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批准贵安新区区域排水防涝能力建设工程项目高端装备园3#排水防涝工程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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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批准贵安新区区域排水防涝能力建设工程项目高端装备园3#排水防涝工程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的决定书

贵州贵安 (略) :

你单位申请 (略) 区域排水防涝能力建设工程项目(高端装备园3#排水防涝工程)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 (略) 石板镇茨凹村集体土地0.5794公顷,其中农用地0.5794公顷(耕地0.5135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5126公顷)、林地0.0659公顷,作为 (略) 区域排水防涝能力建设工程项目(高端装备园3#排水防涝工程)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从2025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止。

二、你单位在临时使用土地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对该临时用地是否引发地质灾害进行研究论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按照生态、林业、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用。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使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必须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鼓励恢复为耕地。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须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略) 自然资 (略)

2025年1月24日

(联系人: (略) (略) (略) ,联系电话:#)

贵州贵安 (略) :

你单位申请 (略) 区域排水防涝能力建设工程项目(高端装备园3#排水防涝工程)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 (略) 石板镇茨凹村集体土地0.5794公顷,其中农用地0.5794公顷(耕地0.5135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5126公顷)、林地0.0659公顷,作为 (略) 区域排水防涝能力建设工程项目(高端装备园3#排水防涝工程)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从2025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止。

二、你单位在临时使用土地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对该临时用地是否引发地质灾害进行研究论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按照生态、林业、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用。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使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必须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鼓励恢复为耕地。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须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略) 自然资 (略)

2025年1月24日

(联系人: (略) (略) (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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