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21年2月8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取消189项行政权力事项、新增77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3项行政权力事项类别,清理规范5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一、取消、新增、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一)取消189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新增77项行政权力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事项,完善责任边界,坚持依法行政。
(三)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四)调整3项行政权力事项类别。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调整权责清单。
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清理规范5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规范40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取消1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新增、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规范、取消、转化的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
附件1
取消、新增、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 共 270 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189项) | |||||
1 | 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2 | 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违法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或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3 | 报刊出版单位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4 | 发行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5 | 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摊派出版物或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6 |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登记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7 | 省示范性、一级公办幼儿园评审与认定 | 行政确认 | 一、《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4〕67号) | 市教育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8 | 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证、等级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 | 市财政局 | |
9 | 权限内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 | 市财政局 | |
10 | 权限内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 | 市财政局 | |
11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2 |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 | 矿业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 |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5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 | 为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储存、交易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 | 权限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9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
20 | 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 市生态环境局 | |
21 |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申请立项前或者购置前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
22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3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5 |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6 | 权限内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7 | 对船舶报废、停运或者改变用途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构办理手续的;水路旅客运输船舶卫生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未按规定公布渡运价格、渡运须知的;不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合并、分立时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8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的,或持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失效等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承运禁运物资和不按规定承运危险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使用的水路运输客票、渡船票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进行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时,以自己名义签定承运合同或者为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水路旅客运输船舶不符合内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的;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无必需的苫垫资材、计量不准确、积载不合理的;对非法增加水路运输价外费用的;被滞留船舶的责任人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利用报废船舶从事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9 | 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30 | 检测站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垄断货源、强装抢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2 | 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出租车受租期间,未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近路线行驶;招揽他人同乘;出租车空驶时未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拒载的;城市市区内六座以上定线出租客车超员载客的;六座以上出租车超范围经营不办理包车路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33 |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价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4 |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结付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5 | 车辆维修经营者不执行修理质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6 | 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的,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7 | 拖拉机、货运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38 | 对运输禁运物资的;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承运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9 | 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不按规定安置特种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40 |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合并、分立、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歇业或者停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41 | 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42 | 对公路工程出现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或返修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43 | 承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44 | 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45 |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一、《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46 | 责令当事人改正(整改)或限期改正(整改)违法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47 | 地方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批准开工兴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199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16年11月15日修改) | 市水务局 | |
4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市水务局 | |
49 |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或者在渔港不服从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0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51 | 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商务部令第3号,2018年6月29日修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商务部令第3号,2018年6月29日修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53 |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景区管理未报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5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55 | 国产网络游戏未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6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能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57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58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推广、抽奖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9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1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执考考官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2 |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63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4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5 |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受或者购进记录,未在其接种场所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66 | 疾控机构未按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下级、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67 | 从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68 |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69 |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0 | 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1 |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专用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72 |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4 | 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5 | 未种、漏种或迟种卡介苗;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结核病疫情或发现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未转诊;擅自收治肺结核病人;在卡介苗接种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1998年12月12日通过)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6 | 对擅自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77 | 利用职权侵犯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限制公民自愿选择中医药服务权利,损害和破坏中医药文物、档案,泄露中医药技术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8 | 依法取缔以中医名义非法行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9 |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80 |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81 | 中医药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82 | 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1月6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83 | 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专用标识的疫苗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84 | 安全生产咨询中介机构认证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85 | 发生突出未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恢复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86 |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未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前应按而未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87 |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未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88 |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者移交生产前未经专项验收,突出矿井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89 | 突出矿井未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0 |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未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91 | 突出矿井未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2 |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未一同编制保证抽掘采平衡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3 | 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和矿井的防突机构未按规定贯彻实施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和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未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4 |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或者采掘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5 | 突出矿井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96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7 |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未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8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未停止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9 |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未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未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恢复采掘作业时未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0 |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不符合有关要求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01 |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未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2 |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未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未履行相关职责,专职爆破工未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3 |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4 |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配齐设备、建立作业队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5 |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未停止采掘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发现有透水征兆时未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06 | 未按规定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以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数字化图件并每半年进行修正完善,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7 | 遇突水点时未按规定观测记录有关数据参数、分析突水原因、编制卡片图件,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8 | 随意变动防隔水煤岩柱,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开采废弃防隔水煤岩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9 | 未按规定构筑水闸墙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10 | 未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未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进行回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11 | 接近可能发生突水地区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12 | 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13 |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改)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14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年3月2日修改)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15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16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17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18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19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0 |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21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2 | 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日前、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3 | 对拍卖企业未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未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少于2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4 | 对拍卖企业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25 | 检验机构的依法设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6 | 对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7 | 对外资企业逾期不投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8 |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29 | 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和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0 | 对外商投资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1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2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33 | 对企业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改)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4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5 | 对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6 | 无标准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37 |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8 | 对广告经营活动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9 | 对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清晰、明白,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0 | 对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无明确的标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并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41 | 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2 | 对酒类广告含有违法内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3 | 对电视、广播、报纸未按规定时段和次数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4 | 对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45 |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6 |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制造和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令第11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7 |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令第11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48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7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9 | 对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0 | 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1年12月8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1 |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以及被指定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52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3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4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5 |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56 |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7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8 | 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9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0 |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61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2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3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4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5 |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66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7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8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9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70 | 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1 | 对使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2 | 对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3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74 | 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5 | 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违规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6 |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7 | 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78 | 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9 | 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0 |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1 |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82 | 气瓶监检机构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3 | 气瓶充装单位违规违法充装气瓶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4 | 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85 | 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6 | 对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018年5月21日修改) |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
187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 市粮食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88 | 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批准前,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和设施;确需建设的,未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各种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及进行房地产开发,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增建其他建筑和设施;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拆除或者未迁移的;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造人文景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0年6月6日通过)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
18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或者核准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二、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77项) | |||||
190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191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192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93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194 | 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195 | 发行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9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197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管理责任,不具备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违规转载新闻信息,谋取不当利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198 | 网络运营者不按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199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其用户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的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00 | 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1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规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2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3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4 | 违法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或者违法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05 | 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6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违法设置恶意程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7 | 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8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09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 | 市民政局 | |
210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 | 市民政局 | |
211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 | 市民政局 | |
212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3 | 逾期未开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14 | 未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营运的;未在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公告线路调整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5 | 未能及时维修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的;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汽(电)车交通机车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6 | 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7 | 旅游经营者使用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运载游客或者未登记身份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18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未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交接班前未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利用车载通讯设备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9 | 道路货运经营者未建立货物验视制度的;道路货运经营者未执行货物验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0 |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提供规定的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账、记录有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22 |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3 |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以及监督电话的;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的;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的;租赁车辆并提供驾驶员劳务服务的,按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4 |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能保证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接入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的,在发车前,班线客运、旅游客运驾驶人员以及乘务员未向乘客告知乘车安全规定和常识,驾驶人员、乘务员、站务员未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25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市水务局 | |
226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市水务局 | |
227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市水务局 | |
228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 市水务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29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市水务局 | |
230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无常设机构及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内容、未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1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报送考级结果,以及活动前向社会发布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2 | 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和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33 | 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进出口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进出口艺术品,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4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5 | 违反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36 |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7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38 |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9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40 |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41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42 | 对医师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243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修改)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244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245 |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46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修改)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247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248 | 对未取得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249 | 对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250 | 对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51 |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252 | 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253 | 对经营者有奖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254 | 暂停销售发布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修改)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55 | 对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256 | 监督检查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市医疗保障局 | |
257 | 对受到罚款处罚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58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5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0 | 责令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融资担保公司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1 | 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62 |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3 |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4 |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5 |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66 | 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三、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1项) | |||||
267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下放至县级部门 |
四、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类别(3项) | |||||
26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类别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处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69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类别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处罚。 |
270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类别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处罚。 |
附件2
规范、取消、转化的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共59项,其中规范40项、取消18项、转化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一、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40项) | |||||||
1 |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审计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 | 设立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4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 |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6 |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计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9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 |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资金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1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1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
13 |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报告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15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6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7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18 | 矿山关闭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关闭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9 | 辐射环境监测(仅适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申请人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监测资质的),也可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监测资质的单位编制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20 | 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 | 申请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
21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12月16日修正)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22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3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设计和施工方案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4 |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25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设计和施工方案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6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2019年11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7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2019年11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28 | 设置非公路标志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9 | 设置非公路标志设计和施工方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0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1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2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3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4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5 | 权限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 | 权限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 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评估、评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市水务局 |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9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权限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0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编制申请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编制项目申请书 | |
二、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18项) | |||||||
41 | 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核(审核转报)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2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 | 取消 | |
43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机构 | 取消 | |
44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意见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5 | 地籍调查 | 权限内土地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籍调查机构 | 取消 | |
46 | 渔业船舶图纸设计 | 权限内渔业船舶制造、改造、购置、进口、维修检验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渔业船舶设计机构 | 取消 | |
4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 | 市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8 | (延续时提供)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培训证明 |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9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50 |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放射) 固定资产证明 |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放射)资质认定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固定资产评估机构 | 取消 | |
51 |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计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 |
52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审计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53 | 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 | 取消 | |
54 | 资产评估报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 取消 | |
55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资产验资证明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 | 会计事务所等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56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项资产评估报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2015年10月28日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取消 | |
57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项财务审计报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2015年10月28日修订)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 |
58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2015年10月28日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三、转化的中介服务事项(1项) | |||||||
5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 权限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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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1月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21年2月8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新增、下放、调整一批行政权力和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取消189项行政权力事项、新增77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3项行政权力事项类别,清理规范5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一、取消、新增、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一)取消189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新增77项行政权力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事项,完善责任边界,坚持依法行政。
(三)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四)调整3项行政权力事项类别。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调整权责清单。
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清理规范5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规范40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取消1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新增、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规范、取消、转化的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
附件1
取消、新增、下放、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 共 270 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189项) | |||||
1 | 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2 | 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违法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或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3 | 报刊出版单位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4 | 发行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5 | 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摊派出版物或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6 |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登记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7 | 省示范性、一级公办幼儿园评审与认定 | 行政确认 | 一、《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4〕67号) | 市教育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8 | 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证、等级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 | 市财政局 | |
9 | 权限内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 | 市财政局 | |
10 | 权限内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 | 市财政局 | |
11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2 |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3 | 矿业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4 |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5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 | 为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储存、交易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 | 权限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9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
20 | 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 市生态环境局 | |
21 |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申请立项前或者购置前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
22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3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5 |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6 | 权限内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7 | 对船舶报废、停运或者改变用途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构办理手续的;水路旅客运输船舶卫生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未按规定公布渡运价格、渡运须知的;不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合并、分立时未按规定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8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的,或持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失效等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承运禁运物资和不按规定承运危险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使用的水路运输客票、渡船票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进行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时,以自己名义签定承运合同或者为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水路旅客运输船舶不符合内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的;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无必需的苫垫资材、计量不准确、积载不合理的;对非法增加水路运输价外费用的;被滞留船舶的责任人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利用报废船舶从事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9 | 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30 | 检测站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垄断货源、强装抢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2 | 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出租车受租期间,未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近路线行驶;招揽他人同乘;出租车空驶时未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拒载的;城市市区内六座以上定线出租客车超员载客的;六座以上出租车超范围经营不办理包车路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33 |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价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4 |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结付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5 | 车辆维修经营者不执行修理质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6 | 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的,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7 | 拖拉机、货运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38 | 对运输禁运物资的;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承运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39 | 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不按规定安置特种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40 |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合并、分立、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歇业或者停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通过) | 市交通运输局 | |
41 | 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42 | 对公路工程出现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或返修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43 | 承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44 | 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45 |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一、《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46 | 责令当事人改正(整改)或限期改正(整改)违法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47 | 地方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批准开工兴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199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16年11月15日修改) | 市水务局 | |
4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市水务局 | |
49 |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或者在渔港不服从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0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51 | 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商务部令第3号,2018年6月29日修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商务部令第3号,2018年6月29日修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
53 |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景区管理未报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5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55 | 国产网络游戏未向文化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6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能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57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58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推广、抽奖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59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1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执考考官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2 |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63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4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5 |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受或者购进记录,未在其接种场所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66 | 疾控机构未按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下级、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67 | 从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68 |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69 |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0 | 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1 |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专用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72 |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4 | 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5 | 未种、漏种或迟种卡介苗;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结核病疫情或发现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未转诊;擅自收治肺结核病人;在卡介苗接种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1998年12月12日通过)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6 | 对擅自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77 | 利用职权侵犯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限制公民自愿选择中医药服务权利,损害和破坏中医药文物、档案,泄露中医药技术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8 | 依法取缔以中医名义非法行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79 |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80 |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81 | 中医药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82 | 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1月6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83 | 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专用标识的疫苗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23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84 | 安全生产咨询中介机构认证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85 | 发生突出未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恢复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86 |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未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前应按而未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87 |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未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88 |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者移交生产前未经专项验收,突出矿井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89 | 突出矿井未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0 |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未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91 | 突出矿井未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2 |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未一同编制保证抽掘采平衡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3 | 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和矿井的防突机构未按规定贯彻实施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和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未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4 |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或者采掘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5 | 突出矿井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96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7 |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未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8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未停止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99 |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未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未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恢复采掘作业时未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0 |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不符合有关要求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01 |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未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2 |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未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未履行相关职责,专职爆破工未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3 |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4 |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配齐设备、建立作业队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5 |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未停止采掘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发现有透水征兆时未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06 | 未按规定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以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数字化图件并每半年进行修正完善,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7 | 遇突水点时未按规定观测记录有关数据参数、分析突水原因、编制卡片图件,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8 | 随意变动防隔水煤岩柱,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开采废弃防隔水煤岩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9 | 未按规定构筑水闸墙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10 | 未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未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进行回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11 | 接近可能发生突水地区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12 | 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113 |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改)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14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年3月2日修改)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15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16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17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18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19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0 |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21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2 | 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日前、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3 | 对拍卖企业未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未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少于2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4 | 对拍卖企业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25 | 检验机构的依法设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6 | 对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7 | 对外资企业逾期不投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28 |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29 | 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和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0 | 对外商投资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1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2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33 | 对企业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改)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4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5 | 对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6 | 无标准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37 |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8 | 对广告经营活动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39 | 对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清晰、明白,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0 | 对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无明确的标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并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41 | 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2 | 对酒类广告含有违法内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3 | 对电视、广播、报纸未按规定时段和次数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4 | 对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94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45 |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6 |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制造和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令第11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7 |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令第11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48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7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49 | 对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0 | 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1年12月8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1 |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以及被指定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52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3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4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5 |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56 |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7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8 | 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59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0 |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61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2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3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4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5 |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66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7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8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69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70 | 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1 | 对使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2 | 对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3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74 | 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5 | 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违规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6 |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7 | 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78 | 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79 | 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0 |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1 |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82 | 气瓶监检机构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3 | 气瓶充装单位违规违法充装气瓶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4 | 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85 | 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186 | 对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018年5月21日修改) |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
187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 市粮食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88 | 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批准前,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和设施;确需建设的,未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各种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及进行房地产开发,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增建其他建筑和设施;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拆除或者未迁移的;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造人文景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0年6月6日通过)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
18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或者核准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二、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77项) | |||||
190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191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192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93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194 | 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195 | 发行单位(个人)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9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197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管理责任,不具备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违规转载新闻信息,谋取不当利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198 | 网络运营者不按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199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其用户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的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00 | 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1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规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2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3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4 | 违法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或者违法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05 | 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6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违法设置恶意程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7 | 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通过)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208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09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 | 市民政局 | |
210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 | 市民政局 | |
211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 | 市民政局 | |
212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3 | 逾期未开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14 | 未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营运的;未在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公告线路调整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5 | 未能及时维修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的;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汽(电)车交通机车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6 | 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7 | 旅游经营者使用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运载游客或者未登记身份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18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未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交接班前未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利用车载通讯设备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19 | 道路货运经营者未建立货物验视制度的;道路货运经营者未执行货物验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0 |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提供规定的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账、记录有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22 |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3 |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以及监督电话的;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的;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的;租赁车辆并提供驾驶员劳务服务的,按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224 |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能保证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接入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的,在发车前,班线客运、旅游客运驾驶人员以及乘务员未向乘客告知乘车安全规定和常识,驾驶人员、乘务员、站务员未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 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25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市水务局 | |
226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市水务局 | |
227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市水务局 | |
228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 市水务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29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市水务局 | |
230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无常设机构及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内容、未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1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报送考级结果,以及活动前向社会发布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2 | 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和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33 | 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进出口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进出口艺术品,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4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5 | 违反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36 |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7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38 |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39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40 |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241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42 | 对医师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243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修改)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244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245 |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46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修改)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
247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248 | 对未取得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249 | 对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
250 | 对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51 |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252 | 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253 | 对经营者有奖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254 | 暂停销售发布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修改)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55 | 对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256 | 监督检查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市医疗保障局 | |
257 | 对受到罚款处罚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58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5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0 | 责令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融资担保公司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1 | 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62 |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3 |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4 |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265 |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66 | 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 市金融服务局 | |
三、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1项) | |||||
267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下放至县级部门 |
四、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类别(3项) | |||||
26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类别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处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69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类别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处罚。 |
270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类别由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处罚。 |
附件2
规范、取消、转化的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共59项,其中规范40项、取消18项、转化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一、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40项) | |||||||
1 |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审计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 | 设立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4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 |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6 |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计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9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 |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资金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1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1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
13 |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报告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15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6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7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18 | 矿山关闭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关闭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9 | 辐射环境监测(仅适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申请人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监测资质的),也可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监测资质的单位编制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20 | 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 | 申请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
21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12月16日修正)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22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3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设计和施工方案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4 |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25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设计和施工方案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6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2019年11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7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2019年11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28 | 设置非公路标志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9 | 设置非公路标志设计和施工方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0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1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2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3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4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5 | 权限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 | 权限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 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评估、评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3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市水务局 |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9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权限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0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编制申请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编制项目申请书 | |
二、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18项) | |||||||
41 | 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核(审核转报)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2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 | 取消 | |
43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机构 | 取消 | |
44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意见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5 | 地籍调查 | 权限内土地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籍调查机构 | 取消 | |
46 | 渔业船舶图纸设计 | 权限内渔业船舶制造、改造、购置、进口、维修检验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渔业船舶设计机构 | 取消 | |
4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 | 市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8 | (延续时提供)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培训证明 |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49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50 |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放射) 固定资产证明 |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放射)资质认定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固定资产评估机构 | 取消 | |
51 |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计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 |
52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审计报告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初审) | 市司法局 |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53 | 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 | 取消 | |
54 | 资产评估报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 取消 | |
55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资产验资证明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 | 会计事务所等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56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项资产评估报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2015年10月28日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取消 | |
57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项财务审计报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2015年10月28日修订)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 |
58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2015年10月28日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取消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主体 | 实 施 依 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三、转化的中介服务事项(1项) | |||||||
5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 权限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 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 |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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