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第 * 条 为加强民政执法案卷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民政执法案卷档案是指民政执法机构及其民政执 (略) 执法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监察案件材料。
第 * 条 民政执法案卷档案必须 * 案 * 卷。
第 * 条 (略) 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 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应收集立卷。第 * 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归档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可视情况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 * 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般只保存 * 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复的材料 * 律剔除。
( *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民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用毛笔、钢笔(碳素、黑墨水)书写。禁用“ * 色笔”及热敏纸。
第 * 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遵循办案程序的实际进程及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具体排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材料,包括举报登记表、投诉登记表、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4)立案审批表;(5)调查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检查纪录、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材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等);(6)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有关材料,包括送达回证、用人单位改正情况材料等;(7)调查终结报告;(8)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听证通知书等;(9)处理、处罚文书,包括讨论案件记录、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报批表、 (略) 罚( (略) 理)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程序材料等有关材料、 (略) 理决定书、 (略) 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 )执行材料, (略) 罚罚没收据、 (略) 申请书、 (略) (略) 的裁定书等原件或复印件; (略) 政诉讼材料,包括复 (略) 政起诉状副本,答辩书(状)、复议决定书、 (略) 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原件或复印件;( * )结案审批表;( * )其他材料;( * )卷内备考表及卷底。
第 * 条 回避申请和含答复意见、延长办案期限报批材料、中止办案报批材料及恢复办案报批表等文书材料,应根据形成的具体时间排序。
第 * 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根据需要可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对外公开的相关材料, * 卷 * 号,副卷号与正卷号相同,在卷号后加注“副”字。副卷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形 (略) 工作情况等不能对外公开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页号使用铅笔或打号机。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号。
第十 * 条 卷内目录应按案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 * 份案件材料编 * 个顺序号。没有题名的案件材料要拟定题名。题名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 * 条 卷宗封面应按卷皮规定项目逐项打印或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案卷号”共8位数,前 * 位为年度,后 * 位为本年度该类案件归档的流水号。
第十 * 条 卷内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第十 * 条 需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 * 个工作日内移交案卷档案管理人员。案卷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案卷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人员重新整理。接收案卷时,要逐 (略) 交接手续。
第十 * 条 案卷材料装订前,要对案卷 (略) 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办公纸为准。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装订要求右齐、下齐。
第十 * 条 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按磁性载体档案的 (略) 管理。同时应当编制说明,注明名称、数量、内容摘要等,归入同案案卷。另行保存的录音、录像材料档案每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当事人、案由、案卷号、承办人、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
第十 * 条 案卷档案保存期限为 * 十年。案卷档案保存期限,从批准结案时间起算。
第十 * 条 归档后的案卷档案,应由案卷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时间(以结案时间为准)排序,并按保管期限、案卷类别分别编辑案卷目录。
第十 * 条 民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案卷档案保管数量、保管情况登记制度,并根据各类案卷档案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检索工具和方法,以提高案卷档案利用和保管的效率和质量。
第 * 十条 民政执法机构应设置案卷档案室,配备案卷档案装具,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好无损。档案室要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不得堆放杂物。
第 * 十 * 条 行政复议机 (略) 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 (略) (略) 附卷的,按照复议机 (略) 有关要求办理。
第 * 十 * 条 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外单位及人员查阅、调阅案卷档案,应持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应有档 (略) 。凡涉及举报投诉人利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略) 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 * 十 * 条 案卷档案利用人对借阅、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不得转借他人。
第 * 十 * 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案卷档案,按国家有关档 (略) 理。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第 * 条 为加强民政执法案卷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民政执法案卷档案是指民政执法机构及其民政执 (略) 执法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监察案件材料。
第 * 条 民政执法案卷档案必须 * 案 * 卷。
第 * 条 (略) 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 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应收集立卷。第 * 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归档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可视情况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 * 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般只保存 * 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复的材料 * 律剔除。
( *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民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用毛笔、钢笔(碳素、黑墨水)书写。禁用“ * 色笔”及热敏纸。
第 * 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遵循办案程序的实际进程及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具体排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材料,包括举报登记表、投诉登记表、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4)立案审批表;(5)调查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检查纪录、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材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等);(6)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有关材料,包括送达回证、用人单位改正情况材料等;(7)调查终结报告;(8)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听证通知书等;(9)处理、处罚文书,包括讨论案件记录、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报批表、 (略) 罚( (略) 理)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程序材料等有关材料、 (略) 理决定书、 (略) 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 )执行材料, (略) 罚罚没收据、 (略) 申请书、 (略) (略) 的裁定书等原件或复印件; (略) 政诉讼材料,包括复 (略) 政起诉状副本,答辩书(状)、复议决定书、 (略) 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原件或复印件;( * )结案审批表;( * )其他材料;( * )卷内备考表及卷底。
第 * 条 回避申请和含答复意见、延长办案期限报批材料、中止办案报批材料及恢复办案报批表等文书材料,应根据形成的具体时间排序。
第 * 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根据需要可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对外公开的相关材料, * 卷 * 号,副卷号与正卷号相同,在卷号后加注“副”字。副卷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形 (略) 工作情况等不能对外公开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页号使用铅笔或打号机。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号。
第十 * 条 卷内目录应按案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 * 份案件材料编 * 个顺序号。没有题名的案件材料要拟定题名。题名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 * 条 卷宗封面应按卷皮规定项目逐项打印或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案卷号”共8位数,前 * 位为年度,后 * 位为本年度该类案件归档的流水号。
第十 * 条 卷内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第十 * 条 需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 * 个工作日内移交案卷档案管理人员。案卷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案卷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人员重新整理。接收案卷时,要逐 (略) 交接手续。
第十 * 条 案卷材料装订前,要对案卷 (略) 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办公纸为准。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装订要求右齐、下齐。
第十 * 条 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按磁性载体档案的 (略) 管理。同时应当编制说明,注明名称、数量、内容摘要等,归入同案案卷。另行保存的录音、录像材料档案每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当事人、案由、案卷号、承办人、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
第十 * 条 案卷档案保存期限为 * 十年。案卷档案保存期限,从批准结案时间起算。
第十 * 条 归档后的案卷档案,应由案卷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时间(以结案时间为准)排序,并按保管期限、案卷类别分别编辑案卷目录。
第十 * 条 民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案卷档案保管数量、保管情况登记制度,并根据各类案卷档案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检索工具和方法,以提高案卷档案利用和保管的效率和质量。
第 * 十条 民政执法机构应设置案卷档案室,配备案卷档案装具,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好无损。档案室要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不得堆放杂物。
第 * 十 * 条 行政复议机 (略) 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 (略) (略) 附卷的,按照复议机 (略) 有关要求办理。
第 * 十 * 条 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外单位及人员查阅、调阅案卷档案,应持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应有档 (略) 。凡涉及举报投诉人利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略) 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 * 十 * 条 案卷档案利用人对借阅、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不得转借他人。
第 * 十 * 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案卷档案,按国家有关档 (略) 理。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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