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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比选文件公告
云阳县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比选文件公告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 (略)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
比选文件(试行范本)
发??包 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 * 日
第 * 章 比选公告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 (略)
1.比选条件
本项目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已由 (略) 以云交发〔 * 〕 * 号批准建设,发包人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贷款资金 ,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 (略) 如下:
2. 项目概况
2.1建设地点:??金道村6组(村办公室-土地崖)、 * 组 * 组(李正海-水田湾)、4组(老屋基、瓦屋里、头道河)??
2.2建设内容及规模:?? 总长9. * 公里,平均4.5米(含路面加宽值、错车道)。道路等级为组级通达公路,挖土石方、路基填方、M7.5浆砌片石挡土墙、6cm厚级配碎石基层、钢筋砼涵管等(详见施工图设计)。
2.3项目发包最高限价 * . * ????万元??????????????
2.4计划工期:?? * 天 ????????????
3.投标人资质条件
参与比选的建筑企业须具备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 及以上资质。
4.比选公告、比选文件发布时间及媒介
本项目于 * ??年 4??月 * 日至 * 年 4 月 * 日在 (略) 人民政 (略) (http:/ 点击查看>> )(政务公开—采购与招投标) (略) 及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合 (略) 内容详见附件。
5.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5.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年 4月 * 日 9 时 * 分。
5.2开标地点:??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
5.3发包人接收投标文件时,首先对投标人 (略) 审查,资格资料不合格、投标保证未缴纳的应拒收投 (略) 分。
5.4逾期送达或不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应当拒收。
6. 联系方式
发 包 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地????址: 龙 (略) 区??????
联 系 人:??蒋炬伶??????????????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 * ??年4 月 * 日
第 * 章 投标邀请书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投标邀请书
1.比选条件
本项目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 已由?? (略) 以 云交发〔 * 〕 * 号批准建设,发包人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贷款资金 ,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施工投标。
2. 项目概况
2.1建设地点: 金道村6组(村办公室-土地崖)、 * 组 * 组(李正海-水田湾)、4组(老屋基、瓦屋里、头道河)??????
2.2建设内容及规模: 总长9. * 公里,平均4.5米(含路面加宽值、错车道)。道路等级为组级通达公路,挖土石方、路基填方、M7.5浆砌片石挡土墙、6cm厚级配碎石基层、钢筋砼涵管等(详见施工图设计)。
2.3项目发包最高限价 * . * 万元??????????????
2.4计划工期:?? * 天????????
3.投标人资质条件
??参与比选的建筑企业须具备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4.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年4月 * 日??9时 * 分。
4.2开标地点:??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
4.3发包人接收投标文件时,首先对投标人 (略) 审查,资格资料不合格、投标保证未缴纳的应拒收投 (略) 分。
4.4逾期送达或不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应当拒收。
5. 联系方式
发 包 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地????址: 龙 (略) 区??????
联 系 人:??蒋炬伶??????????????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 * 年4 月 * 日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内??容 |
1 | 发包人 | 名称: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地址: (略) 龙 (略) 区 联系人:蒋炬伶 电话: 点击查看>> |
2 | 项目名称 |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 |
3 | 建设地点 | 金道村6组(村办公室-土地崖)、 * 组 * 组(李正海-水田湾)、4组(老屋基、瓦屋里、头道河) |
4 | 建设规模 | 总长9. * 公里,平均4.5米(含路面加宽值、错车道)。道路等级为组级通达公路,挖土石方、路基填方、M7.5浆砌片石挡土墙、6cm厚级配碎石基层、钢筋砼涵管等(详见施工图设计)。???????????????????????? |
5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本招标项目经 (略) 以云交发〔 * 〕 * 号文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贷款资金及业主自筹资金。 资金性质为:全部国有,资金已落实 |
6 | 发包范围 | 详见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 (略) 内容。 |
7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年??5 月 6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6日 |
8 | 质量要求 | (略) 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
9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9.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 (略)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 ?? 及以上带 * 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略)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2财务要求 (略) 承诺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的。 9.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略) 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1)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列 (略) 人名单; (2) (略) 为被列入黑名单; (3)被责令停业; (4)被国家、 (略) 市(含市或任意区县) (略) 门处以暂 (略) 政处罚, (略) 罚期限内。 9.4项目管理机构 (1)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不能亲自投标、 (略) 理有关事宜,可委托本单位职工为代理人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领取原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略) 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 (略) (略) 门的要求组 (略) ,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 (略) 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标人须附承诺函(格式自拟)。 特别说明:发包人在标后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 (略) 核实,若发现资料或承诺存在虚假不实,其投标保证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略) 为黑名单。 |
* | 分包 | 不允许 |
* | 投标人对比选文件的异议 | 投标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日前向发包人提出。 |
* | 发包人对比选文件的澄清、补遗 | 比选文件内容如有错漏、文字表述不清、歧义等情况,在投标截止日前发布澄清或补遗,并结合实际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澄清、补遗构成比选文件材料。 |
* | 投标报价 | A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1投标人必须按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发包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 * .2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 致,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发包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得修改,否则,将 (略) 理。 * .3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应否决其投标。 * . (略) 承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中标后接受 (略) 理办法: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 (略) 同比例下调。 B采用固定总价 ?? 投标人根据施工图及工程量, (略) 报价,该报价即为签约合同价及结算价,除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否则,价格不予调整。 特别说明:报价函除签字可以手写以外, (略) 有文字内容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否则视为该报价为无效报价。报价大小写不 * 致的,以大写的为准。 |
* | 投标有效期 | ???? *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 | 投标保证 | * .1投标保证的金额: * 0 元整(人民币),大写: * 万元整??。 * .2投标保证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 (略)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 (略) ,帐号: 点击查看>> ,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 (略) 考虑汇入时间风险, (略) 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投标保证金”。 * .3投标保证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龙洞镇人民政府,龙洞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 (略)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分 (略) 分、投标函、 (略) 分(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略) 分、投标函、 (略) 分按投标文件格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
* | 密封要求 | 投标函、 (略) 分分别独立装袋,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
* | 封套上写明 | 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发包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投标文件 在 * ??年 4月 * ??日 9??时 * 分前不得开启 |
* | 开标程序 | ????(1)公布投标截止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建筑企业名称;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宣布比选规则:中标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4)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发包人随机开启投标文件, (略) 宣布企业名称、宣读报价; (6)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排在前3名的为中标候选人,报名企业少于3家的,确定1-2名中标候选人,排名前3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相同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顺序; ????(7)比选活动结束后,在场人员在 (略) 记录上签字,确认比选结果;
|
* | 中标结果公示 | 比选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在 (略) 市 (略) 人民政府(http:/ 点击查看>> )(政务公开—采购与招投标)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 | 低价风险担保 | 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 * %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 (略) 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 * %-中标价)×□1□2?3);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 个工作日内, (略) 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无息退还; (略) 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退还。 |
* | 履约担保 | 1.担保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 (略) 保函; 2.担保金额:??中标价的5%; 3.提交时间:签订合同之前。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发包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 4.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无息退还; (略) 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退还。 |
* | 签订合同 | 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低价风险担保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及低价风险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 | 解除合同 | ?? 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 ?? (略) 施工,工程建设项目本 (略) 条件的除外。中标人无 (略) 施工、入场后拖延工期或有其 (略) 为的,项目业主可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该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经济损失。 |
* | 黑名单 | 施工企业 (略) 为情形之 * 的, (略) 门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的有效期不得少于 * 个月。有效期内,取消其参与本县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承建资格。 ( * )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 * )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挂靠投标; ( * )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 )不按照发包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 * )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 (略) 质疑或者投诉; ( * ) (略) 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
* | (略) 理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发包人的答复不满意, (略) (略) 门投诉。 2. (略) 门依照《 (略) 投 (略) 理办法》( * 部委令第 * 号( (略) 门 * 年第 * 号令修正))、《 (略) 市招标投 (略) 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 * 号)等法 (略) 理投诉。 |
* | 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 | 1.逾期送达或不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 2.资格资料不合格、投标保证未缴纳的,拒收投 (略) 分。 |
* | 否决投标的情况 | ?? 1.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限价; ????2.修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 (略) 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 (略) 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 (略)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 *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 .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 .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 .3款、第 * .4款和第 * . (略) 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 .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 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 (略) 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 * 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 .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略) 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略)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 (略) 地各保存 * 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 方当事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转让给第 * 人, (略) 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化石、文物
1. * .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 .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专利技术
1. * .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 *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 .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 *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 *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 (略) 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地, (略) 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 (略) 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 (略) 地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 * 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略)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略) 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 *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 (略)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 *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 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 (略)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 * 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 (略)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略) 合同发出的 * 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略) 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略)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 (略) 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 (略) 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 (略) 查勘???????????????????????????????????????????????????????????????????? ????????????????????????????????????
4. * .1发包人应将 (略) 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 .2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 不利物质条件
4. * .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 .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 (略) (略) 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 (略)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9.1.2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 (略) 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略) 镇居民生活、 (略) 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 (略) 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略)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 (略) 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进度计划
* .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 .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 .开工和竣工
* .1开工
* .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 .1.2承包人应按第 * .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 .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 .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 .暂停施工
*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 .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 .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 .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5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 .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 .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略) 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 * .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 .2款的规定办理。
* .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 .1款的规定办理。
* .工程质量
* .1工程质量要求
*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 (略) 。
* .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 .2.1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 .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规范和操作规程。
*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 .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 .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 .5.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 .5.1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 .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 .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 .5.1项或第 * .5.2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6清除不合格工程
* .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试验和检验
*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1.1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 .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 .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 (略) 材料试验
* .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 .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 . (略) 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 * ,应按照 (略) 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 .2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 .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略)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 .3变更程序
* .3.1 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 .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略) 过程中,发生第 *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 .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 .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 .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 天内,根据第 *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 .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 .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5.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 .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 .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 .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 (略) 相应调整。
* .7计日工
* .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 .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 .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 .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 .8暂估价
???? * .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8.2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8.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 . (略) 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价格调整
*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 .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 * .3.3项、第 * .5.2项和第 *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第 * .3.3项、第 * .5.2项和第 *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 .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 (略) 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 * 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 .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 .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 .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 .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 .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 .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 .计量与支付
* .1计量
* .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 .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 (略) 。
* .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 .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 (略) 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 (略) 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略) 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 (略) 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略) 。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略) 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 *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略) 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 (略) 。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 .1款中 (略)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 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 (略) 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 (略) 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略)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略) 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 .2预付款
* .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 .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 .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 .3工程进度付款
* .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 .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 .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 .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 .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质量保证金
* .4.1监理人应从第 * 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4.3在第1.1.4.5目约定的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5竣工结算
* .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 .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3(4)目的约定办理。
* .6最终结清
*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3(4)目的约定办理。
* .竣工验收
* .1竣工验收的含义
* .1.1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 .1.2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 .1.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 .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 .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 .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 .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 .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 .3.1项、第 * .3.2项和第 * .3.3 (略) 。
* .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 .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 .4单位工程验收
* .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 .2款与第 * .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4.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 (略)
* .5.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 (略) 修复。
* . (略)
* .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 (略) 工程及工 (略) ,负 (略)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略) (略) 费用。
* .6.2由于承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 (略)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 (略)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 (略)
* .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 .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2缺陷责任
* .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 .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 .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 .2.3项约定办理。
*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 .4进 * 步 (略)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保险
* .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 .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机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人身意外伤害险
* .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4第 * 者责任险
* .4.1第 * 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 * 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 .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 .4.1项约定的第 * 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 .6对各项保险的 * 般要求
*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 * 致。
* .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 .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 .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确认
* .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 .2不可抗力的通知
* .2.1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 .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不可抗 (略) 理
* .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 * 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 .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 * 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 .2.5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 .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 .违约
* .1承包人违约
*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6)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7)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 .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 * .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略) 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 .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 (略) 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 .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 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 (略) 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 * 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发包人违约
*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 .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 .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 .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 .2.2项暂停施工 * 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 .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 * .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3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索赔
*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 *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 .3.1承包人按第 * .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 .3.2承包人按第 * .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4发包人的索赔
* .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 .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 .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 .争议的解决
* .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 (略) 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 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2 (略)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 .3争议评审
* .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 .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 .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略) 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 步提供补充材料。
* .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 (略) 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 .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略) 。
* .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 * 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A. (略) 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 (略) 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 * 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 * 目:
1.1.1. * 补遗书: (略) 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 (略) (略) 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 (略) 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 *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 * 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 *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 * 切临时占用的土地, (略) 用的临时支线、便道、 (略) 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 * 目、第1.1.3. * 目:
1.1.3. *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 (略) 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 * ??分项工程: (略) 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 目~第1.1.6.9 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 *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 *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 *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 *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 (略) 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略) 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 (略) 委托给其他施工 (略) 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 (略) 工程、分项工程或 (略) * 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 (略) 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 * 组织施工、统 * 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 (略) 为。
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 * 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 (略) 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 *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 (略) 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 .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 (略) 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 (略) 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 (略) 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 * 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略) 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略) 《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 (略) 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 (略) 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 (略) 理当事人,且承包人 (略) 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 * 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略) 地
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 * 份按施 (略) 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 (略) 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 (略) 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 * 次) (略) 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 (略) 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 项补充:
(略) 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 (略) * 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 *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 .1 款、第 * .3 款、第 * .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 .3 款、第 * .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 .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 .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 .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 .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 * )确定第 * .1 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 (略) 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 (略) (略) 必需的指令,承 (略)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 (略) 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 *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 (略) 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 (略) 、食堂、宿舍、道路和机 (略) 、 (略) 地、 (略) 、 (略) 、 (略) 、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 (略) 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 (略) (略) 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 * 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 (略) 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 (略) (略) 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 (略) 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 (略) 是民 (略) 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略) 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略) 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
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 (略) (略) 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 (略) (略) 门和交 (略) 门备案,并 (略) 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略) 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 (略) (略) 门和交 (略) 门报告。
(5) (略) 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 * 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 章中。
(6) (略)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 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4.2.2 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 (略) 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签订合同之前。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无息退还; (略) 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退还。
注: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的, (略) 人指定的账户。 (略) 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必须由具备出具履约保 (略) 出具,履约保函中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函的有效期为合同工期; (略) 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略) 人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本款补充4.2.3项:
4.2.3低价风险担保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 %时。
承包人是否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 (略) 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 * %-中标价)×□1□2?3);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 (略) 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无息退还; (略) 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退还。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此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 * ~ * %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 (略) 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 * ~ * %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因 * .2.3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4.3分包
第4.3.2 项~第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 (略)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 * 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略) 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 (略) * 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 (略) 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 (略) 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 (略) 门制定的统 * 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 (略) 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 (略) 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 (略) 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 (略) 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 (略) 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 (略) 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 * 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略) 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 (略) 、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 (略) 在 (略) 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 * 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 (略) 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 * 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 项、第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 项细化为:承包人 (略) 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 * 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 (略) 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 (略) 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 (略) 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 (略) 本合同 (略) 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 (略) 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 (略)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 * ?? (略) 查勘
第4. * .1 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 (略) 分布、 (略) 、 (略) 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 (略) 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 * ??不利物质条件
第4. * .2 项细化为:
4. * .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 * .3 项:
4. * .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 * 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 * 款、第4. * 款:
4. *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 * 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 (略) 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 (略) 必需的 * 切工作和条件。
4. *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 (略) 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 (略) 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 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 (略) 抽样检验和对 (略) 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 *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 (略) ,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 (略)
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 (略)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 (略) 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略) 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 (略) 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 (略) 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 (略) 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 *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 .1 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 * 切险及第 * 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 (略) 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 * 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 (略) (略) 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略) 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 (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 (略) 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 (略) 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 *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 (略) 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 (略) 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 *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 * 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 项~第9.4. * 项:
9.4.7 承包 (略) 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 (略) 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 m以 (略)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 (略) 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 (略) 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 (略) (略) (略) 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 (略) (略) 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 (略) ,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 * 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 (略) 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略) 清除、拆除并运走。
9.4. *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 (略)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 (略) 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 (略) ,取 (略) 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 (略) 、 (略) 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 *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 (略) 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 . 进度计划
* .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 (略) 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 天内。
本条补充第 * .3 款、第 * .4 款:
* .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 * 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 * 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 .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 . 开工和交工
* .1??开工
第 * .1.2 项补充:
承 (略) 工程开工前 * 天向监 (略) 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 .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 (略) 在工 (略) 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 (略) 在地 * 年以上 * 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 (略) 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 .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 (略) 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 * 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 * 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 .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 (略) 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 (略) 增加的 * 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 .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 .7 款:
* .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 (略) 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 (略) 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 (略) 连续生产的作业。
* . 暂停施工
*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 .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 工程质量
* .1??工程质量要求
第 * .1.1 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 .1.4 项、第 * .1.5 项:
* .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略)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 .1.5 本 (略)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略) (略) “ * 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 (略) 理不放过。
*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 .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 .2.3 项~第 * .2. * 项:
* .2.3 (略) 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略) 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 (略) 工程合同义务。
* .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 (略) 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 .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 (略) 检验; (略) 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 (略) 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 .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 (略) 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 (略) 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 (略) 保修义务。
* .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 (略) 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 .2.9??承包人应当依 (略) 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 .2. * 承包 (略) (略) 驻地 (略) 、分项 (略) 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 (略) ,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 (略) 所,包括不属于承包 (略) (略) 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 * 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 .5??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 .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 (略) 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 (略) 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 (略) 分工程修筑之前, (略) 检查。
* .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 .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 (略) 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 (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 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 .4 款:
* .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 (略) (略) 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略) 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 (略) (略) 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 .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 .3.4 项:
* .3.4??设计变 (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 .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 (略) 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 .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 .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 .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 .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 (略) 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 .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 * 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 .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 .7款的规定,对 (略) 相应调整。
* .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 (略) 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 (略) 的估价。
* . 价格调整
不调整。
* . 计量与支付
计量
* .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略) 。
* .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 (略) 支付。
* .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 (略) 。
预付款
* .2预付款
不采用。
* .3??工程进度付款
* .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 (略) 后,并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拨付合同总价款的 * %(拨款前必须见缴纳农民工工 (略) 回单方能拨款)。完成设计范围内工程量 * %后,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 %,完成设计范围内工程量 * %后,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 %,工程经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并通 (略) (略) 门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机构出具书面报告后付至工程结算款 * %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出具质检合格报告之日算起),待缺陷责任期满后 * 次性支付(不计息);(若施工方完成设 (略) 工程量,因工程质量问题, (略) (略) 门检查验收不合格, * 方有权停止拨付 * 方工程款,待 * 方完 (略) (略) 门验收合格后, * 方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 方)。若承包人未完成节点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若承包人未完成节点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若因工程质量问题,结算时 * 方按相关规定扣减 * 方工程款。
本款补充第 * .3.5 项:
* .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形式:现金或电汇
(2)金额:2%签约合同价
(3)实行农民工工 (略) “ * 金 * 制”制度,即农民工工资保 (略) 实名制、专户制、 (略) 代发工资制。
(4)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本工程开标结束、公示期满后施工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 (略) 门指定账户。
(5)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 (略) 理完毕后 * 次性不计息退还。
* .4??质量保证金
第 * .4.1 项、第 * .4.2 项细化为:
* .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 (略) 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 (略) 保函时,出 (略) 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 .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5交工结算
* .5.1??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A.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 天内。
B.结算费用支付: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不超过委托中介机构审定价的5%时(含5%),该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超过委托中介机构审定价的5%时(不含5%),该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如该费用承包人没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发包人可代为交纳,在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 .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6最终结清
* .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 (略) 款项的最后结算。
* .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交工验收
* .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 .3??验收
第 * .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 (略) 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 (略) 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 (略) 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 .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 .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 .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 .9款:
* .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2??缺陷责任
第 * .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 .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 .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 (略) 修复。
(2) (略) 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 (略) 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 (略) 为上报省级交 (略)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保险
* .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 * 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 (略) 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 章(不含建筑工程 * 切险及第 * 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建筑工程 * 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 .4 第 * 者责任险
第 * .4.2 项补充:
第 * 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 .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 (略) 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 * 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 .6??对各项保险的 * 般要求
* .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 天内。
* .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 .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 (略) 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 .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 (略) 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 (略) 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 .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略) 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3??不可抗 (略) 理
* .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合同 * 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 .2.5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 .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 .违约
* .1??承包人违约
* .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 (略) 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 * )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 .1.2??对承 (略) 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 .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 (略) 为上报省级交 (略)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2??发包人违约
*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 .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 .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 .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 .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 .索赔
*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略) 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 (略) 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 .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 (略) 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 争议的解决
* .3争议评审
第 * .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 (略) 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 * .4款、第 * .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 .4仲裁
(1)对于未能 (略) 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 * 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 .1 款 (略) 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 (略) ,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 (略) (略) 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 (略)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 (略) 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略) 裁决的比例分担。
* .5?? (略)
(1)任 (略) 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 (略) (略) 。
(2)任何 * 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之 * 的, (略) 所在地的 (略) 申请撤销裁决。 (略) (略) (略) 会公共利益的, (略) 。仲裁裁 (略) (略) 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略) 起诉。
施工图
(施 (略) 上)
工程量清单
(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限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X工程量=最高限价)
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 、 (略) 分
( * )投标函
( * )投标报价汇总表
* 、 (略) 分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接 (略) 理办法的承诺。
* 、 (略) 分
( * )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 )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委托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 * )承诺书(格式自拟):
1.财务要求承诺;
????2.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承诺;
3.项目管理人员承诺.
* 、 (略) 分
( * )投标函
??????????????????(项目业主名称):
1. 我公司自愿报名参加?????? (项目名称)?????? 的比选活动,经研究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总报价参与工程建设。
2.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入场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并移交工程及档案资料。
????投标人:?? ????????????????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 ???? 年??月?? 日
* 、 (略) 分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超过最高限价及超过最高限价接 (略) 理办法的承诺。
* 、 (略) 分
( * )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 )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委托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 * ) 承诺书(格式自拟):
1.财务要求承诺;
????2.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承诺;
3.项目管理人员承诺.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领取原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 ?????????? ????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 ???? ??????
委托代理人: ?? ?????????? ??????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 ???????????? ??
??????年 ????月 ???? 日
注: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 (略)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
比选文件(试行范本)
发??包 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 * 日
第 * 章 比选公告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 (略)
1.比选条件
本项目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已由 (略) 以云交发〔 * 〕 * 号批准建设,发包人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贷款资金 ,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 (略) 如下:
2. 项目概况
2.1建设地点:??金道村6组(村办公室-土地崖)、 * 组 * 组(李正海-水田湾)、4组(老屋基、瓦屋里、头道河)??
2.2建设内容及规模:?? 总长9. * 公里,平均4.5米(含路面加宽值、错车道)。道路等级为组级通达公路,挖土石方、路基填方、M7.5浆砌片石挡土墙、6cm厚级配碎石基层、钢筋砼涵管等(详见施工图设计)。
2.3项目发包最高限价 * . * ????万元??????????????
2.4计划工期:?? * 天 ????????????
3.投标人资质条件
参与比选的建筑企业须具备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 及以上资质。
4.比选公告、比选文件发布时间及媒介
本项目于 * ??年 4??月 * 日至 * 年 4 月 * 日在 (略) 人民政 (略) (http:/ 点击查看>> )(政务公开—采购与招投标) (略) 及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合 (略) 内容详见附件。
5.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5.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年 4月 * 日 9 时 * 分。
5.2开标地点:??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
5.3发包人接收投标文件时,首先对投标人 (略) 审查,资格资料不合格、投标保证未缴纳的应拒收投 (略) 分。
5.4逾期送达或不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应当拒收。
6. 联系方式
发 包 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地????址: 龙 (略) 区??????
联 系 人:??蒋炬伶??????????????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 * ??年4 月 * 日
第 * 章 投标邀请书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投标邀请书
1.比选条件
本项目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 已由?? (略) 以 云交发〔 * 〕 * 号批准建设,发包人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贷款资金 ,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施工投标。
2. 项目概况
2.1建设地点: 金道村6组(村办公室-土地崖)、 * 组 * 组(李正海-水田湾)、4组(老屋基、瓦屋里、头道河)??????
2.2建设内容及规模: 总长9. * 公里,平均4.5米(含路面加宽值、错车道)。道路等级为组级通达公路,挖土石方、路基填方、M7.5浆砌片石挡土墙、6cm厚级配碎石基层、钢筋砼涵管等(详见施工图设计)。
2.3项目发包最高限价 * . * 万元??????????????
2.4计划工期:?? * 天????????
3.投标人资质条件
??参与比选的建筑企业须具备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4.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年4月 * 日??9时 * 分。
4.2开标地点:??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
4.3发包人接收投标文件时,首先对投标人 (略) 审查,资格资料不合格、投标保证未缴纳的应拒收投 (略) 分。
4.4逾期送达或不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应当拒收。
5. 联系方式
发 包 人: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地????址: 龙 (略) 区??????
联 系 人:??蒋炬伶??????????????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 * 年4 月 * 日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内??容 |
1 | 发包人 | 名称: (略) 龙洞镇人民政府 地址: (略) 龙 (略) 区 联系人:蒋炬伶 电话: 点击查看>> |
2 | 项目名称 |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 |
3 | 建设地点 | 金道村6组(村办公室-土地崖)、 * 组 * 组(李正海-水田湾)、4组(老屋基、瓦屋里、头道河) |
4 | 建设规模 | 总长9. * 公里,平均4.5米(含路面加宽值、错车道)。道路等级为组级通达公路,挖土石方、路基填方、M7.5浆砌片石挡土墙、6cm厚级配碎石基层、钢筋砼涵管等(详见施工图设计)。???????????????????????? |
5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本招标项目经 (略) 以云交发〔 * 〕 * 号文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贷款资金及业主自筹资金。 资金性质为:全部国有,资金已落实 |
6 | 发包范围 | 详见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 (略) 内容。 |
7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年??5 月 6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6日 |
8 | 质量要求 | (略) 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
9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9.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 (略)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 ?? 及以上带 * 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略)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2财务要求 (略) 承诺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的。 9.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略) 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1)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列 (略) 人名单; (2) (略) 为被列入黑名单; (3)被责令停业; (4)被国家、 (略) 市(含市或任意区县) (略) 门处以暂 (略) 政处罚, (略) 罚期限内。 9.4项目管理机构 (1)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不能亲自投标、 (略) 理有关事宜,可委托本单位职工为代理人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领取原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略) 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 (略) (略) 门的要求组 (略) ,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 (略) 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标人须附承诺函(格式自拟)。 特别说明:发包人在标后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 (略) 核实,若发现资料或承诺存在虚假不实,其投标保证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略) 为黑名单。 |
* | 分包 | 不允许 |
* | 投标人对比选文件的异议 | 投标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日前向发包人提出。 |
* | 发包人对比选文件的澄清、补遗 | 比选文件内容如有错漏、文字表述不清、歧义等情况,在投标截止日前发布澄清或补遗,并结合实际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澄清、补遗构成比选文件材料。 |
* | 投标报价 | A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1投标人必须按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发包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 * .2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 致,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发包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得修改,否则,将 (略) 理。 * .3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应否决其投标。 * . (略) 承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中标后接受 (略) 理办法: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 (略) 同比例下调。 B采用固定总价 ?? 投标人根据施工图及工程量, (略) 报价,该报价即为签约合同价及结算价,除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否则,价格不予调整。 特别说明:报价函除签字可以手写以外, (略) 有文字内容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否则视为该报价为无效报价。报价大小写不 * 致的,以大写的为准。 |
* | 投标有效期 | ???? *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 | 投标保证 | * .1投标保证的金额: * 0 元整(人民币),大写: * 万元整??。 * .2投标保证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 (略)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 (略) ,帐号: 点击查看>> ,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 (略) 考虑汇入时间风险, (略) 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投标保证金”。 * .3投标保证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龙洞镇人民政府,龙洞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 (略)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分 (略) 分、投标函、 (略) 分(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略) 分、投标函、 (略) 分按投标文件格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
* | 密封要求 | 投标函、 (略) 分分别独立装袋,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
* | 封套上写明 | 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发包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略) 龙洞镇金道村组级公路通达(新修)工程投标文件 在 * ??年 4月 * ??日 9??时 * 分前不得开启 |
* | 开标程序 | ????(1)公布投标截止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建筑企业名称;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宣布比选规则:中标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4)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发包人随机开启投标文件, (略) 宣布企业名称、宣读报价; (6)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排在前3名的为中标候选人,报名企业少于3家的,确定1-2名中标候选人,排名前3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相同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顺序; ????(7)比选活动结束后,在场人员在 (略) 记录上签字,确认比选结果;
|
* | 中标结果公示 | 比选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在 (略) 市 (略) 人民政府(http:/ 点击查看>> )(政务公开—采购与招投标)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 | 低价风险担保 | 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 * %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 (略) 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 * %-中标价)×□1□2?3);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 个工作日内, (略) 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无息退还; (略) 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退还。 |
* | 履约担保 | 1.担保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 (略) 保函; 2.担保金额:??中标价的5%; 3.提交时间:签订合同之前。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发包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 4.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无息退还; (略) 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退还。 |
* | 签订合同 | 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低价风险担保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及低价风险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
* | 解除合同 | ?? 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 ?? (略) 施工,工程建设项目本 (略) 条件的除外。中标人无 (略) 施工、入场后拖延工期或有其 (略) 为的,项目业主可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该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经济损失。 |
* | 黑名单 | 施工企业 (略) 为情形之 * 的, (略) 门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的有效期不得少于 * 个月。有效期内,取消其参与本县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承建资格。 ( * )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 * )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挂靠投标; ( * )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 )不按照发包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 * )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 (略) 质疑或者投诉; ( * ) (略) 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
* | (略) 理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发包人的答复不满意, (略) (略) 门投诉。 2. (略) 门依照《 (略) 投 (略) 理办法》( * 部委令第 * 号( (略) 门 * 年第 * 号令修正))、《 (略) 市招标投 (略) 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 * 号)等法 (略) 理投诉。 |
* | 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 | 1.逾期送达或不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 2.资格资料不合格、投标保证未缴纳的,拒收投 (略) 分。 |
* | 否决投标的情况 | ?? 1.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限价; ????2.修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
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 (略) 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 (略) 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 (略)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 *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 .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 .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 .3款、第 * .4款和第 * . (略) 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 .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 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 (略) 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 * 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 .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略) 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略)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 (略) 地各保存 * 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 方当事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转让给第 * 人, (略) 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化石、文物
1. * .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 .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专利技术
1. * .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 *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 .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 *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 *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 (略) 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地, (略) 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 (略) 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 (略) 地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 * 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略)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略) 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 *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 (略)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 *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 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 (略)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 * 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 (略)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略) 合同发出的 * 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略) 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略)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 (略) 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 (略) 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 (略) 查勘???????????????????????????????????????????????????????????????????? ????????????????????????????????????
4. * .1发包人应将 (略) 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 .2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 不利物质条件
4. * .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 .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 (略) (略) 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 (略)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9.1.2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 (略) 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略) 镇居民生活、 (略) 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 (略) 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略)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 (略) 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进度计划
* .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 .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 .开工和竣工
* .1开工
* .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 .1.2承包人应按第 * .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 .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 .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 .暂停施工
*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 .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 .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 .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5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 .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 .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略) 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 * .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 .2款的规定办理。
* .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 .1款的规定办理。
* .工程质量
* .1工程质量要求
*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 (略) 。
* .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 .2.1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 .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规范和操作规程。
*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 .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 .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 .5.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 .5.1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 .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 .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 .5.1项或第 * .5.2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6清除不合格工程
* .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试验和检验
*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1.1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 .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 .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 (略) 材料试验
* .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 .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 . (略) 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 * ,应按照 (略) 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 .2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 .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略)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 .3变更程序
* .3.1 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 .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略) 过程中,发生第 *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 .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 .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 .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 天内,根据第 *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 .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 .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5.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 .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 .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 .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 (略) 相应调整。
* .7计日工
* .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 .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 .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 .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 .8暂估价
???? * .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8.2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8.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 . (略) 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价格调整
*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 .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 * .3.3项、第 * .5.2项和第 *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第 * .3.3项、第 * .5.2项和第 *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 .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 (略) 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 * 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 .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 .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 .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 .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 .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 .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 .计量与支付
* .1计量
* .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 .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 (略) 。
* .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 .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 (略) 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 (略) 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略) 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 (略) 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略) 。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略) 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 *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略) 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 (略) 。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 .1款中 (略)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 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 (略) 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 (略) 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略)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略) 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 .2预付款
* .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 .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 .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 .3工程进度付款
* .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 .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 .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 .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 .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质量保证金
* .4.1监理人应从第 * 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4.3在第1.1.4.5目约定的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5竣工结算
* .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 .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3(4)目的约定办理。
* .6最终结清
*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3(4)目的约定办理。
* .竣工验收
* .1竣工验收的含义
* .1.1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 .1.2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 .1.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 .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 .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 .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 .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 .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 .3.1项、第 * .3.2项和第 * .3.3 (略) 。
* .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 .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 .4单位工程验收
* .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 .2款与第 * .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4.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 (略)
* .5.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 (略) 修复。
* . (略)
* .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 (略) 工程及工 (略) ,负 (略)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略) (略) 费用。
* .6.2由于承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 (略)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 (略)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 (略)
* .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 .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2缺陷责任
* .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 .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 .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 .2.3项约定办理。
*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 .4进 * 步 (略)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保险
* .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 .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机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人身意外伤害险
* .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4第 * 者责任险
* .4.1第 * 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 * 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 .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 .4.1项约定的第 * 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 .6对各项保险的 * 般要求
*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 * 致。
* .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 .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 .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确认
* .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 .2不可抗力的通知
* .2.1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 .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不可抗 (略) 理
* .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 * 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 .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 * 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 .2.5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 .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 .违约
* .1承包人违约
*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6)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7)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 .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 * .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略) 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 .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 (略) 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 .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 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 (略) 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 * 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发包人违约
*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 .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 .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 .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 .2.2项暂停施工 * 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 .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 * .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3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索赔
*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 *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 .3.1承包人按第 * .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 .3.2承包人按第 * .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4发包人的索赔
* .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 .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 .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 .争议的解决
* .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 (略) 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 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2 (略)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 .3争议评审
* .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 .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 .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略) 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 步提供补充材料。
* .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 (略) 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 .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略) 。
* .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 * 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A. (略) 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 (略) 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 * 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 * 目:
1.1.1. * 补遗书: (略) 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 (略) (略) 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 (略) 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 *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 * 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 *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 * 切临时占用的土地, (略) 用的临时支线、便道、 (略) 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 * 目、第1.1.3. * 目:
1.1.3. *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 (略) 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 * ??分项工程: (略) 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 目~第1.1.6.9 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 *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 *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 *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 *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 (略) 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略) 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 (略) 委托给其他施工 (略) 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 (略) 工程、分项工程或 (略) * 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 (略) 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 * 组织施工、统 * 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 (略) 为。
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 * 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 (略) 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 *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 (略) 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 .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 * 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 (略) 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 (略) 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 (略) 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 * 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略) 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略) 《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 (略) 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 (略) 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 (略) 理当事人,且承包人 (略) 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 * 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略) 地
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 * 份按施 (略) 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 (略) 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 (略) 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 * 次) (略) 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 (略) 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 项补充:
(略) 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 (略) * 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 *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 .1 款、第 * .3 款、第 * .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 .3 款、第 * .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 .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 .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 .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 .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 * )确定第 * .1 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 (略) 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 (略) (略) 必需的指令,承 (略)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 (略) 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 *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 (略) 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 (略) 、食堂、宿舍、道路和机 (略) 、 (略) 地、 (略) 、 (略) 、 (略) 、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 (略) 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 (略) (略) 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 * 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 (略) 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 (略) (略) 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 (略) 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 (略) 是民 (略) 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略) 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略) 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
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 (略) (略) 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 (略) (略) 门和交 (略) 门备案,并 (略) 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略) 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 (略) (略) 门和交 (略) 门报告。
(5) (略) 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 * 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 章中。
(6) (略)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 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4.2.2 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 (略) 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签订合同之前。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无息退还; (略) 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退还。
注: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的, (略) 人指定的账户。 (略) 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必须由具备出具履约保 (略) 出具,履约保函中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函的有效期为合同工期; (略) 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略) 人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本款补充4.2.3项:
4.2.3低价风险担保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 %时。
承包人是否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 (略) 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 * %-中标价)×□1□2?3);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 (略) 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无息退还; (略) 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退还。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此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 * ~ * %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 (略) 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 * ~ * %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因 * .2.3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4.3分包
第4.3.2 项~第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 (略)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 * 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略) 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 (略) * 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 (略) 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 (略) 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 (略) 门制定的统 * 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 (略) 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 (略) 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 (略) 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 (略) 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 (略) 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 (略) 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 * 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略) 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 (略) 、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 (略) 在 (略) 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 * 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 (略) 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 * 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 项、第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 项细化为:承包人 (略) 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 * 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 (略) 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 (略) 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 (略) 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 (略) 本合同 (略) 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 (略) 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 (略)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 * ?? (略) 查勘
第4. * .1 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 (略) 分布、 (略) 、 (略) 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 (略) 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 * ??不利物质条件
第4. * .2 项细化为:
4. * .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 * .3 项:
4. * .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 * 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 * 款、第4. * 款:
4. *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 * 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 (略) 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 (略) 必需的 * 切工作和条件。
4. *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 (略) 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 (略) 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 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 (略) 抽样检验和对 (略) 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 *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 (略) ,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 (略)
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 (略)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 (略) 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略) 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 (略) 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 (略) 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 (略) 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 *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 .1 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 * 切险及第 * 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 (略) 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 * 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 (略) (略) 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略) 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 (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 (略) 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 (略) 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 *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 (略) 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 (略) 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 *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 * 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 项~第9.4. * 项:
9.4.7 承包 (略) 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 (略) 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 m以 (略)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 (略) 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 (略) 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 (略) (略) (略) 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 (略) (略) 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 (略) ,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 * 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 (略) 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略) 清除、拆除并运走。
9.4. *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 (略)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 (略) 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 (略) ,取 (略) 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 (略) 、 (略) 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 *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 (略) 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 . 进度计划
* .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 (略) 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 天内。
本条补充第 * .3 款、第 * .4 款:
* .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 * 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 * 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 .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 . 开工和交工
* .1??开工
第 * .1.2 项补充:
承 (略) 工程开工前 * 天向监 (略) 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 .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 (略) 在工 (略) 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 (略) 在地 * 年以上 * 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 (略) 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 .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 (略) 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 * 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 * 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 .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 (略) 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 (略) 增加的 * 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 .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 .7 款:
* .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 (略) 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 (略) 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 (略) 连续生产的作业。
* . 暂停施工
*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 .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 工程质量
* .1??工程质量要求
第 * .1.1 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 .1.4 项、第 * .1.5 项:
* .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略)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 .1.5 本 (略)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略) (略) “ * 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 (略) 理不放过。
*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 .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 .2.3 项~第 * .2. * 项:
* .2.3 (略) 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略) 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 (略) 工程合同义务。
* .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 (略) 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 .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 (略) 检验; (略) 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 (略) 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 .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 (略) 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 (略) 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 (略) 保修义务。
* .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 (略) 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 .2.9??承包人应当依 (略) 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 .2. * 承包 (略) (略) 驻地 (略) 、分项 (略) 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 (略) ,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 (略) 所,包括不属于承包 (略) (略) 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 * 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 .5??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 .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 (略) 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 (略) 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 (略) 分工程修筑之前, (略) 检查。
* .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 .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 (略) 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 (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 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 .4 款:
* .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 (略) (略) 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略) 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 (略) (略) 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 .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 .3.4 项:
* .3.4??设计变 (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 .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 (略) 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 .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 .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 .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 .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 (略) 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 .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 * 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 .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 .7款的规定,对 (略) 相应调整。
* .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 (略) 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 (略) 的估价。
* . 价格调整
不调整。
* . 计量与支付
计量
* .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略) 。
* .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 (略) 支付。
* .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 (略) 。
预付款
* .2预付款
不采用。
* .3??工程进度付款
* .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 (略) 后,并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拨付合同总价款的 * %(拨款前必须见缴纳农民工工 (略) 回单方能拨款)。完成设计范围内工程量 * %后,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 %,完成设计范围内工程量 * %后,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 %,工程经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并通 (略) (略) 门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机构出具书面报告后付至工程结算款 * %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出具质检合格报告之日算起),待缺陷责任期满后 * 次性支付(不计息);(若施工方完成设 (略) 工程量,因工程质量问题, (略) (略) 门检查验收不合格, * 方有权停止拨付 * 方工程款,待 * 方完 (略) (略) 门验收合格后, * 方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 方)。若承包人未完成节点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若承包人未完成节点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若因工程质量问题,结算时 * 方按相关规定扣减 * 方工程款。
本款补充第 * .3.5 项:
* .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形式:现金或电汇
(2)金额:2%签约合同价
(3)实行农民工工 (略) “ * 金 * 制”制度,即农民工工资保 (略) 实名制、专户制、 (略) 代发工资制。
(4)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本工程开标结束、公示期满后施工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 (略) 门指定账户。
(5)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 (略) 理完毕后 * 次性不计息退还。
* .4??质量保证金
第 * .4.1 项、第 * .4.2 项细化为:
* .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 (略) 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 (略) 保函时,出 (略) 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 .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5交工结算
* .5.1??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A.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 天内。
B.结算费用支付: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不超过委托中介机构审定价的5%时(含5%),该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超过委托中介机构审定价的5%时(不含5%),该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如该费用承包人没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发包人可代为交纳,在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 .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6最终结清
* .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 (略) 款项的最后结算。
* .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交工验收
* .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 .3??验收
第 * .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 (略) 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 (略) 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 (略) 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 .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 .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 .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 .9款:
* .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2??缺陷责任
第 * .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 .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 .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 (略) 修复。
(2) (略) 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 (略) 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 (略) 为上报省级交 (略)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保险
* .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 * 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 (略) 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 章(不含建筑工程 * 切险及第 * 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建筑工程 * 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 .4 第 * 者责任险
第 * .4.2 项补充:
第 * 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 .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 (略) 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 * 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 .6??对各项保险的 * 般要求
* .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 天内。
* .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 .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 (略) 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 .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 (略) 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 (略) 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 .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略) 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3??不可抗 (略) 理
* .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合同 * 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 .2.5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 .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 .违约
* .1??承包人违约
* .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 (略) 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 * )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 .1.2??对承 (略) 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 .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 (略) 为上报省级交 (略)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2??发包人违约
*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 .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 .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 .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 .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 .索赔
*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略) 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 (略) 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 .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 (略) 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 争议的解决
* .3争议评审
第 * .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 (略) 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 * .4款、第 * .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 .4仲裁
(1)对于未能 (略) 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 * 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 .1 款 (略) 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 (略) ,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 (略) (略) 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 (略)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 (略) 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略) 裁决的比例分担。
* .5?? (略)
(1)任 (略) 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 (略) (略) 。
(2)任何 * 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 十 * 条规定情形之 * 的, (略) 所在地的 (略) 申请撤销裁决。 (略) (略) (略) 会公共利益的, (略) 。仲裁裁 (略) (略) 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略) 起诉。
施工图
(施 (略) 上)
工程量清单
(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限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X工程量=最高限价)
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 、 (略) 分
( * )投标函
( * )投标报价汇总表
* 、 (略) 分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接 (略) 理办法的承诺。
* 、 (略) 分
( * )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 )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委托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 * )承诺书(格式自拟):
1.财务要求承诺;
????2.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承诺;
3.项目管理人员承诺.
* 、 (略) 分
( * )投标函
??????????????????(项目业主名称):
1. 我公司自愿报名参加?????? (项目名称)?????? 的比选活动,经研究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总报价参与工程建设。
2.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入场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并移交工程及档案资料。
????投标人:?? ????????????????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 ???? 年??月?? 日
* 、 (略) 分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超过最高限价及超过最高限价接 (略) 理办法的承诺。
* 、 (略) 分
( * )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 )有效的带 * 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委托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 * ) 承诺书(格式自拟):
1.财务要求承诺;
????2.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承诺;
3.项目管理人员承诺.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领取原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 ?????????? ????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 ???? ??????
委托代理人: ?? ?????????? ??????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 ???????????? ??
??????年 ????月 ???? 日
注: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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