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名录相关依据、条件、程序
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许可名录相关依据、条件、程序
行政许可名称:贮存危险废物超过 * 年的批准
第 * 步: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略) 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日公布, * 日修订)第十 * 条第 * 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 (略) (略) 门同意,并 (略) (略) 门依法审批。第 * 十 * 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略) 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 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 (略) (略) (略) 门负责审批: ( *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 )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略) (略) 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略) (略) 门审批的,其入河排 (略) 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 * 条第 * 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 * 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略) (略) 门负责科室具体办理,综合技术审查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
第 * 步: (略) 门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 * 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行政许可名称:贮存危险废物超过 * 年的批准
第 * 步: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略) 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日公布, * 日修订)第十 * 条第 * 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 (略) (略) 门同意,并 (略) (略) 门依法审批。第 * 十 * 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略) 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 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 (略) (略) (略) 门负责审批: ( *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 )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略) (略) 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略) (略) 门审批的,其入河排 (略) 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 * 条第 * 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 * 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略) (略) 门负责科室具体办理,综合技术审查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
第 * 步: (略) 门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 * 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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