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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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哪 (略) 乡居民医保?

具有本市户 (略)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城乡居民医保何时参保缴费,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每年9月1日至 * 月 * 日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 * 月 * 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当年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略) 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才给予补偿。

3、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学生、 (略) 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其他未参加职工 (略) 乡居民到户籍地的村(社区)办理。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

4、 * 年缴多少医保费?

* 年度, (略)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年满 *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 * 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 * 元。对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助。

5、哪些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略) 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 (略) 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 * 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略) 补偿。 (略) 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6、哪 (略) 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 * 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7、城乡居民如何就医结算?生病后可享有哪些补偿?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本地或市内其他县(市、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县(市、区)参保居民需要到市区 * (略) 、 (略) 就医的, (略) 首诊后办理 * 次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 (略)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规定降低 * 个百分点。

(1)普通疾病。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 (略) )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 %,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含 * 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 * 元,起 (略) 分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含 * 般诊疗费);在其他 * 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 * 元,起 (略) 分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 * 元。

(2)门诊慢性病。 * 个病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 * 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 * 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 * %,在 * 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 * 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 * %,在 * 级医疗机构的补偿 * %。经确认有 * 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 * 元。

(3)门诊特殊病。 * 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 * 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类风湿病。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 %。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 * 个百分点。

患有慢性病或特殊病的参保居民可通过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略) 市医保微信公众号, (略) 医保云APP等渠道办理申请病种认定,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患有慢性病的居民,选择 * 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特殊病的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4)住院医疗。纳 (略) 医疗费用,起付 (略) 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 (略) 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 * 定比例补偿。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 级

*

* %

* 级或参保地 * 级县级

*

* %

* 级

*

* %

乡镇

*

* %

转市外

*

* %

未转诊

*

* %

(5)特殊医用材料。参保居民在定点 (略) 就医,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 * 、 * 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 * 元(含)以内的,个人不先自付; * 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 * %;1-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 * %;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 * %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年度纳入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6)生育医疗。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补偿 * %。医保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同级别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与定点生育 (略) 定额结算。




1、哪 (略) 乡居民医保?

具有本市户 (略)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城乡居民医保何时参保缴费,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每年9月1日至 * 月 * 日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 * 月 * 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当年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略) 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才给予补偿。

3、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学生、 (略) 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其他未参加职工 (略) 乡居民到户籍地的村(社区)办理。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

4、 * 年缴多少医保费?

* 年度, (略)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年满 *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 * 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 * 元。对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助。

5、哪些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略) 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 (略) 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 * 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略) 补偿。 (略) 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6、哪 (略) 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 * 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7、城乡居民如何就医结算?生病后可享有哪些补偿?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本地或市内其他县(市、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县(市、区)参保居民需要到市区 * (略) 、 (略) 就医的, (略) 首诊后办理 * 次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 (略)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规定降低 * 个百分点。

(1)普通疾病。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 (略) )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 %,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含 * 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 * 元,起 (略) 分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含 * 般诊疗费);在其他 * 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 * 元,起 (略) 分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 * 元。

(2)门诊慢性病。 * 个病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 * 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 * 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 * %,在 * 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 * 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 * %,在 * 级医疗机构的补偿 * %。经确认有 * 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 * 元。

(3)门诊特殊病。 * 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 * 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类风湿病。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 %。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 * 个百分点。

患有慢性病或特殊病的参保居民可通过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略) 市医保微信公众号, (略) 医保云APP等渠道办理申请病种认定,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患有慢性病的居民,选择 * 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特殊病的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4)住院医疗。纳 (略) 医疗费用,起付 (略) 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 (略) 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 * 定比例补偿。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 级

*

* %

* 级或参保地 * 级县级

*

* %

* 级

*

* %

乡镇

*

* %

转市外

*

* %

未转诊

*

* %

(5)特殊医用材料。参保居民在定点 (略) 就医,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 * 、 * 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 * 元(含)以内的,个人不先自付; * 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 * %;1-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 * %;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 * %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年度纳入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6)生育医疗。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补偿 * %。医保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同级别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与定点生育 (略) 定额结算。





1、哪 (略) 乡居民医保?

具有本市户 (略)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城乡居民医保何时参保缴费,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每年9月1日至 * 月 * 日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 * 月 * 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当年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略) 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才给予补偿。

3、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学生、 (略) 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其他未参加职工 (略) 乡居民到户籍地的村(社区)办理。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

4、 * 年缴多少医保费?

* 年度, (略)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年满 *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 * 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 * 元。对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助。

5、哪些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略) 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 (略) 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 * 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略) 补偿。 (略) 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6、哪 (略) 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 * 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7、城乡居民如何就医结算?生病后可享有哪些补偿?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本地或市内其他县(市、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县(市、区)参保居民需要到市区 * (略) 、 (略) 就医的, (略) 首诊后办理 * 次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 (略)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规定降低 * 个百分点。

(1)普通疾病。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 (略) )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 %,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含 * 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 * 元,起 (略) 分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含 * 般诊疗费);在其他 * 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 * 元,起 (略) 分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 * 元。

(2)门诊慢性病。 * 个病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 * 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 * 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 * %,在 * 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 * 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 * %,在 * 级医疗机构的补偿 * %。经确认有 * 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 * 元。

(3)门诊特殊病。 * 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 * 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类风湿病。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 %。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 * 个百分点。

患有慢性病或特殊病的参保居民可通过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略) 市医保微信公众号, (略) 医保云APP等渠道办理申请病种认定,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患有慢性病的居民,选择 * 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特殊病的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4)住院医疗。纳 (略) 医疗费用,起付 (略) 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 (略) 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 * 定比例补偿。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 级

*

* %

* 级或参保地 * 级县级

*

* %

* 级

*

* %

乡镇

*

* %

转市外

*

* %

未转诊

*

* %

(5)特殊医用材料。参保居民在定点 (略) 就医,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 * 、 * 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 * 元(含)以内的,个人不先自付; * 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 * %;1-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 * %;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 * %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年度纳入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6)生育医疗。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补偿 * %。医保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同级别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与定点生育 (略) 定额结算。




1、哪 (略) 乡居民医保?

具有本市户 (略)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城乡居民医保何时参保缴费,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每年9月1日至 * 月 * 日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 * 月 * 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当年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略) 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才给予补偿。

3、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学生、 (略) 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其他未参加职工 (略) 乡居民到户籍地的村(社区)办理。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

4、 * 年缴多少医保费?

* 年度, (略)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年满 *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 * 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 * 元。对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助。

5、哪些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略) 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 (略) 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 * 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略) 补偿。 (略) 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6、哪 (略) 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 * 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7、城乡居民如何就医结算?生病后可享有哪些补偿?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本地或市内其他县(市、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县(市、区)参保居民需要到市区 * (略) 、 (略) 就医的, (略) 首诊后办理 * 次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 (略)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规定降低 * 个百分点。

(1)普通疾病。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 (略) )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 %,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含 * 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 * 元,起 (略) 分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含 * 般诊疗费);在其他 * 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 * 元,起 (略) 分报销 * %,单日基金支付限额 * 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 * 元。

(2)门诊慢性病。 * 个病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 * 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 * 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 * %,在 * 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 * 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 * %,在 * 级医疗机构的补偿 * %。经确认有 * 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 * 元。

(3)门诊特殊病。 * 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 * 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类风湿病。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 %。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 * 个百分点。

患有慢性病或特殊病的参保居民可通过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略) 市医保微信公众号, (略) 医保云APP等渠道办理申请病种认定,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患有慢性病的居民,选择 * 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特殊病的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定点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4)住院医疗。纳 (略) 医疗费用,起付 (略) 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 (略) 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 * 定比例补偿。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 级

*

* %

* 级或参保地 * 级县级

*

* %

* 级

*

* %

乡镇

*

* %

转市外

*

* %

未转诊

*

* %

(5)特殊医用材料。参保居民在定点 (略) 就医,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 * 、 * 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 * 元(含)以内的,个人不先自付; * 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 * %;1-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 * %;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 * %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年度纳入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6)生育医疗。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补偿 * %。医保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同级别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与定点生育 (略) 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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