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略) 、各镇人民政府, (略) 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市环境保护条例》,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 (略) 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 (略) (略) (略) 市规划 (略) 〈关于进 * 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 * 〕 *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对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和年度供地计划 (略) 排查,将工业企业原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均纳入疑似污染地块,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立我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由区经信委负责提供,年度供地计划中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名单由区规 (略) 提供, (略) 负责建立我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略) 动态更新。
* 、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点击查看>> 7)用途分类,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拟将地块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在规划用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 (略) 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 (略) 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征地实施单位(机构)应当对拟征地块 (略) 初步核实,并征求区规 (略) 和 (略) 意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申请规划调整、征地实施的街镇(园城)或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 (略) ,由区 (略) 会同区规 (略) 组织评审。
在 * 日《 (略) 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施行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尚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由区规 (略) 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虽在 * 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但尚未开工建设也未开展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由 (略) 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实施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 (略)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 (略) 门。由 (略) 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实施土地供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相关要求
( * )强化责任落实。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 (略) 关于印发土 (略)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 〕 * 号)及《 (略) 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 (略) 动, (略) 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职责内工作落地落实。
( * )建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要 (略) 、区规 (略) 、区经济信息委、区 (略) 门的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略) 市 (略) (略)
* 日
(略) 、各镇人民政府, (略) 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市环境保护条例》,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 (略) 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 (略) (略) (略) 市规划 (略) 〈关于进 * 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 * 〕 *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对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和年度供地计划 (略) 排查,将工业企业原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均纳入疑似污染地块,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立我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由区经信委负责提供,年度供地计划中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名单由区规 (略) 提供, (略) 负责建立我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略) 动态更新。
* 、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点击查看>> 7)用途分类,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拟将地块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在规划用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 (略) 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 (略) 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征地实施单位(机构)应当对拟征地块 (略) 初步核实,并征求区规 (略) 和 (略) 意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申请规划调整、征地实施的街镇(园城)或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 (略) ,由区 (略) 会同区规 (略) 组织评审。
在 * 日《 (略) 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施行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尚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由区规 (略) 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虽在 * 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但尚未开工建设也未开展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由 (略) 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实施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 (略)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 (略) 门。由 (略) 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实施土地供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相关要求
( * )强化责任落实。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 (略) 关于印发土 (略)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 〕 * 号)及《 (略) 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 (略) 动, (略) 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职责内工作落地落实。
( * )建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要 (略) 、区规 (略) 、区经济信息委、区 (略) 门的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略) 市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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