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安全生产举报和内部报告奖励方案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安全生产举报和内部报告奖励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鼓励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根据《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和内部报告奖励方案》(琼卫函〔2024〕54号)及《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琼安委办〔2024〕5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总体要求,通过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调动师生员工主动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积极性,实现隐患早发现、早整改、早预防,保障校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把握举报和报告范畴

本方案所称的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学校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本方案所称的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指举报人向学校办公室报告事故隐患的行为。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所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略)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

(二)明确举报和报告内容

1.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2. 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4.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没有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未依法取得审批或者验收合格的;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明晰举报和报告要求

1.举报人原则上应逐级举报和报告,有关科室或负责人未按要 (略) 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学校学校办公室举报。举报和报告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

2.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略) 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举报和报告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要明确“哪些位置、哪些隐患”,同时举报人要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和实施奖励。

3.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牵头组织核查。

4.相关职能科室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受理,单位负责人应与报告人员沟通、商研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鼓励从业人员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5.举报和报告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明确对象或者具体举报和报告事项的。

(2)已经受理且正 (略) 理的举报和报告事项。

三、举报和报告奖励

(一)举报和报告奖励范围

举报和报告的事项应属于本单位未发现或上报、媒体未曝光、上级部门没有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 (略) 理。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方案的奖励规定:

1. (略) 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2.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科室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3.具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者授意其近亲属及其他人举报的。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未及时或有 (略) 理的除外。

5.匿名举报且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6.生产安全事故已依 (略) 理的。

7.重复举报的。

8.受理科室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二)举报和报告奖励标准

1.对举报一般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30元,颁发感谢信。

2.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100元,颁发感谢信,并在业绩考核、操行评分加分(学生)等方面予以倾斜。

3.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00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000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500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000元计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略)元。

四、奖励资金发放

(一)奖金发放规则

1.多人多次举报和报告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2.多人联名举报和报告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和报告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3.以单位或者组织名义举报和报告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科单位或者组织。

(二)奖金发放管理

1.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受理举报或报告事项的学校办公室实施。应于举报事 (略) 理结束后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学校党委,由学校办公室发放奖金。

2.举报人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所在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3.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在被举报单位的公示栏、 (略) 址等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不可抗力、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后,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五、推动措施

(一)拓宽举报渠道。利用校务公告栏等公布安全生产举报内容、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受理方式及流程,明确具体受理举报、核查的具体科室、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鼓励社会公众和全体教职工、学生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规范举报流程。学校办公室要及时落实举报受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核查,并按时办结。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社会公众和全体教职工、学生的举报及事故调查中当事人反映的线索要尽快组织核查。

(三)落实举报奖励。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对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时发放奖金,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正向激励。对社会公众和全体教职工、学生报告事故隐患要及时奖励,并在业绩考核、操行评分加分(学生)等方面予以倾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 (略) 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的宣传,提高教职工、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强化培训,提升社会公众和全体教职工、学生对本单位、本岗位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

(六)注重结果运用。注重对举报或报告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分析评估,举一反三研判现场管理、责任落实、设备设施、防控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校园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奖励资金从学校安全专项经费列支,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鼓励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根据《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和内部报告奖励方案》(琼卫函〔2024〕54号)及《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琼安委办〔2024〕5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总体要求,通过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调动师生员工主动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积极性,实现隐患早发现、早整改、早预防,保障校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把握举报和报告范畴

本方案所称的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学校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本方案所称的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指举报人向学校办公室报告事故隐患的行为。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所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略)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

(二)明确举报和报告内容

1.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2. 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4.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没有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未依法取得审批或者验收合格的;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明晰举报和报告要求

1.举报人原则上应逐级举报和报告,有关科室或负责人未按要 (略) 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学校学校办公室举报。举报和报告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

2.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略) 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举报和报告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要明确“哪些位置、哪些隐患”,同时举报人要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和实施奖励。

3.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牵头组织核查。

4.相关职能科室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受理,单位负责人应与报告人员沟通、商研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鼓励从业人员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5.举报和报告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明确对象或者具体举报和报告事项的。

(2)已经受理且正 (略) 理的举报和报告事项。

三、举报和报告奖励

(一)举报和报告奖励范围

举报和报告的事项应属于本单位未发现或上报、媒体未曝光、上级部门没有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 (略) 理。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方案的奖励规定:

1. (略) 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2.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科室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3.具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者授意其近亲属及其他人举报的。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未及时或有 (略) 理的除外。

5.匿名举报且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6.生产安全事故已依 (略) 理的。

7.重复举报的。

8.受理科室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二)举报和报告奖励标准

1.对举报一般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30元,颁发感谢信。

2.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100元,颁发感谢信,并在业绩考核、操行评分加分(学生)等方面予以倾斜。

3.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00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000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500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000元计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略)元。

四、奖励资金发放

(一)奖金发放规则

1.多人多次举报和报告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2.多人联名举报和报告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和报告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3.以单位或者组织名义举报和报告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科单位或者组织。

(二)奖金发放管理

1.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受理举报或报告事项的学校办公室实施。应于举报事 (略) 理结束后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学校党委,由学校办公室发放奖金。

2.举报人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所在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3.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在被举报单位的公示栏、 (略) 址等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不可抗力、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后,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五、推动措施

(一)拓宽举报渠道。利用校务公告栏等公布安全生产举报内容、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受理方式及流程,明确具体受理举报、核查的具体科室、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鼓励社会公众和全体教职工、学生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规范举报流程。学校办公室要及时落实举报受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核查,并按时办结。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社会公众和全体教职工、学生的举报及事故调查中当事人反映的线索要尽快组织核查。

(三)落实举报奖励。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对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时发放奖金,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正向激励。对社会公众和全体教职工、学生报告事故隐患要及时奖励,并在业绩考核、操行评分加分(学生)等方面予以倾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 (略) 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的宣传,提高教职工、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强化培训,提升社会公众和全体教职工、学生对本单位、本岗位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

(六)注重结果运用。注重对举报或报告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分析评估,举一反三研判现场管理、责任落实、设备设施、防控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校园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奖励资金从学校安全专项经费列支,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