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 * 、尊严和权威,进 * 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我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梳理, (略) 分条款存在与《民法典》不 * 致或条款未明确规定的情形, (略) (略) 修改。现将《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公布, (略) 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 * 步完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 日。
邮寄地址: (略) 市 (略) 区 (略) 中路 * 号 (略) 房产 (略) 。
征求意见反馈邮箱: * * .com
联系人: (略) (略)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附件:《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银 (略) (略)
* 日
附件:
《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条款中加黑、增添下划 (略) 分为修改内容)
* 、将第 * 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文明、舒适、优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修改依据:《民法典》于 * 年1 (略) 》及《民法典》第 * 千 * 百 * 十条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 、将第 * 十条修改为:只有 * 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 (略) 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 (略) 业主大会、 (略) 职责。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 (略) 以下职责:
(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略) 或 (略) 成员;
( * ) (略) 工作,听取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略) 分的用途或 (略) 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 (略) 分面积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 (略) 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第 * 十条、 * 十 * 条的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略) 或 (略) 成员;
(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略) 分的用途或 (略) 分从事经营活动;
(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 (略) 分面积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 (略) 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保障性 (略) 工程、农民安置住宅、老旧住宅物业 (略) 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 (略) 门制定。
普通住宅、商业体以及办公楼等物业 (略) 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属于前期物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 *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 (略) 协商后提交业主大会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 (略) 报告。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略) 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 (略) 报告。】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决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略) 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 (略) 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 (略) 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删除内容)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 个月。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 (略) 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利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 (略) (略) 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 (略) 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还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利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 (略) (略) 其他活动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得以任何 (略) 存储和管理。
(略) 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 * 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 (略) 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 * 、尊严和权威,进 * 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我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梳理, (略) 分条款存在与《民法典》不 * 致或条款未明确规定的情形, (略) (略) 修改。现将《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公布, (略) 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 * 步完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 日。
邮寄地址: (略) 市 (略) 区 (略) 中路 * 号 (略) 房产 (略) 。
征求意见反馈邮箱: * * .com
联系人: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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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银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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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加黑、增添下划 (略) 分为修改内容)
* 、将第 * 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文明、舒适、优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修改依据:《民法典》于 * 年1 (略) 》及《民法典》第 * 千 * 百 * 十条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 、将第 * 十条修改为:只有 * 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 (略) 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 (略) 业主大会、 (略) 职责。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 (略) 以下职责:
(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略) 或 (略) 成员;
( * ) (略) 工作,听取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略) 分的用途或 (略) 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 (略) 分面积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 (略) 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略) 市物业管理条例》第 * 十条、 * 十 * 条的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略) 或 (略) 成员;
(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略) 分的用途或 (略) 分从事经营活动;
(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 (略) 分面积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 (略) 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保障性 (略) 工程、农民安置住宅、老旧住宅物业 (略) 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 (略) 门制定。
普通住宅、商业体以及办公楼等物业 (略) 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属于前期物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 *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 (略) 协商后提交业主大会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 (略) 报告。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略) 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 (略) 报告。】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决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略) 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 (略) 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 (略) 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删除内容)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 个月。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 (略) 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将第 * 十 * 条修改为:利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 (略) (略) 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 (略) 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还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利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 (略) (略) 其他活动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得以任何 (略) 存储和管理。
(略) 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 * 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 百 * 十 * 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 (略) 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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