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
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
招标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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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 园林公司 | 项目名称 | 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 |
招标联系人 | 无 | 手机 | 无 |
联系电话 | 无 | 联系邮件 | *@*ttp://** |
质保期 | 报名截止日期 |
竞标保证金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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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证金 | (略) | 帐户名称 | 山东新南 (略) |
帐号 | (略) | 开户行 | 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
备注 | |||
备注:竞价 (略) 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 |
供应审计部招标联系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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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联系人 | 无 | 办公电话 | 无 |
邮件 | 无 |
标书汇款相关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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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无 | 账号 | 无 |
开户行 | 无 | 行号 | 无 |
标书收费标准 | 地址、电话 | 无 | |
备注: (略) 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注明标书费的用途或投标项目名称。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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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 | 详见注释 | 1.00 | 批 | 各保险公司: 我集团下属单位龙口 (略) 拟投保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 (略) 询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 1、投保人/被保险人:龙口 (略) ; 2、无人机信息: (1)生产序列号:78KBM3D(略)GB (2)机身编码:78KBM3D(略)GB (3)动力情况:电动 (4)名称(型号):T60农业无人飞机(3WWDZ-50A) (5)类别:植保机器 (6)用途:农业植保 (7)飞行范围:SRRC:2km (8)最大起重重量:109.2kg(标配双喷头+50 L作业箱,海平面附近) (9)最大飞行速度:13.8m/s (10)出厂编码:DJI3WWDZ-50A05F01 二、保险方案 注:下述三个方案,仅保额、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不同,其他内容均一致。 方案一: 1、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适用全损及部分损失。 2、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体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其中财产损失(略)元,人身伤亡(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 3、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报或指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以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因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 (4)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90%,3级伤残80%,4级伤残70%,5级伤残60%,6级伤残50%,7级伤残40%,8级伤残30%,9级伤残20%,10级伤残10%。 4、特别约定: (1)无人机机身保额为购买原值,视同为重置价值。即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足额赔偿,不比例赔付。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 ①被保 (略) ; (略) 或控股公司; ③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④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权。 方案二: 1、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额:5.(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适用全损及部分损失。 2、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体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其中财产损失(略)元,人身伤亡(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 3、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报或指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以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因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 (4)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90%,3级伤残80%,4级伤残70%,5级伤残60%,6级伤残50%,7级伤残40%,8级伤残30%,9级伤残20%,10级伤残10%。 4、特别约定: (1)无人机机身保额为购买原值,视同为重置价值。即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足额赔偿,不比例赔付。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 ①被保 (略) ; (略) 或控股公司; ③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④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权。 方案三: 1、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额:5.(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适用全损及部分损失。 2、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体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其中财产损失(略)元,人身伤亡(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 3、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报或指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以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因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 (4)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80%,3级伤残65%,4级伤残55%,5级伤残45%,6级伤残25%,7级伤残15%,8级伤残10%,9级伤残4%,10级伤残1%。 4、特别约定: (1)无人机机身保额为购买原值,视同为重置价值。即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足额赔偿,不比例赔付。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 ①被保 (略) ; (略) 或控股公司; ③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④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权。 三、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内容要求需与附件一(以平安条款为例)一致;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我部允许,不可添加特别约定。 四、报价要求 1、报价人在完全响应此询价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在“ (略) 招标系统”中进行“净保费”的报价,公式为:净保费=保费*(1-含税手续费比例),具体如下: (1)净保费单位为元,净保费是进行报价评选的唯一标准。 (2)手续费比例不得低于含税保费的10%, (略) 需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 (3)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2、 (略) 采购要求,在“ (略) 招标系统”线上报价前(2025年3月15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保费划分不同标准,本次投标保证金为1千元),在完成本次投标工作后退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山东新南 (略)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账 号:(略) 联 行 号: (略) 3、报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4、报价人须是经中国银保监部 (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5、报价人或其上级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6、报价人在中标后,必须自主承保,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略) 签单,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否则我司将立即退保且报价人不得再参与任何南山保险项目。 7、报价人在竞价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进行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因上述行为造成我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报价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进行惩罚。 8、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整理形成对本保险项目进行约定的《保险信息确认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三),并正式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司。 五、保密要求 本保险方 (略) 参与本保险项目报价及承保等相关工作,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方案的任何内容以及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情况信息,以及通过本保险方案和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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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联系我们 | |||
供应采购电话 | 0535-(略) | ||
地址 | 山东省龙口南山工业 (略) 总部办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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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 园林公司 | 项目名称 | 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 |
招标联系人 | 无 | 手机 | 无 |
联系电话 | 无 | 联系邮件 | *@*ttp://** |
质保期 | 报名截止日期 | ||
招标邮箱 | *@*ttp://** |
竞标保证金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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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证金 | (略) | 帐户名称 | 山东新南 (略) |
帐号 | (略) | 开户行 | 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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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竞价 (略) 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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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联系人 | 无 | 办公电话 | 无 |
邮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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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无 | 账号 | 无 |
开户行 | 无 | 行号 | 无 |
标书收费标准 | 地址、电话 | 无 | |
备注: (略) 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注明标书费的用途或投标项目名称。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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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 | 详见注释 | 1.00 | 批 | 各保险公司: 我集团下属单位龙口 (略) 拟投保无人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 (略) 询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 1、投保人/被保险人:龙口 (略) ; 2、无人机信息: (1)生产序列号:78KBM3D(略)GB (2)机身编码:78KBM3D(略)GB (3)动力情况:电动 (4)名称(型号):T60农业无人飞机(3WWDZ-50A) (5)类别:植保机器 (6)用途:农业植保 (7)飞行范围:SRRC:2km (8)最大起重重量:109.2kg(标配双喷头+50 L作业箱,海平面附近) (9)最大飞行速度:13.8m/s (10)出厂编码:DJI3WWDZ-50A05F01 二、保险方案 注:下述三个方案,仅保额、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不同,其他内容均一致。 方案一: 1、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适用全损及部分损失。 2、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体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其中财产损失(略)元,人身伤亡(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 3、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报或指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以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因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 (4)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90%,3级伤残80%,4级伤残70%,5级伤残60%,6级伤残50%,7级伤残40%,8级伤残30%,9级伤残20%,10级伤残10%。 4、特别约定: (1)无人机机身保额为购买原值,视同为重置价值。即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足额赔偿,不比例赔付。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 ①被保 (略) ; (略) 或控股公司; ③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④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权。 方案二: 1、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额:5.(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适用全损及部分损失。 2、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体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其中财产损失(略)元,人身伤亡(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 3、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报或指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以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因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 (4)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90%,3级伤残80%,4级伤残70%,5级伤残60%,6级伤残50%,7级伤残40%,8级伤残30%,9级伤残20%,10级伤残10%。 4、特别约定: (1)无人机机身保额为购买原值,视同为重置价值。即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足额赔偿,不比例赔付。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 ①被保 (略) ; (略) 或控股公司; ③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④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权。 方案三: 1、无人机机身及配套设备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无人机失踪,即无人机起飞后72小时内没有任何消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额:5.(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适用全损及部分损失。 2、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体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其中财产损失(略)元,人身伤亡(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200元。 3、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报或指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观测员以及其他地面支持人员因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死亡、伤残):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略)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略)元。 (3)免赔: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 (4)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80%,3级伤残65%,4级伤残55%,5级伤残45%,6级伤残25%,7级伤残15%,8级伤残10%,9级伤残4%,10级伤残1%。 4、特别约定: (1)无人机机身保额为购买原值,视同为重置价值。即保险人视为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足额赔偿,不比例赔付。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 ①被保 (略) ; (略) 或控股公司; ③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④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权。 三、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内容要求需与附件一(以平安条款为例)一致;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我部允许,不可添加特别约定。 四、报价要求 1、报价人在完全响应此询价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在“ (略) 招标系统”中进行“净保费”的报价,公式为:净保费=保费*(1-含税手续费比例),具体如下: (1)净保费单位为元,净保费是进行报价评选的唯一标准。 (2)手续费比例不得低于含税保费的10%, (略) 需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 (3)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2、 (略) 采购要求,在“ (略) 招标系统”线上报价前(2025年3月15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保费划分不同标准,本次投标保证金为1千元),在完成本次投标工作后退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山东新南 (略)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账 号:(略) 联 行 号: (略) 3、报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4、报价人须是经中国银保监部 (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5、报价人或其上级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6、报价人在中标后,必须自主承保,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略) 签单,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否则我司将立即退保且报价人不得再参与任何南山保险项目。 7、报价人在竞价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进行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因上述行为造成我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报价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进行惩罚。 8、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整理形成对本保险项目进行约定的《保险信息确认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三),并正式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司。 五、保密要求 本保险方 (略) 参与本保险项目报价及承保等相关工作,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方案的任何内容以及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情况信息,以及通过本保险方案和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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