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加强 (略) 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监督。促进业主公共资源有效使用,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 日至 * 日,请于 * 日下午 * : * 前将书面意见建议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银 (略) (略) ( (略) )。
联系人:王瑞、张勇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 点击查看>>
联系邮箱: * * .com
银 (略) (略)
* 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和加强 (略) 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促进业主公共资源有效使用,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物业管理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略) 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 (略) 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公共收益范围。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 (略) 位、共用设施 (略) (略) 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包 (略) 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经营性用房出租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住宅小区应 (略) 会公益性宣传栏,不计入公共收益范畴。
* 、公共收益的归属。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 (略) 存储和管理。
* 、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 (略) 位、共用设施 (略) (略) 经营的,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后, (略) 位、共用设施 (略) (略) 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在(临时)管 (略) 约定,业主、 (略) 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 (略)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 (略) 做出的任何决定无效。
* 、公共收益的使用。公共收益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公共收益资金。业主大会未决定公共收益使用方式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存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要用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改造和更新,按照业主大会决 (略) 工作经费等小区公共服务需要。 (略) (略) 公共收益相关事宜的,应当提前向街道、社区报备,接受其指导。
* 、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保证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小 (略) 位、共用设施 (略) 分正常使用,每年可以提取不低于公共收益的 * %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公共收益信息公开。 (略) 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业主大会公布 * 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略) 每年至少提供 * 次公共收益的审计报告,并向业主大会公开公示, (略) 在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略) 未对 (略) 审计或不配合开展审计的,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开展;逾期仍未开展的,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代为聘请开展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公示,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 、公共收益的审计、移交。 (略) 任期届满换届时, (略) 应当向业主大会提交公共收益审计报告,并在 (略) 选举产生后十日内, (略) 有手续移交 (略) , (略) 未选举产生的, (略) 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业主大会、 (略) 成立前, 公共收益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单独开户设账,每年将公共收益余额转存至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将公共收益相关手续及时移交。
* 、受托企业的监管。各县(市) (略) 门要对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公布公共收益管理使用情况或撤管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余额和账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归集、管理、使用公共收益。街道、社区应及时调解、 (略) 理相关纠纷,对严 (略) 为,按职能分 (略) (略) 理。
* 、公共权益的保障。业主 (略) 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 (略) 予以撤销。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 (略) 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十、老旧小区公共收益。老旧住宅小区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 * 定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和其他公共收益作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 (略) 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监督。促进业主公共资源有效使用,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 日至 * 日,请于 * 日下午 * : * 前将书面意见建议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银 (略) (略) ( (略) )。
联系人:王瑞、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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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和加强 (略) 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促进业主公共资源有效使用,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物业管理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略) 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 (略) 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公共收益范围。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 (略) 位、共用设施 (略) (略) 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包 (略) 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经营性用房出租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住宅小区应 (略) 会公益性宣传栏,不计入公共收益范畴。
* 、公共收益的归属。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 (略) 存储和管理。
* 、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 (略) 位、共用设施 (略) (略) 经营的,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后, (略) 位、共用设施 (略) (略) 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在(临时)管 (略) 约定,业主、 (略) 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 (略)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 (略) 做出的任何决定无效。
* 、公共收益的使用。公共收益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公共收益资金。业主大会未决定公共收益使用方式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存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要用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改造和更新,按照业主大会决 (略) 工作经费等小区公共服务需要。 (略) (略) 公共收益相关事宜的,应当提前向街道、社区报备,接受其指导。
* 、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保证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小 (略) 位、共用设施 (略) 分正常使用,每年可以提取不低于公共收益的 * %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公共收益信息公开。 (略) 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业主大会公布 * 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略) 每年至少提供 * 次公共收益的审计报告,并向业主大会公开公示, (略) 在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略) 未对 (略) 审计或不配合开展审计的,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开展;逾期仍未开展的, (略) 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代为聘请开展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公示,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 、公共收益的审计、移交。 (略) 任期届满换届时, (略) 应当向业主大会提交公共收益审计报告,并在 (略) 选举产生后十日内, (略) 有手续移交 (略) , (略) 未选举产生的, (略) 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业主大会、 (略) 成立前, 公共收益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单独开户设账,每年将公共收益余额转存至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将公共收益相关手续及时移交。
* 、受托企业的监管。各县(市) (略) 门要对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公布公共收益管理使用情况或撤管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余额和账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归集、管理、使用公共收益。街道、社区应及时调解、 (略) 理相关纠纷,对严 (略) 为,按职能分 (略) (略) 理。
* 、公共权益的保障。业主 (略) 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 (略) 予以撤销。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 (略) 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十、老旧小区公共收益。老旧住宅小区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 * 定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和其他公共收益作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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