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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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略) 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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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略) 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略) 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 * 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略) 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略) 会监督的机制。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 (略) 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 (略) 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 (略) 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 * 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 (略)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 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 (略)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 (略) ,负责 (略)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承 (略) 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 (略) 门和下级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略) (略)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 (略) 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 * 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 (略) 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 (略) 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 (略) 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 (略) 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略) 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 (略) 会的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 (略) 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 * 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略) 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 (略) 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 (略) 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 *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 * )每季度至少组织 * 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 * )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 *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 (略) 理工作, (略) 理; ( *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 (略) 门、单位的主要负 (略) 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 *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 * )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 *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 (略) * 建设; ( * )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 *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 (略)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 (略) 门会 (略) 全生 (略) 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 (略) (略) 监督。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 (略) 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 (略) 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 ( * )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 (略) 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 * )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 * (略) ; ( *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 (略) 情况; ( * )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 ( * )建 (略) 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 (略) 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 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 ( * )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 *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 *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 (略) 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 )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 (略) 理制度; ( * )建设项目安全管 (略) (略) * 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略) 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 (十 *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 * )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 * )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 * )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 * )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 (略) 地、安全防护设施、物 (略) 安全检查。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 (略) (略) 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 (略) 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 (略) 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 (略) 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 (略) 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 * )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 * )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 * ) (略) 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 * )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 * )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 * 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 (略) 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 (略) 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 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 (略) 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 * )对新进人员、 (略) 厂、车间、班组 * 级教育培训; ( * )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略) 专门教育培训; ( * )对调岗或离岗 * 个月 (略) 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 (略) 新岗位教育培训; ( * )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 (略) 专门教育培训; ( * )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 (略)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 * ) (略) * 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 人 * 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 *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 (略) 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 * 并审批; ( *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 *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 (略) 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 (略) 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 (略) 统 * 协调、管理, (略) 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 * 十 * 条

(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 (略) 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保安全 (略) 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 (略) 。

(略) 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 * )登记、建档、申报; ( *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 (略) 经常性维护, (略) ; ( * )定期对设施、 (略) 检验、检测; ( *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 * 次演练; ( * ) (略) 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 (略) 所进出 (略) 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 * 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 (略) 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 (略) 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 (略) 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 (略)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 (略) 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略) 门审查, (略) 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略) 时间应当不少于 * 十日,但不超过 * 百 * 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 (略) 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 (略) 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 (略) 门的监督。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 (略) 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 * 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略) 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 (略) 置预案, (略) 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 *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 * )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 * )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 ( * )进 (略) 所动火作业; ( * )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

第 * 十 * 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 (略) 、码头、仓 (略) (略) 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 (略) 、码头、仓 (略) (略) 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 (略) 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 * 十 * 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 (略) 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 * )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 (略) 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 * ) (略) 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 (略) 检测和维护保养; ( * )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 (略) 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 (略) 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 * 十 * 条

车站、 (略) 、码头、机场、歌舞厅、 (略) 、 (略) (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 (略) 、网吧、酒吧等公众 (略) 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不 (略) 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 * )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 * )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 *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 (略) 检测、检验; ( * ) (略) 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略) 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 (略) 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 * 十 * 条

(略) 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 (略) 和使用。 (略) (略) 为: ( * )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 * )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 * )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 * 醇、 * 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 * )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 * )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 * 十条

学校、幼儿园、 (略) 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 (略) 、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 (略) 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学校、 (略) 所、医疗机 (略) 、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 (略) 地、 (略) 、食堂、超市、建设工程 (略) 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 (略)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 (略) 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 (略) 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略) 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 (略) 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 * 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 ) (略)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 *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略) 所; ( * )获得并使用符合国 (略)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 (略) 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略)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略) 下列义务: ( *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 *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略) 岗位安全检查; ( *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略) 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略)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 (略) 理能力; ( *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 (略) 统 * 指挥; (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 * 十 * 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略) 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 (略) 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 (略) 所,生产经营单 (略) 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略) (略) 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 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略) 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略) 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 (略) 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 * 十 * 条

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 * 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 (略) 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 (略) 全隐患、非 (略) 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 (略) 门报告,配合各级人 (略) 门开展工作。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 (略)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 (略) 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人民政 (略) 门的主要 (略) 政 (略) (略)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略)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 * 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 * 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略)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 (略) 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及时改 (略) 理,并向安全生 (略) 门反馈。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略) 和其他媒体公示,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 (略) 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 (略) (略) 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 (略) (略) 检查。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略) 的质 (略) 评估、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 (略) 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 (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略) 为和事故隐患应 (略) 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 (略) 监管监察指令。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 (略) 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 (略) 校、 (略) 校 (略) 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 (略) 每学期至少开展 * 次安全专题讲座。 (略) 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 (略) ,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略) 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 (略) ,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 (略) 业、重点区域、 (略) 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 (略) 业,建立完善重 (略) 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 (略) (略) 门 (略) (略) 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 (略) 、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 (略) 、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 (略)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 (略) 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略) 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 (略) 联合监督检查, (略) 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 (略) 为。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 (略) 业组织。 有 (略) 组织和中介服务机 (略) (略) 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略) 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第 * 十 * 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 (略)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 (略)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 (略) 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 (略) 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 * 十 *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 (略) 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加 (略) 、 (略) 、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 (略) 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略) 分级管理。 (略) 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略) , (略) (略) 门、 (略) 门、国 (略) 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 (略) 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 (略) 会公共管理平台统 * 接报、 (略) 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略) (略) 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 * 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略) 理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 (略) 和队 * 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 (略) 会力量建 (略) * ,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略) (略) 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 * 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略) 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设区的市 (略)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 * 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 (略) * ,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略) 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略) ,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 (略) 门 (略) 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 (略) 、毁灭有关证据。

第 * 十 * 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略) 以下职责: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 (略) ,组织抢救; ( *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略) 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关证据; ( * )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 *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 * 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 (略) 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 (略) 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 * 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 (略) 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 (略) 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以及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 (略) 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略) 政处罚,并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略) 会公布安全生产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 (略) 为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略)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略) (略) 分的, (略) (略) 分之日起, *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略)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略) 分;对个人经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略) 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 (略)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冒险作业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 (略) , (略) (略) 竣工 (略) 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 (略) 为之 * 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 (略) 所动火作业的; (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 * )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 (略) 以罚款: ( *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 (略) 为之 *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 *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 * )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 * )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的工作人员, (略) 为之 * 的,给予降级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略) 理的; (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 (略) 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 (略) (略) 的; (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略) 理的;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略) 为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本 (略) 政处罚,由安全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略) 、 (略) 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 (略) 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 * )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 * 百平方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是指安全生 (略) (略)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略) 门。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3 (略) 。 * 日 (略) 省第十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通过的《 (略) 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略) 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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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略) 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略) 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 * 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略) 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略) 会监督的机制。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 (略) 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 (略) 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 (略) 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 * 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 (略)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 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 (略)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 (略) ,负责 (略)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承 (略) 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 (略) 门和下级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略) (略)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 (略) 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 * 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 (略) 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 (略) 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 (略) 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 (略) 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略) 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 (略) 会的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 (略) 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 * 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略) 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 (略) 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 (略) 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 *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 * )每季度至少组织 * 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 * )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 *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 (略) 理工作, (略) 理; ( *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 (略) 门、单位的主要负 (略) 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 *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 * )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 *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 (略) * 建设; ( * )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 *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 (略)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 (略) 门会 (略) 全生 (略) 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 (略) (略) 监督。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 (略) 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 (略) 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 ( * )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 (略) 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 * )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 * (略) ; ( *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 (略) 情况; ( * )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 ( * )建 (略) 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 (略) 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 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 ( * )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 *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 *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 (略) 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 )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 (略) 理制度; ( * )建设项目安全管 (略) (略) * 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略) 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 (十 *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 * )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 * )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 * )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 * )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 (略) 地、安全防护设施、物 (略) 安全检查。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 (略) (略) 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 (略) 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 (略) 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 (略) 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 (略) 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 * )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 * )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 * ) (略) 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 * )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 * )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 * 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 (略) 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 (略) 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 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 (略) 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 * )对新进人员、 (略) 厂、车间、班组 * 级教育培训; ( * )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略) 专门教育培训; ( * )对调岗或离岗 * 个月 (略) 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 (略) 新岗位教育培训; ( * )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 (略) 专门教育培训; ( * )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 (略)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 * ) (略) * 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 人 * 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 *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 (略) 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 * 并审批; ( *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 *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 (略) 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 (略) 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 (略) 统 * 协调、管理, (略) 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 * 十 * 条

(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 (略) 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保安全 (略) 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 (略) 。

(略) 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 * )登记、建档、申报; ( *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 (略) 经常性维护, (略) ; ( * )定期对设施、 (略) 检验、检测; ( *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 * 次演练; ( * ) (略) 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 (略) 所进出 (略) 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 * 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 (略) 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 (略) 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 (略) 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 (略)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 (略) 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略) 门审查, (略) 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略) 时间应当不少于 * 十日,但不超过 * 百 * 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 (略) 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 (略) 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 (略) 门的监督。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 (略) 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 * 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略) 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 (略) 置预案, (略) 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 *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 * )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 * )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 ( * )进 (略) 所动火作业; ( * )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

第 * 十 * 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 (略) 、码头、仓 (略) (略) 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 (略) 、码头、仓 (略) (略) 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 (略) 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 * 十 * 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 (略) 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 * )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 (略) 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 * ) (略) 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 (略) 检测和维护保养; ( * )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 (略) 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 (略) 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 * 十 * 条

车站、 (略) 、码头、机场、歌舞厅、 (略) 、 (略) (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 (略) 、网吧、酒吧等公众 (略) 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不 (略) 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 * )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 * )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 *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 (略) 检测、检验; ( * ) (略) 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略) 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 (略) 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 * 十 * 条

(略) 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 (略) 和使用。 (略) (略) 为: ( * )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 * )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 * )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 * 醇、 * 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 * )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 * )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 * 十条

学校、幼儿园、 (略) 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 (略) 、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 (略) 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学校、 (略) 所、医疗机 (略) 、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 (略) 地、 (略) 、食堂、超市、建设工程 (略) 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 (略)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 (略) 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 (略) 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略) 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 (略) 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 * 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 ) (略)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 *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略) 所; ( * )获得并使用符合国 (略)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 (略) 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略)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略) 下列义务: ( *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 *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略) 岗位安全检查; ( *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略) 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略) 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 (略) 理能力; ( *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 (略) 统 * 指挥; (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 * 十 * 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略) 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 (略) 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 (略) 所,生产经营单 (略) 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略) (略) 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 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略) 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略) 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 (略) 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 * 十 * 条

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 * 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 (略) 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 (略) 全隐患、非 (略) 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 (略) 门报告,配合各级人 (略) 门开展工作。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 (略)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 (略) 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人民政 (略) 门的主要 (略) 政 (略) (略)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略)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 * 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 * 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略)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 (略) 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及时改 (略) 理,并向安全生 (略) 门反馈。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略) 和其他媒体公示,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 (略) 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 (略) (略) 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 (略) (略) 检查。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略) 的质 (略) 评估、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 (略) 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 (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略) 为和事故隐患应 (略) 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 (略) 监管监察指令。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 (略) 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 (略) 校、 (略) 校 (略) 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 (略) 每学期至少开展 * 次安全专题讲座。 (略) 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 (略) ,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略) 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 (略) ,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 (略) 业、重点区域、 (略) 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 (略) 业,建立完善重 (略) 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 (略) (略) 门 (略) (略) 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 (略) 、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 (略) 、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 (略)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 (略) 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略) 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 (略) 联合监督检查, (略) 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 (略) 为。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 (略) 业组织。 有 (略) 组织和中介服务机 (略) (略) 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略) 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第 * 十 * 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 (略)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 (略)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 (略) 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 (略) 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 * 十 *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 (略) 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加 (略) 、 (略) 、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 (略) 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略) 分级管理。 (略) 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略) , (略) (略) 门、 (略) 门、国 (略) 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 (略) 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 (略) 会公共管理平台统 * 接报、 (略) 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略) (略) 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 * 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略) 理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 (略) 和队 * 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 (略) 会力量建 (略) * ,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略) (略) 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 * 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

第 * 十 * 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略) 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设区的市 (略)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 * 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 (略) * ,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略) 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略) ,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 (略) 门 (略) 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 (略) 、毁灭有关证据。

第 * 十 * 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略) 以下职责: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 (略) ,组织抢救; ( *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略) 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关证据; ( * )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 *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 * 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 (略) 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 (略) 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 * 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 (略) 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 (略) 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以及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 (略) 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略) 政处罚,并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 (略) 会公布安全生产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 (略) 为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略)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 (略) (略) 分的, (略) (略) 分之日起, *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 (略)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略)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略) 分;对个人经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略) 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 (略)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冒险作业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 (略) , (略) (略) 竣工 (略) 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 (略) 为之 * 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 (略) 所动火作业的; (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 * )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 (略) 以罚款: ( *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 (略) 为之 *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 *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 * )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 * )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的工作人员, (略) 为之 * 的,给予降级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略) 理的; (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 (略) 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 (略) (略) 的; (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略) 理的;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略) 为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本 (略) 政处罚,由安全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略) 、 (略) 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 (略) 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 * )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 * 百平方 (略) 业生产经营单位。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略) 门,是指安全生 (略) (略)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略) 门。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3 (略) 。 * 日 (略) 省第十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通过的《 (略) 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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