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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 根据 * 日《 (略) 关于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 次修订 根据 * 日《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 次修订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维护 (略) 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略) 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 * 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 * 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 * 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略) 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 * 条 国家鼓励道路 (略)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 (略) 。
第 * 条 (略) (略) 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 * 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 * 节 客 运
第 * 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有符合本条例第 * 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 (略) 点方案。
第 * 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年龄不超过 * 周岁;
(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 (略) 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从事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内跨2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 *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从事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 * 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 (略) (略) 门决定。
第十 * 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 (略) 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 * 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 (略) 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 (略) 供求状况。
第十 * 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 * 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 * 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 * 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 (略) 为。
第十 * 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 * 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 * 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 * 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 * 节 货 运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有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 * 十 * 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年龄不超过 * 周岁;
( *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 * )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略) 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 *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 * 十 * 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货 (略) 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 * 十 * 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 (略) 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 (略) 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 * 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 * 十 * 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 * 十 * 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 * 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 * 十 * 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 (略) 置措施等内容。
第 * 十 * 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的统 * 调度、指挥。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略) 处罚。
第 * 十 * 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 * 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 * 十 * 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经验收 (略) (场);
( * )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相应的 (略) 地;
( *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 *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 *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 *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 *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 * 十 * 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 * 十条 (略) (场)经营 (略) (略) 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 (略) 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 (略) 。
(略) (场)经营者应当公 (略) (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 (略) 从事经营活动。
(略) (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略) (场)卫生、清洁;不 (略) (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 * 十 * 条 道 (略) (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 (略) 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略) 、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 (略) (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 (略) 乘车。
第 * 十 * 条 道 (略) (场)经营者应 (略) (略) 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 * 十 * 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略) 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 * 十 * 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略) * 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 (略) 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 (略) 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 * 十 *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 (略) (略) 门规定的 (略) 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 * 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 * 十 * 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 * )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略) (略) 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 (略) 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 * 十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 (略) 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 * 十 * 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 * 章 执法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略) * 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略) 职务。
第 * 十 * 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略) 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略) 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 (略)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 (略) 职务时,应 (略) 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略) (略) 举报。 (略) 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略) 门收到举报后,应当 (略) 。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 (略) 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 (略) 所、客 (略) 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略) 监督检查时,不得随 (略) 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略) 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 (略)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不按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略) 驶的;
( *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 (略) 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 (略)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场)经营者擅自改 (略) (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 (略) 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 (略) 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 (略) 政许可的;
( *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 * ) (略) (略) 的;
( * )违反规定拦截、 (略) 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 *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 *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略) 为。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内地 (略) 政区、 (略) 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 (略) 。
第 * 十 * 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 (略) 、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 * 十 * 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核定。
第 * 十 * 条 出 (略) 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 (略) 另行规定。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7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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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 根据 * 日《 (略) 关于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 次修订 根据 * 日《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 次修订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维护 (略) 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略) 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 * 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 * 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 * 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略) 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 * 条 国家鼓励道路 (略)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 (略) 。
第 * 条 (略) (略) 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 * 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 * 节 客 运
第 * 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有符合本条例第 * 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 (略) 点方案。
第 * 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年龄不超过 * 周岁;
(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 (略) 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从事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内跨2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 *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从事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 * 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 (略) (略) 门决定。
第十 * 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 (略) 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 * 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 (略) 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 (略) 供求状况。
第十 * 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 * 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 * 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 * 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 (略) 为。
第十 * 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 * 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 * 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 * 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 * 节 货 运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有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 * 十 * 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年龄不超过 * 周岁;
( *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 * )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略) 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 *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 * 十 * 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货 (略) 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 * 十 * 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 (略) 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 (略) 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 * 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 * 十 * 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 * 十 * 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 * 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 * 十 * 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 (略) 置措施等内容。
第 * 十 * 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的统 * 调度、指挥。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略) 处罚。
第 * 十 * 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 * 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 * 十 * 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经验收 (略) (场);
( * )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相应的 (略) 地;
( *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 *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 *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 *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 *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 * 十 * 条 申请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 * 十条 (略) (场)经营 (略) (略) 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 (略) 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 (略) 。
(略) (场)经营者应当公 (略) (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 (略) 从事经营活动。
(略) (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略) (场)卫生、清洁;不 (略) (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 * 十 * 条 道 (略) (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 (略) 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略) 、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 (略) (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 (略) 乘车。
第 * 十 * 条 道 (略) (场)经营者应 (略) (略) 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 * 十 * 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略) 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 * 十 * 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略) * 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 (略) 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 (略) 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 * 十 * 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 (略) (略) 门规定的 (略) 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 * 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 * 十 * 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 * )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 * 十 * 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略) (略) 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 (略) 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 * 十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 (略) 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 * 十 * 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 * 章 执法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略) * 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略) 职务。
第 * 十 * 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略) 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略) 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 (略)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 (略) 职务时,应 (略) 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略) (略) 举报。 (略) 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略) 门收到举报后,应当 (略) 。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 (略) 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 (略) 所、客 (略) 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略) 监督检查时,不得随 (略) 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略) 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 * 十 *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 (略) 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略)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略)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不按 (略)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略) 驶的;
( *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 (略) 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 (略)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 (略) 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场)经营者擅自改 (略) (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 (略) 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元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元的,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 (略) 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 (略) 政许可的;
( *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 * ) (略) (略) 的;
( * )违反规定拦截、 (略) 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 *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 *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略) 为。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内地 (略) 政区、 (略) 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 (略) 。
第 * 十 * 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 (略) 、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 * 十 * 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 * 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核定。
第 * 十 * 条 出 (略) 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 (略) 另行规定。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7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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