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2020-)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2020-)
表 * :行政许可(共 * 项)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略) 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略) 全面评价;(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审批。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2.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略) 门重新审核;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2 | 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 (略) 制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 * 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 * 条第 * 款 医 (略) 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批颁发。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医 (略) 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 (略) 置的活动。 4. (略) 政审批制度改 (略)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权限下放、委托反馈意见的函(闽审改办〔 * 〕 * 号) 经审核,同意厅提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中8大类 * 小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焚烧(1万吨以下)、填埋的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 (略) (略) 门的意见;同意你厅提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中8大类 * 小类危险废物利用的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委托至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 (略) (略) 门实施的意见。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3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 * 年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 * 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 (略) 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4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许可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有 * 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 * 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5 | 在特定区域夜 (略) 建筑施工的许可 | 《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 (略) 在地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县级 | ||
6 | 废弃电 (略) 理企业资格的许可 | 1.《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条 国家对废弃电 (略) (略) 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废弃电 (略) 理企业( (略) 理企业)资格。 2.《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 (略) 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7 | 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略) 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略) 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略) 在地生 (略) 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8 | 海关特殊监管区固体废物转移的许可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 海关特殊 (略) 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略) (略) 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 (略)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第 * 十 * 条 海关特殊 (略)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 (略) (略) 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9 | 辐射安全的许可(含5个子项) | 1.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略)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 * 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 (略) 环 (略) 门审批颁发。 3.《 (略) 省环保厅关于进 * 步明确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安全审批职责的通知》(闽环辐射函〔 * 〕 * 号)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均委托各设 (略) 负责审批颁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 |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3.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4.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补办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5.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 (略) 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6.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 *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的。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 * | 排放污染物的许可(含5个子项) 排放污染物的许可(含5个子项) | 1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 * 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 十 * 条第 * 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 (略) 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 (略) 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 (略)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有下列 (略) 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 * )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 ) (略) 乡污水和工 (略) 理设施的; ( *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 (略) 为。 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2.排污许可证的延续 | 1.《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 十个工作日前向 (略) 门提出申请。 2.《 (略)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发证环 (略) 门办理延续手续。环 (略) 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完成审核, (略) 。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3.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 1.《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略) 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2.《 (略)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环 (略) 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 (略) 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略) :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4.排污许可证的补办 |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 * 十个工作日内 (略) 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略) 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略) 。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5.排污许可证的注销 |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略) : (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 *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表 * :行政确认(共3项)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本办法实施后,环 (略) 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行政确认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2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略) 门会同生态环境、自 (略) 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会同自 (略) 门认定。认定 (略) 生 (略) (略) 门制定。 | 行政确认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 | 环境噪声污染申报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 (略) 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 * 日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略) 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 (略) 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 行政确认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含 * 个子项) | 1.对拒绝水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拒绝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 (略) 等方式拒不接受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对拒绝环境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拒绝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略) 门、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略) 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4.对拒绝固体 (略) 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5.对拒绝、阻挠对海洋环境执法、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予以警告,并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拒绝、阻挠环 (略)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 (略) 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阻 (略) (略)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6.对拒绝放 (略) 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 )拒 (略) (略) 门 (略) (略) 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 (略) 门或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1 | 对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含 * 个子项) | 7.对拒绝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给予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8.对无正当理由,阻碍拒绝执法 (略) ,或者 (略) 门医疗废物污染的检查、监测、 (略) 罚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无正当理由,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 (略) 职务,拒绝执法 (略) ,或者 (略) 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2.《医 (略) 政处罚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阻 (略) (略) 门 (略) 职务,拒绝执法 (略) ,或者 (略) 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9.对拒绝或者阻挠对新化学物质污染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略) 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略) 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 * )拒绝或者阻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1 | 对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含 * 个子项) | * .对拒绝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略) 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 (略) 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 (略) 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 (略) 罚法》处5日以上 *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对拒绝土壤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 (略) (略) 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依法给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拒绝、阻碍环 (略) 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定) 第 * 十 * 条 拒绝、阻碍环 (略) 门或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略)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 |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 (略)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所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略) 得的, (略) 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 * 款、第 * 款 (略) 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3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略) 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 (略)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略) 门批准, (略) 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 (略) 罚。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养殖小区 (略) 环境影响 (略) 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3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 (略) 罚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 (略) 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略) (略) 门审查批准。 第 * 十 * 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 (略) (略) 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 (略) (略) 门的同意。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4 | 对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措施、不按 (略) 罚(含2个子项) | 1.对放射性污染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2.对管辖权限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略) 理措施,或者未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略) 理措施,或者未 (略) (略) 门 (略) (略) 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5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略) 、 (略) 的防污染设施未 (略) (略) 门验收或者验收 (略) 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第 * 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 (略) 罚: ( * )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6 | 对不正常 (略) 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略) 罚(含3个子项) | 1.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批准。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未经生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7 | 对违法设置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 (略) 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条第 * 款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其关闭,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8 | 对未按照规定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 (略) 罚 | 《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 (略) 、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本条例第 * 条第 * 款规定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9 | 对向岸滩、海域 (略) (略) 罚 | 《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 * )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 )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的; ( * )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 ( * )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含热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 (略) 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 (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 (略) 理废弃物或者在 (略) 、 (略) 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或者拆除、 (略) (略) 罚 | 《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略) 在 (略) (略) 门同 (略) 门批准,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或者拆除、 (略) 理设施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 (略) 罚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 (略) 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和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围填海工程材料不符合 (略) 政处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未申报、未报告、拒报或谎报向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予以警告, (略) 以罚款: ( *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 *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 )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 * )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 (略) 罚(含6个子项) | 1.对排污单位排污口未设置标志,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或者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 (略) 罚 | 1.《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当设置标志,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重点工业污染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水污染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 (略) 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对医 (略) 置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 (略) (略) (略) 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 (略) (略) 状态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 (略) 罚(含6个子项) | 4.对固 (略) 置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未 (略)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处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固 (略) 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略)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 第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自动监控设施、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 (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6.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 (略) 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 (略) 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门 (略) 理: ( * )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 * )未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给 (略) 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或违反限期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略) 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 (略) 核查, (略) 会公布核查结果。 3.《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并可根据危害和损害后果,处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 (略) (略) 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略) 各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 (略) 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6.《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依法予 (略) 罚: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 (略) 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已建成的规模 (略)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 (略) 罚(含2个子项) | 1.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 * 项、 (略) 为之 * ,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 (略) 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略) 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 * )拒绝或者阻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 *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 *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 *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 *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 *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 (略) 罚 | 1.《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2.《 (略)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 (略) 罚 |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公开, (略) 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略) 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 (略) 的。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 (略) 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 *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 (略) 为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 *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略)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略)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 (略) 罚 | (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第 * 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 * 项或者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 (略) 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 (略) 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依据《中华 (略) 政处罚法》相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 (略) 罚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立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1倍以下的罚款。 2.《医 (略) 政处罚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百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 (略) 为之 * ,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 * 十万元的,按 * 十万元计算。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3.《医 (略) 政处罚办法》( * 年制定)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 )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略) 置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略) 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 个工作日内提供 (略) (略) 置。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规定申领或变更危险废物经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超过 * 万元的, (略)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 (略) 理活动的,环 (略) 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业、关闭, (略) 得,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略) 理废弃电器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 (略) 理资格。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 | 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 | 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照废弃电 (略) 理资格 (略) 理废弃电器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废弃电 (略) 理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 ( * )不按照废弃电 (略) 理资格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 )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 (略) 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废弃电 (略) 理企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废弃电 (略) 理 (略) 为之 * 的,除按照有关 (略) 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 ( *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 )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废弃电 (略) 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单位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废弃电 (略) 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单位 (略)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 (略) 理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 (略) 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35 | 对造成 (略) 罚(含5个子项) | 1.对造成水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造成大气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 * 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4.对造成 (略) 罚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计算;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造成 (略) 罚(含5个子项) | 5.对造成海洋环境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 %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 * %计算罚款。 2.《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条 对造成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按照直接损失 * %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 万元。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海洋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对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 (略) 箱养殖 (略)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 (略) * 百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7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输送、存贮有毒有害废水或其他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 (略) 监测的; ( * ) (略) 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略) 防渗漏监测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 )码头、矿山、 (略)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 * 百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 (略) 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固体废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 * ) (略) 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略) 的; (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 *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 * 项、 (略) 为之 * ,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 (略) 为之 * ,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略) 为,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 (略) (略)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 (略) 排放 (略) 监测或未保存原始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 (略) 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法设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法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市 (略)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 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略)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组织拆除燃煤、燃油供热锅炉,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略) 罚由生 (略) 门行使) | |
* | 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 (略) 监督管理、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机动车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略) 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 (略) 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 千元的罚款;对机动 (略) 每辆机动车 * 千元的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 (略) (略) 罚。 2.《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 )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 * 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 )未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略) 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 * 项、 (略) 为之 * ,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 (略) 为之 * ,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 * 十万元的,按 * 十万元计算。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 (略) 置、 (略) 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将未完全拆解、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 )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 *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 (略) 所不符合要求的; ( *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 * )未按培训制 (略) 培训的; ( *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 * 年的。 第 * 十 * 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略) 为之 * 的,依据有关法律、行 (略) 罚: (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 * )未 (略) 置措施,随意倾倒、 (略) 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 * )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略) 为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 (略) 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医 (略) 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 (略) 罚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 (略)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 )未对 (略) 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 (略) 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 )未对 (略) 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 (略) 消毒和清洁的; ( *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 )未定期 (略) 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 (略) 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 (略) (略) 状态的。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 )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 )对 (略) 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略) 理系统的; (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 (略) (略) 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医 (略) 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 (略) 罚 | 第 * 十 * 条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 (略) 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立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 (略) 为,给予警告, (略) 得; (略) 得 * 元以上的,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并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 在同 * 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 (略) 罚。 2.《医 (略) 政处罚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条 医 (略) 置单位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条 医 (略) 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 (略) 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对 (略) 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医 (略) 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 (略) 罚 | 第十 * 条 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 (略) 为,给予警告, (略) 得; (略) 得 * 元以上的,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并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按照前款 (略) 罚;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 * 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回收、利用使用后的 * 次性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按照环境 (略)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 (略) 封场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 (略) (略) 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略) 置危险废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 (略) (略) 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 (略) 置费用的,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 (略) 为之 * ,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报告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 *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 *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 * 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 *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 (略) 、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 (略) 、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拒 (略) 为的,处3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 (略) 、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 (略) 罚 | 《 (略) 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恢复原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水电项目未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 (略) 罚 | 《 (略) 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重点流域内水电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 (略) 罚 | 《 (略) 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由当地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以露天焚烧、直接 (略) 理废弃电器 (略) 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年制定) 第 * 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采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 * )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 * )露天焚烧;( * )直接填埋。 第 * 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略)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尾矿污染环境 (略) 罚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年修订) 第十 * 条 对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略) 政处罚: ( * )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 (略) (略) 门申报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略) 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 )拒 (略) (略) (略) 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前款 (略) 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 (略) 成本、 (略) 为造成的直接损 (略) 得等因素确 (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 (略) 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 (略) 罚。 5.《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依法予 (略) 罚: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书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 (略) 置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行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放射性物质贮存、处置、排放、预防、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 ) (略) 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 (略) 置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行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处置、防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略) 罚(含4个子项) | 1.对违反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2.对违反安全、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 )未经批准擅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 (略)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 (略) 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3.对违反台账、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 ) (略) 环 (略)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 (略) 统 * 编码的; (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略) 环 (略) 门备案的; (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4. (略) 理、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政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略) 理能力 (略) 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对废 (略) 处理的; (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 (略) 所和生产放射 (略) 所, (略)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依法办理许可证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规定贮存、处置放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理后,送交放射 (略) (略) 置, (略) 置费用。 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 (略) 为之 * 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 (略) 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 (略) 置的; ( *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规定贮存、处置放 (略) 罚 |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略) 置, (略) 置的; ( *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 (略) 置的; (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略) 置, (略) 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略) 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 (略) 置等情况。 第 * 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70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关 (略) 技术培 (略) 罚 |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 (略) 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对辐射 (略) 辐射安全培训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71 | 对违反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 (略) 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法本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 (略) 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 (略) 门决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略) 造成 (略) 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 (略) 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略)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略) 置的危险废 (略) 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 年以上, (略) 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存档管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石材生产企业未按法规要求,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 (略) 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 * 条规定,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整治恢复环境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组织整治,恢复环境原状,整治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违法向海洋排污、倾倒废弃物,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 (略) (略) 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 (略) 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 * )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 )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 *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略) 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 (略) 、码头、 (略) 、船舶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予以警告, (略) 以罚款: ( * ) (略) 、码头、 (略) 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 * )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 * )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 * )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造成海洋生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 (略) 、码头、 (略) 不编制溢油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 (略) 、码头、 (略) 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 (略) 为, (略) 后评价或未按要求采取 (略) 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 * )未在规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违反海洋环境 (略) 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 * )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 * )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 * )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 (略) 门的; ( *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未按规定防治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开展油气回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处理异味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略)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 (略) 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 (略) 理的; ( * )储油储气库、 (略) 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 (略) (略) 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 * 百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略)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 (略) 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 (略) 理泄漏物料的。 ( * )储油库、储气库、 (略) 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系统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 ( * )存在其他违法排放挥 (略) 为, (略) 罚的情形;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规定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 * 次性发泡 (略) 罚 | 《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 * 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没收 (略) 得,并处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规定在经营中使用使用含磷 (略) 罚 | 《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没收含磷洗涤用品,并处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略) 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技术机构违法收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 (略) 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略) 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 (略) 罚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所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略) 得的, (略) 得。 第 * 十 * 条第 * 款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 * 款、第 * 款 (略) 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90 | 对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列为不良记录信息, * 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略) 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略) 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门的;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 *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 (略) 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 * ) (略)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 (略) 得的, (略) 得。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违反土壤污染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 *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 *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 (略) 置措 (略) 在地和接收地生 (略) 门的; (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壤污染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 (略) ,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 * )未 (略)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 * )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 *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 (略) 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 (略) 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 * 项、 (略) 为之 * ,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违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 (略) 门备案的; (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 (略) 门备案的; (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备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土壤污染 (略) 罚 | 《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 ( *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 )未按照规定开展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略) 门备案的; (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 * )未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未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复活动的; ( * )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 * )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 * 方机构开展土 (略) (略) 罚 | 《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 * 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 (略) (略) 罚 | 《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 (略) 门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略) 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略) 理工艺要求排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 (略) 预处理, (略) 理设施 (略) 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略) 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政许可的, (略) 门不予受 (略) 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略) 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修改)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拆除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拆除可能污染海洋环境的废弃构筑物和 (略) 政处罚 | 《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法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不拆除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拆除可能污染海洋环境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6 |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违法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 (略)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 (略) ,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7 | 对不按规定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法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略) (略) 门予以警告,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过失责任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略) 门的 (略) 的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略) 门的 (略) 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略) 的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 (略) 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等有关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 * 万元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依法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 *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 (略) 消耗臭氧层物质 (略) 罚(含7个子项) | 1.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 (略) 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 (略) 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 (略) (略)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 (略) (略) 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4.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略) 置而直接向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略) 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 (略) 消耗臭氧层物质 (略) 罚(含7个子项) | 5.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6.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7.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突发环境事件 (略) 罚(含6个子项) | 1.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2.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排查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3.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4.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5.对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6.对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 (略) 无害 (略) (略) 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 (略) 无害 (略) 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项的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略) 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略) 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 (略) 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略) 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略)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 (略) 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 (略) 综合利 (略) 理, (略) 、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 (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 (略)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 (略) 罚:( *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 (略) 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第十 * 条 常年存栏量达到本省规定规模 (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保证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略) 置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污染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治,恢复环境原状。常年存栏量未达到本省规定规模 (略) ,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 | 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 (略) 罚 | 《 (略) 市 * 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海水养殖设施禁止使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造材料。本条例公布前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等作为海水养殖设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清除并改造升级。 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养殖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略) (略) 最小生态 (略) 罚 | 《 (略) 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略) 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总装机容量在 * 万千瓦 (略) 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总装机容量在 * 万千瓦 (略) 处 * 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 (略) 罚数额实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敖江流域内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放 (略) 罚 |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敖江流域内禁止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放敖江水域。 第十 * 条 敖江流域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禁止施用残留期长、剧毒性农药。 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规定的,由经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 (略) | ||
*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委托下 * 级环 (略) 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 (略) 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 (略)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 (略) 为之 * 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 (略) 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 *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略) 处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略) (略)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 (略) (略) 辐射监测的; (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 * )未按规定对辐射 (略) 辐射安全培训的; ( * )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 *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 (略) 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未 (略) 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 (略) 门报告的,由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 款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将 (略) 置 (略) (略) 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略) 置 (略) 门备案的,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造成领海基点及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或违反规定在海洋自 (略) 海洋工程 (略) 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略) 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 (略) 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 * )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 (略) 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略) (含6个子项) (略) (含6个子项) | 1.危 (略) 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 (略) (略) 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 (略) 置费用的,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2.水污染代为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 (略) 监测的; ( * ) (略) 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略) 防渗漏监测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3.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代为清除 | 《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 (略) (略) 门指定人员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承担。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4.流域生态破坏代为治理 | 《 (略) 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建 (略) 流域生态破坏治理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标准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略) (略) 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1 | 5.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略) 理 |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略) 置, (略) 置的; ( *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 (略) 置的; (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略) 置, (略) 置的。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略) 理能力 (略) 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对废 (略) 处理的; (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 (略) 所和生产放射 (略) 所, (略)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6. 土壤 (略) 、代为治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 (略) ,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土地复垦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2 | 查封、扣押(含3个子项) | 1.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 (略) 政强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 )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5.《环 (略) 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 * 的,环 (略) 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 (略) 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 (略) 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2.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略) 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3.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 (略) 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 (略) 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3 | 拍卖查封、扣押财物 | 《中华 (略) 政强制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略) (略) 政机关应当 (略) (略) 。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经 (略) 的, (略) 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 (略) 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4 | 强制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 * 十 * 条第 * 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2 | 对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填报备案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环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采取抽查、 (略) 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 (略) 理: ( * ) (略) 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略) 罚; ( * )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 *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3 | 对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 (略) 门备案,并接受环 (略) 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4 | 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5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略) 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略) 门、 (略) 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行政监督检查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
6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 (略) 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环 (略) (略) (略) 理设施的出水水 (略) 监督检查。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同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略) 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7 | 海洋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1.《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略) 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 (略) 政区域内 * 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 * 条第 * 款 沿海县级以上地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8 | 定期和不定期对第 * 方治理企业的环境 (略) 检查 |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 * 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 * 〕 * 号) (十 *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第 * (略) 为和污染 (略) 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第 * 方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 (略) 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公布数据弄虚作假、多次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略) 为的第 * 方治理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将第 * 方治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9 |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 (略)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略) (略) 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 (略)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略) 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 (略)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 (略) 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生态保护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城 (略) 理设施的出水水 (略)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环 (略) (略) (略) 理设施的出水水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 (略) (略) 。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 (略) 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 (略) 门应当予以配合。 | 行政监督检查 | 大气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 | ||
*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 (略) 门、地方认 (略) 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大气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按照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 (略)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第 * 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行政监督检查 | 大气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 (略) 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 (略) 监测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水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行政监督检查 | 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略) 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 行政监督检查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 (略) 理、 (略) 置等活动 (略) 监督检查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 (略) 理、 (略) 置等活动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备案的环境 (略) 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 〕4号)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 (略) 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 行政监督检查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略) (略) 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略) 政区域内的环境 (略) 审核和检查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 (略) (略) 政区域内的环境 (略) 审核和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 (略) 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生态保护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接受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编制工作方案备案 | 《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原海洋工程环境影响 (略) 门备案。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2 | 接受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备案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在作业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备案。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3 |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略) (略) 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略) 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令第3号) 第 * 十 * 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 (略) 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4 | 接受海洋工程实施海上爆破作业的报告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海洋工程建设过 (略) 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 (略) 门, (略) 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 (略) 门。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5 | 接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报告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在海 (略) 或者 (略) 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 (略) 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报告。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6 | 接受 * 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及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的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排放 * 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 (略) (略) 门申报拥有的 * 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 * 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 * 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7 | 接受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转运计划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 (略) 置措施等, (略) 在地和接收地生 (略) 门。 | (略) 政权力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8 | 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 (略) 在地生 (略) 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略) 政权力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 * 〕5号) 第 * 条 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 (略) 门 (略) 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1)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 公共服务 | (略) 市环 (略) | 市级、县级 | ||
2 |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 《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 * 〕5号) 第十 * 条 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 (略) 门 (略) 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 (略) 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 公共服务 | (略) 市环 (略) | 市级、县级 | ||
3 | 依法 (略) 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环境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服务 | 《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保障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 (略) 、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依法 (略) 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环境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服务,以便于公众知晓。 | 公共服务 | (略) (略) 、 (略) | 市级、县级 | ||
4 |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和建 (略) 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也可以责成 (略)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 (略) 门备案,并接受环 (略) 门的监督检查。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十 * 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备案。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5 | 入海排位口位置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 (略) 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备案。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6 |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 〕4号) 第十 * 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 (略) 在地县级环 (略) 门备案。 第十 * 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的要求, (略) (略) 门备案。 (略) 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 (略) 门。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 * 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 * 条县级环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 (略) 门被调整为市级环 (略) (略) 的,由市级环 (略) (略) (略) 开展备案管理。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尚不构成犯罪 (略) 政处罚案件移 (略) 政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 (略) 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 (略)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建设项 (略) 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 (略) 的; (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略) 的; (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其他权责事项 |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2 | 对税务机关提请的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 (略) 复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 (略) 门交送的相关 (略) 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 (略) (略) 复核,生 (略) 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 * 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 (略) 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其他权责事项 |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3 |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1.《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略) 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 * 条第 * 款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良好地区以及重点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 其他权责事项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4 | 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会同同级人民政 (略) (略) (略) 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 (略) 门批准,并 (略) (略) 门 (略) (略) 门备案。 2.《 (略) 省水资源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 (略) (略) 门会同环境 (略) 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十条第 * 款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会同建设、水利、卫生、 (略) (略) 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其他权责事项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5 | 对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 * %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重新核定 | 《 (略) 省碳排放权 (略) 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者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 * %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 (略) 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 (略) 门应 (略) 重新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 (略) 门,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 (略) 门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 (略) 变更登记。 | 其他权责事项 | 大气环境科 | 市级 | ||
6 | 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林业 (略) 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7 |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 (略)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 其他权责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8 | 接受辐射工作单位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 款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 * 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9 | 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略) 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含9个子项) | 1.接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报告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 (略) 门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报告,同时上 (略) 。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2.对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省份的,及时通报相邻省份同级生 (略) 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 (略) 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 (略) 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 (略) 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9 9 | 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略) 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含9个子项) 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略) 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含9个子项) | 3.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的排查,按照规定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 (略) 门报告监测结果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 * 十 * 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 (略) 门报告监测结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4. (略) 置期间,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析、评估, (略) 置方案和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略) 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 (略) 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5.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根据本级人民 (略) 署, (略) 置措施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 (略) 署, (略) 置措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6. (略) 置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 (略) 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告上级生 (略) 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 (略) 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及时总结、 (略) 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 (略) 门报告。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7.根据本级 (略) 署,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在本级人民 (略) 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8.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提出 (略) 理意见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 (略) 理意见。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9.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 * 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 * 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 * 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 (略) 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按照要求开展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 * 要求, (略) 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含7个子项) | 1. (略) 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 (略) 门备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略) 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 (略) 门备案。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2.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措施的建议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生 (略) 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 (略) 门。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4.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略) 培训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第 * 款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 (略) 培训。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6.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7.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 (略)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 * 领导职 (略) 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 * 、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 (略) 置工作的信息。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接到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略) 门报告, (略) 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 (略) 门报告。环 (略)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略) 门。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接受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 (略) 在地县级以上环 (略) 门 (略) 门报告。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土壤监测(含4个子项) | 1.对建设 (略) 重点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会同自 (略) 门对下列建设 (略) 重点监测: ( * )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 * )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 * )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 * ) (略) 生态环境、自 (略)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略) 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略) 监测。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3.定期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 (略) 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定期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 (略) 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4.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 | 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制度,指导全 (略) 建设、队 * 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治理状况监测、预测预警。 |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县级以 (略) (略) 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 )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 * )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 * )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 * )依法组 (略) 络, (略) 络管理制度, (略) 管理; ( *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 (略) 与技术交流。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 《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略) 门, (略) 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第 * 款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 * 级保护区和 * 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 * 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其他权责事项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以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各级人民政 (略) 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 (略) 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突发环 (略) 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 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 (略) 门视情况组织 * 般突发环境 (略) 理。 上级环 (略) 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 (略) 门开展突发环 (略) 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 (略) 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 (略) 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 (略) 门。 下级环 (略) 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 * 级环 (略) (略) 理的,可以报请上 * 级环 (略) 门决定。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 * 号) 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 个等级。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 * 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 (略) (略) (略) 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 (略) 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 (略) (略) 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 (略) 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 其他权责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 |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 (略)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门、 (略) 门 (略) (略) 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 第 * 条第( * )项 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 (略) 会公开,将 (略) (略) 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 * 次违法、处处受限。 3. (略)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 * 号) 第 * 条第( * )项 扩大参评企业范围。 (略) 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基础上,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基本覆盖当地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并推动更多的企业自愿参与。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展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略) (略) 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 (略) 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 (略) 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略) 会公布。 | 其他权责事项 |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略) 理有关跨县(区、市)的环境污染问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略) 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 * 规划、统 * 标准、统 * 监测、统 * 的防治措施。 2.《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十 * 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共同上 * 级人民政 (略) (略) (略) 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人民政 (略) (略) 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条第 * 款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其他权责事项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核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 其他权责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 (略) 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 (略) 门应当 (略) 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 (略) 会公布。 | 其他权责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 | 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 (略) 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略) 门确定, (略) 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略) 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略) 门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 (略) 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4.《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 * 〕 * 号) 第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 (略) 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 (略) 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 (略)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辐射监管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略) (略) 办公室 * 日印发
表 * :行政许可(共 * 项)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略) 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略) 全面评价;(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审批。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2.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略) 门重新审核;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2 | 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 (略) 制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 * 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 * 条第 * 款 医 (略) 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批颁发。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医 (略) 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 (略) 置的活动。 4. (略) 政审批制度改 (略)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权限下放、委托反馈意见的函(闽审改办〔 * 〕 * 号) 经审核,同意厅提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中8大类 * 小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焚烧(1万吨以下)、填埋的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 (略) (略) 门的意见;同意你厅提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中8大类 * 小类危险废物利用的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委托至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 (略) (略) 门实施的意见。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3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 * 年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 * 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 (略) 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4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许可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有 * 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 * 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5 | 在特定区域夜 (略) 建筑施工的许可 | 《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 (略) 在地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县级 | ||
6 | 废弃电 (略) 理企业资格的许可 | 1.《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条 国家对废弃电 (略) (略) 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废弃电 (略) 理企业( (略) 理企业)资格。 2.《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 (略) 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7 | 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略) 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略) 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略) 在地生 (略) 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8 | 海关特殊监管区固体废物转移的许可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 海关特殊 (略) 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略) (略) 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 (略)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第 * 十 * 条 海关特殊 (略)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 (略) (略) 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9 | 辐射安全的许可(含5个子项) | 1.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略)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 * 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 (略) 环 (略) 门审批颁发。 3.《 (略) 省环保厅关于进 * 步明确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安全审批职责的通知》(闽环辐射函〔 * 〕 * 号)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均委托各设 (略) 负责审批颁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 |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3.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4.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补办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5.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 (略) 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6.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 *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的。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 * | 排放污染物的许可(含5个子项) 排放污染物的许可(含5个子项) | 1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 * 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 十 * 条第 * 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 (略) 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 (略) 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 (略)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有下列 (略) 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 * )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 ) (略) 乡污水和工 (略) 理设施的; ( *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 (略) 为。 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2.排污许可证的延续 | 1.《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 十个工作日前向 (略) 门提出申请。 2.《 (略)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发证环 (略) 门办理延续手续。环 (略) 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完成审核, (略) 。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3.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 1.《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略) 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2.《 (略)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环 (略) 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 (略) 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略) :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4.排污许可证的补办 |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 * 十个工作日内 (略) 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略) 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略) 。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5.排污许可证的注销 |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略) : (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 *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表 * :行政确认(共3项)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本办法实施后,环 (略) 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行政确认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2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略) 门会同生态环境、自 (略) 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会同自 (略) 门认定。认定 (略) 生 (略) (略) 门制定。 | 行政确认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 | 环境噪声污染申报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 (略) 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 * 日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略) 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 (略) 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 行政确认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含 * 个子项) | 1.对拒绝水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拒绝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 (略) 等方式拒不接受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对拒绝环境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拒绝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略) 门、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略) 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4.对拒绝固体 (略) 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5.对拒绝、阻挠对海洋环境执法、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予以警告,并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拒绝、阻挠环 (略)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 (略) 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阻 (略) (略)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6.对拒绝放 (略) 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 )拒 (略) (略) 门 (略) (略) 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 (略) 门或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1 | 对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含 * 个子项) | 7.对拒绝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给予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8.对无正当理由,阻碍拒绝执法 (略) ,或者 (略) 门医疗废物污染的检查、监测、 (略) 罚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无正当理由,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 (略) 职务,拒绝执法 (略) ,或者 (略) 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2.《医 (略) 政处罚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阻 (略) (略) 门 (略) 职务,拒绝执法 (略) ,或者 (略) 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9.对拒绝或者阻挠对新化学物质污染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略) 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略) 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 * )拒绝或者阻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1 | 对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含 * 个子项) | * .对拒绝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略) 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 (略) 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 (略) 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 (略) 罚法》处5日以上 *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对拒绝土壤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 (略) (略) 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依法给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拒绝、阻碍环 (略) 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定) 第 * 十 * 条 拒绝、阻碍环 (略) 门或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略)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 |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 (略)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所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略) 得的, (略) 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 * 款、第 * 款 (略) 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3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略) 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 (略)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略) 门批准, (略) 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 (略) 罚。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养殖小区 (略) 环境影响 (略) 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3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 (略) 罚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 (略) 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略) (略) 门审查批准。 第 * 十 * 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 (略) (略) 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 (略) (略) 门的同意。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4 | 对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措施、不按 (略) 罚(含2个子项) | 1.对放射性污染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2.对管辖权限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略) 理措施,或者未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略) 理措施,或者未 (略) (略) 门 (略) (略) 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5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略) 、 (略) 的防污染设施未 (略) (略) 门验收或者验收 (略) 使用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第 * 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 (略) 罚: ( * )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6 | 对不正常 (略) 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略) 罚(含3个子项) | 1.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批准。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未经生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7 | 对违法设置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 (略) 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条第 * 款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其关闭,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8 | 对未按照规定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 (略) 罚 | 《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 (略) 、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本条例第 * 条第 * 款规定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9 | 对向岸滩、海域 (略) (略) 罚 | 《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 * )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 )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的; ( * )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 ( * )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含热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 (略) 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 (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 (略) 理废弃物或者在 (略) 、 (略) 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或者拆除、 (略) (略) 罚 | 《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以 * 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略) 在 (略) (略) 门同 (略) 门批准,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或者拆除、 (略) 理设施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 (略) 罚 |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 (略) 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和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围填海工程材料不符合 (略) 政处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未申报、未报告、拒报或谎报向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予以警告, (略) 以罚款: ( *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 *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 )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 * )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 (略) 罚(含6个子项) | 1.对排污单位排污口未设置标志,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或者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 (略) 罚 | 1.《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当设置标志,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重点工业污染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水污染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 (略) 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对医 (略) 置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 (略) (略) (略) 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 (略) (略) 状态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 (略) 罚(含6个子项) | 4.对固 (略) 置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未 (略)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处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固 (略) 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略)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 第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自动监控设施、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 (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6.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 (略) 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 (略) 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门 (略) 理: ( * )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 * )未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给 (略) 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或违反限期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略) 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 (略) 核查, (略) 会公布核查结果。 3.《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并可根据危害和损害后果,处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 (略) (略) 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略) 各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 (略) 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6.《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依法予 (略) 罚: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 (略) 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已建成的规模 (略)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 (略) 罚(含2个子项) | 1.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 * 项、 (略) 为之 * ,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 (略) 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略) 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 * )拒绝或者阻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 *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 *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 *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 *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 *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 (略) 罚 | 1.《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2.《 (略)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 (略) 罚 |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公开, (略) 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略) 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 (略) 的。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 (略) 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 *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 (略) 为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 *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略)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略)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 (略) 罚 | (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第 * 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 * 项或者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 (略) 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 (略) 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依据《中华 (略) 政处罚法》相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 (略) 罚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立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1倍以下的罚款。 2.《医 (略) 政处罚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百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 (略) 为之 * ,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 * 十万元的,按 * 十万元计算。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3.《医 (略) 政处罚办法》( * 年制定)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 )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略) 置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略) 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 个工作日内提供 (略) (略) 置。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规定申领或变更危险废物经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超过 * 万元的, (略)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 (略) 理活动的,环 (略) 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业、关闭, (略) 得,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略) 理废弃电器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 (略) 理资格。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 | 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 | 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照废弃电 (略) 理资格 (略) 理废弃电器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废弃电 (略) 理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 ( * )不按照废弃电 (略) 理资格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 )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 (略) 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废弃电 (略) 理企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废弃电 (略) 理 (略) 为之 * 的,除按照有关 (略) 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 ( *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 )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废弃电 (略) 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单位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废弃电 (略) 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单位 (略)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 (略) 理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 (略) 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35 | 对造成 (略) 罚(含5个子项) | 1.对造成水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对造成大气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 * 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4.对造成 (略) 罚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计算;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造成 (略) 罚(含5个子项) | 5.对造成海洋环境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 %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 * %计算罚款。 2.《防治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条 对造成 * 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按照直接损失 * %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 万元。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海洋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对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 (略) 箱养殖 (略)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 (略) * 百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7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输送、存贮有毒有害废水或其他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 (略) 监测的; ( * ) (略) 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略) 防渗漏监测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 )码头、矿山、 (略)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 * 百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 (略) 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固体废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 * ) (略) 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略) 的; (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 *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 * 项、 (略) 为之 * ,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 (略) 为之 * ,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略) 为,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 (略) (略)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 (略) 排放 (略) 监测或未保存原始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 (略) 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法设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法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市 (略)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 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略)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组织拆除燃煤、燃油供热锅炉,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略) 罚由生 (略) 门行使) | |
* | 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 (略) 监督管理、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机动车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略) 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 (略) 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 千元的罚款;对机动 (略) 每辆机动车 * 千元的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 (略) (略) 罚。 2.《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 )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 * 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 )未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略) 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 * 项、 (略) 为之 * ,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 (略) 为之 * ,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置费用不足 * 十万元的,按 * 十万元计算。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 (略) 置、 (略) 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将未完全拆解、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 )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 *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 (略) 所不符合要求的; ( *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 * )未按培训制 (略) 培训的; ( *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 * 年的。 第 * 十 * 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略) 为之 * 的,依据有关法律、行 (略) 罚: (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 * )未 (略) 置措施,随意倾倒、 (略) 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 * )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略) 为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 (略) 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医 (略) 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 (略) 罚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 (略)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 )未对 (略) 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 (略) 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 )未对 (略) 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 (略) 消毒和清洁的; ( *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 )未定期 (略) 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 (略) 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 (略) (略) 状态的。 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 )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 )对 (略) 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略) 理系统的; (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 (略) (略) 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医 (略) 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 (略) 罚 | 第 * 十 * 条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 (略) 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立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 (略) 为,给予警告, (略) 得; (略) 得 * 元以上的,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并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 在同 * 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 (略) 罚。 2.《医 (略) 政处罚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条 医 (略) 置单位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条 医 (略) 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 (略) 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对 (略) 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医 (略) 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 (略) 罚 | 第十 * 条 有《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 (略) 为,给予警告, (略) 得; (略) 得 * 元以上的,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并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按照前款 (略) 罚;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 * 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回收、利用使用后的 * 次性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按照环境 (略)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 (略) 封场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 (略) (略) 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略) 置危险废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 (略) (略) 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 (略) 置费用的,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略)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 (略) 为之 * ,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报告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 *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 *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 * 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 *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 (略) 、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 (略) 、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拒 (略) 为的,处3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 (略) 、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 (略) 罚 | 《 (略) 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恢复原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水电项目未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 (略) 罚 | 《 (略) 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重点流域内水电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 (略) 罚 | 《 (略) 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由当地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以露天焚烧、直接 (略) 理废弃电器 (略) 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年制定) 第 * 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采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 * )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 * )露天焚烧;( * )直接填埋。 第 * 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略)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尾矿污染环境 (略) 罚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年修订) 第十 * 条 对违反本规定,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略) 政处罚: ( * )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 (略) (略) 门申报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略) 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 )拒 (略) (略) (略) 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前款 (略) 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 (略) 成本、 (略) 为造成的直接损 (略) 得等因素确 (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 (略) 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 (略) 罚。 5.《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依法予 (略) 罚: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书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 (略) 置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行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放射性物质贮存、处置、排放、预防、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 ) (略) 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 (略) 置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行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处置、防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略) 罚(含4个子项) | 1.对违反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2.对违反安全、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 )未经批准擅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 (略)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 (略) 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3.对违反台账、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 ) (略) 环 (略)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 (略) 统 * 编码的; (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略) 环 (略) 门备案的; (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4. (略) 理、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政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略) 理能力 (略) 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对废 (略) 处理的; (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 (略) 所和生产放射 (略) 所, (略)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依法办理许可证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规定贮存、处置放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理后,送交放射 (略) (略) 置, (略) 置费用。 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 (略) 为之 * 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 (略) 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 (略) 置的; ( *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按规定贮存、处置放 (略) 罚 |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略) 置, (略) 置的; ( *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 (略) 置的; (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略) 置, (略) 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略) 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 (略) 置等情况。 第 * 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70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关 (略) 技术培 (略) 罚 |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 (略) 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对辐射 (略) 辐射安全培训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71 | 对违反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 (略) 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法本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 (略) 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 (略) 门决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略) 造成 (略) 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 (略) 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略)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略) 置的危险废 (略) 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 年以上, (略) 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存档管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石材生产企业未按法规要求,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 (略) 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 * 条规定,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整治恢复环境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组织整治,恢复环境原状,整治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违法向海洋排污、倾倒废弃物,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 (略) (略) 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 (略) 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 * )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 )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 *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略) 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 (略) 、码头、 (略) 、船舶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予以警告, (略) 以罚款: ( * ) (略) 、码头、 (略) 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 * )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 * )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 * )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 * )、( * )项行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造成海洋生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 (略) 、码头、 (略) 不编制溢油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 (略) 、码头、 (略) 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 (略) 为, (略) 后评价或未按要求采取 (略) 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 * )未在规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违反海洋环境 (略) 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 * )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 * )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 * )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 (略) 门的; ( *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对未按规定防治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开展油气回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处理异味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略)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 (略) 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 (略) 理的; ( * )储油储气库、 (略) 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 (略) (略) 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 * 百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略)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 (略) 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 (略) 理泄漏物料的。 ( * )储油库、储气库、 (略) 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系统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 ( * )存在其他违法排放挥 (略) 为, (略) 罚的情形;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规定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 * 次性发泡 (略) 罚 | 《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 * 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没收 (略) 得,并处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规定在经营中使用使用含磷 (略) 罚 | 《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没收含磷洗涤用品,并处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略) 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技术机构违法收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 (略) 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略) 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 (略) 罚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所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略) 得的, (略) 得。 第 * 十 * 条第 * 款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 * 款、第 * 款 (略) 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90 | 对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列为不良记录信息, * 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 (略) (略) 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略) 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略) 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门的;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 *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 (略) 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 * ) (略)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 (略) 得的, (略) 得。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违反土壤污染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 *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 *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 (略) 置措 (略) 在地和接收地生 (略) 门的; (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壤污染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 (略) ,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 * )未 (略)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 * )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 *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 (略) 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 (略) 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 * 项、 (略) 为之 * ,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违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 (略) 门备案的; (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 (略) 门备案的; (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备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土壤污染 (略) 罚 | 《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 ( *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 )未按照规定开展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略) 门备案的; (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 * )未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未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复活动的; ( * )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 * )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 * 方机构开展土 (略) (略) 罚 | 《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 * 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 (略) (略) 罚 | 《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 (略) 门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略) 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略) 理工艺要求排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 (略) 预处理, (略) 理设施 (略) 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略) 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政许可的, (略) 门不予受 (略) 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略) 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修改)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不拆除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拆除可能污染海洋环境的废弃构筑物和 (略) 政处罚 | 《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法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不拆除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拆除可能污染海洋环境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6 |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违法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 (略)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 (略) ,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7 | 对不按规定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法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略) (略) 门予以警告,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过失责任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略) 门的 (略) 的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略) 门的 (略) 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略) 的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 (略) 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等有关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其派出机构或 (略) 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 * 万元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依法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 *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 (略) 消耗臭氧层物质 (略) 罚(含7个子项) | 1.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 (略) 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 (略) 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3.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 (略) (略)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 (略) (略) 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4.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略) 置而直接向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略) 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未 (略) 消耗臭氧层物质 (略) 罚(含7个子项) | 5.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6.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7.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大气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违反突发环境事件 (略) 罚(含6个子项) | 1.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2.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排查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3.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4.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5.对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6.对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 (略) 无害 (略) (略) 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 (略) 无害 (略) 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项的规定责 (略) 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略) 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略) 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 (略) 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略) 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略)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 (略) 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 (略) 综合利 (略) 理, (略) 、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 (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 (略)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 (略) 罚:( *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 (略) 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零 * 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第十 * 条 常年存栏量达到本省规定规模 (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保证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略) 置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污染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治,恢复环境原状。常年存栏量未达到本省规定规模 (略) ,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 | 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 (略) 罚 | 《 (略) 市 * 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海水养殖设施禁止使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造材料。本条例公布前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等作为海水养殖设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清除并改造升级。 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养殖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略) (略) 最小生态 (略) 罚 | 《 (略) 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略) 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总装机容量在 * 万千瓦 (略) 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总装机容量在 * 万千瓦 (略) 处 * 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 (略) 罚数额实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敖江流域内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放 (略) 罚 |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敖江流域内禁止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放敖江水域。 第十 * 条 敖江流域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禁止施用残留期长、剧毒性农药。 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规定的,由经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 (略) | ||
*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委托下 * 级环 (略) 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 (略) 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 (略)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 (略) 为之 * 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 (略) 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 *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略) 处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略) (略)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 (略) (略) 辐射监测的; (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 * )未按规定对辐射 (略) 辐射安全培训的; ( * )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 *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 (略) 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未 (略) 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 (略) 门报告的,由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 款 (略) 罚。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未将 (略) 置 (略) (略) 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略) 置 (略) 门备案的,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罚 | 综合法规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造成领海基点及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或违反规定在海洋自 (略) 海洋工程 (略) 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略) 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 (略) 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 * )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 (略) 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 (略) 罚 | 水生态环境科、综合法规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略) (含6个子项) (略) (含6个子项) | 1.危 (略) 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 (略) (略) 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 (略) 置费用的,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2.水污染代为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 (略) 监测的; ( * ) (略) 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略) 防渗漏监测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3.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代为清除 | 《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 (略) (略) 门指定人员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承担。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4.流域生态破坏代为治理 | 《 (略) 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建 (略) 流域生态破坏治理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标准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略) (略) 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1 | 5.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略) 理 |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略) 置, (略) 置的; ( *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 (略) 置的; (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略) 置, (略) 置的。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略) 理能力 (略) 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对废 (略) 处理的; (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 (略) 所和生产放射 (略) 所, (略)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6. 土壤 (略) 、代为治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 (略) ,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土地复垦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2 | 查封、扣押(含3个子项) | 1.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 (略) 政强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 )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5.《环 (略) 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 * 的,环 (略) 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 (略) 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 (略) 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2.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略) 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3.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 (略) 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 (略) 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3 | 拍卖查封、扣押财物 | 《中华 (略) 政强制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略) (略) 政机关应当 (略) (略) 。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经 (略) 的, (略) 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 (略) 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
4 | 强制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 * 十 * 条第 * 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行政强制 | (略) (略) | 市级、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2 | 对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填报备案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环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采取抽查、 (略) 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 (略) 理: ( * ) (略) 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略) 罚; ( * )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 *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3 | 对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 (略) 门备案,并接受环 (略) 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4 | 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5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略) 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略) 门、 (略) 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行政监督检查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
6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 (略) 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环 (略) (略) (略) 理设施的出水水 (略) 监督检查。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同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略) 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第 * 款 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涉及海洋的,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7 | 海洋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1.《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略) 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 (略) 政区域内 * 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 * 条第 * 款 沿海县级以上地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8 | 定期和不定期对第 * 方治理企业的环境 (略) 检查 |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 * 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 * 〕 * 号) (十 *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第 * (略) 为和污染 (略) 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第 * 方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 (略) 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公布数据弄虚作假、多次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略) 为的第 * 方治理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将第 * 方治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9 |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 (略)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略) (略) 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 (略)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略) 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 (略)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 (略) 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生态保护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城 (略) 理设施的出水水 (略)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环 (略) (略) (略) 理设施的出水水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 (略) (略) 。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 (略) 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 (略) 门应当予以配合。 | 行政监督检查 | 大气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 | ||
*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 (略) 门、地方认 (略) 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大气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按照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 (略)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第 * 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行政监督检查 | 大气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 (略) 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 (略) 监测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水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行政监督检查 | 土壤生态环境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略) 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 行政监督检查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 (略) 理、 (略) 置等活动 (略) 监督检查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 (略) 理、 (略) 置等活动 (略)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备案的环境 (略) 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 〕4号)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 (略) 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 行政监督检查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略) (略) 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略) 政区域内的环境 (略) 审核和检查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 (略) (略) 政区域内的环境 (略) 审核和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 (略) 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行政监督检查 | 自然生态保护科、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接受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编制工作方案备案 | 《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原海洋工程环境影响 (略) 门备案。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2 | 接受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备案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在作业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备案。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3 |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略) (略) 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略) 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令第3号) 第 * 十 * 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 (略) 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4 | 接受海洋工程实施海上爆破作业的报告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海洋工程建设过 (略) 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 (略) 门, (略) 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 (略) 门。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5 | 接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报告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在海 (略) 或者 (略) 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 (略) 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报告。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6 | 接受 * 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及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的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排放 * 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 (略) (略) 门申报拥有的 * 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 * 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 * 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 (略) 政权力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7 | 接受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转运计划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 (略) 置措施等, (略) 在地和接收地生 (略) 门。 | (略) 政权力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8 | 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 (略) 在地生 (略) 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略) 政权力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 * 〕5号) 第 * 条 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 (略) 门 (略) 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1)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 公共服务 | (略) 市环 (略) | 市级、县级 | ||
2 |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 《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 * 〕5号) 第十 * 条 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 (略) 门 (略) 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 (略) 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 公共服务 | (略) 市环 (略) | 市级、县级 | ||
3 | 依法 (略) 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环境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服务 | 《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保障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 (略) 、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依法 (略) 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环境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服务,以便于公众知晓。 | 公共服务 | (略) (略) 、 (略) | 市级、县级 | ||
4 |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和建 (略) 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也可以责成 (略)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 (略) 门备案,并接受环 (略) 门的监督检查。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十 * 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备案。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5 | 入海排位口位置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 (略) 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备案。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
6 |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 〕4号) 第十 * 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 (略) 在地县级环 (略) 门备案。 第十 * 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的要求, (略) (略) 门备案。 (略) 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 (略) 门。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 * 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 * 条县级环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 (略) 门被调整为市级环 (略) (略) 的,由市级环 (略) (略) (略) 开展备案管理。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尚不构成犯罪 (略) 政处罚案件移 (略) 政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 (略) 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 (略)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建设项 (略) 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 (略) 的; (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略) 的; (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其他权责事项 |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2 | 对税务机关提请的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 (略) 复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 (略) 门交送的相关 (略) 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 (略) (略) 复核,生 (略) 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 * 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 (略) 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其他权责事项 |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3 |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1.《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略) 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 * 条第 * 款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良好地区以及重点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 其他权责事项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市级、县级 | ||
4 | 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会同同级人民政 (略) (略) (略) 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 (略) 门批准,并 (略) (略) 门 (略) (略) 门备案。 2.《 (略) 省水资源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 (略) (略) 门会同环境 (略) 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十条第 * 款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会同建设、水利、卫生、 (略) (略) 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其他权责事项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5 | 对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 * %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重新核定 | 《 (略) 省碳排放权 (略) 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者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 * %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 (略) 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 (略) 门应 (略) 重新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 (略) 门,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 (略) 门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 (略) 变更登记。 | 其他权责事项 | 大气环境科 | 市级 | ||
6 | 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林业 (略) 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7 |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 (略)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 其他权责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8 | 接受辐射工作单位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 款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 * 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9 | 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略) 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含9个子项) | 1.接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报告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 (略) 门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报告,同时上 (略) 。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2.对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省份的,及时通报相邻省份同级生 (略) 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 (略) 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 (略) 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 (略) 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9 9 | 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略) 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含9个子项) 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略) 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含9个子项) | 3.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的排查,按照规定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 (略) 门报告监测结果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 * 十 * 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 (略) 门报告监测结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4. (略) 置期间,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析、评估, (略) 置方案和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略) 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 (略) 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5.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根据本级人民 (略) 署, (略) 置措施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 (略) 署, (略) 置措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6. (略) 置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 (略) 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告上级生 (略) 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 (略) 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及时总结、 (略) 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 (略) 门报告。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7.根据本级 (略) 署,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在本级人民 (略) 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8.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提出 (略) 理意见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 (略) 理意见。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9.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 * 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 * 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 * 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 (略) 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按照要求开展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 * 要求, (略) 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含7个子项) | 1. (略) 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 (略) 门备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略) 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 (略) 门备案。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2.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措施的建议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生 (略) 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 (略) 门。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4.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略) 培训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条第 * 款 县级以上环 (略) 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 (略) 培训。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6.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7.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 (略)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 * 领导职 (略) 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 * 、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 (略) 置工作的信息。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接到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略) 门报告, (略) 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 (略) 门报告。环 (略)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略) 门。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接受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 (略) 在地县级以上环 (略) 门 (略) 门报告。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土壤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土壤监测(含4个子项) | 1.对建设 (略) 重点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十 * 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会同自 (略) 门对下列建设 (略) 重点监测: ( * )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 * )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 * )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 * ) (略) 生态环境、自 (略)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2.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略) 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略) 监测。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3.定期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 (略) 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定期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 (略) 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4.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 | 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制度,指导全 (略) 建设、队 * 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治理状况监测、预测预警。 |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县级以 (略) (略) 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 )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 * )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 * )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 * )依法组 (略) 络, (略) 络管理制度, (略) 管理; ( *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 (略) 与技术交流。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 | 市级、县级 | ||
* | 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 《 (略) 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略) 门, (略) 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其他权责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第 * 款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 * 级保护区和 * 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 * 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其他权责事项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县级 | ||
* | 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以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各级人民政 (略) 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 (略) 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突发环 (略) 理办法》( * 年制定) 第 * 条 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 (略) 门视情况组织 * 般突发环境 (略) 理。 上级环 (略) 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 (略) 门开展突发环 (略) 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 (略) 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 (略) 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 (略) 门。 下级环 (略) 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 * 级环 (略) (略) 理的,可以报请上 * 级环 (略) 门决定。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 * 号) 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 个等级。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 * 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十 *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 (略) (略) (略) 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 (略) 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年制定) 第十 *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 (略) (略) 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 (略) 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 其他权责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
* |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 (略)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门、 (略) 门 (略) (略) 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 第 * 条第( * )项 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 (略) 会公开,将 (略) (略) 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 * 次违法、处处受限。 3. (略)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 * 号) 第 * 条第( * )项 扩大参评企业范围。 (略) 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基础上,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基本覆盖当地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并推动更多的企业自愿参与。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展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略) (略) 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第 * 款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 (略) 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 (略) 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略) 会公布。 | 其他权责事项 |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 (略) | 市级、县级 | ||
* | (略) 理有关跨县(区、市)的环境污染问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修订) 第 * 十条 (略) 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 * 规划、统 * 标准、统 * 监测、统 * 的防治措施。 2.《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十 * 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共同上 * 级人民政 (略) (略) (略) 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人民政 (略) (略) 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核辐射监管科(应急科)、 (略) 市环境应急 (略) | 市级、县级 | ||
* | 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 (略) 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 年修订) 第 * 条第 * 款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其他权责事项 | 水生态环境科 | 市级、沿海县级 | 委托市海洋与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等相关执法职责 | |
* | 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核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 其他权责事项 | 行政审批科 | 市级、县级 | ||
* | 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 (略) 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 (略) 门应当 (略) 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 (略) 会公布。 | 其他权责事项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市级 | ||
* | 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 (略) 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略) 门确定, (略) 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第 * 款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略) 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略) 门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年制定) 第 * 十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 (略) 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4.《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 * 〕 * 号) 第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 (略) 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 (略) 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制定) 第 * 条第 * 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 (略)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 其他权责事项 | 监测科技与辐射监管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行政审批科 | 市级 |
(略) (略) 办公室 * 日印发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