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新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略) 区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进 * 步加强我区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 (略) 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 (略) 为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 (略) 称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以村(社区)集体自有资金, (略) 门划拨的各项资金,区、乡镇投资、村(社区)配套等实施的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项目。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关于进 * 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洛开财〔 * 〕7号)、《关于进 * 步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的通知》(洛开财〔 * 〕6号)、《 (略) 关于转发〈 (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洛开财〔 * 〕6号) (略) 。
第 * 条 (略) 乡(街道)级指导监督,村(社区)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 * 条 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建设、 (略) 门的总体要求,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以及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建设、 * 事 * 议的原则。
第 * 条 村(社区) (略) 委 (略) (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村(社区) (略) (以下简称“村监委”) (略) 政村(社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监督。乡镇(街道)纪委、政府办、农村集 (略) 门办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
第 * 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 * 条 各类村(社区)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项目 (略) “ * 议两公开”制度,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方式决定承包人的,应将决定承包人结果报乡镇(街道)、 (略) 工 (略) 门备案, (略) 涉及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等 (略) (略) 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 * ) * 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应当由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 * ) * 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应经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项目预算、决算资金应经第 * 方机构评审。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决定工程承包人。并将结果公示。
( * )施工单项合同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项目, (略) 组织或委 (略) 公开招投标决定承包人,并将结果公示。项目预算、决算资金应经第 * 方机构评审。
( * ) * 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第 * 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公开招投标。开标前需项目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或管委会联席办公会议纪要)、资金来源证明, (略) 办申请备案。
第 * 条 (略) 在村应将项目决议、设计、预算等 (略) 在乡镇备案。乡镇(街道) (略) 门对上报备案的材料如有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略) 在村根据乡镇(街道) (略) 门意见对 (略) 修改、完善。
第 * 条 实行公开招投标, (略) 。
第 * 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和签订工程廉政保证书,并 (略) 门备案。
第十条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 章 项目施工和监督
第十 * 条工程项目 * 般应选择有资质的 (略) 工程监理。
(略) 在村(社区)在项目开工前,应经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组建由村(社区)监委主任任组长,村民(社区居民)代表、村(社区)监委成员、懂技术的村民等3-5人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对工程建设进度、安全、 (略) 日常巡查,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价款支 (略) 检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村(社区)监委主任应召集2/3以上管理小组成员有计划 (略) 进行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作为工程验收、质量安全、价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 * 条 涉及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及其它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增减的内容,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 (略) 在村(社区)组织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除村(社区)监委主任以外,至少1名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列席)确定,向乡镇(街道) (略) 门备案。变更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项目,按照本指导意见第 * 章、 (略) 。
第十 * 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 (略) 在村(社区)提交工程申请竣工报告, (略) 在村(社区)必须向乡镇(街道) (略) 门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乡镇(街道) (略) 门人员、驻村(社区)干部、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组成的工程验收组按照工程的合同、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和要求对 (略) 验收,并公开验收结果。
第十 * 条拨付村(社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 (略) 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十 * 条乡镇(街道)、村(社区)两 (略) 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 (略) 会监督。
第十 * 条村(社区)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 (略) 属村(社区)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十 * 条各项村(社区)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社区) * 议两公开资料、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 (略) 同时也应妥善保存,以 (略) 门督察和检查。
第 * 章 回避原则
第十 * 条 村(社区)两委、村(社区)监委班子和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本人和配偶以及其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不得以竞标、挂靠、分包等形式直接或变相承包、承建、承揽由本村组织集体出资,以集体名义对外发包在本村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十 * 条村(社区)两委、村(社区)监委班子成员应充分尊重工程承包方在材料、设备采购上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承包方采 (略) 需材料、设备等。
第 * 章责任和追究
第 * 十条各村(社区) (略) 书记是项目第 * 责任人。村(社区)委会主任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村(社区) (略) 主任对项目负直接监督责任。
第 * 十 * 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 * 经查实 (略) 收回并追究涉案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对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或者故意漏项缺项、报小建大、高估冒算等造成项目超预算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 十 * 条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等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 十 (略) 上查 * 级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村(社区)级工程项目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除追究村(社区) (略) 书记、村(社区)主任、村(社区) (略) 主任责任外,还要层层追究乡镇(街道)工 (略) 门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 * 十 * 条 乡镇(街道)干部和村(社区)两委、监委班子成员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故意 (略) (略) 职责, (略) 投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 (略) (略) 职责若干规定》给予相应问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略) 为记录。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 (略)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略) 理。
(略) 、 (略)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理。
(略) 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 (略) 为, * 经发现的, * 律移 (略) 门实施纪律审查,情节严重的直接移 (略) 理。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乡镇(街道) (略) 门和乡镇(街道) (略) 门投诉。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意见由区住房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条本意见的规定与《 (略) 高 (略) 关于印发 (略)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开办〔 * 〕 * 号)第 * 十 * 条不 * 致地方,遵照本 (略) 。
第 * 十 * 条本意见自发 (略) ,试行期为 * 年。
(略) 区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进 * 步加强我区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 (略) 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 (略) 为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 (略) 称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以村(社区)集体自有资金, (略) 门划拨的各项资金,区、乡镇投资、村(社区)配套等实施的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项目。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关于进 * 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洛开财〔 * 〕7号)、《关于进 * 步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的通知》(洛开财〔 * 〕6号)、《 (略) 关于转发〈 (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洛开财〔 * 〕6号) (略) 。
第 * 条 (略) 乡(街道)级指导监督,村(社区)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 * 条 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建设、 (略) 门的总体要求,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以及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建设、 * 事 * 议的原则。
第 * 条 村(社区) (略) 委 (略) (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村(社区) (略) (以下简称“村监委”) (略) 政村(社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监督。乡镇(街道)纪委、政府办、农村集 (略) 门办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
第 * 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 * 条 各类村(社区)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项目 (略) “ * 议两公开”制度,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方式决定承包人的,应将决定承包人结果报乡镇(街道)、 (略) 工 (略) 门备案, (略) 涉及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等 (略) (略) 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 * ) * 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应当由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 * ) * 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应经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项目预算、决算资金应经第 * 方机构评审。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决定工程承包人。并将结果公示。
( * )施工单项合同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项目, (略) 组织或委 (略) 公开招投标决定承包人,并将结果公示。项目预算、决算资金应经第 * 方机构评审。
( * ) * 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第 * 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公开招投标。开标前需项目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或管委会联席办公会议纪要)、资金来源证明, (略) 办申请备案。
第 * 条 (略) 在村应将项目决议、设计、预算等 (略) 在乡镇备案。乡镇(街道) (略) 门对上报备案的材料如有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略) 在村根据乡镇(街道) (略) 门意见对 (略) 修改、完善。
第 * 条 实行公开招投标, (略) 。
第 * 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和签订工程廉政保证书,并 (略) 门备案。
第十条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 章 项目施工和监督
第十 * 条工程项目 * 般应选择有资质的 (略) 工程监理。
(略) 在村(社区)在项目开工前,应经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组建由村(社区)监委主任任组长,村民(社区居民)代表、村(社区)监委成员、懂技术的村民等3-5人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对工程建设进度、安全、 (略) 日常巡查,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价款支 (略) 检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村(社区)监委主任应召集2/3以上管理小组成员有计划 (略) 进行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作为工程验收、质量安全、价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 * 条 涉及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及其它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增减的内容,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 (略) 在村(社区)组织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除村(社区)监委主任以外,至少1名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列席)确定,向乡镇(街道) (略) 门备案。变更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项目,按照本指导意见第 * 章、 (略) 。
第十 * 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 (略) 在村(社区)提交工程申请竣工报告, (略) 在村(社区)必须向乡镇(街道) (略) 门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乡镇(街道) (略) 门人员、驻村(社区)干部、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组成的工程验收组按照工程的合同、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和要求对 (略) 验收,并公开验收结果。
第十 * 条拨付村(社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 (略) 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十 * 条乡镇(街道)、村(社区)两 (略) 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 (略) 会监督。
第十 * 条村(社区)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 (略) 属村(社区)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十 * 条各项村(社区)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社区) * 议两公开资料、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 (略) 同时也应妥善保存,以 (略) 门督察和检查。
第 * 章 回避原则
第十 * 条 村(社区)两委、村(社区)监委班子和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本人和配偶以及其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不得以竞标、挂靠、分包等形式直接或变相承包、承建、承揽由本村组织集体出资,以集体名义对外发包在本村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十 * 条村(社区)两委、村(社区)监委班子成员应充分尊重工程承包方在材料、设备采购上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承包方采 (略) 需材料、设备等。
第 * 章责任和追究
第 * 十条各村(社区) (略) 书记是项目第 * 责任人。村(社区)委会主任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村(社区) (略) 主任对项目负直接监督责任。
第 * 十 * 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 * 经查实 (略) 收回并追究涉案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对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或者故意漏项缺项、报小建大、高估冒算等造成项目超预算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 十 * 条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等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 十 (略) 上查 * 级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村(社区)级工程项目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除追究村(社区) (略) 书记、村(社区)主任、村(社区) (略) 主任责任外,还要层层追究乡镇(街道)工 (略) 门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 * 十 * 条 乡镇(街道)干部和村(社区)两委、监委班子成员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故意 (略) (略) 职责, (略) 投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 (略) (略) 职责若干规定》给予相应问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略) 为记录。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 (略)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略) 理。
(略) 、 (略)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理。
(略) 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 (略) 为, * 经发现的, * 律移 (略) 门实施纪律审查,情节严重的直接移 (略) 理。
(略) 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乡镇(街道) (略) 门和乡镇(街道) (略) 门投诉。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意见由区住房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条本意见的规定与《 (略) 高 (略) 关于印发 (略)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开办〔 * 〕 * 号)第 * 十 * 条不 * 致地方,遵照本 (略) 。
第 * 十 * 条本意见自发 (略) ,试行期为 * 年。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