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隆黄铁路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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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隆黄铁路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拟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 (略) 金鹅街道光华村1、6组, (略) 6组, (略) 9组,东风村5、10组, (略) 13组,曙光村23组的集体土地1.0936公顷(合16.404亩),其中农用地1.0936公顷(耕地0.9204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具体范围见《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土地现状见《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 (略) 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隆府通告〔2023〕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函〔2024〕111号)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生育、婚嫁 (略) 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安置补偿对象,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征收不涉及住房安置。

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一)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金鹅街 (略) 办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登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登记。

登记地点:金鹅街 (略) 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办公室( (略) 隆泸大道330号);联系人:李涛,联系电话:(略)。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登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将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登记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五、异议反馈渠道及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 (略) 自然资 (略) 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 (略)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拟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项目建设需要,拟征 (略) 金鹅街道光华村1、6组, (略) 6组, (略) 9组,东风村5、10组, (略) 13组,曙光村23组的集体土地1.0936公顷(合16.404亩),其中农用地1.0936公顷(耕地0.9204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具体范围见《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土地现状见《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 (略) 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隆府通告〔2023〕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函〔2024〕111号)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生育、婚嫁 (略) 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安置补偿对象,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征收不涉及住房安置。

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一)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金鹅街 (略) 办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登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登记。

登记地点:金鹅街 (略) 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办公室( (略) 隆泸大道330号);联系人:李涛,联系电话:(略)。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登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将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登记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五、异议反馈渠道及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 (略) 自然资 (略) 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 (略)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 (略) 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隆昌段)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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