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于 * 日 (略)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9 (略) 。
部长
* 日
附件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 * 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 (略) (略) 政处罚、 (略) 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 * 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 * 条 环 (略) 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 (略) 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 条 环 (略) 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 * )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 *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 * )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 * ) (略) 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 * 条 环 (略) 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 (略) 说明。 (略) 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 (略) 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 * 条 环 (略) 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 (略) 站、 (略) 。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 (略) 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第 * 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略) , (略) 听证。
环 (略) 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 (略) 。
第 * 条 环 (略) 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 (略) 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环境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环 (略) 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 (略) (略) 会监督。
第十 * 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 (略) 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 9”环保举报热线、 (略) 等途径,向环 (略) 门举报。
第十 * 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 (略) (略) 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 * 条 接受举报的环 (略) 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 (略)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 * 条 接受举报的环 (略) 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 * 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 (略) (略) 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第十 * 条 环 (略) 门可以通 (略)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 (略) 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 * 条 环 (略) 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 (略) 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 (略) 会风尚。
第十 * 条 环 (略) 门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 (略) 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十 * 条 法律、法规 (略) (略) 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条 本办法自 * 年9 (略) 。
(略) (略) 有限公司
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传人:陈瑞雪
核对人:吴琨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于 * 日 (略)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9 (略) 。
部长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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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 * 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 (略) (略) 政处罚、 (略) 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 * 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 * 条 环 (略) 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 (略) 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 条 环 (略) 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 * )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 *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 * )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 * ) (略) 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 * 条 环 (略) 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 (略) 说明。 (略) 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 (略) 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 * 条 环 (略) 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 (略) 站、 (略) 。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 (略) 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第 * 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略) , (略) 听证。
环 (略) 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 (略) 。
第 * 条 环 (略) 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 (略) 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环境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环 (略) 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 (略) (略) 会监督。
第十 * 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 (略) 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 9”环保举报热线、 (略) 等途径,向环 (略) 门举报。
第十 * 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 (略) (略) 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 * 条 接受举报的环 (略) 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 (略)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 * 条 接受举报的环 (略) 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 * 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 (略) (略) 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第十 * 条 环 (略) 门可以通 (略)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 (略) 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 * 条 环 (略) 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 (略) 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 (略) 会风尚。
第十 * 条 环 (略) 门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 (略) 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十 * 条 法律、法规 (略) (略) 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条 本办法自 * 年9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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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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