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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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 日至 * 日,请于 * 日下午 * : * 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银 (略) (略) (房地产管理科)。

联系人:雷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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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略) (略)

* 日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 * 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 * )凡在我市 (略) 区、 (略) 区、 (略) 政区域内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应当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 ) (略) 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 (略) 房价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价款。

* 、资金监管工作分工

( * )银 (略) (略) 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 (略) 门(以 (略) 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 * )银 (略) (略) 所属的 (略) 市房屋产 (略) 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 、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

( * )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 * )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可选择通过 * 次性交纳监管资金的方式替代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 次性交纳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 * %,具体监管账户的开设、监管协议的签订、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等,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略) 。

( * )项目总预售款的确定。项目总预售款的确定分为初次核算和最终核算。初次核算根据开发企业申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核算项目总预售款;最终核算在开发企业申请拨付监 (略) ,监管机构根据项目商品房备案价格复核确定最终项目总预售款。

* 、开设监管账户

( *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 (略) ,按照 * 个项目可申请对应 * 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 * 个监管账户内包含多幢的, (略) 按工程形象进 (略) 对应重点监管 (略) 。

( *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合理确定监管账户对应的预售申请范围。

(十)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网上申请。开发企业登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2.要件审核。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开发企业在监 (略) 打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略) 开立监管账户。

* 、签订监管协议

(十 * )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下载打印与监管机构、 (略) 签订的《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 * 方协议》), (略) 发企业及监管 (略) (以下 (略) )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订《 * 方协议》。

(十 * )开发企业与监管机构签订《 * 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2.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成本预算书;

4.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 、监管账户变更

(十 * )监管项目尚 (略) 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

(十 * )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 (略) 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 * )监管机构自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开发企业办理完毕原监管账户解除监管手续后,重新开立监管账户;已签订《 * 方协议》的,开发企业应当交回《 * 方协议》原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监管账户信息变更后,办理预售许可证证载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 、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 * )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通过专用销售终端(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专用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凭开发企业的缴款通知书, (略) 网点柜台或其它方式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提供的交款凭证或交款记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十 * )开发企业与 (略) 上签约 * 日后无资金入账的,监管机构将 (略) 签。

* 、施工进度核实

(十 *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建设层数、主体结构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工程 (略) 核实。

(十 * )监管机构应当严格管理进度资料档案,妥善保存、核实记录。

* 、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 * 十)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建设层数、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证》、不动产首次登记 * 个节点,持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

1.通过监管系统填报《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3.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明;

4.按项目建设层数申请拨付的,应由施工方、监理方提供工程进度等相关材料。

5、主体结构完工的,提交完工的相关材料;

6、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

7、完成交付使用的,提交《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证》;

8、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

9.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 * 十 * )监管机构在受理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受理之日起1个 (略) 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监管系 (略) 下达拨付通知;有下列情形之 * 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1.申请资金超出使用节点或用款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3.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4.未按照规定将 (略) 存入监管账户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 * 十 * ) (略) 依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的电子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将重点监管范围内的资金拨付给开立账户的开发企业,或者与该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开发企业按节点已支付完工程相关费用,但相应节点重点监管资金尚有剩余的,在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机构 * 方共同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基础上,可将相应节点剩余资金直接拨付给开发企业。

十、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 * 十 *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达到重点监管标准后,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

( * 十 * )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提交非重点资金使用申请后,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1个 (略) 审核, (略) 出具拨付的电子信息。 (略) 依据监管机构同意拨付的电子信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 * 、 (略) 理

( * 十 * )购房人通过电汇、 (略) 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 (略) 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形成的不明入账,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划分到购房人名下。

十 * 、 (略) 理

( * 十 *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已办理退房手续申请退款的,原则上应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支付,未拨付过监管资金的可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支付。

( * 十 * )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 (略) 分的监管。经监管机构审查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 (略) 拨付。

十 * 、解除监管

( * 十 * )开发企业办妥监管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及时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监管。

( * 十 *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解除监管的,应当提交监管项目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 * 十)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监管系 (略) 发出解除监管信息并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

十 * 、各方责任

( * 十 * )开发企业应协助 (略) 房价款交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手续。开发企业若不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以及提交虚假的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 (略) 门关闭该项目商品 (略) 上签约,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 (略) 会公示。

( * 十 * ) (略) (略) 门对监管 (略) 冻结或扣划时,应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监管机构。 (略) 不按《办法》规定和 * 方 (略) 义务,监管机构可暂停与其 (略) ,并将 (略) 为通 (略) 门。

( * 十 * ) (略) 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直接发放到该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监管账户中,对未按规定发放购房贷款的,由监 (略) (略) 。开发企业已办理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对应项目仍未发放的购房贷款, (略) 监管。

( * 十 *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首付款 (略) 监管检查;对未按规定入账的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其整改,因特殊情况无法入账的开发企业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略)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略) 理。

十 * 、实施时间

( * 十 * )本细则自 * (略) ,有效期至 * 日。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 日至 * 日,请于 * 日下午 * : * 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银 (略) (略) (房地产管理科)。

联系人:雷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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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略) (略)

* 日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 * 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 * )凡在我市 (略) 区、 (略) 区、 (略) 政区域内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应当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 ) (略) 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 (略) 房价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价款。

* 、资金监管工作分工

( * )银 (略) (略) 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 (略) 门(以 (略) 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 * )银 (略) (略) 所属的 (略) 市房屋产 (略) 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 、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

( * )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 * )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可选择通过 * 次性交纳监管资金的方式替代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 次性交纳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 * %,具体监管账户的开设、监管协议的签订、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等,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略) 。

( * )项目总预售款的确定。项目总预售款的确定分为初次核算和最终核算。初次核算根据开发企业申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核算项目总预售款;最终核算在开发企业申请拨付监 (略) ,监管机构根据项目商品房备案价格复核确定最终项目总预售款。

* 、开设监管账户

( *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 (略) ,按照 * 个项目可申请对应 * 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 * 个监管账户内包含多幢的, (略) 按工程形象进 (略) 对应重点监管 (略) 。

( *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合理确定监管账户对应的预售申请范围。

(十)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网上申请。开发企业登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2.要件审核。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开发企业在监 (略) 打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略) 开立监管账户。

* 、签订监管协议

(十 * )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下载打印与监管机构、 (略) 签订的《 (略)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 * 方协议》), (略) 发企业及监管 (略) (以下 (略) )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订《 * 方协议》。

(十 * )开发企业与监管机构签订《 * 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2.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成本预算书;

4.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 、监管账户变更

(十 * )监管项目尚 (略) 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

(十 * )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 (略) 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 * )监管机构自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开发企业办理完毕原监管账户解除监管手续后,重新开立监管账户;已签订《 * 方协议》的,开发企业应当交回《 * 方协议》原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监管账户信息变更后,办理预售许可证证载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 、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 * )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通过专用销售终端(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专用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凭开发企业的缴款通知书, (略) 网点柜台或其它方式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提供的交款凭证或交款记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十 * )开发企业与 (略) 上签约 * 日后无资金入账的,监管机构将 (略) 签。

* 、施工进度核实

(十 *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建设层数、主体结构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工程 (略) 核实。

(十 * )监管机构应当严格管理进度资料档案,妥善保存、核实记录。

* 、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 * 十)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建设层数、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证》、不动产首次登记 * 个节点,持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

1.通过监管系统填报《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3.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明;

4.按项目建设层数申请拨付的,应由施工方、监理方提供工程进度等相关材料。

5、主体结构完工的,提交完工的相关材料;

6、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

7、完成交付使用的,提交《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证》;

8、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

9.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 * 十 * )监管机构在受理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受理之日起1个 (略) 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监管系 (略) 下达拨付通知;有下列情形之 * 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1.申请资金超出使用节点或用款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3.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4.未按照规定将 (略) 存入监管账户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 * 十 * ) (略) 依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的电子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将重点监管范围内的资金拨付给开立账户的开发企业,或者与该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开发企业按节点已支付完工程相关费用,但相应节点重点监管资金尚有剩余的,在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机构 * 方共同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基础上,可将相应节点剩余资金直接拨付给开发企业。

十、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 * 十 *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达到重点监管标准后,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

( * 十 * )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提交非重点资金使用申请后,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1个 (略) 审核, (略) 出具拨付的电子信息。 (略) 依据监管机构同意拨付的电子信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 * 、 (略) 理

( * 十 * )购房人通过电汇、 (略) 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 (略) 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形成的不明入账,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划分到购房人名下。

十 * 、 (略) 理

( * 十 *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已办理退房手续申请退款的,原则上应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支付,未拨付过监管资金的可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支付。

( * 十 * )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 (略) 分的监管。经监管机构审查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 (略) 拨付。

十 * 、解除监管

( * 十 * )开发企业办妥监管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及时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监管。

( * 十 *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解除监管的,应当提交监管项目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 * 十)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监管系 (略) 发出解除监管信息并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

十 * 、各方责任

( * 十 * )开发企业应协助 (略) 房价款交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手续。开发企业若不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以及提交虚假的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 (略) 门关闭该项目商品 (略) 上签约,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 (略) 会公示。

( * 十 * ) (略) (略) 门对监管 (略) 冻结或扣划时,应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监管机构。 (略) 不按《办法》规定和 * 方 (略) 义务,监管机构可暂停与其 (略) ,并将 (略) 为通 (略) 门。

( * 十 * ) (略) 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直接发放到该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监管账户中,对未按规定发放购房贷款的,由监 (略) (略) 。开发企业已办理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对应项目仍未发放的购房贷款, (略) 监管。

( * 十 *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首付款 (略) 监管检查;对未按规定入账的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其整改,因特殊情况无法入账的开发企业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略)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略) 理。

十 * 、实施时间

( * 十 * )本细则自 * (略) ,有效期至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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