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祥符区扶贫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和《祥符区扶贫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祥符区扶贫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和《祥符区扶贫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通知
汴祥脱贫组〔 * 〕 * 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祥符区扶贫资产管理与 (略) 办法》和《祥符区扶贫项目 (略) 办法》已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市祥符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 日
祥符区扶贫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加强扶贫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 (略) 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根据《 (略)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略) 市脱贫攻 (略) 《关于进 * 步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扶贫项目效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略) 称扶贫资产,是指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
笫 * 条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第 * 条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 (略) 门做好全区扶贫资产的管理,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 (略) 监督指导。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扶贫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管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后续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 * 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投 (略) 形成资产的管理。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出资者意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略) 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 * (略) 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 (略) 分外,均归属于投资者,执行属地管理。
( * )各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乡镇人民政 (略) 有。
( * )跨乡镇、区级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区政府 (略) 门,具备条件的可分区 (略) 在乡镇人民政 (略) 有。
(略) 有者采取民主决策、第 * 方评估等方式,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
( * )经营主体包括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 (略) 、产业大户等。
( * )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 (略) 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 (略) 及独资经营等。经营者要优先选择本地贫困劳 (略) ,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增收脱贫。
( * ) (略) 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 * 年,最高不超过脱贫攻坚期,脱贫攻坚结束后 (略) 商定。
第 * 章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 * (略) 有者和经营者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条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优先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由财政资金和经营主体、村集体自有、农户自有资金共同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收益,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保证贫困户和贫困村优先享有收益。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积极倡导自主脱贫。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在坚持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原则的基础上,随着扶贫产业经营发展壮大,应逐步提高资产收益比例。并根据贫困深度、户均人口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重点向老、弱、病、残等重度贫困人口倾斜。
在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基础上,多余资产收益可作为村集体收入。村集体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 (略) 细账,专账管理, (略) 。
该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扶贫项目建设、贫困户紧急救助、村内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并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公开透明运作。
第十 * 条脱贫攻坚期内,扶贫 (略) 动态调整,精准受益。对于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农户,不再享有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 * 条扶贫资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对存在经营风险的扶贫资产,经营者要用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 (略) 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 (略) 有者协商确定, (略) 资产评估手续,办理 (略) (略) 门备案等抵押手续。经营者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 (略) 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
第 * 章扶贫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 * 条扶贫资产管理各方根据各自权责和职 (略) 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 * (略) (略) 如下管理职责
( * )依照本办 (略) 扶贫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台账制度、评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 * )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 * )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 * )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 * )负责扶贫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十 * 条扶贫资产经营者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经营, (略) 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
第十 * 条扶贫资产在发包、 (略) 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岀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 (略) 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 (略) 置的依据。
第十 * (略) 有权的变卖、 (略) 有权的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略) 门或区政府审批, (略) 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 (略) 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 * 条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 (略) 会公开, (略) 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 * 书记、 (略) 、村级两委班子等对 (略) 监督职能。
第十 * 条对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 * 十条区扶贫、财政、 (略) 门要组织开展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资产审计,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 * 十 * (略) 有权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政府或者 (略) 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略)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 (略) 起诉。
第 * 章责任追究
第 * 十 * 条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 (略) 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 (略) 为,按照有关 (略) 。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 (略) 为的实施主体,予以失信惩戒。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由区扶贫办、 (略) (略) 门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发 (略)
祥符区扶贫项目 (略) 办法
为进 * 步巩固和发展财政扶贫项目建设成果,确保全区扶贫开发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养护”的问题,根据《 (略) 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 条各乡镇应在扶贫项目实施后及时成立扶贫项目工程管护领导组织,明确分管领导, (略) ,具体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工程管护工作。
第 * 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应及时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实行责任制管理。原则上到村的扶贫项目的管护主体是项目实施地的村两委。
第 * 条管护主体应及时成立工程管护组织,制定工程管护制度,按照民主议事制度规定及时确定工程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必须是本地群 (略) 管护的能力,优先聘请有管护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第 * 条管护主体应当不定期检查工程管护情况, (略) 管护责任不力的工程管护 (略) 更换,并上报乡镇政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第 * 条针对道路、坑塘、排水沟等基础设施和小型公益设施扶贫项目,管护人员必须经常检查,严格按照工程建设 (略) 维护修缮,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第 * 条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 (略) 管护费用。
第 * 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乡镇、 (略) 解决。
第 * 条各乡镇及项目管护主体要及时搞好项目建成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项目管护 (略) 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提高项目区群众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第 * 条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负则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 (略) 。
汴祥脱贫组〔 * 〕 * 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祥符区扶贫资产管理与 (略) 办法》和《祥符区扶贫项目 (略) 办法》已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市祥符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 日
祥符区扶贫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加强扶贫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 (略) 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根据《 (略)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略) 市脱贫攻 (略) 《关于进 * 步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扶贫项目效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略) 称扶贫资产,是指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
笫 * 条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第 * 条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 (略) 门做好全区扶贫资产的管理,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 (略) 监督指导。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扶贫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管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后续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 * 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投 (略) 形成资产的管理。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出资者意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略) 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 * (略) 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 (略) 分外,均归属于投资者,执行属地管理。
( * )各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乡镇人民政 (略) 有。
( * )跨乡镇、区级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区政府 (略) 门,具备条件的可分区 (略) 在乡镇人民政 (略) 有。
(略) 有者采取民主决策、第 * 方评估等方式,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
( * )经营主体包括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 (略) 、产业大户等。
( * )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 (略) 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 (略) 及独资经营等。经营者要优先选择本地贫困劳 (略) ,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增收脱贫。
( * ) (略) 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 * 年,最高不超过脱贫攻坚期,脱贫攻坚结束后 (略) 商定。
第 * 章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 * (略) 有者和经营者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条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优先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由财政资金和经营主体、村集体自有、农户自有资金共同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收益,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保证贫困户和贫困村优先享有收益。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积极倡导自主脱贫。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在坚持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原则的基础上,随着扶贫产业经营发展壮大,应逐步提高资产收益比例。并根据贫困深度、户均人口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重点向老、弱、病、残等重度贫困人口倾斜。
在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基础上,多余资产收益可作为村集体收入。村集体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 (略) 细账,专账管理, (略) 。
该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扶贫项目建设、贫困户紧急救助、村内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并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公开透明运作。
第十 * 条脱贫攻坚期内,扶贫 (略) 动态调整,精准受益。对于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农户,不再享有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 * 条扶贫资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对存在经营风险的扶贫资产,经营者要用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 (略) 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 (略) 有者协商确定, (略) 资产评估手续,办理 (略) (略) 门备案等抵押手续。经营者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 (略) 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
第 * 章扶贫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 * 条扶贫资产管理各方根据各自权责和职 (略) 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 * (略) (略) 如下管理职责
( * )依照本办 (略) 扶贫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台账制度、评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 * )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 * )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 * )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 * )负责扶贫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十 * 条扶贫资产经营者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经营, (略) 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
第十 * 条扶贫资产在发包、 (略) 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岀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 (略) 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 (略) 置的依据。
第十 * (略) 有权的变卖、 (略) 有权的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略) 门或区政府审批, (略) 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 (略) 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 * 条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 (略) 会公开, (略) 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 * 书记、 (略) 、村级两委班子等对 (略) 监督职能。
第十 * 条对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 * 十条区扶贫、财政、 (略) 门要组织开展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资产审计,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 * 十 * (略) 有权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政府或者 (略) 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略)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 (略) 起诉。
第 * 章责任追究
第 * 十 * 条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 (略) 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 (略) 为,按照有关 (略) 。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 (略) 为的实施主体,予以失信惩戒。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由区扶贫办、 (略) (略) 门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发 (略)
祥符区扶贫项目 (略) 办法
为进 * 步巩固和发展财政扶贫项目建设成果,确保全区扶贫开发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养护”的问题,根据《 (略) 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 条各乡镇应在扶贫项目实施后及时成立扶贫项目工程管护领导组织,明确分管领导, (略) ,具体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工程管护工作。
第 * 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应及时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实行责任制管理。原则上到村的扶贫项目的管护主体是项目实施地的村两委。
第 * 条管护主体应及时成立工程管护组织,制定工程管护制度,按照民主议事制度规定及时确定工程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必须是本地群 (略) 管护的能力,优先聘请有管护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第 * 条管护主体应当不定期检查工程管护情况, (略) 管护责任不力的工程管护 (略) 更换,并上报乡镇政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第 * 条针对道路、坑塘、排水沟等基础设施和小型公益设施扶贫项目,管护人员必须经常检查,严格按照工程建设 (略) 维护修缮,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第 * 条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 (略) 管护费用。
第 * 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乡镇、 (略) 解决。
第 * 条各乡镇及项目管护主体要及时搞好项目建成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项目管护 (略) 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提高项目区群众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第 * 条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负则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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