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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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 * 〕 *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 (略) 门:

  《 (略) 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日

(略) 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 (略) 署,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 * ) (略) 合理、车桩 (略) 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 (略) ,积极推动公共服 (略) 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 (略) (略) 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 * 年,全省累计建成集 (略) * 座以上,各类充电桩 * 万个以上; (略) 、 (略) 都市圈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省辖市和 (略) 示范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 (略) 、发展改革委)

  ( * )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 (略) 门、 (略) 、社区居委会要主动 (略) 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 (略) (略) 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 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略) 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 * )加快 (略) (略) 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 * 年,省直机关、中央驻豫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其他省级公共机构和市、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省政府国资委)

  ( * )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 * 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省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 * 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 * )加快公路沿线快速 (略) 。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 * 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 %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 %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 (略) 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 (略) 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略) 乡建设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 * 年,公共服 (略) 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新建大型公 (略) 、社 (略) 、公 (略) (略) 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 (略) 建设,到 * 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 (略)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 (略) 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 、 (略) 建设

  ( * )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 (略) 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 (略) ,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 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 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 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 * ) (略) 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 (略) 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 (略) 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 * 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 (略) 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略) 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 、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 * )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 * 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乡建设厅)

  ( * )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 (略) 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 (略) 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

  ( * )鼓励专用 (略) 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 (略) ,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 (略) 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 * )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对独立占地的集 (略) (略) 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 (略) 在地县 (略) 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略) 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集 (略) 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 (略) 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各地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 (略) (略) 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 (略) (略) 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 * 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 (略) , (略) 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 (略) 市基础设施建设, (略) 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责任单位: (略) 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充分保障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 (略) (略) (略) 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 (略) 用地纳入公 (略) 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 )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 (略) 建设的充电设施, (略) 会资本建设运营; (略) 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 (略) 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 * %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 * 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 * 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 * 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 * %,以后根据国家和省 (略) 调整。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 * 管理的,由各地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 * 个以上的,给予 * 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 * 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 * 万元奖补。申报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专用或居民区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发现有故意套取省 (略) 为的,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略) 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略) 、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建立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 (略) 在线率不低于 * %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 * %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 * 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对按照 * %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 * 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 * 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 (略) 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 (略) 在线率不低于 * %的公用充电设施,省级财政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规模为限,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按照建成或运营的时间顺序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略) 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各地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 (略) (略) (略) 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 (略)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各地、 (略) 门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 (略) 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牵头单位: (略) 、 (略) 、省地 (略)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 (略) 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 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根据 (略) 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 * )规范 (略) 为。充电服 (略) 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 (略) 所 (略) 公示。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 * 桩 * 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 (略) (略) 工 (略) 维护,电网企业 (略) 费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略) 、电力公司)

   * 、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 * )发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搭建覆盖全省的智 (略) 络。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系统 (略) 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略) 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 (略) 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完善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培育 * 批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略) 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略) ,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各省辖市、 (略) 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 (略) 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 * 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 (略) 审核验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或委托第 (略) 复核;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实施省级财政分类奖补政策。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审核验收、复核和评 (略) 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略) 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略) ,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豫政办〔 * 〕 *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 (略) 门:

  《 (略) 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日

(略) 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 (略) 署,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 、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 * ) (略) 合理、车桩 (略) 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 (略) ,积极推动公共服 (略) 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 (略) (略) 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 * 年,全省累计建成集 (略) * 座以上,各类充电桩 * 万个以上; (略) 、 (略) 都市圈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省辖市和 (略) 示范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 (略) 、发展改革委)

  ( * )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 (略) 门、 (略) 、社区居委会要主动 (略) 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 (略) (略) 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 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略) 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 * )加快 (略) (略) 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 * 年,省直机关、中央驻豫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其他省级公共机构和市、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省政府国资委)

  ( * )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 * 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省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 * 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 * )加快公路沿线快速 (略) 。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 * 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 %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 %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 (略) 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 (略) 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略) 乡建设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 * 年,公共服 (略) 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新建大型公 (略) 、社 (略) 、公 (略) (略) 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 %,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 (略) 建设,到 * 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 (略)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 (略) 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 、 (略) 建设

  ( * )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 (略) 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 (略) ,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 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 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 * 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 * ) (略) 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 (略) 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 (略) 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 * 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 (略) 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略) 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 、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 * )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 * 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乡建设厅)

  ( * )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 (略) 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 (略) 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

  ( * )鼓励专用 (略) 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 (略) ,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 (略) 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 * )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对独立占地的集 (略) (略) 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 (略) 在地县 (略) 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略) 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集 (略) 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 (略) 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各地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 (略) (略) 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 (略) (略) 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 * 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 (略) , (略) 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 (略) 市基础设施建设, (略) 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责任单位: (略) 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充分保障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 (略) (略) (略) 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 (略) 用地纳入公 (略) 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 )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 (略) 建设的充电设施, (略) 会资本建设运营; (略) 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 (略) 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 * %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 * 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 * 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 * 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 * %,以后根据国家和省 (略) 调整。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 * 管理的,由各地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 * 个以上的,给予 * 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 * 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 * 万元奖补。申报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专用或居民区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发现有故意套取省 (略) 为的,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略) 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略) 、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建立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 (略) 在线率不低于 * %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 * %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 * 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对按照 * %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 * 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 * 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 (略) 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 (略) 在线率不低于 * %的公用充电设施,省级财政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规模为限,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按照建成或运营的时间顺序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略) 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各地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 (略) (略) (略) 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 (略)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各地、 (略) 门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 (略) 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牵头单位: (略) 、 (略) 、省地 (略)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 (略) 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 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根据 (略) 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 * )规范 (略) 为。充电服 (略) 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 (略) 所 (略) 公示。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 * 桩 * 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 (略) (略) 工 (略) 维护,电网企业 (略) 费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略) 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略) 、电力公司)

   * 、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 * )发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搭建覆盖全省的智 (略) 络。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系统 (略) 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略) 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 (略) 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完善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培育 * 批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略) 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略) ,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 * )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各省辖市、 (略) 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 (略) 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 * 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 (略) 审核验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或委托第 (略) 复核;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实施省级财政分类奖补政策。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审核验收、复核和评 (略) 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略) 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略) ,各省辖市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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