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绿鑫鼎碳业有限公司25万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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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绿鑫鼎碳业有限公司25万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绿鑫鼎碳业有限公司25万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0 阅读次数: 来源: (略) 西区土地储备中心
(略) 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建设,满足项目建设及生产环境安全防护条件,需对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格里坪镇金桥村三组17户村民房屋进行搬迁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 (略) 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明确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请示》,拟定了《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搬迁补偿安置人员

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17户村民

二、土地补偿及人员安置

根据《 (略) 西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西区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发〔2023〕15号)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即:以(略)元/亩的 (略) 片综合地价计算, (略) 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含宅基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按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一)因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将宅基地 (略) 片综合地价补偿费计入金桥村三组集体补偿费用中,待土地完成报批后支付,由集体统筹。

(二)因修建养殖用房所占土地权属及性质未发生变化,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故仅对养殖用房进行拆除补偿,不进行农转非社保等生活安置和住房安置。

(三)拆除养殖用房后的农用土地,由农户自行复垦耕种。

三、房屋补偿及住房安置

(一)补偿标准。

对(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 (略) 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住房安置范围。

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住房安置。如房屋拆迁户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西区人民政府只按现行房屋补偿标准对房屋进行补偿,不进行住房安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住房安置: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3)户籍随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父或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未成年人;

(4)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役前、入学前符合本条①的情形的服现役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5)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刑前符合本条①情形的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6)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未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7)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安置人员共同居住,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补助(单位福利房、房改房、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转非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带限制条件的集资房)等待遇,经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城镇户籍近亲属(应安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8)尚未出生的胎儿(提供有关医学证明),经格里坪镇政府核实并进行登记,可暂计入住房安置人口。如娩出时为活体则确定享有住房安置权利,否则,不享有该项权利;

(9)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住房安置:

(1)户籍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招录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且已享受政策性住房、补助、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等待遇的;

(2)按照国家、地方规定不应纳入住房安置的其他情形。

3.被征收 (略) 及以上宅基地房屋的,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住房安置:

(1)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均已全部征收的,被征收人自愿 (略) 宅基地房屋进行住房安置,其它宅基地房屋不进行住房安置,只按原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未全部征收,若被征收人选择征收的宅基地房屋 (略) 宅基地房屋进行住房安置的,其它宅基地房屋在以后的征收中不再进行住房安置,本次宅基地房屋只按原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以后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按征收时的原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特 (略) 置办法。

1.对单人户按照60㎡安置,以原房屋进行置换。若单人户原房屋面积小于60㎡的,按60㎡进行计算(仅适用于困难户,由村集体组织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格里坪镇政府审核后 (略) 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2.宅基地未被全部征收的,对正常婚嫁未上农村户口的媳妇、上门女婿及生育的子女(已经享受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以及前述“不纳入住房安置的2类人员”除外),与本组村民同等享受住房安置;

3.已经享受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前述“不纳入住房安置的2类人员”除外),离婚的给予分户安置;

4.再婚带来的未成年子女,未上户的可按成本价1800元/㎡购买30㎡的安置房(注:以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等有效文书为准);

5.涉及征地范围常住户口为单位,被安置农户有独生子女的,符合独生子女(必须事实是独生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证)可在正常享受住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多享受30㎡,以原房屋置换(仅适用于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的情形);

6.男年满22周岁以上、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应安置人员,可在正常享受住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多享受30㎡,以原房屋置换(仅适用于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的情形,同时符合本项第5目和第6目情形的,只能享受一项);

7.因就业、务工、招工等特殊历史原因将户口转出,家庭户籍不在此次涉及征地范围,有住房(租赁关系除外)且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的住户且系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有多个的不 (略) 理),可按三人及以下限购60㎡住房一套,四人及以上限购90㎡住房一套,按成本价1800元/㎡购买。因合伙建房、房屋买卖、投亲靠友等关系在村、组有住房的,按照政策予以当事人补偿,但不得享受住房安置;

8.对户内人员有80岁以上老年人的、患有重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低楼层进行安置;

9.对三代及以上未分户,且居住在同一房屋内的住户,在符合户籍管理和满足分户条件的前提下,可自然分户安置。

四、住房安置方式

对(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拆迁住户应安置人员的安置方式为:集中住房安置方式和货币化安置方式,一户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安置方式。

(一)集中住房安置方式。安置 (略) 人民政府统一提供,安置房在格里坪田家湾 (略) 。提供的基本住房面积以30㎡/人进行住房安置。原则上户内安置人员应合并计算安置面积,并在同一套房屋中安置。原被拆迁住房按其结构补偿标准高、低为序与安置房进行置换,补偿标准高的先置换,补偿标准低的后置换。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人)内不支付费用,也不享受按政策标准计算的原房屋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30㎡/人)的部分按政策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对象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安置户应安置面积的按集中住房安置阶梯价执行,即: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3%以内的面积,被安置户按成本价1800元/㎡补交房款;超出应安置面积3%以上的,被安置户按优惠价1200元/㎡补交房款。安置对象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安置户应安置面积的,西区人民政府按成本价1800元/㎡对被安置户给予补偿。

原则上住房安置实行“一户一套”制。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或支付过渡费。 (略) 人民政府提供过渡住房的,过渡费不予发放;过渡费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并交付给征收主体之月的次月起,至分配到安置房后3个月止计算(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租房过渡期最多一年),保障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安置房 (略) 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区住房 (略) 、格里坪镇政府配合;其中涉及房源提供、税费及房款测算、房屋维修基金及房屋质量等有关 (略) 住房 (略) 负责;安置房分配方案制定、房款费用收取等住房安置具体工作由格里坪镇政府负责。

办理不动产权属证需要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税费等费用,按有关政策和房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

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享受基本保障住房面积30㎡/人的部分参照格里坪田家 (略) 场评估价2200元/㎡执行,但需统一按房屋土木结构平均补偿标准460元/㎡扣除安置对象原房屋补偿费(460元/㎡×基本保障住房面积30㎡/人)。计算公式为:每人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费=(略)元/人(2200元/㎡x30㎡/人-460元/㎡x30㎡/人);

2.享受基本保障住房面积(30㎡/人)货币化安置后,原房屋剩余部分执行《 (略) 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的标准进行结构性补偿;

3.进行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租房过渡费、统建房安置房屋装修(维修)补助、水电配套补助费等。

五、装修补助

对安置在格里坪田家湾 (略) 的未简装房屋的住户,给予不同户型安置户装修补助,75㎡户型4000元/户,90㎡户型4500元/户,120㎡户型5000元/户。装修补助费可抵扣超面积部分房款。

六、房屋维修补助

鉴于格里坪田家湾 (略) 交付时间较长,抽中格里坪田家湾 (略) 二、三期安置房的, (略) 人民政府给予75㎡户型3000元/户、90㎡户型3500元/户、120㎡户型4000元/户一次性房屋维修补助。

七、搬家及水电配套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人员,给予500元/人/次搬家补助费(不超过两次)和2000元/户水电配套补助费。

八、租房过渡费

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并交付房屋给征收主体的住户,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期租房费。

九、奖励费用

(一)房屋拆迁奖励。

(略) 人民政府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下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搬迁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政府拆除的住房应安置人员给予4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原已享受过此奖励金的不再重复发放。

(二)房屋交付额外奖励。

1. (略) 人民政府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搬迁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政府拆除的,给予8000元/户的奖励;

2.以上奖励, (略) 人民政府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6日(含16日)至25日内(含25日)签订有关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十、其它事项

自《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搬迁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装潢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内,若对《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向格里坪镇 (略) 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搬迁范围内多数(超过二分之一)被搬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会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十日。(联系电话:(略))

公告时间: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15日(共7日)。

特此公告。

附件: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村民房屋卫星影像图

(略) 西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附件

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村民房屋

卫星影像图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绿鑫鼎碳业有限公司25万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0 阅读次数: 来源: (略) 西区土地储备中心
(略) 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建设,满足项目建设及生产环境安全防护条件,需对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格里坪镇金桥村三组17户村民房屋进行搬迁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 (略) 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明确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请示》,拟定了《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村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搬迁补偿安置人员

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17户村民

二、土地补偿及人员安置

根据《 (略) 西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西区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发〔2023〕15号)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即:以(略)元/亩的 (略) 片综合地价计算, (略) 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含宅基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按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一)因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将宅基地 (略) 片综合地价补偿费计入金桥村三组集体补偿费用中,待土地完成报批后支付,由集体统筹。

(二)因修建养殖用房所占土地权属及性质未发生变化,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故仅对养殖用房进行拆除补偿,不进行农转非社保等生活安置和住房安置。

(三)拆除养殖用房后的农用土地,由农户自行复垦耕种。

三、房屋补偿及住房安置

(一)补偿标准。

对(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 (略) 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住房安置范围。

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住房安置。如房屋拆迁户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西区人民政府只按现行房屋补偿标准对房屋进行补偿,不进行住房安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住房安置: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3)户籍随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父或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未成年人;

(4)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役前、入学前符合本条①的情形的服现役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5)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刑前符合本条①情形的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6)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未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7)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安置人员共同居住,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补助(单位福利房、房改房、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转非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带限制条件的集资房)等待遇,经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城镇户籍近亲属(应安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8)尚未出生的胎儿(提供有关医学证明),经格里坪镇政府核实并进行登记,可暂计入住房安置人口。如娩出时为活体则确定享有住房安置权利,否则,不享有该项权利;

(9)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住房安置:

(1)户籍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招录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且已享受政策性住房、补助、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等待遇的;

(2)按照国家、地方规定不应纳入住房安置的其他情形。

3.被征收 (略) 及以上宅基地房屋的,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住房安置:

(1)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均已全部征收的,被征收人自愿 (略) 宅基地房屋进行住房安置,其它宅基地房屋不进行住房安置,只按原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未全部征收,若被征收人选择征收的宅基地房屋 (略) 宅基地房屋进行住房安置的,其它宅基地房屋在以后的征收中不再进行住房安置,本次宅基地房屋只按原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以后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按征收时的原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特 (略) 置办法。

1.对单人户按照60㎡安置,以原房屋进行置换。若单人户原房屋面积小于60㎡的,按60㎡进行计算(仅适用于困难户,由村集体组织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格里坪镇政府审核后 (略) 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2.宅基地未被全部征收的,对正常婚嫁未上农村户口的媳妇、上门女婿及生育的子女(已经享受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以及前述“不纳入住房安置的2类人员”除外),与本组村民同等享受住房安置;

3.已经享受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前述“不纳入住房安置的2类人员”除外),离婚的给予分户安置;

4.再婚带来的未成年子女,未上户的可按成本价1800元/㎡购买30㎡的安置房(注:以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等有效文书为准);

5.涉及征地范围常住户口为单位,被安置农户有独生子女的,符合独生子女(必须事实是独生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证)可在正常享受住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多享受30㎡,以原房屋置换(仅适用于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的情形);

6.男年满22周岁以上、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应安置人员,可在正常享受住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多享受30㎡,以原房屋置换(仅适用于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的情形,同时符合本项第5目和第6目情形的,只能享受一项);

7.因就业、务工、招工等特殊历史原因将户口转出,家庭户籍不在此次涉及征地范围,有住房(租赁关系除外)且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的住户且系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有多个的不 (略) 理),可按三人及以下限购60㎡住房一套,四人及以上限购90㎡住房一套,按成本价1800元/㎡购买。因合伙建房、房屋买卖、投亲靠友等关系在村、组有住房的,按照政策予以当事人补偿,但不得享受住房安置;

8.对户内人员有80岁以上老年人的、患有重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低楼层进行安置;

9.对三代及以上未分户,且居住在同一房屋内的住户,在符合户籍管理和满足分户条件的前提下,可自然分户安置。

四、住房安置方式

对(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范围拆迁住户应安置人员的安置方式为:集中住房安置方式和货币化安置方式,一户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安置方式。

(一)集中住房安置方式。安置 (略) 人民政府统一提供,安置房在格里坪田家湾 (略) 。提供的基本住房面积以30㎡/人进行住房安置。原则上户内安置人员应合并计算安置面积,并在同一套房屋中安置。原被拆迁住房按其结构补偿标准高、低为序与安置房进行置换,补偿标准高的先置换,补偿标准低的后置换。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人)内不支付费用,也不享受按政策标准计算的原房屋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30㎡/人)的部分按政策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对象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安置户应安置面积的按集中住房安置阶梯价执行,即: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3%以内的面积,被安置户按成本价1800元/㎡补交房款;超出应安置面积3%以上的,被安置户按优惠价1200元/㎡补交房款。安置对象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安置户应安置面积的,西区人民政府按成本价1800元/㎡对被安置户给予补偿。

原则上住房安置实行“一户一套”制。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或支付过渡费。 (略) 人民政府提供过渡住房的,过渡费不予发放;过渡费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并交付给征收主体之月的次月起,至分配到安置房后3个月止计算(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租房过渡期最多一年),保障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安置房 (略) 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区住房 (略) 、格里坪镇政府配合;其中涉及房源提供、税费及房款测算、房屋维修基金及房屋质量等有关 (略) 住房 (略) 负责;安置房分配方案制定、房款费用收取等住房安置具体工作由格里坪镇政府负责。

办理不动产权属证需要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税费等费用,按有关政策和房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

1.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享受基本保障住房面积30㎡/人的部分参照格里坪田家 (略) 场评估价2200元/㎡执行,但需统一按房屋土木结构平均补偿标准460元/㎡扣除安置对象原房屋补偿费(460元/㎡×基本保障住房面积30㎡/人)。计算公式为:每人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费=(略)元/人(2200元/㎡x30㎡/人-460元/㎡x30㎡/人);

2.享受基本保障住房面积(30㎡/人)货币化安置后,原房屋剩余部分执行《 (略) 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的标准进行结构性补偿;

3.进行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租房过渡费、统建房安置房屋装修(维修)补助、水电配套补助费等。

五、装修补助

对安置在格里坪田家湾 (略) 的未简装房屋的住户,给予不同户型安置户装修补助,75㎡户型4000元/户,90㎡户型4500元/户,120㎡户型5000元/户。装修补助费可抵扣超面积部分房款。

六、房屋维修补助

鉴于格里坪田家湾 (略) 交付时间较长,抽中格里坪田家湾 (略) 二、三期安置房的, (略) 人民政府给予75㎡户型3000元/户、90㎡户型3500元/户、120㎡户型4000元/户一次性房屋维修补助。

七、搬家及水电配套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人员,给予500元/人/次搬家补助费(不超过两次)和2000元/户水电配套补助费。

八、租房过渡费

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并交付房屋给征收主体的住户,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期租房费。

九、奖励费用

(一)房屋拆迁奖励。

(略) 人民政府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下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搬迁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政府拆除的住房应安置人员给予4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原已享受过此奖励金的不再重复发放。

(二)房屋交付额外奖励。

1. (略) 人民政府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搬迁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政府拆除的,给予8000元/户的奖励;

2.以上奖励, (略) 人民政府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6日(含16日)至25日内(含25日)签订有关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十、其它事项

自《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搬迁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装潢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内,若对《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向格里坪镇 (略) 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搬迁范围内多数(超过二分之一)被搬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会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十日。(联系电话:(略))

公告时间: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15日(共7日)。

特此公告。

附件: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村民房屋卫星影像图

(略) 西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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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略) (略)吨焦油加工项目用地安全防护距离村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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