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嵩环罚决字〔2020〕第040号
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嵩环罚决字〔2020〕第040号
(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俊立
社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3XGWWD *
地址: (略) 大章镇东湾村
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 年9月底擅自在废水沉淀池池壁上方设置排污口,池内废水通过排污口直接排入 * 丈沟河沟内。废水污染因子为:COD、氨氮、SS,主要产生工段为:水洗工段,其环保要求:生产洗砂废水经 * 级循环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水洗工段。
你单位“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略) 门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 * :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1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 (略) (略) 位置图。
证据 *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本机关 (略) 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 *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你公司委托书1份1页;4、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 (略) 检查。
证据 * :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1张。证明本机关对 (略) (略) 后督察。
证据 * :本机 (略) 政执法证复印件。证 (略) 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 日,你单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 (略) 提出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 (略) 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略) 为属初次发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参照《 (略) 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初次发现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 (略) (略) 罚:
罚款:人民币 * 万元整( * 0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 日内,将罚没款汇入 (略) (略) (略) (户名: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 点击查看>> ),并请持汇款 (略) (略) 嵩 (略) 办事窗口开具《 (略) 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 (略) 开具罚没票据。 (略) 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 (略) 政处罚法》第 * 十 * 条和《中华 (略) 政强制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 * 倍。
你单 (略) 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 日内向 (略) (略) 或 (略) 人 (略) 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 个月 (略) (略) 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 (略) 政强制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依法 (略) (略) 。
行政机关地址: (略) (略) 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