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井研县飞龙机械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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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井研县飞龙机械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处罚决定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井市监罚字〔 * 〕 * 号

当事人: * 川井研 (略)

当事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 * ALU * C

住所: (略) 镇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柏文龙;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 川省 (略) 市点击查看>>*

* 日, (略) (略) 执法人员会同 (略) 市产品质 (略) 工作人员依法对位 (略) 镇研溪巷5号的 * 川井研 (略) 生产的齿爪 (略) 抽样检验,样品名称:齿爪式粉碎机;规格型号:9FC- * ;

* 日, (略) 市产品质 (略) 出具了编号为JD 点击查看>> ZJ的《检验报告》,根据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JD 点击查看>> ZJ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当 (略) (略) 检查,并对用于备样的1台齿爪式粉碎机予以扣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齿爪 (略) 召回,由于距离销售出去时间久远,目前暂无齿爪式粉碎机召回。

当事人 * 川井研 (略)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齿爪式粉碎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 条第 * 款之规定,我局于 * 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 * 川井研 (略) 办理了《营业执照》 (略) 镇研溪巷5号开展碾米机、粉碎机及排灌机械制造、销售的经营活动。

* 日,来自 (略) 的汪祖友向井研 (略) 订购了 * 台齿爪式粉碎机。 * 日来自 (略) 县的李泽良向井研 (略) 订购了 * 台齿爪式粉碎机。 * 日当事人共计生产了 * 台齿爪式粉碎机。该齿爪式粉碎机于 * 日被 (略) 市产品质 (略) 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截至收到《检验报告》时止,涉案不合格的齿爪式粉碎机被抽样人员免费抽样1台,备样1台存 (略) ,剩余 * 台分别于 * 日和 * 日销售给了 (略) 县的李泽良和 (略) 的汪祖友。上述齿爪式粉碎机生产成本为点击查看>>元/台,销售价格均为 * 元/台,销售的 * 台齿爪式粉碎机成本共计 * 元,销售收入共计 * 元。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齿爪式粉碎机货值金额共计 * 0元, (略) 得共计 *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 、编号为 点击查看>> 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 (略) 执法人员 (略) 市产品质 (略) 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齿爪式粉碎机抽样事实和抽样过程的合法性;

证据 * 、 (略) 市产品质 (略) 出具的编号为JD 点击查看>> ZJ的《检验报告》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齿爪式粉碎机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 * 、 * 日《现场笔录》1份2页,《视听资料》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 (略) 执法人员对 (略) (略) (略) 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JD 点击查看>> ZJ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 * 、《 (略) 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备 (略) 的不合格齿爪式 (略) 政强 (略) 送达的事实;

证据 * 、 * 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夏召利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上述齿爪式粉碎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 * 、《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2页、《订货台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齿爪式粉碎机的数量、货值金额的事实;

证据 *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夏召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夏召利作为当事人方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 * 、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证据 * 、经营者柏文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 页,证明柏文龙具备符合承担法律、法规责任 (略) 为能力。

证据十、 (略) 市产品质 (略) 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以及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各1份,共3页,证明该检验机构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井市监告罚字〔 * 〕 * 号《 (略) 罚告知书》,告知当 (略)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 * 川井 (略) 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齿爪式粉碎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 条第 * 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 (略) 为。

鉴于当事人 (略) (略) 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 (略) (略) 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依法从 (略) 政处罚:( * ) (略) (略) 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 (略) 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 (略) 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 (略) 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 十 *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 (略) (略) 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 * 条第( * )款:“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依法从 (略) 政处罚:( * )、 (略) (略) 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 (略) 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处罚如下:

* 、没收用于备样的齿爪式粉碎机1台;

* 、 (略) 得 * 元( * 佰零 * 元);

* 、罚款: * 0元( * 万零 * 佰元整)。

当事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 日内, (略) 缴清上述罚(没)款:

银行: (略) (略)

帐户: (略) 国家金库井研支库

当事 (略) (略) 罚决定的,依据《中华 (略) 政处罚法》第 * 十 * 条第( * )项、第( * )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并 (略) (略) 。

当事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 * 十日内 (略) (略) 或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 个月内直 (略) 起诉。

(略) 政处罚决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 (略) (略) 。

(略) (略)

(印 章)

* 日

(市 (略) (略) (略) 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 * 式 * 份, * 份送达, * 份归档。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井市监罚字〔 * 〕 * 号

当事人: * 川井研 (略)

当事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MA * ALU * C

住所: (略) 镇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柏文龙;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

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 *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 川省 (略) 市点击查看>>*

* 日, (略) (略) 执法人员会同 (略) 市产品质 (略) 工作人员依法对位 (略) 镇研溪巷5号的 * 川井研 (略) 生产的齿爪 (略) 抽样检验,样品名称:齿爪式粉碎机;规格型号:9FC- * ;

* 日, (略) 市产品质 (略) 出具了编号为JD 点击查看>> ZJ的《检验报告》,根据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JD 点击查看>> ZJ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当 (略) (略) 检查,并对用于备样的1台齿爪式粉碎机予以扣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齿爪 (略) 召回,由于距离销售出去时间久远,目前暂无齿爪式粉碎机召回。

当事人 * 川井研 (略)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齿爪式粉碎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 条第 * 款之规定,我局于 * 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 * 川井研 (略) 办理了《营业执照》 (略) 镇研溪巷5号开展碾米机、粉碎机及排灌机械制造、销售的经营活动。

* 日,来自 (略) 的汪祖友向井研 (略) 订购了 * 台齿爪式粉碎机。 * 日来自 (略) 县的李泽良向井研 (略) 订购了 * 台齿爪式粉碎机。 * 日当事人共计生产了 * 台齿爪式粉碎机。该齿爪式粉碎机于 * 日被 (略) 市产品质 (略) 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截至收到《检验报告》时止,涉案不合格的齿爪式粉碎机被抽样人员免费抽样1台,备样1台存 (略) ,剩余 * 台分别于 * 日和 * 日销售给了 (略) 县的李泽良和 (略) 的汪祖友。上述齿爪式粉碎机生产成本为点击查看>>元/台,销售价格均为 * 元/台,销售的 * 台齿爪式粉碎机成本共计 * 元,销售收入共计 * 元。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齿爪式粉碎机货值金额共计 * 0元, (略) 得共计 *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 、编号为 点击查看>> 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 (略) 执法人员 (略) 市产品质 (略) 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齿爪式粉碎机抽样事实和抽样过程的合法性;

证据 * 、 (略) 市产品质 (略) 出具的编号为JD 点击查看>> ZJ的《检验报告》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齿爪式粉碎机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 * 、 * 日《现场笔录》1份2页,《视听资料》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 (略) 执法人员对 (略) (略) (略) 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JD 点击查看>> ZJ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 * 、《 (略) 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备 (略) 的不合格齿爪式 (略) 政强 (略) 送达的事实;

证据 * 、 * 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夏召利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上述齿爪式粉碎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 * 、《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2页、《订货台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齿爪式粉碎机的数量、货值金额的事实;

证据 *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夏召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夏召利作为当事人方代理人的事实;

证据 * 、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证据 * 、经营者柏文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 页,证明柏文龙具备符合承担法律、法规责任 (略) 为能力。

证据十、 (略) 市产品质 (略) 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以及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各1份,共3页,证明该检验机构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井市监告罚字〔 * 〕 * 号《 (略) 罚告知书》,告知当 (略)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 * 川井 (略) 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齿爪式粉碎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 条第 * 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 (略) 为。

鉴于当事人 (略) (略) 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 (略) (略) 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依法从 (略) 政处罚:( * ) (略) (略) 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 (略) 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 (略) 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 (略) 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 十 *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 (略) (略) 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 * 条第( * )款:“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依法从 (略) 政处罚:( * )、 (略) (略) 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 (略) 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处罚如下:

* 、没收用于备样的齿爪式粉碎机1台;

* 、 (略) 得 * 元( * 佰零 * 元);

* 、罚款: * 0元( * 万零 * 佰元整)。

当事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 日内, (略) 缴清上述罚(没)款:

银行: (略) (略)

帐户: (略) 国家金库井研支库

当事 (略) (略) 罚决定的,依据《中华 (略) 政处罚法》第 * 十 * 条第( * )项、第( * )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并 (略) (略) 。

当事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 * 十日内 (略) (略) 或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 个月内直 (略) 起诉。

(略) 政处罚决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 (略) (略) 。

(略) (略)

(印 章)

* 日

(市 (略) (略) (略) 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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