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略)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市县(市)区级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 * 〕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 (略) 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市人民政府
* 日
(略) 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省耕地保护条例》《 (略) 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各县(市)区政府对《 (略)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略) 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 * 责任人。
* 、 市自然 (略) 会同农业农村、 (略) 门,根据《 (略)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 (略) 门下达,并纳入市长与各县(市)区长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 (略) 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 * 年为 * 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 * 年开展1次, (略) 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 (略) 门开展。
* 、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省耕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 (略) 调整完善。
* 、考核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 (略) 。
( * )年度自查主要检查上 * 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 (略) 门报送自查情况。 (略) 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区通报,并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 * )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期中检查年的3月 (略) 门报送自查报告。 (略) 门根 (略) 分县(市) (略) 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期中检查 (略) 门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 * )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县(市)区, (略) 门根据 (略) 会发展规划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 (略) 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略) 门。县(市)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略) 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 (略) (略) 全面抽查,根据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 (略) 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 * 级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或按照本办法对下 * 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 (略) 考核。本办法自印 (略) 。
* 、 * 日由市政府印发的《 (略) 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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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市县(市)区级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 * 〕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 (略) 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市人民政府
* 日
(略) 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省耕地保护条例》《 (略) 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各县(市)区政府对《 (略)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略) 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 * 责任人。
* 、 市自然 (略) 会同农业农村、 (略) 门,根据《 (略)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 (略) 门下达,并纳入市长与各县(市)区长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 (略) 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 * 年为 * 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 * 年开展1次, (略) 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 (略) 门开展。
* 、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省耕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 (略) 调整完善。
* 、考核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 (略) 。
( * )年度自查主要检查上 * 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 (略) 门报送自查情况。 (略) 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区通报,并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 * )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期中检查年的3月 (略) 门报送自查报告。 (略) 门根 (略) 分县(市) (略) 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期中检查 (略) 门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 * )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县(市)区, (略) 门根据 (略) 会发展规划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 (略) 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略) 门。县(市)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略) 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 (略) (略) 全面抽查,根据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 (略) 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 * 级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或按照本办法对下 * 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 (略) 考核。本办法自印 (略) 。
* 、 * 日由市政府印发的《 (略) 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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