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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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关于决定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公告

〔2025〕001号

本机关在 (略) 违法建设过程中,经检查发现, (略) 汇龙 (略) 416、418号门面(原南苑公建)楼顶 (略) 建筑物,上述建筑物系砖混结构,彩钢顶,东西长11米,南北宽7.2米,脊高3.55米,檐高2.15米,面积79.2平方米。 (略) 自然资 (略) 函 (略) (略) 询问,该建筑物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违法建设(详见附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证物)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案涉建筑物所在地2014年及2016年卫星图等材料为证。

鉴于该违法建设无法确定建设人、所有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发布《公告》,要求建筑物建设人、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本机关主张权利并接受进一 (略) 理。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无人主张权利,本机关将认定为无主违法建筑物,并按照相关法 (略) 置。

因《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到本单位主张权利,且经调查仍无法 (略) 建筑物的建设人、所有人,本机关认定上述建筑系无主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关于拟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公告》,拟对上述无主违法建筑物作出拆除决定并进行公告。《关于拟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到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无主违法建筑物作出拆除决定并进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届满,届满后若无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利的,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依法对该无主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在对上述无主违法建筑物依 (略) 理过程中,如发现上述违法建筑物内有物品的,一并按 (略) 理。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 (略) (略) 提起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 (略) 、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居委会公告 (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公告栏张贴,同时在中国 (略) 站进行发布,网址:http://**。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 (略) 管理综合执法大 (略) 中队( (略) 汇龙 (略) 798号)

联系电话:(略)

(略) 综合 (略)

2025年3月14日

附图:

图片1.png

注:红框部分为本公告所指建筑物

关于决定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公告

〔2025〕001号

本机关在 (略) 违法建设过程中,经检查发现, (略) 汇龙 (略) 416、418号门面(原南苑公建)楼顶 (略) 建筑物,上述建筑物系砖混结构,彩钢顶,东西长11米,南北宽7.2米,脊高3.55米,檐高2.15米,面积79.2平方米。 (略) 自然资 (略) 函 (略) (略) 询问,该建筑物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违法建设(详见附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证物)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案涉建筑物所在地2014年及2016年卫星图等材料为证。

鉴于该违法建设无法确定建设人、所有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发布《公告》,要求建筑物建设人、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本机关主张权利并接受进一 (略) 理。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无人主张权利,本机关将认定为无主违法建筑物,并按照相关法 (略) 置。

因《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到本单位主张权利,且经调查仍无法 (略) 建筑物的建设人、所有人,本机关认定上述建筑系无主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关于拟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公告》,拟对上述无主违法建筑物作出拆除决定并进行公告。《关于拟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到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无主违法建筑物作出拆除决定并进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届满,届满后若无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利的,也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依法对该无主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在对上述无主违法建筑物依 (略) 理过程中,如发现上述违法建筑物内有物品的,一并按 (略) 理。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 (略) (略) 提起诉讼。

本公告在违法 (略) 、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居委会公告 (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公告栏张贴,同时在中国 (略) 站进行发布,网址:http://**。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 (略) 管理综合执法大 (略) 中队( (略) 汇龙 (略) 798号)

联系电话:(略)

(略) 综合 (略)

2025年3月14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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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红框部分为本公告所指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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