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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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略) 市规划建设的要求,因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 (略) 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项目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 (略)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略) 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综〔 * 〕 *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该项目实施房屋征收作如下决定:

   * 、征收范围: (略) 江滨新区,东溪西侧、国道 * 线北侧、规划道路东侧与南侧围合 (略) 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 、房屋征收单位:诏 (略) (略) 。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南诏镇人民政府。

* 、征收实施期限: * 日至 * 日。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 、具体签约事宜由 (略) 南诏镇人民政府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及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按程序收回。

*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 (略) 之日起 * 日 (略) 政复议,或在 * 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略) 政诉讼。

附件:《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略) 人民政府

*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 (略)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综〔 * 〕 *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构建物、附属物)、工矿仓储用房等征收补偿安置。

第 * 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 * 条 (略) 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1. (略) 门:诏 (略) (略) 。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南诏镇人民政府。

3.征收实施期限: * 日至 * 日。

第 * 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 (略) 分货币补偿相结合 * 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安置就近、面积对等、土地使用性质对等、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限量扩购、先签约腾房先选房”的原则。

( *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 * 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

(略) 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略) 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略) (略) 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

第 * 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略) (略) 门的监督管理。

第 * 条 房屋 (略) 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 * 章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 * 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 * )国有土地权属权源证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权证、 (略) 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改革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 (略) 有证》记载的、历次县政府土地清册及土地清查的票据(标注国有的)、 (略) 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为依据,上述有效文书认定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为准。

( * )未能提供合法批建有效文书的房屋,其面积按下列规定认定:

以 * 日中共 (略) 省委办公厅、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 (略) 动的意见》(闽委办发〔 * 〕7号)发布的时间作为界限,按照 * 年3月份的遥感航拍图为依据、 * 年 * 月份的高分图为参照。

1. * 日至 * 日前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 (略) 处置:

(1) * 层以下(含)按照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

(2)超过 * 层以上建筑,原则上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材料费补助为框架结构 *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 *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 元/平方米、钢结构 * 元/平方米。

2. * 日至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期间建成的、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 (略) 置:

(1) * 层以下(含)部分按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

(2)超过 * 层以上的建筑,原则上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建造的住宅房, * 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 )集资房、房改 (略) 理办法

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或持有集资房交款发票并有单位证明,可分别按产权面积结算货币补偿价值或置换安置房。

( *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 (略) 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第 * 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 * )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1、附件4 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 *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 * 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优惠价 * 元/平方米购买;超过 * 平 (略) (略) 价购买(南湖 * 号按均价 * 元/平方米;华府怡景按均价 * 元/平方米,具体价格按楼层实际核定)。

2.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

3.实行安置房的土地产权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权源土地性质 * 致的原则;若被征收房屋产权为国有划拨的,配建的安置房的产权为国有出让,需要价格补差,补差金额为 * 元/平方米。

4.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被征收住宅房按有效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 * 平方米以下可选择 * 套安置房; * 平方米以上(含)- * 平方米以下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 * 平方米以上(含)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

5.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 * 平方米(含),以及选房后剩余面积的, (略) 货币补偿。

6.征收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 (略) 基建的,按 * 元/平方米的 (略) 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按 * 元/ (略) 补偿(含地上青苗补偿)。

7.被征收 (略) 分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 * 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 (略) 过渡。

( * )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个月。

( * ) (略) 过渡,按附件5标准每半年发给 * 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 * 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 * 日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 * 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5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 * 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搬入的,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 * 条 住宅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的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给予 * 元/平方米奖励;在征收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的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给予增加 * 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 * 条 困难户居住保障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居住困难户(困难户认定由南诏镇民政办核实认定,具体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 平方米),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以户为单位,可 (略) 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 * 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 * 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安置价 * 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 * 条 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属于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人员等,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第十 * 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 * 次性补助:

( *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 * 级残疾的 * 元/人、 * 级残疾的 * 元/人、 * 级以上残疾的 * 元/人。

( * )年满 * 周岁以上的老人, * 元/人。

( * )低保户、 * 保户、 * 老、烈属, * 元/户。

( * )计生独生子女户、 * 女结扎户, * 元/户。

第 * 章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 * 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 * )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沿主次干路第 * 列或沿街已办理商住用地手续的房屋,其底层第 * 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 * 个条件,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 (略) 门缴纳商服、商住出让金(地价款)、或已办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房屋征收通告发布 * 年前已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仍在实际营业的。

( * )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范围

1.符合前款认定条件的,房屋进深沿主次干路第 * 列或沿街第 * 层第 * 自然间计算,进深 * 米以内(含)的面积为营业性用房面积,进深不足 * 米的以实际计算,进深超过1 (略) 分以住宅房面积计算。

2.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层高≥2.2米),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 * )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2、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 * )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营业性安置房第 * 层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也可按1:1.5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第 * 层(及以上楼层)。

2. * 间营业性用房只能产权调换安置 * 间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用房不予析产分户),且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性 (略) 分,5平方米以内(含)的,购买优惠价按照 * 元/平方米计算,超过5平 (略) 价购买, (略) 确定;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营业性安 (略) 分,实行货币补偿。

3.营业性安置房带有夹层的,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按住宅 (略) 价购买或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

4.被征收营业 (略) 分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5.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

( * )手续不全的营业性用房

1.仅能提供办理商服、商住出让金(地价款)、或已办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合法建筑物,但没有实际营业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 * %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 * %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符合本条第 * 项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但未能提供办理商住用地手续凭证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 * %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 * %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 * )企业及仓储用房、违法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也不论是否实际营业, * 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 * 条 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 * 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 * 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 * 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按经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 *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 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 * 条 营业性用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 * 元/平方米奖励;征收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增加 * 元/平方米奖励。

第 * 章 其它规定

第十 * 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 * 十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 (略) 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 (略) 办理。

第 * 十 * 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 * 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 (略) 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 (略) 。

第 * 章 罚 则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 (略) 门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并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征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 * 十 * 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 (略) 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征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在单位 (略) (略)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 * 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

( * )户口簿;

( * )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审批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有效票据及相关证照等;

( * )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 * 十 * 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 (略) 理。

第 * 十 * 条 本方案 (略) (略) 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营业性房屋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3.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表

   4.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 、国有划拨用地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年以内(含) * ~ * 年(含) * 年以上
框架结构 * * *
砖混结构 * * *
砖木结构 * * *
土木结构 * * *

* 、国有出让用地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年以内(含) * ~ * 年(含) * 年以上
框架结构 * * *
砖混结构 * * *
砖木结构 * * *
土木结构 * * *

备注:房屋征收补偿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土地款。

附件2

营业性房屋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不同结构、成新被征收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单价
* 年以内(含) * ~ * 年(含) * 年以上
框架结构 * * *
砖混结构 * * *
砖木结构 * * *
土木结构 * * *

备注:营业性房屋征收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包含土地款。

附件3

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年以内(含) * ~ * 年(含) * 年以上
框架结构0 * *
砖混结构 * * *
砖木结构 * * *
土木结构 * * *

备注: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略) 门补交补差。

附件4

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补偿金额主要特征
* 档 * 外墙 * 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塑钢或铝合金窗, (略) ;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实木门;楼梯为实木扶手,知名品牌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知名品牌缸砖或木地板、花岗岩;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木墙裙、局部贴墙纸,局部有造型;天棚为木吊顶、 * 周角线,带灯座(较豪华);室内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厨房楼地面缸砖、花岗岩,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整体橱柜;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知名品牌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 档 * 外墙 * 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铁门,室内木质门或其他同档次室内门;楼梯为普通扶手,普通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普通瓷砖;内墙面普通涂料粉刷;天棚为涂料粉刷, * 周角线,普通照明灯;厨房楼地面地板砖, (略) 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灶台;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 (略) 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 档 * 外墙水泥砂浆勾缝;木窗;入户门为简易铁门、室内简易门;楼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斗底砖;内墙面及天棚 (略) 分粉刷;厨房简易灶台,卫生间简易洁具;简单水卫电照。
备注:区分装修档次应根据材料档次、做工精细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附件5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标准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住宅营业用房住宅
8 * *
备注:1.搬迁补助费 * 次最低标准为 * 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 * 元/户,按 * 元/户计算。


   (略) 市规划建设的要求,因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 (略) 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项目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 (略)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略) 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综〔 * 〕 *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该项目实施房屋征收作如下决定:

   * 、征收范围: (略) 江滨新区,东溪西侧、国道 * 线北侧、规划道路东侧与南侧围合 (略) 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 、房屋征收单位:诏 (略) (略) 。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南诏镇人民政府。

* 、征收实施期限: * 日至 * 日。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 、具体签约事宜由 (略) 南诏镇人民政府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及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按程序收回。

*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 (略) 之日起 * 日 (略) 政复议,或在 * 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略) 政诉讼。

附件:《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略) 人民政府

*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 (略)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综〔 * 〕 *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构建物、附属物)、工矿仓储用房等征收补偿安置。

第 * 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 * 条 (略) 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1. (略) 门:诏 (略) (略) 。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南诏镇人民政府。

3.征收实施期限: * 日至 * 日。

第 * 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 (略) 分货币补偿相结合 * 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安置就近、面积对等、土地使用性质对等、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限量扩购、先签约腾房先选房”的原则。

( *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 * 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

(略) 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略) 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略) (略) 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

第 * 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略) (略) 门的监督管理。

第 * 条 房屋 (略) 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 * 章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 * 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 * )国有土地权属权源证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权证、 (略) 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改革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 (略) 有证》记载的、历次县政府土地清册及土地清查的票据(标注国有的)、 (略) 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为依据,上述有效文书认定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为准。

( * )未能提供合法批建有效文书的房屋,其面积按下列规定认定:

以 * 日中共 (略) 省委办公厅、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 (略) 动的意见》(闽委办发〔 * 〕7号)发布的时间作为界限,按照 * 年3月份的遥感航拍图为依据、 * 年 * 月份的高分图为参照。

1. * 日至 * 日前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 (略) 处置:

(1) * 层以下(含)按照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

(2)超过 * 层以上建筑,原则上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材料费补助为框架结构 *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 *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 元/平方米、钢结构 * 元/平方米。

2. * 日至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期间建成的、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 (略) 置:

(1) * 层以下(含)部分按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

(2)超过 * 层以上的建筑,原则上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建造的住宅房, * 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 )集资房、房改 (略) 理办法

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或持有集资房交款发票并有单位证明,可分别按产权面积结算货币补偿价值或置换安置房。

( *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 (略) 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第 * 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 * )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1、附件4 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 *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 * 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优惠价 * 元/平方米购买;超过 * 平 (略) (略) 价购买(南湖 * 号按均价 * 元/平方米;华府怡景按均价 * 元/平方米,具体价格按楼层实际核定)。

2.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

3.实行安置房的土地产权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权源土地性质 * 致的原则;若被征收房屋产权为国有划拨的,配建的安置房的产权为国有出让,需要价格补差,补差金额为 * 元/平方米。

4.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被征收住宅房按有效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 * 平方米以下可选择 * 套安置房; * 平方米以上(含)- * 平方米以下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 * 平方米以上(含)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

5.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 * 平方米(含),以及选房后剩余面积的, (略) 货币补偿。

6.征收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 (略) 基建的,按 * 元/平方米的 (略) 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按 * 元/ (略) 补偿(含地上青苗补偿)。

7.被征收 (略) 分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 * 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 (略) 过渡。

( * )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个月。

( * ) (略) 过渡,按附件5标准每半年发给 * 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 * 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 * 日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 * 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5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 * 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搬入的,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 * 条 住宅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的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给予 * 元/平方米奖励;在征收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的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给予增加 * 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 * 条 困难户居住保障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居住困难户(困难户认定由南诏镇民政办核实认定,具体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 平方米),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以户为单位,可 (略) 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 * 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 * 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安置价 * 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 * 条 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属于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人员等,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第十 * 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 * 次性补助:

( *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 * 级残疾的 * 元/人、 * 级残疾的 * 元/人、 * 级以上残疾的 * 元/人。

( * )年满 * 周岁以上的老人, * 元/人。

( * )低保户、 * 保户、 * 老、烈属, * 元/户。

( * )计生独生子女户、 * 女结扎户, * 元/户。

第 * 章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 * 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 * )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沿主次干路第 * 列或沿街已办理商住用地手续的房屋,其底层第 * 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 * 个条件,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 (略) 门缴纳商服、商住出让金(地价款)、或已办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房屋征收通告发布 * 年前已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仍在实际营业的。

( * )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范围

1.符合前款认定条件的,房屋进深沿主次干路第 * 列或沿街第 * 层第 * 自然间计算,进深 * 米以内(含)的面积为营业性用房面积,进深不足 * 米的以实际计算,进深超过1 (略) 分以住宅房面积计算。

2.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层高≥2.2米),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 * )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2、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 * )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营业性安置房第 * 层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也可按1:1.5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第 * 层(及以上楼层)。

2. * 间营业性用房只能产权调换安置 * 间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用房不予析产分户),且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性 (略) 分,5平方米以内(含)的,购买优惠价按照 * 元/平方米计算,超过5平 (略) 价购买, (略) 确定;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营业性安 (略) 分,实行货币补偿。

3.营业性安置房带有夹层的,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按住宅 (略) 价购买或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

4.被征收营业 (略) 分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5.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

( * )手续不全的营业性用房

1.仅能提供办理商服、商住出让金(地价款)、或已办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合法建筑物,但没有实际营业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 * %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 * %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符合本条第 * 项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但未能提供办理商住用地手续凭证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 * %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 * %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 * )企业及仓储用房、违法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也不论是否实际营业, * 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 * 条 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 * 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 * 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 * 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按经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 *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 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 * 条 营业性用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 * 元/平方米奖励;征收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增加 * 元/平方米奖励。

第 * 章 其它规定

第十 * 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 * 十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 (略) 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 (略) 办理。

第 * 十 * 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 * 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 (略) 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 (略) 。

第 * 章 罚 则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 (略) 门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并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征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 * 十 * 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 (略) 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征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在单位 (略) (略)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 * 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 )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

( * )户口簿;

( * )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审批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有效票据及相关证照等;

( * )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 * 十 * 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 (略) 理。

第 * 十 * 条 本方案 (略) (略) 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营业性房屋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3.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表

   4.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 、国有划拨用地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年以内(含) * ~ * 年(含) * 年以上
框架结构 * * *
砖混结构 * * *
砖木结构 * * *
土木结构 * * *

* 、国有出让用地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年以内(含) * ~ * 年(含) * 年以上
框架结构 * * *
砖混结构 * * *
砖木结构 * * *
土木结构 * * *

备注:房屋征收补偿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土地款。

附件2

营业性房屋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不同结构、成新被征收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单价
* 年以内(含) * ~ * 年(含) * 年以上
框架结构 * * *
砖混结构 * * *
砖木结构 * * *
土木结构 * * *

备注:营业性房屋征收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包含土地款。

附件3

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年以内(含) * ~ * 年(含) * 年以上
框架结构0 * *
砖混结构 * * *
砖木结构 * * *
土木结构 * * *

备注: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略) 门补交补差。

附件4

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补偿金额主要特征
* 档 * 外墙 * 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塑钢或铝合金窗, (略) ;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实木门;楼梯为实木扶手,知名品牌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知名品牌缸砖或木地板、花岗岩;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木墙裙、局部贴墙纸,局部有造型;天棚为木吊顶、 * 周角线,带灯座(较豪华);室内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厨房楼地面缸砖、花岗岩,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整体橱柜;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知名品牌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 档 * 外墙 * 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铁门,室内木质门或其他同档次室内门;楼梯为普通扶手,普通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普通瓷砖;内墙面普通涂料粉刷;天棚为涂料粉刷, * 周角线,普通照明灯;厨房楼地面地板砖, (略) 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灶台;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 (略) 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 档 * 外墙水泥砂浆勾缝;木窗;入户门为简易铁门、室内简易门;楼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斗底砖;内墙面及天棚 (略) 分粉刷;厨房简易灶台,卫生间简易洁具;简单水卫电照。
备注:区分装修档次应根据材料档次、做工精细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附件5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标准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住宅营业用房住宅
8 * *
备注:1.搬迁补助费 * 次最低标准为 * 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 * 元/户,按 * 元/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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