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总部区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评定分离”-招标/资审公告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 (略) 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评定分离 ”)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根据《 (略) 住 (略) 关于修订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定分离版)的通知》,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正文第5项“重新定标与重新招标”条款修改为以下内容: “定标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清标小组或定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未按照定标方案定标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经异议 (略) 理,被查实并影响中标结果的(非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否决投标的,视为不影响中标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已完成的K值抽取、随机抽取的淘汰家数、定标方法抽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以及陈述答辩评分,后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再改变。”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用-第 2 项(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第2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业绩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论是否体现业绩指标,或无论投标人是否提交了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投标人都必须提供业绩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造价结算书应当为其原件完整扫描件,不得截取),证明实际造价,否则其业绩不计。招标文件与以此条款不一致,以此条款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的前附表中3.2.2实力要素 “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桩基验收合格的单桩承受设计荷载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略) 千牛的桩基础工程。”的证明材料要求修改为: “1、 提供桩基施工图(或竣工图)和静载报告及桩基验收证明文件。2、 提供相关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即可)。”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的前附表中3.2.2实力要素“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造价不少于(略)元的桩基础工程。”评审标准中“(4)业绩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业绩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业绩不计。” 内容修改为: “(4)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其业绩不计。如业绩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为准。” 五、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且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 在通用条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承包人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低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 施工组织设计中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标准和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 对应内容修改为: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且承包人应 提交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及专家论证报告。 在通用条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承包人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低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 施工组织设计中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标准和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 六、本次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通用条款不适用。”对应内容修改为: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通用条款本条修改为: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七、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综合单价(有定额子 目单价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定额子目单价执行,下同)按照下列方式确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 合单价计算。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略)-2013)及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 施工当期的定额、费用标准(不计风险)、价格信息,按招标控制价 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 暂列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 ×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 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③若上述适用的综合单价投标时有多个不同报价,工程量增加时以最 低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减少时以最高的综合单价为准。” 对应内容修改为:“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综合单价(有定额子目单价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定额子目单价执行,下同)按照下列方式确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发包人计算变更内容的单价时,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按合同清单项下的定额子目单价、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三种方式分别计算清单项合价后,三者取最低值进行计算。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已综合考虑上述变更计算要求对报价的影响。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略)-2013)及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 施工当期的定额、费用标准(不计风险)、价格信息,按招标控制价 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 暂列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 ×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 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③若上述适用的综合单价投标时有多个不同报价,工程量增加时以最 低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减少时以最高的综合单价为准。” (2)出现以下情况,认定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不平衡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的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清单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10%(不含)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的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清单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15%(不含)的,比较承包人的清单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清单综合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清单综合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清单综合单价。” 八、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2.1.1 单价合同,增加以下条款: “本项目按实结算的各清单项内容,发包人结算时,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按合同清单项下的定额子目单价、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三种方式分别计算清单项合价后,三者结算清单项合价中取最低值进行结算。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已综合考虑上述结算要求对报价的影响。” 九、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已做调整,之前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作废。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以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一所发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2025年3月6日)为准。请各投 (略)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的“工程量清单文件”栏目中下载。 十、本工程施工图纸有新增,新增图纸以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二发布的为准。请各投 (略)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的“其他”栏目中下载。 十一、本次答疑纪要附件明细: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2025年3月6日) 附件二:新增图纸 (以下无正文) | ||||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3月7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3月7日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 (略) 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评定分离 ”)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根据《 (略) 住 (略) 关于修订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定分离版)的通知》,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正文第5项“重新定标与重新招标”条款修改为以下内容: “定标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清标小组或定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未按照定标方案定标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经异议 (略) 理,被查实并影响中标结果的(非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否决投标的,视为不影响中标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已完成的K值抽取、随机抽取的淘汰家数、定标方法抽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以及陈述答辩评分,后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再改变。”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用-第 2 项(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第2条款补充以下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业绩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论是否体现业绩指标,或无论投标人是否提交了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投标人都必须提供业绩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造价结算书应当为其原件完整扫描件,不得截取),证明实际造价,否则其业绩不计。招标文件与以此条款不一致,以此条款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的前附表中3.2.2实力要素 “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桩基验收合格的单桩承受设计荷载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略) 千牛的桩基础工程。”的证明材料要求修改为: “1、 提供桩基施工图(或竣工图)和静载报告及桩基验收证明文件。2、 提供相关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即可)。”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的前附表中3.2.2实力要素“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造价不少于(略)元的桩基础工程。”评审标准中“(4)业绩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业绩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业绩不计。” 内容修改为: “(4)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其业绩不计。如业绩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为准。” 五、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且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 在通用条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承包人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低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 施工组织设计中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标准和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 对应内容修改为: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且承包人应 提交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及专家论证报告。 在通用条款现有内容后增加:“承包人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低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 施工组织设计中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标准和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 六、本次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通用条款不适用。”对应内容修改为: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通用条款本条修改为: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七、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综合单价(有定额子 目单价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定额子目单价执行,下同)按照下列方式确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 合单价计算。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略)-2013)及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 施工当期的定额、费用标准(不计风险)、价格信息,按招标控制价 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 暂列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 ×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 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③若上述适用的综合单价投标时有多个不同报价,工程量增加时以最 低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减少时以最高的综合单价为准。” 对应内容修改为:“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综合单价(有定额子目单价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定额子目单价执行,下同)按照下列方式确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发包人计算变更内容的单价时,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按合同清单项下的定额子目单价、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三种方式分别计算清单项合价后,三者取最低值进行计算。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已综合考虑上述变更计算要求对报价的影响。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略)-2013)及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 施工当期的定额、费用标准(不计风险)、价格信息,按招标控制价 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 暂列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 ×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 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③若上述适用的综合单价投标时有多个不同报价,工程量增加时以最 低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减少时以最高的综合单价为准。” (2)出现以下情况,认定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不平衡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的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清单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10%(不含)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的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清单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15%(不含)的,比较承包人的清单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清单综合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清单综合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清单综合单价。” 八、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2.1.1 单价合同,增加以下条款: “本项目按实结算的各清单项内容,发包人结算时,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按合同清单项下的定额子目单价、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三种方式分别计算清单项合价后,三者结算清单项合价中取最低值进行结算。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已综合考虑上述结算要求对报价的影响。” 九、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已做调整,之前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作废。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以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一所发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2025年3月6日)为准。请各投 (略)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的“工程量清单文件”栏目中下载。 十、本工程施工图纸有新增,新增图纸以本次答疑纪要附件二发布的为准。请各投 (略)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的“其他”栏目中下载。 十一、本次答疑纪要附件明细: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2025年3月6日) 附件二:新增图纸 (以下无正文) | ||||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3月7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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