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对环境执法期限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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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对环境执法期限有哪些影响?


新《 (略) 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关于期限、期间 (略) 改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 * 定要注意到这些变化,在新法 * 日生效后, (略) 政处罚程序规程,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因期限、期间等程序问 (略) 政行为违法。


*
影响 *
(略) 罚时效延长至5年?


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为在 * 年内未被发现的, (略) 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的时效延长至 * 年。


(略) 罚法修改过程中, (略) 罚时效延长的情形限定为:“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 (略) 为”。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存在不少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 (略) 为。


生 (略) 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 是有危害后果。


此处修改对生态环境执法的影响是, (略) 罚时效延长至 (略) 为是否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 (略) (略) (略) 罚,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对超过时效 (略) (略) (略) 罚,也是错误的。


*
影响 *
注意 * 日与3个月,避免超期办案


新法第 * 十条规定:“行政 (略) 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 (略) 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 (略) 罚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 (略) 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 (略) 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虽然 * 日与3个月并不等同, (略) 新增的规定并不会对生态环境执法实务产生实质影响。因为按照新法第 * 十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随着办案期限成为新法的明确程序要求,超期办 (略) (略) 政诉讼中更多地作为判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应引起重视。新法生效后,生态环境执法应尽量避免超期办案。


*
影响 *
申请听证期限从3日改为5日


新法第 * 十 * 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略) 政机关告知后 * 日内提出。听证期限从修改前规定的 * 日延长至 * 日,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更充分的维护。


(略) 于 * 年印发的《 (略) 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 * 号)第十 * 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 (略) 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 (略) 政处罚决定的环 (略) 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 (略) 门不再组织听证。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注意, * 日后, (略) 新法的规定。《 (略) 罚听证告知书》中的相应内容应改为将“根据《中华 (略) 政处罚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符合 (略) 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你(单位) (略) 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 (略) 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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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略) 的期限


新法第 * 十 * 条规定:“当事 (略) (略) 罚决定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略) 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根据法律规定, (略) (略) 方式;( * )依照《中华 (略) 政强制法》的规定 (略) (略)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 (略) (略) 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 (略) 政决定的, (略)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 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 * 章规定 (略) (略) 。其中,法定期限,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当事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期限; * 个月的期间在法律性质上应为除斥期间,行政机关应在 * 个不变的期 (略) (略) ,没有中止、中断之说。


(略) (略) 政机 (略) (略) ,应当从当事人 (略) 政救济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算起。


如果某公司因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于 * 年4月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政诉讼的6个月期限应从5月1日至 * 月 * 日计算。若其在该期间 (略) 政诉讼,则行政机关 (略) (略) 的期间应当从 * 月1日起算,至 * 日。


另外,按照《行政强制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 (略) (略) 前,应当催 (略) 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 (略) 义务的,行政 (略) 在地有管辖 (略) (略)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 (略) 在地有管辖 (略) (略) 。


这里面有 * 个问题,就是这里的“十日”期限 (略) 列的“履行期限”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十日”可以理解为就 (略) 列的“履行期限”,也就是 (略) (略) 期限不应超过十日。至于期限如何计算, (略) (略) 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的前十日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此 (略) 义务,又赶上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期限届满,则行政机关即可从届满之日 (略) (略) 。


(略) 政机关也可以在 (略) 政救济的期限届满后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如果这样,则只能是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 (略) 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方 (略) (略) 。


按照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 (略) 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的起算点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


*
影响 *
(略) 罚决定信息的期限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 十条第 * 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 条的规定,主 (略) 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 (略) 政机关认 (略) (略) 政处罚决定。


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略) 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这是延续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再次确认公开范围,进 * 步从 (略) 政 (略) 规范和强化。


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略) 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此规定属于新增规定。


*
影响 *
工作日、节假日、自然日


新法第 * 十 * 条规定,本法中“ * 日”“ * 日”“ * 日”“ * 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旧《 (略) 罚法》无相关规定。


《 (略) 罚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 * 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 * 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略) 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
影响 *
其他期间、期限未改变


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新增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略) 罚办法》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继续有效。根据该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生 (略) 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略) 为, (略) 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关于 (略) 调查取证,《 (略) 罚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对 (略) (略) 为, (略) 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另外,新法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项、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关于期间、期限的规定与旧《 (略) 罚法》相比,未作改变。



新《 (略) 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关于期限、期间 (略) 改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 * 定要注意到这些变化,在新法 * 日生效后, (略) 政处罚程序规程,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因期限、期间等程序问 (略) 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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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略) 罚时效延长至5年?


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为在 * 年内未被发现的, (略) 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的时效延长至 * 年。


(略) 罚法修改过程中, (略) 罚时效延长的情形限定为:“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 (略) 为”。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存在不少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 (略) 为。


生 (略) 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 是有危害后果。


此处修改对生态环境执法的影响是, (略) 罚时效延长至 (略) 为是否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 (略) (略) (略) 罚,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对超过时效 (略) (略) (略) 罚,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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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注意 * 日与3个月,避免超期办案


新法第 * 十条规定:“行政 (略) 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 (略) 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 (略) 罚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 (略) 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 (略) 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虽然 * 日与3个月并不等同, (略) 新增的规定并不会对生态环境执法实务产生实质影响。因为按照新法第 * 十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随着办案期限成为新法的明确程序要求,超期办 (略) (略) 政诉讼中更多地作为判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应引起重视。新法生效后,生态环境执法应尽量避免超期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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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申请听证期限从3日改为5日


新法第 * 十 * 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略) 政机关告知后 * 日内提出。听证期限从修改前规定的 * 日延长至 * 日,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更充分的维护。


(略) 于 * 年印发的《 (略) 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 * 号)第十 * 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 (略) 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 (略) 政处罚决定的环 (略) 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 (略) 门不再组织听证。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注意, * 日后, (略) 新法的规定。《 (略) 罚听证告知书》中的相应内容应改为将“根据《中华 (略) 政处罚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符合 (略) 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你(单位) (略) 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 (略) 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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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略) 的期限


新法第 * 十 * 条规定:“当事 (略) (略) 罚决定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略) 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根据法律规定, (略) (略) 方式;( * )依照《中华 (略) 政强制法》的规定 (略) (略)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 (略) (略) 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 (略) 政决定的, (略)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 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 * 章规定 (略) (略) 。其中,法定期限,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当事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期限; * 个月的期间在法律性质上应为除斥期间,行政机关应在 * 个不变的期 (略) (略) ,没有中止、中断之说。


(略) (略) 政机 (略) (略) ,应当从当事人 (略) 政救济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算起。


如果某公司因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于 * 年4月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政诉讼的6个月期限应从5月1日至 * 月 * 日计算。若其在该期间 (略) 政诉讼,则行政机关 (略) (略) 的期间应当从 * 月1日起算,至 * 日。


另外,按照《行政强制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 (略) (略) 前,应当催 (略) 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 (略) 义务的,行政 (略) 在地有管辖 (略) (略)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 (略) 在地有管辖 (略) (略) 。


这里面有 * 个问题,就是这里的“十日”期限 (略) 列的“履行期限”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十日”可以理解为就 (略) 列的“履行期限”,也就是 (略) (略) 期限不应超过十日。至于期限如何计算, (略) (略) 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的前十日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此 (略) 义务,又赶上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期限届满,则行政机关即可从届满之日 (略) (略) 。


(略) 政机关也可以在 (略) 政救济的期限届满后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如果这样,则只能是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 (略) 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方 (略) (略) 。


按照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 (略) 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的起算点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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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略) 罚决定信息的期限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 十条第 * 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 条的规定,主 (略) 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 (略) 政机关认 (略) (略) 政处罚决定。


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略) 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这是延续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再次确认公开范围,进 * 步从 (略) 政 (略) 规范和强化。


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略) 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此规定属于新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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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工作日、节假日、自然日


新法第 * 十 * 条规定,本法中“ * 日”“ * 日”“ * 日”“ * 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旧《 (略) 罚法》无相关规定。


《 (略) 罚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 * 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 * 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略) 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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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
其他期间、期限未改变


新法第 * 十 * 条第 * 款新增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略) 罚办法》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继续有效。根据该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生 (略) 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略) 为, (略) 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关于 (略) 调查取证,《 (略) 罚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对 (略) (略) 为, (略) 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另外,新法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项、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关于期间、期限的规定与旧《 (略) 罚法》相比,未作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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