) 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 (略) 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 (略) 站, (略) 上查询功能,即可了 (略) 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预付赔款:对*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可提交申请,预付估损金额50%的先行赔款。

3)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3)商务要求:

1.分包名称: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1)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 (略)

2) 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3) 支付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三方当事 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三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 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5) 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方所在 (略) 提起诉讼解决。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次征集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2

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分包名称: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1. 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2. 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单位授权书 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2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3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4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5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6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7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 (略) 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略) 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元的,从其规定。注: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附件格式提供,若无格式则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8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前七个日历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http://**.cn)、中国 (略) (http://**.cn)。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资格审查小组 (略) 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9 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财产保险服务的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车辆保险服务并具有经营保险活动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业务资格的保险人; 2.具有能力成立专门机构为投保单位办理承保、理赔、保费结算等业务。 3.供应商为分支机构参加征集的, (略) 的专项授权函。(总公司仅能委托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且总公司或受委托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注:须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业务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及相关授权函(若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10 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风险综合评级 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在国家金融监 (略) 发布的按年度进行的风险综合评级中获得“B”类及以上的。 投标人须提供自2024年度或2023年度国家金融监 (略) 发布 (略) 按年度进行的风险综合评级通报扫描件或通报截屏
11 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偿付能力情况评价 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投标人需提供所属法人企业2024年度或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书面材料扫描件。
12 便捷化服务投标人须提供在其法 (略) 域内服务机构的《保险许可证》扫描件 1、投标人在 (略) ( (略) 、 (略) 、 (略) 、八 (略) 、 (略) ) 以上任 (略) 域设有经国家 (略) 批复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 2、 (略) 区(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 (略) 、 (略) 、 (略) ) 承 (略) 区 (略) 点或第三方 (略) 点用于提供保险服务。 评审依据:1、投标人须提供在其法 (略) 域内服务机构的《保险许可证》扫描件以及服务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用于佐证第一条2、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包括上述第二条内容以及入围后提供服务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用于佐证第二条。

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专门面向的原因: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七、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1.分包名称: 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1)、资格审查方法:

以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核查

(2)、资格审查标准:

详见资格性条款

八、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九、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申请规则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 (略) 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 (略)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一、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要求

申请的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

十二、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十三、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征集人的权力和义务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5、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6、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7、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二) 入围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服务和协议价格向采购人供货;

2、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

3、对本协议履行形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

(三) 对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商进行管理

十四、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

十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http://** )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进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供应商库。

(二)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只需校验证书及签章的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江西省公共 (略) ”-供应商登录入口的CA办理模块。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适应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 (略) 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框架协议采购系统

400服务电话:400-118-6677

CA及签章服务:通过江西省公共 (略) (http://**)-“CA及签章办理流程”进行查询。

其他补充事宜:

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一)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出现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清退的情形。

(7)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8)其它情形:

1.入围投标人所属法人企业在国家金融监 (略) 发布的按年度进行的风险综合评级中获得“C”类及以下的。

2.收到第二阶段采购人投诉事项,并进监管核实确认属实。

(二)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是否允许补充征集供应商: 是


征集人: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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