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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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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 * 年 * (略) 第 *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5 (略) 。

总理  李克强

* 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规范农民 (略) 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略) 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略) 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 * 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 (略) 门和下级 (略) 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 (略) 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 * 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略) 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 * 条  (略) 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 * 条  (略) (略) 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 (略) 业工 (略) 门 (略) 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略) 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略) 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略) 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略) 置因农民工工资 (略) 会治安案件。

(略) 政、自然资源、 (略) 、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 (略) 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 * 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 * 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 (略) 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 (略) 为,有权 (略) (略) 门或 (略) 门举报。

(略) (略) 门 (略) 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 (略) 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 (略) (略) 首问负责制, (略) 门受理的,应 (略) 理; (略) 门受理的,应当及 (略) 门, (略) 门应 (略) 理, (略) 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 * 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 * 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略) 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 * 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 * 章 工资清偿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 * 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 (略) 。

第十 * 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 (略) 追偿。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略) 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 (略) 。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略) 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 (略) 追偿。

第 * 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 * 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 * 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应当 (略) 需要的资 (略) 排。没 (略) 需要的资 (略) 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略) 业工 (略) 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 (略) 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 * 十 * 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 (略) (略) (略) 业工 (略) 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 *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 (略) 有。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 (略) 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 (略) 用工实名登记, (略) 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 (略) 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 (略) 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 (略) 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略) 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略) 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 (略) 结清后至少3年。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 (略) 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略) 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 (略) 理, (略) 在 (略) (略) (略) 业工 (略) 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 * 十条  (略) 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 (略) 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 (略) 清偿, (略) 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 (略) 清偿, (略) 追偿。

第 * 十 * 条 工程 (略)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 * 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 (略) 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 (略) (略) 绑定的 (略) 会保 (略) 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 (略) 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 (略) 差异化存储办法,对 * 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 (略) 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略) 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 * )建设单位、施工总 (略) (略) 、分包单位、 (略) 业工 (略) 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 * ) (略) 业工 (略)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 * 十 * 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 * 章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 (略) 会保障、发展改革、 (略) 政、财政、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 (略) 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略) (略) 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 (略) 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 (略)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 (略) 为的发生。

第 * 十条  (略) (略) (略)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 (略) 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 (略) (略) 理。

(略) (略) 门发现拖欠农民工 (略) 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 (略) (略) 。

第 * 十 * 条  (略) 业工 (略) 门应当依法规范本 (略) 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略) (略) ,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 (略) 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 * 十 * 条  (略) 门、审计 (略) 业工 (略) 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 (略) 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 (略) 为的, (略) (略) (略) 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 (略) 会影响的, (略) 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 (略) 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 (略) (略) (略) 门规定。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 (略) 公示。

第 * 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 * 十 * 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 (略) 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 (略) (略) 门 (略) (略) 理。

第 * 十 * 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略) 理。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 (略) 。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 (略) (略) 绑定的 (略) 会保 (略) 卡。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略) 罚: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 (略)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 (略) 监督管理;

( * )施工总承 (略) (略) 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 * 十 * 条 不依法配 (略) (略) 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略) (略) 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 (略) 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 * 级人民政 (略) (略) 门约 (略) 门 (略) 门负责人, (略) 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 * 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 (略)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 * 十 * 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 (略) 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略)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依法对 (略) 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 (略) 分。 (略) 门工作人 (略) 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 (略) 分。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 (略) (略) 业工 (略) 门工作人员, (略)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 * 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 (略) 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略) 追偿。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5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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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 * 年 * (略) 第 *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5 (略) 。

总理  李克强

* 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规范农民 (略) 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略) 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略) 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 * 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 (略) 门和下级 (略) 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 (略) 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 * 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略) 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 * 条  (略) 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 * 条  (略) (略) 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 (略) 业工 (略) 门 (略) 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略) 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略) 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略) 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略) 置因农民工工资 (略) 会治安案件。

(略) 政、自然资源、 (略) 、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 (略) 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 * 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 * 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 (略) 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 (略) 为,有权 (略) (略) 门或 (略) 门举报。

(略) (略) 门 (略) 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 (略) 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 (略) (略) 首问负责制, (略) 门受理的,应 (略) 理; (略) 门受理的,应当及 (略) 门, (略) 门应 (略) 理, (略) 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 * 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 * 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略) 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 * 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 * 章 工资清偿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 * 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 (略) 。

第十 * 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 (略) 追偿。

第十 * 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略) 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 (略) 。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略) 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 (略) 追偿。

第 * 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 * 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 * 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应当 (略) 需要的资 (略) 排。没 (略) 需要的资 (略) 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略) 业工 (略) 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 (略) 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 * 十 * 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 (略) (略) (略) 业工 (略) 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 *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 (略) 有。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 (略) 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 (略) 用工实名登记, (略) 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 (略) 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 (略) 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 (略) 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略) 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略) 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 (略) 结清后至少3年。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 (略) 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略) 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 (略) 理, (略) 在 (略) (略) (略) 业工 (略) 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 * 十条  (略) 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 (略) 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 (略) 清偿, (略) 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 (略) 清偿, (略) 追偿。

第 * 十 * 条 工程 (略)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 * 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 (略) 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 (略) (略) 绑定的 (略) 会保 (略) 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 (略) 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 (略) 差异化存储办法,对 * 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 (略) 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 * 十 *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略) 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 * )建设单位、施工总 (略) (略) 、分包单位、 (略) 业工 (略) 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 * ) (略) 业工 (略) 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 * 十 * 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 * 章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 (略) 会保障、发展改革、 (略) 政、财政、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 (略) 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略) (略) 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 (略) 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 (略)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 (略) 为的发生。

第 * 十条  (略) (略) (略)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 (略) 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 (略) (略) 理。

(略) (略) 门发现拖欠农民工 (略) 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 (略) (略) 。

第 * 十 * 条  (略) 业工 (略) 门应当依法规范本 (略) 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略) (略) ,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 (略) 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 * 十 * 条  (略) 门、审计 (略) 业工 (略) 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 (略) 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 (略) 为的, (略) (略) (略) 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 (略) 会影响的, (略) 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 (略) 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 (略) (略) (略) 门规定。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 (略) 公示。

第 * 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 * 十 * 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 (略) 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 (略) (略) 门 (略) (略) 理。

第 * 十 * 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略) 理。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 (略) 。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 (略) (略) 绑定的 (略) 会保 (略) 卡。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略) 罚: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 (略)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 (略) 监督管理;

( * )施工总承 (略) (略) 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 (略) 业工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 * 十 * 条 不依法配 (略) (略) 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略) (略) 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 (略) 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 * 级人民政 (略) (略) 门约 (略) 门 (略) 门负责人, (略) 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 * 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 (略)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 * 十 * 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 (略) 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略)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依法对 (略) 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 (略) 分。 (略) 门工作人 (略) 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 (略) 分。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 (略) (略) 业工 (略) 门工作人员, (略)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 * 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 (略) 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略) 追偿。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5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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