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根 (略) 、 (略)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 〕4号)和 * 川省自然资源厅、 * 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 * 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 * 〕3号)文件精神,为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形成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 * 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明确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职责
村级集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经营者协商用地。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略) ,公告时间不少于 * 天。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负责其辖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选址、用地协议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备案信息交至县自然 (略) 、 (略) 。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反“ * 不得”、“ * 禁止”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
县自然 (略) 。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引导经营者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涉及设施农用地拟用地范围内确难避免的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川自然资规〔 * 〕3号文件要求,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自然 (略) ,由县自然 (略) 会同 (略) 在 * 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 (略) (略) 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由县自然 (略) 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确保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与 (略) 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 (略) 认定,对 (略) 管理和验收。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法 (略) 。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略)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略) 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略)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法 (略) 。会 (略) 等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年度督查工作。
(略) 。加强 (略) 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与县自然 (略) 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 (略) 认定,对 (略) 管理和验收。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县自然 (略)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略) 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略) 。配合县自然 (略) 等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年度督查工作。
(略) 市安 (略) 。负责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及可能造成的 (略) 审查。
* 、合理确定范围和规模
( * )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严格按 (略) 、 (略)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 〕4号)和 * 川省自然资源厅、 * 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 * 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 * 〕3号)文件规定的用地类型确定范围。
( *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 (略) 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 * 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 * 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 * 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 * 亩。为种植生产服务 (略)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 * 平方米以内”。柠檬、花椒种植等辅助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参照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 (略) 。
( *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 (略) 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 %以内,最多不超过 * 亩,但生猪养殖不受 * 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 * 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 * 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 、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 * )初步选址
经营者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提出拟用地书面申请(用于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需提供作物种植的土地流转合同),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组织乡镇(街道) (略) 、 (略) 、 (略) 、 (略) (养殖类) (略) (略) 初步选址,选址须满足环保要求,避让基本农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禁养区限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场镇规划区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 * )拟定建设方案
(略) 拟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由村委会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 (略) ,公告时间不少于 * 天。
( * )签订 * 方协议
(略) 期满无异议的,且经环评备案或取得环评报告后,与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用地者和被用地村集体组织签订 * 方协议(需附与原土地承包人签订的针对设施用地的流转合同)。由村委会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 (略) ,公告时间不少于 * 天。 * 方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 * )勘测定界图
由经营者根据选址情况,自 (略) 制作拟建设位置的勘测定界纸质和 * 坐标系电子图纸。勘测定界图需明确拟建设范围、用地类型、用地规模等。
( * )初步会签意见
根据勘测定界图,由乡镇(街道) (略) 、 (略) 、 (略) 、 (略) (养殖类)在设施农用地上签具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需明确拟建设用地地址、规模、用地类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林地,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禁养区限养区、场镇规划区范围内。
( * )备案
(略) 需资料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申请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 (略) (略) 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备案。
备案完成后经营者按要求统 * 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 (略) 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 * )备案资料汇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建立设施农用地备案台账,且在完成用地备案后 *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含 * 坐标图电子文档)提交至县自然 (略) 、 (略) 存档备查。
*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 * )设施农业地备案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负责组织设施农业用地施工定点放线、工程监管、竣工验收、日常使用等全程监管,确保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县自然 (略) 、 (略) 、 (略) 市安 (略) (略) 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用地健康发展。
( *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要遵循“ * 不得、 * 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 * )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要依法 (略) 。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用地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占耕地用于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经营者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须向 (略) 自然资 (略) 缴纳 * 元/平方米复耕(复垦)费, (略) 自然 (略) 对复耕(复垦) (略) 财政专户管理。经营者须在设施农业用地终止用地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复耕(复垦)协议等规定完成复耕(复垦)。经营者按时按要求完成复耕(复垦)的,土地复耕(复垦)费退还给经营者,未按时复耕(复垦)或复耕(复垦)不到位的,其缴纳的复耕(复垦)费不予退还,由自 (略) 门代为组织复耕(复垦)。
( *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失职的,按照 (略) 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 (略) 理。
该通知自发布日起实施,通知发布前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仍由县自然 (略) 负责,通知发布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负责。 (略) 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 (略) 。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 (略) 备案。
附件:1. 设施 (略) 需资料
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范本)
3. 农业设施用地 * 方协议
4. 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试行)
5. 《 (略) (略)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 〕4号)
6. 《 * 川省自然资源厅 * 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 * 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 * 〕3号)
7.《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略) 人民政府
* 日
相关附件: | 附件1—7.doc |
根 (略) 、 (略)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 〕4号)和 * 川省自然资源厅、 * 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 * 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 * 〕3号)文件精神,为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形成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 * 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明确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职责
村级集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经营者协商用地。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略) ,公告时间不少于 * 天。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负责其辖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选址、用地协议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备案信息交至县自然 (略) 、 (略) 。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反“ * 不得”、“ * 禁止”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
县自然 (略) 。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引导经营者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涉及设施农用地拟用地范围内确难避免的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川自然资规〔 * 〕3号文件要求,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自然 (略) ,由县自然 (略) 会同 (略) 在 * 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 (略) (略) 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由县自然 (略) 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确保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与 (略) 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 (略) 认定,对 (略) 管理和验收。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法 (略) 。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略)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略) 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略)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法 (略) 。会 (略) 等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年度督查工作。
(略) 。加强 (略) 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与县自然 (略) 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 (略) 认定,对 (略) 管理和验收。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县自然 (略)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略) 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略) 。配合县自然 (略) 等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年度督查工作。
(略) 市安 (略) 。负责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及可能造成的 (略) 审查。
* 、合理确定范围和规模
( * )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严格按 (略) 、 (略)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 〕4号)和 * 川省自然资源厅、 * 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 * 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 * 〕3号)文件规定的用地类型确定范围。
( *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 (略) 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 * 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 * 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 * 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 * 亩。为种植生产服务 (略)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 * 平方米以内”。柠檬、花椒种植等辅助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参照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 (略) 。
( *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 (略) 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 %以内,最多不超过 * 亩,但生猪养殖不受 * 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 * 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 * 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 、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 * )初步选址
经营者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提出拟用地书面申请(用于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需提供作物种植的土地流转合同),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组织乡镇(街道) (略) 、 (略) 、 (略) 、 (略) (养殖类) (略) (略) 初步选址,选址须满足环保要求,避让基本农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禁养区限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场镇规划区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 * )拟定建设方案
(略) 拟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由村委会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 (略) ,公告时间不少于 * 天。
( * )签订 * 方协议
(略) 期满无异议的,且经环评备案或取得环评报告后,与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用地者和被用地村集体组织签订 * 方协议(需附与原土地承包人签订的针对设施用地的流转合同)。由村委会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 (略) ,公告时间不少于 * 天。 * 方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 * )勘测定界图
由经营者根据选址情况,自 (略) 制作拟建设位置的勘测定界纸质和 * 坐标系电子图纸。勘测定界图需明确拟建设范围、用地类型、用地规模等。
( * )初步会签意见
根据勘测定界图,由乡镇(街道) (略) 、 (略) 、 (略) 、 (略) (养殖类)在设施农用地上签具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需明确拟建设用地地址、规模、用地类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林地,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禁养区限养区、场镇规划区范围内。
( * )备案
(略) 需资料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申请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 (略) (略) 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备案。
备案完成后经营者按要求统 * 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 (略) 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 * )备案资料汇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建立设施农用地备案台账,且在完成用地备案后 *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含 * 坐标图电子文档)提交至县自然 (略) 、 (略) 存档备查。
*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 * )设施农业地备案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负责组织设施农业用地施工定点放线、工程监管、竣工验收、日常使用等全程监管,确保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县自然 (略) 、 (略) 、 (略) 市安 (略) (略) 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用地健康发展。
( *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要遵循“ * 不得、 * 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 * )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要依法 (略) 。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用地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占耕地用于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经营者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须向 (略) 自然资 (略) 缴纳 * 元/平方米复耕(复垦)费, (略) 自然 (略) 对复耕(复垦) (略) 财政专户管理。经营者须在设施农业用地终止用地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复耕(复垦)协议等规定完成复耕(复垦)。经营者按时按要求完成复耕(复垦)的,土地复耕(复垦)费退还给经营者,未按时复耕(复垦)或复耕(复垦)不到位的,其缴纳的复耕(复垦)费不予退还,由自 (略) 门代为组织复耕(复垦)。
( *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失职的,按照 (略) 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 (略) 理。
该通知自发布日起实施,通知发布前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仍由县自然 (略) 负责,通知发布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负责。 (略) 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 (略) 。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 (略) 备案。
附件:1. 设施 (略) 需资料
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范本)
3. 农业设施用地 * 方协议
4. 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试行)
5. 《 (略) (略)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 〕4号)
6. 《 * 川省自然资源厅 * 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 * 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 * 〕3号)
7.《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略) 人民政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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