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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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 (略) 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 * 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 * 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 * )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 * 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 (略) ,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略) 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 * )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 (略) 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 (略) 有符合条件的 (略)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 (略) 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 (略) 乡、 (略) 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 (略) 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 *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 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 (略) 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 (略) 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 (略) 会发展情况, (略) 政区域内相对统 * 的区域标准, (略) 乡差距、区域差距。

  ( *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 (略) 乡居民都有权直 (略)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略)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 (略) )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 * 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组织村(居) (略) 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 (略) 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 (略) 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 * %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 (略) 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 (略) )、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 (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 * 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 (略) )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 (略) 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 (略) 最低 (略) 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 * )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 (略) 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 (略) 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 (略) 会保障、 (略) 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 (略) 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 (略) 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 (略) 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略) (略) 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 * * ”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 *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 无人员”,可每年核查 * 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 * 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略) 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 *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略) 、 (略) (略) 门对全国最低生活 (略) 重点抽查。财政、审计、 (略) 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 (略) 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 (略) 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 (略) (略) 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略) 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略) 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 *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 (略) 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 * 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 (略) 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 * 日内办结;信访人 (略) 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 日内 (略) 政机 (略) 政机关复查,收到 (略) 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 日内向复查机 (略) 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 (略) 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 * 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略) 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略) 或者省级人 (略) 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 (略) 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 (略) 门直接督办。

( * )加强最低生活 (略) 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略) 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 (略) 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 (略) 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略) 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略) 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 、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 (略)

  ( * )加强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略) )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略) 、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略) 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 )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 (略) (略) 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 * 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 (略) 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 )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略) 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加强组织领导,进 * 步落实管理责任

  ( * )加强组织领导。进 * 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 (略) 会救助工作机制。 (略) (略) (略) 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 (略) 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 (略) 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略) 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 (略) 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 (略) (略) 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 * )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 (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 (略) 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 (略) 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 (略) 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略) 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略) (略) 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 * )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 (略) 会影响的 (略) 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 (略) 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 (略) 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 (略) 理。对无理取闹、采用 (略) 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 (略) 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 (略) 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略)

*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 (略) 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 * 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 * 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 * )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 * 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 (略) ,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略) 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 * )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 (略) 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 (略) 有符合条件的 (略)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 (略) 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 (略) 乡、 (略) 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 (略) 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 *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 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 (略) 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 (略) 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 (略) 会发展情况, (略) 政区域内相对统 * 的区域标准, (略) 乡差距、区域差距。

  ( *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 (略) 乡居民都有权直 (略)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略)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 (略) )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 * 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组织村(居) (略) 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 (略) 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 (略) 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 * %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 (略) 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 (略) )、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 (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 * 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 (略) )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 (略) 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 (略) 最低 (略) 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 * )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 (略) 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 (略) 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 (略) 会保障、 (略) 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 (略) 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 (略) 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 (略) 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略) (略) 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 * * ”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 *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 无人员”,可每年核查 * 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 * 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略) 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 *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略) 、 (略) (略) 门对全国最低生活 (略) 重点抽查。财政、审计、 (略) 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 (略) 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 (略) 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 (略) (略) 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略) 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略) 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 *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 (略) 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 * 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 (略) 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 * 日内办结;信访人 (略) 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 日内 (略) 政机 (略) 政机关复查,收到 (略) 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 日内向复查机 (略) 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 (略) 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 * 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略) 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略) 或者省级人 (略) 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 (略) 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 (略) 门直接督办。

( * )加强最低生活 (略) 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略) 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 (略) 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 (略) 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略) 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略) 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 、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 (略)

  ( * )加强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略) )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略) 、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略) 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 )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 (略) (略) 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 * 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 (略) 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 )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略) 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加强组织领导,进 * 步落实管理责任

  ( * )加强组织领导。进 * 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 (略) 会救助工作机制。 (略) (略) (略) 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 (略) 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 (略) 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略) 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 (略) 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 (略) (略) 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 * )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 (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 (略) 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 (略) 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 (略) 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略) 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略) (略) 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 * )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 (略) 会影响的 (略) 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 (略) 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 (略) 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 (略) 理。对无理取闹、采用 (略) 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 (略) 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 (略) 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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