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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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略) 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污染源日常环

境执法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 (略) 情况,执行环评和“ * 同时”制度情况,污染 (略) 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投保环责险

* 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 (略) 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 * 月通过, * 年4月修订)第十条:“ (略) 环 (略) 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1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环 (略) 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环 (略) 门对 (略) 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 (略) 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4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略) 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略) 门、 (略) 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4.《 (略) 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鲁环发〔 * 〕 * 号)第 * 条:“保险监督管 (略) 的环责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省生 (略) 门依法对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生 (略) 门制定应当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目录,依法 (略) 政区域内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

2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企业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 (略) 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

* 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每季度开展1次

省、 (略) 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 * 月通过, * 年 * 月修正)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略) 现场检查时, (略) 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略) 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 * 十 * 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备案; (略) (略) (略) 检查。”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 * 年2月修订)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3

污染源自动 (略) 监督检查

重点 (略) (略) 理厂

检查自动 (略) 情况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 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

每季度开展1次

省、 (略) 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 * 月通过, * 年4月修订)第 * 十 *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 (略) 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 (略)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污染源自动 (略) 监督检查办法》( * 年2 (略) 令第 * 号)第 * 条:“污染源自动监 (略) 监督检查,由各级环 (略) 门或 (略) (略) 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4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 * 级非密封放射 (略) 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 (略) 情况,辐射安全与 (略) 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 (略) 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 (略) 理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 般 (略) 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 %,每季度开展1次

* 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 %,每季度开展1次

省、 (略) 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6月通过)第十 * 条:“ (略) (略) (略)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同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略) 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监督 (略) 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 (略) (略) 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序。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略) 令第 * 号, * 年7月修订)第 * 十 *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生产放射性同位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 (略)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略) 监督检查。”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3.《 (略) 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年1月通过)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 (略) 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 (略) 监督检查。”第 * 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 (略) 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 (略) 分类管理。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由省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负责; * 类、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负责。”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略) 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污染源日常环

境执法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 (略) 情况,执行环评和“ * 同时”制度情况,污染 (略) 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投保环责险

* 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 (略) 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 * 月通过, * 年4月修订)第十条:“ (略) 环 (略) 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年1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环 (略) 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环 (略) 门对 (略) 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 (略) 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年4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环 (略) 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略) 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 (略) 会诚信档案, (略) (略) 门、 (略) 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4.《 (略) 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鲁环发〔 * 〕 * 号)第 * 条:“保险监督管 (略) 的环责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省生 (略) 门依法对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生 (略) 门制定应当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目录,依法 (略) 政区域内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

2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企业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 (略) 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

* 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每季度开展1次

省、 (略) 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 * 月通过, * 年 * 月修正)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略) 现场检查时, (略) 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略) 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 * 十 * 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备案; (略) (略) (略) 检查。”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 * 年2月修订)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 (略) 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3

污染源自动 (略) 监督检查

重点 (略) (略) 理厂

检查自动 (略) 情况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 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

每季度开展1次

省、 (略) 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年 * 月通过, * 年4月修订)第 * 十 *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 (略) 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 (略)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污染源自动 (略) 监督检查办法》( * 年2 (略) 令第 * 号)第 * 条:“污染源自动监 (略) 监督检查,由各级环 (略) 门或 (略) (略) 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4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 * 级非密封放射 (略) 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 (略) 情况,辐射安全与 (略) 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 (略) 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 (略) 理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 般 (略) 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 %,每季度开展1次

* 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 %,每季度开展1次

省、 (略) 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年6月通过)第十 * 条:“ (略) (略) (略)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同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略) 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监督 (略) 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 (略) (略) 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序。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略) 令第 * 号, * 年7月修订)第 * 十 *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生产放射性同位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 (略)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略) 监督检查。”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3.《 (略) 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年1月通过)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 (略) 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 (略) 监督检查。”第 * 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 (略) 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 (略) 分类管理。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由省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负责; * 类、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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