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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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条款



普法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 次会议于 * 日通过,自 * 年1 (略)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条款有哪些呢?跟蜀黍 * 起来看看。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 * 千 * 百 * 十条【 (略) 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略) 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侵权责任请求权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 * 致, (略) 提起诉讼的, (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 * 千 * 百 * 十 * 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 (略) 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 * 千 * 百 * 十 * 条【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 * 致的,赔偿费用应当 * 次性支付; * 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 千 * 百零 * 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千 * 百零 * 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 (略) 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 * 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略) 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 千 * 百 * 十条【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千 * 百 * 十 * 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 千 * 百 * 十 * 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略) 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略) 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 * 千 * 百 * 十 * 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 千 * 百 * 十 * 条【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 * 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 * 千 * 百 * 十 * 条【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 (略) 会救助基金垫付。道 (略) 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 * 千 * 百 * 十 * 条【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 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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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 次会议于 * 日通过,自 * 年1 (略)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条款有哪些呢?跟蜀黍 * 起来看看。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 * 千 * 百 * 十条【 (略) 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略) 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侵权责任请求权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 * 致, (略) 提起诉讼的, (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 * 千 * 百 * 十 * 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 (略) 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 * 千 * 百 * 十 * 条【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 * 致的,赔偿费用应当 * 次性支付; * 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 千 * 百零 * 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千 * 百零 * 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 (略) 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 * 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略) 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 千 * 百 * 十条【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千 * 百 * 十 * 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 千 * 百 * 十 * 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略) 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 千 * 百 * 十 * 条【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略) 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 * 千 * 百 * 十 * 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 千 * 百 * 十 * 条【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 * 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 * 千 * 百 * 十 * 条【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 (略) 会救助基金垫付。道 (略) 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 * 千 * 百 * 十 * 条【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 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 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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