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 (略) (略) 时间: *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涉及身份信息变更的需提供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 不动产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略) 市 (略) | (略) 门、 (略) 门 | 申请 (略) (略) 、 (略) 开具 |
2 | 涉税证明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略) 市 (略) | (略) 门 | 申请 (略) (略) * 楼税务窗口开具 |
不动产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 (略) 条例》(财法字[ * ] * 号)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 |||||
3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其农户家庭成员信息材料 | 宅基地使 (略) 有权转移(互换)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3.3“集体经济 (略) 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略) 《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 〕 * 号)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和填写说明》第 * 点第( * )项:“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姓名,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 (略) 市 (略)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申请 (略) 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 |
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承包法》第十 * 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 * 十 *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 (略) 家庭成员列入。 (略) 《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 〕 * 号)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和填写说明》第 * 点第( * )项:“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姓名,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第(十 * )项第3小点:“土地承包经营权(3)家庭承包方式的共有人情况:填写依法共同 (略) 登记土地承 (略) 有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情况。” | (略) 市 (略)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申请 (略) 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 | ||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承包法》第 * 十 * 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 (略) (略) 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 (略) 终止。” | (略) 市 (略)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申请 (略) 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 | ||
4 | 本集体经济组织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 | (略) 有权转移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 (略) 有权转移,申 (略) 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互换、调整协议 (略) 有权转移的材料;( * )本集体经济组织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 | (略) 市 (略) | 村集体经济 (略) | 申请 (略) 在地村集体经济 (略) 开具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 经营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略) 有权和使用权申请首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 * 条:“ (略) 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 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 (略)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略) 有权和使用权。” | |||||
5 | 地址证明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关于开展标准地址 * 维码联合管理应用工作的通知》(岩公综﹝ * 号) | (略) 市 (略) | (略) 、 (略) 提供地址 * 维码 | 申请 (略) (略) 、居委会开具, (略) 提供地址 * 维码 |
不动产转移登记 |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
6 | (略) 为能力 (略) 为能力人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个人 * 手房买卖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 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略) 市 (略) | 居(村)委会、法院 | 申请 (略) 在地居(村)委会或新 (略) 开具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个人自建房、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赠与、交换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 |||||
7 | 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个人 * 手房买卖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 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略) 市 (略) | 自持 |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个人自建房、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赠与、交换登记) | ||||||
8 |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根据《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 * 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按照出让 (略) 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 (略) 有权证书。” | (略) 市 (略) | (略) 、工业园管委会 | 申请人至有资质的 (略) 出具,工业园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出具 |
9 |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 (略) 市 (略) | (略) 门 | |
* |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提供利害关系证明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 (略) 门、自持 | ||
* |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1.4“……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在权利人出具的书面材料中,是否已明确同意更正的意思表示……” | (略) 市 (略) | (略) 门、自持 | |
* | 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 异议登记注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2.3“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 (略)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 (略) 市 (略) | (略) | 申请 (略) 开具 |
* | 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 * 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 )地役权期限届满;( *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 * 人;( *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 )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 (略) 市 (略) | (略) 门 |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 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 )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 )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 )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 )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 )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略) 市 (略) | (略) 门、自持 | |
* | 证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材料 |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 )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 )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略) 市 (略) | (略) 门、自持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 (略) (略) 时间: *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涉及身份信息变更的需提供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 不动产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略) 市 (略) | (略) 门、 (略) 门 | 申请 (略) (略) 、 (略) 开具 |
2 | 涉税证明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略) 市 (略) | (略) 门 | 申请 (略) (略) * 楼税务窗口开具 |
不动产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 (略) 条例》(财法字[ * ] * 号)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 |||||
3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其农户家庭成员信息材料 | 宅基地使 (略) 有权转移(互换)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3.3“集体经济 (略) 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略) 《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 〕 * 号)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和填写说明》第 * 点第( * )项:“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姓名,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 (略) 市 (略)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申请 (略) 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 |
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承包法》第十 * 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 * 十 *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 (略) 家庭成员列入。 (略) 《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 * 〕 * 号)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和填写说明》第 * 点第( * )项:“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姓名,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第(十 * )项第3小点:“土地承包经营权(3)家庭承包方式的共有人情况:填写依法共同 (略) 登记土地承 (略) 有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情况。” | (略) 市 (略)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申请 (略) 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 | ||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承包法》第 * 十 * 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 (略) (略) 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 (略) 终止。” | (略) 市 (略)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申请 (略) 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 | ||
4 | 本集体经济组织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 | (略) 有权转移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 (略) 有权转移,申 (略) 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互换、调整协议 (略) 有权转移的材料;( * )本集体经济组织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 | (略) 市 (略) | 村集体经济 (略) | 申请 (略) 在地村集体经济 (略) 开具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 经营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略) 有权和使用权申请首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 * 条:“ (略) 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 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 (略)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略) 有权和使用权。” | |||||
5 | 地址证明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关于开展标准地址 * 维码联合管理应用工作的通知》(岩公综﹝ * 号) | (略) 市 (略) | (略) 、 (略) 提供地址 * 维码 | 申请 (略) (略) 、居委会开具, (略) 提供地址 * 维码 |
不动产转移登记 |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
6 | (略) 为能力 (略) 为能力人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个人 * 手房买卖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 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略) 市 (略) | 居(村)委会、法院 | 申请 (略) 在地居(村)委会或新 (略) 开具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个人自建房、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赠与、交换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 |||||
7 | 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个人 * 手房买卖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 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略) 市 (略) | 自持 | |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个人自建房、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赠与、交换登记) | ||||||
8 |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根据《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 * 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按照出让 (略) 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 (略) 有权证书。” | (略) 市 (略) | (略) 、工业园管委会 | 申请人至有资质的 (略) 出具,工业园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出具 |
9 |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 (略) 市 (略) | (略) 门 | |
* |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提供利害关系证明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 (略) 门、自持 | ||
* |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1.4“……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在权利人出具的书面材料中,是否已明确同意更正的意思表示……” | (略) 市 (略) | (略) 门、自持 | |
* | 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 异议登记注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2.3“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 (略)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 (略) 市 (略) | (略) | 申请 (略) 开具 |
* | 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 * 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 )地役权期限届满;( *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 * 人;( *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 )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 (略) 市 (略) | (略) 门 |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 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 )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 )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 )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 )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 )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略) 市 (略) | (略) 门、自持 | |
* | 证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材料 |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 《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 )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 )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略) 市 (略) | (略) 门、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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