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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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环〔 * 〕 * 号


重 (略) (略) 市规划 (略) 关于进 * 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 (略) 区、 (略) 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市环境保护条例》,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第 * 号)《 (略) 关于印发土 (略)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 〕 * 号)(以下简称“土 (略) 动计划”)《 (略) 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 * 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 (略) 动计划”明确,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略) (略) 与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我市 (略) , (略) 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城市化进程加快,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后的原址开发利用土壤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凸显,加强风险管控,规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尤其重要。为确保实现“土 (略) 动计划”确定的 * 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 * %的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略) 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建设的重要性,进 * 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略) 门协调配合,尽职履责,守土有责。

* 、严格全过程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环境质量要求

( * )及时开展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区县(自治县) (略) 门会同本级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 (略) 门,开展建设用地地块排查,重点排查列入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和年度供地计划中的地块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结合排查情况,将工业企业原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均纳入疑似污染地块, (略) 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 (略) 动态更新。

各区县(自治县) (略) (略) 门提供的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规 (略) (略) 门年度供地计划通 (略) 门。

( *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对建设用地土壤 (略) 分级、分类管理。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中,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区县(自治县) (略) 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点击查看>> 7)用途分类,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拟将地块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在规划用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 (略) 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 (略) 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上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区县(自治县) (略) 门,由区县(自治县) (略) 门会同区县(自治县)规 (略) 门组织评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 (略)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 (略) 门。

(略) 门应当会同市规划 (略) 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略) 会公开,并定期 (略) 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 (略) 门备案并实施。原则上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活动应当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之前开展,已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拆除活动完成后补充相关内容。

( * )及时开展暂不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报 (略) 在地区县(自治县) (略) 门,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将风险管控方案主要 (略) 站等便于公众知 (略) 会公开。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主要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设立管控区标识、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污染隔离、阻断,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定期监测、日常巡查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 * )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过程监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 (略) 门备案并实施,同时抄送区县(自治县) (略) 门。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污染地块修复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 * 次污染。产生的污染物,应当 (略) 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治理修复工程原则 (略) ;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 (略) 置措施等,提前5 (略) 在地和接收地区县(自治县) (略) 门报告。

(略) 置污染土壤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 (略) 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略) 置污染土壤类 (略) 置技术和工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 (略) 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 * )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 (略) 委托第 * 方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 (略) 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略) 门备案。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申请 (略) 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略) 门应当会同市规划 (略) 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略) 会公开,并定期 (略) 报告。

( * )严格开发建设审查,建立联动机制。

生态环境、规划 (略) 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管理联动机制。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的污染地块, (略) 门提出是否可以调整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议, (略) 门 (略) 用途变更的以外,其 (略) 规划修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实施土地供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单位(机构)应当对拟征地块 (略) 核实,并征求区县(自治县)规 (略) 门和区县(自治县) (略) 门意见。区县(自治县)规 (略) 门应当通过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查询结果。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规 (略) 门应当在组织供应时,及时查阅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确认地块是否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规 (略) 门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未查阅到相关信息的,应当函 (略) 门,规 (略) 门会 (略) 门对初勘空间 (略) 核实,若确认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供地主体应当在实施招拍挂之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门书面意见确认已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规 (略) 门不得组织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 (略) 门书面意见确认已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规 (略) 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完善信息互联共享,动 (略) 会公开。

(略) (略) 政区域的全国土壤环境 (略) 维护工作, (略) 乡建设、规划 (略) 门共享账户。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规 (略) 门应当明确管理员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推进和深化信息互联共享,辅助决策。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等信息, (略) 等便于公众知 (略) 会公开。

* 、强化保障措施,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

( * )落实主体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 (略) 并积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无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可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略) 门会同规 (略) 门认定。

( * )加强从业单位管理。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略) 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 (略) 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略) 会公布。

( * )规范组织评审。

(略) 门会同市规 (略) 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 (略) 门会同规 (略) 门组织评审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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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环〔 * 〕 * 号


重 (略) (略) 市规划 (略) 关于进 * 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 (略) 区、 (略) 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市环境保护条例》,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第 * 号)《 (略) 关于印发土 (略)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 〕 * 号)(以下简称“土 (略) 动计划”)《 (略) 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 *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 * 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 (略) 动计划”明确,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略) (略) 与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我市 (略) , (略) 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城市化进程加快,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后的原址开发利用土壤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凸显,加强风险管控,规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尤其重要。为确保实现“土 (略) 动计划”确定的 * 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 * %的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略) 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建设的重要性,进 * 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略) 门协调配合,尽职履责,守土有责。

* 、严格全过程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环境质量要求

( * )及时开展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区县(自治县) (略) 门会同本级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 (略) 门,开展建设用地地块排查,重点排查列入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和年度供地计划中的地块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结合排查情况,将工业企业原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均纳入疑似污染地块, (略) 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 (略) 动态更新。

各区县(自治县) (略) (略) 门提供的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规 (略) (略) 门年度供地计划通 (略) 门。

( *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对建设用地土壤 (略) 分级、分类管理。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中,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区县(自治县) (略) 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点击查看>> 7)用途分类,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拟将地块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在规划用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 (略) 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 (略) 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上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区县(自治县) (略) 门,由区县(自治县) (略) 门会同区县(自治县)规 (略) 门组织评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 (略)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 (略) 门。

(略) 门应当会同市规划 (略) 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略) 会公开,并定期 (略) 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 (略) 门备案并实施。原则上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活动应当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之前开展,已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拆除活动完成后补充相关内容。

( * )及时开展暂不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报 (略) 在地区县(自治县) (略) 门,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将风险管控方案主要 (略) 站等便于公众知 (略) 会公开。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主要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设立管控区标识、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污染隔离、阻断,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定期监测、日常巡查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 * )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过程监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 (略) 门备案并实施,同时抄送区县(自治县) (略) 门。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污染地块修复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 * 次污染。产生的污染物,应当 (略) 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治理修复工程原则 (略) ;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 (略) 置措施等,提前5 (略) 在地和接收地区县(自治县) (略) 门报告。

(略) 置污染土壤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 (略) 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略) 置污染土壤类 (略) 置技术和工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 (略) 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 * )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 (略) 委托第 * 方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 (略) 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略) 门备案。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申请 (略) 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略) 门应当会同市规划 (略) 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略) 会公开,并定期 (略) 报告。

( * )严格开发建设审查,建立联动机制。

生态环境、规划 (略) 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管理联动机制。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的污染地块, (略) 门提出是否可以调整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议, (略) 门 (略) 用途变更的以外,其 (略) 规划修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实施土地供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单位(机构)应当对拟征地块 (略) 核实,并征求区县(自治县)规 (略) 门和区县(自治县) (略) 门意见。区县(自治县)规 (略) 门应当通过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查询结果。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规 (略) 门应当在组织供应时,及时查阅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确认地块是否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规 (略) 门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未查阅到相关信息的,应当函 (略) 门,规 (略) 门会 (略) 门对初勘空间 (略) 核实,若确认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供地主体应当在实施招拍挂之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门书面意见确认已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规 (略) 门不得组织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 (略) 门书面意见确认已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规 (略) 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完善信息互联共享,动 (略) 会公开。

(略) (略) 政区域的全国土壤环境 (略) 维护工作, (略) 乡建设、规划 (略) 门共享账户。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规 (略) 门应当明确管理员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推进和深化信息互联共享,辅助决策。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等信息, (略) 等便于公众知 (略) 会公开。

* 、强化保障措施,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

( * )落实主体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 (略) 并积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无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可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略) 门会同规 (略) 门认定。

( * )加强从业单位管理。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略) 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 (略) 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略) 会公布。

( * )规范组织评审。

(略) 门会同市规 (略) 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 (略) 门会同规 (略) 门组织评审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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