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938号

二、项目名称: (略) 医疗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1-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 (略)

地址: (略) (略) 268号远扬大厦1019

被投诉人 1 : (略) (略)

地址: (略) (略) 123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176号(现代大厦)

相关供应商:杭州 (略)

地址: (略) 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39幢18、19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 (略) 医疗设备采购(绍柯采〔2024〕1938号-标项一)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 (略) 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6条要求;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6条要求:具有全程测漏功能,测漏功能应能检测到单根内镜的压力,有报警提示可准确发现具体的泄漏内镜。
投诉事项 2: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16条要求;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16条要求:干燥流程符合《(略)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投诉事项 3: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19条要求;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19条要求:干燥过程中能使用洁净空气对管腔内部进行干燥。
投诉事项 4: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要求第2.7条,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7条要求:具有内部清洗消毒和外部清洗系统,内部清洗系统通过适配器对内镜内部进行清洗、消毒和吹干,外部清洗系统采用不锈钢喷臂或完全浸泡对内镜外部进行清洗、消毒。活检钳等配套附件也可以和内镜一起进行洗消。
投诉事项 5: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要求第2.20条,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20条要求:消毒液开放,消毒液一洗一排或使用重复性消毒液,可使用戊二醛、邻苯二(略)醛和过氧(略)酸,具备灭菌能力,提供第三方灭菌报告,若为重复性消毒液,需有两个独立的消毒液储液槽,容积≥15L/个,两个独立的消毒液泵。
投诉事项 6: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要求第2.24条,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24条要求:具有 0.2微米绝对精度的空气过滤装置。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杭州 (略) 存在招标文件第五点、评标中的其他事项中15.3: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请求废除杭州 (略) 的中标资格。
2、杭州 (略) 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属于投标无效,请求废除杭州 (略) 的中标资格。
3、杭州 (略) 投标产品部分性能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请求重新评定核算技术文件得分。
2025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 (略) (略) 、浙江 (略) 和相关供应商杭州 (略) 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 (略) (略) 和浙江 (略) 的答辩书。
被投诉人 (略) (略) 、浙江 (略) 辩称: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杭州 (略) 的关于 (略) (略) 区医疗设备采购1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938号) 的质疑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答复。
2、杭州 (略) 在投诉书提起的6条投诉内容,前5条分别对应质疑函的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6。
3、因质疑事项涉及中标单位杭州 (略) ,我单位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 (略) 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8号)第二十条内容,将质疑书复印件送达至杭州 (略) ,并要求其就质疑事项向我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及提交相关材料。
4、我单位根据杭州 (略) 的投标文件及后续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本机关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938号),采购预算金额(略)元(其中标项一为(略)元,采购标的为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采购人为 (略) (略) 。2024年11月18日在浙江 (略) 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2月9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六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杭州 (略) 。2024年12月1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4年12月20日,被投诉人 (略) (略) 和浙江 (略) 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二、投 (略) 理阶段,本机关向浙江 (略) 发送了《关于请求协助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的函》,要求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调查,评审专家依据本机 (略) 理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开展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报告》。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6条要求”,质疑中标产品无全程测漏功能,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WD425使用说明书》和《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7第33点中明确 WD425型产品具备全程测漏功能。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彩页型号为WD425E型,非本次中标产品WD425型,且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16条要求”,质疑中标产品的干燥流程不符合《(略)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6.2.7干燥流程要求。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被投诉人及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5第17点中明确 WD425型产品设备具备干燥功能。《(略)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6.3.4无干燥功能的内镜清洗消毒机,应遵循6.2.7的规定进行操作”,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具有干燥功能,不适用此规范。投诉人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19条要求”,质疑中标产品不能使用洁净空气对管腔内部进行干燥。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被投诉人及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9第39点中明确 WD425型产品设备具备腔道内部和外部干燥功能,在干燥阶段经过HEPA过滤器过滤的热气注入内窥镜的管道内和外部;《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5第17点中明确设备在干燥阶段采用3.5 kW电加热器和通风器进行干燥,通风量为150 m3/ h。空气通过HEPA过滤系统过滤,达到无菌气体。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7条”,质疑中标产品无法向内窥镜腔道内吹气,无法进行有效干燥。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提供的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WD425使用说明书》中的产品工艺图显示风机工作时,风通过所示箭头进入到层架的对接通道1和通道2,即可对内镜的内部管道内吹气干燥。外部通过喷臂进入腔体对内镜的外部进行干燥;《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9第39点中明确 WD425型产品设备具备腔道内部和外部干燥功能,在干燥阶段经过HEPA过滤器过滤的热气注入内窥镜的管道内和外部;干燥的时间根据不同的清洗物品可以进行相应干燥时间从而满足所需的干燥效果。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20条”,质疑中标产品需使用一洗一排型消毒液,邻苯二(略)醛无一洗一排产品,故中标产品不能使用邻苯二(略)醛,不符合招标要求。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内置设置消毒液截图及解释说明显示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参数设置是开放的,市场上的消毒剂均可放置机器使用,机器可以根据不同消毒剂要求设置相应的添加计量、水的温度和作用时间,设备会根据设置的消毒剂的剂量自动添加相应的消毒剂与水混合对物品进行消毒。因此,中标产品对消毒液开放, (略) 场上无邻苯二(略)醛无一洗一排产品,就认定中标产品不能使用邻苯二(略)醛消毒液。另外,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投标文件提供了过氧(略)酸的第三方灭菌报告,符合招标文件第2.20条的要求。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24条”,质疑中标产品不满足具有0.2微米绝对精度的空气过滤装置的要求。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中标人提供的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第7页中的第2.4条明确中标产品符合(略)《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标准的要求,且第4页中的第2.1.8条明确表示针对不小于0.2微米的微粒滤除率至少为99.9%。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

(略) (略) (略)

2025年03月10日




附件信息: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938号

二、项目名称: (略) 医疗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1-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 (略)

地址: (略) (略) 268号远扬大厦1019

被投诉人 1 : (略) (略)

地址: (略) (略) 123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176号(现代大厦)

相关供应商:杭州 (略)

地址: (略) 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39幢18、19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 (略) 医疗设备采购(绍柯采〔2024〕1938号-标项一)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 (略) 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6条要求;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6条要求:具有全程测漏功能,测漏功能应能检测到单根内镜的压力,有报警提示可准确发现具体的泄漏内镜。
投诉事项 2: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16条要求;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16条要求:干燥流程符合《(略)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投诉事项 3: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19条要求;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19条要求:干燥过程中能使用洁净空气对管腔内部进行干燥。
投诉事项 4: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要求第2.7条,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7条要求:具有内部清洗消毒和外部清洗系统,内部清洗系统通过适配器对内镜内部进行清洗、消毒和吹干,外部清洗系统采用不锈钢喷臂或完全浸泡对内镜外部进行清洗、消毒。活检钳等配套附件也可以和内镜一起进行洗消。
投诉事项 5: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要求第2.20条,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20条要求:消毒液开放,消毒液一洗一排或使用重复性消毒液,可使用戊二醛、邻苯二(略)醛和过氧(略)酸,具备灭菌能力,提供第三方灭菌报告,若为重复性消毒液,需有两个独立的消毒液储液槽,容积≥15L/个,两个独立的消毒液泵。
投诉事项 6: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要求第2.24条,具体如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第2.24条要求:具有 0.2微米绝对精度的空气过滤装置。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杭州 (略) 存在招标文件第五点、评标中的其他事项中15.3: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请求废除杭州 (略) 的中标资格。
2、杭州 (略) 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属于投标无效,请求废除杭州 (略) 的中标资格。
3、杭州 (略) 投标产品部分性能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请求重新评定核算技术文件得分。
2025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 (略) (略) 、浙江 (略) 和相关供应商杭州 (略) 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 (略) (略) 和浙江 (略) 的答辩书。
被投诉人 (略) (略) 、浙江 (略) 辩称: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杭州 (略) 的关于 (略) (略) 区医疗设备采购1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938号) 的质疑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答复。
2、杭州 (略) 在投诉书提起的6条投诉内容,前5条分别对应质疑函的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6。
3、因质疑事项涉及中标单位杭州 (略) ,我单位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 (略) 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8号)第二十条内容,将质疑书复印件送达至杭州 (略) ,并要求其就质疑事项向我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及提交相关材料。
4、我单位根据杭州 (略) 的投标文件及后续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本机关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938号),采购预算金额(略)元(其中标项一为(略)元,采购标的为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采购人为 (略) (略) 。2024年11月18日在浙江 (略) 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2月9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六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杭州 (略) 。2024年12月1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4年12月20日,被投诉人 (略) (略) 和浙江 (略) 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二、投 (略) 理阶段,本机关向浙江 (略) 发送了《关于请求协助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的函》,要求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调查,评审专家依据本机 (略) 理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开展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报告》。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6条要求”,质疑中标产品无全程测漏功能,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WD425使用说明书》和《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7第33点中明确 WD425型产品具备全程测漏功能。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彩页型号为WD425E型,非本次中标产品WD425型,且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16条要求”,质疑中标产品的干燥流程不符合《(略)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6.2.7干燥流程要求。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被投诉人及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5第17点中明确 WD425型产品设备具备干燥功能。《(略)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6.3.4无干燥功能的内镜清洗消毒机,应遵循6.2.7的规定进行操作”,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具有干燥功能,不适用此规范。投诉人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19条要求”,质疑中标产品不能使用洁净空气对管腔内部进行干燥。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被投诉人及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9第39点中明确 WD425型产品设备具备腔道内部和外部干燥功能,在干燥阶段经过HEPA过滤器过滤的热气注入内窥镜的管道内和外部;《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5第17点中明确设备在干燥阶段采用3.5 kW电加热器和通风器进行干燥,通风量为150 m3/ h。空气通过HEPA过滤系统过滤,达到无菌气体。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7条”,质疑中标产品无法向内窥镜腔道内吹气,无法进行有效干燥。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提供的中标产品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WD425使用说明书》中的产品工艺图显示风机工作时,风通过所示箭头进入到层架的对接通道1和通道2,即可对内镜的内部管道内吹气干燥。外部通过喷臂进入腔体对内镜的外部进行干燥;《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技术白皮书》P9第39点中明确 WD425型产品设备具备腔道内部和外部干燥功能,在干燥阶段经过HEPA过滤器过滤的热气注入内窥镜的管道内和外部;干燥的时间根据不同的清洗物品可以进行相应干燥时间从而满足所需的干燥效果。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20条”,质疑中标产品需使用一洗一排型消毒液,邻苯二(略)醛无一洗一排产品,故中标产品不能使用邻苯二(略)醛,不符合招标要求。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内置设置消毒液截图及解释说明显示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参数设置是开放的,市场上的消毒剂均可放置机器使用,机器可以根据不同消毒剂要求设置相应的添加计量、水的温度和作用时间,设备会根据设置的消毒剂的剂量自动添加相应的消毒剂与水混合对物品进行消毒。因此,中标产品对消毒液开放, (略) 场上无邻苯二(略)醛无一洗一排产品,就认定中标产品不能使用邻苯二(略)醛消毒液。另外,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投标文件提供了过氧(略)酸的第三方灭菌报告,符合招标文件第2.20条的要求。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功能符合该项参数要求,符合采购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
投诉人认为“杭州 (略) 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般性指标第2.24条”,质疑中标产品不满足具有0.2微米绝对精度的空气过滤装置的要求。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经查,中标人提供的WD425内镜清洗消毒机医疗器械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第7页中的第2.4条明确中标产品符合(略)《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标准的要求,且第4页中的第2.1.8条明确表示针对不小于0.2微米的微粒滤除率至少为99.9%。同时,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

(略) (略) (略)

2025年03月10日




附件信息: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