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通告
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河湖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略) 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溯河、小青龙河、双龙河、小青河、牤牛河、北河、第 * 泄洪道 * 条河道 (略) 了复核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滦河省级河道滦南段管理范围按省 (略) ; 溯河、小青龙河、双龙河、小青河、牤牛河、北河、第 * 泄洪道 * 条河,按本通告划定的 (略) 。
* 、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略) (略) 门依法加强对管理 (略) 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略) 为:
( * )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活动;
( * )在行洪河道 (略) 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 )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 (略)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 (略) 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 )擅自围垦河道;
( *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 )违法向河道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 * )其他 (略) 为。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 (略) (略) 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 * )在河道管 (略)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略) 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 (略) 考古发掘等活动。
* 、穿、跨、 (略) 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 (略)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 (略) ,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略) 洪畅通等情况, (略) 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略) 人民政府
* 日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河湖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略) 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溯河、小青龙河、双龙河、小青河、牤牛河、北河、第 * 泄洪道 * 条河道 (略) 了复核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滦河省级河道滦南段管理范围按省 (略) ; 溯河、小青龙河、双龙河、小青河、牤牛河、北河、第 * 泄洪道 * 条河,按本通告划定的 (略) 。
* 、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略) (略) 门依法加强对管理 (略) 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略) 为:
( * )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活动;
( * )在行洪河道 (略) 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 )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 (略)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 (略) 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 )擅自围垦河道;
( *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 )违法向河道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 * )其他 (略) 为。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 (略) (略) 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 * )在河道管 (略)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略) 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 (略) 考古发掘等活动。
* 、穿、跨、 (略) 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 (略)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 (略) ,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略) 洪畅通等情况, (略) 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略)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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