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依申请权责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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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依申请权责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生态环境 (略) 、 (略) 及各工作对接人

为进 * 步理顺《权责清单》与《 (略) 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标准化目录清单》)的对应关系,根据《 (略) 政审批制度改 (略) 关于转发市审改办<关于规范依申请权责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松审改办〔 * 〕3号)和《 (略) 政审批制度改 (略) 关于转发市审改办<关于做好依申请权责事项修订完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松审改办〔 * 〕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按照《标准化目录清单》对依申请 (略) 修订完善,修订后, (略) 市松 (略) 依申请权责事项 * 项, (略) 政许可 * 项,公共服务7项, (略) 政权力1项。

(略) 修订后的 (略) 公布, (略) 。

附件 (略) 市松 (略) 依申请权责事项目录清单AA

(略) 市松 (略)

*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编办、审改办。

(略) 市松 (略)        * 日印发


(略) 市松 (略) 权责清单(修订版)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3个子项)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除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 *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 *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 *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2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 部令第 * 号) 第 * 条 (略) 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 (略) 令 部令第 * 号) 第 * 条 属于本名录第 *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 * 至 *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 (略) 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 * 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 *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 ) * 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 吨的; ( * )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 吨的; ( * )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 ( * )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 吨的; ( * )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排污许可证延续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 部令第 * 号)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 十个工作日前向 (略) 门提出申请。 第 * 十 * 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对延续 (略) 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 (略) 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 (略) 。

2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 第 * 号) 第 * 十 * 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略) 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 *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 ( * )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 * 十个工作日内; ( * )排 (略) 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 (略) 为发生变更之日前 * 十个工作日内; ( * )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 * 十个工作日内; ( * )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 * 十个工作日内; ( *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 * 十个工作日内; ( *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 * 十个工作日内; ( * )法律法规 (略) 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排污许可证补办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 第 * 号) 第 * 十 * 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 * 十个工作日内 (略) 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略) 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略) 。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新申领(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十 * 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 * 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 (略) 分级审批颁发。医 (略) 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本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经 * 年5月 (略) 第 *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 * 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 (略) 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 第十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略)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略) 全面评价; (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生 (略) 门制定并公布。 第 * 十 * 条 第 * 款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第 * 条第 * 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在地县 (略) (略) 门备案。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第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略) 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涉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 第十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略)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略) 全面评价; (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生 (略) 门制定并公布。 第 * 十 * 条 第 * 款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第 * 条第 * 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在地县 (略) (略) 门备案。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第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略) 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公共服务

审核审批股

县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不涉密)

5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第十 * 条第 * 款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

(略) 政权力

审核审批股

县级

6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 第 * 十 * 条第 * 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 (略) (略) 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第十 * 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 (略) 之日 * 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 (略) 的,应当自该工 (略) 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分期建设、 (略) 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 * 条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略) 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 (略)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参 (略)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事项 (略)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7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 )其他 (略) (略) 门规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8

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略) 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 (略) 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9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   第 * 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略) 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法规]《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   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 (略) 在地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 * 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 * 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 (略) 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

环境噪声污染申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 第 * 十 * 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 (略) 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 * 日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略) 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 (略) 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公共服务

审核审批股

*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 第 * 十 * 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和建 (略) 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也可以责成 (略)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律]《《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 (略) 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 (略) 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 年内不得 (略) 政许可。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第 * 号) 第 * 条 下列 (略) 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 )水利、水电、采掘、 (略) 、 (略) 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 (略) * 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 (略) 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 * )冶金、 (略) 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 (略) 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 * 条 第 * 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 (略) 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会监督。

公共服务

审核审批股

*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 (略) (略) 令 第 * 号) 第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 * )使用有毒 (略) 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 * 条第 * 款 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 (略) 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 (略) 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 (略) (略) (略) 门。 第十 * 条 列入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和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 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 (略) 门和清洁生 (略) 门。 列入第 * 条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 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 (略) 门和清洁生 (略) 门。

公共服务

审核审批股

县级

*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 (略) (略) 令 第 * 号)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环 (略) 门 (略) 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 (略) 评估验收 ( * )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 * )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上述涉及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 (略) 门牵头。

公共服务

审核审批股

县级

*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 ﹞4号) 第 * 条 环 (略) 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 (略) 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 *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 * )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 * )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已制定完成和通过专家评审,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各 (略) 申请备案。

公共服务

审核审批股

县级



生态环境 (略) 、 (略) 及各工作对接人

为进 * 步理顺《权责清单》与《 (略) 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标准化目录清单》)的对应关系,根据《 (略) 政审批制度改 (略) 关于转发市审改办<关于规范依申请权责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松审改办〔 * 〕3号)和《 (略) 政审批制度改 (略) 关于转发市审改办<关于做好依申请权责事项修订完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松审改办〔 * 〕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按照《标准化目录清单》对依申请 (略) 修订完善,修订后, (略) 市松 (略) 依申请权责事项 * 项, (略) 政许可 * 项,公共服务7项, (略) 政权力1项。

(略) 修订后的 (略) 公布, (略) 。

附件 (略) 市松 (略) 依申请权责事项目录清单AA

(略) 市松 (略)

*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编办、审改办。

(略) 市松 (略)        * 日印发


(略) 市松 (略) 权责清单(修订版)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3个子项)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除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 *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 *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 *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2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 部令第 * 号) 第 * 条 (略) 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 (略) 令 部令第 * 号) 第 * 条 属于本名录第 *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 * 至 *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 (略) 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 * 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 *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 ) * 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 吨的; ( * )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 吨的; ( * )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 ( * )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 吨的; ( * )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排污许可证延续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 部令第 * 号)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 十个工作日前向 (略) 门提出申请。 第 * 十 * 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对延续 (略) 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 (略) 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 (略) 。

2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 第 * 号) 第 * 十 * 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略) 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 *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 ( * )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 * 十个工作日内; ( * )排 (略) 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 (略) 为发生变更之日前 * 十个工作日内; ( * )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 * 十个工作日内; ( * )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 * 十个工作日内; ( *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 * 十个工作日内; ( *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 * 十个工作日内; ( * )法律法规 (略) 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排污许可证补办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 第 * 号) 第 * 十 * 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 * 十个工作日内 (略) 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略) 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略) 。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新申领(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十 * 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 * 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 (略) 分级审批颁发。医 (略) 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 (略)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本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审批颁发。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经 * 年5月 (略) 第 *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 * 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 (略) 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 第十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略)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略) 全面评价; (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生 (略) 门制定并公布。 第 * 十 * 条 第 * 款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第 * 条第 * 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在地县 (略) (略) 门备案。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第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略) 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涉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 第十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略)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略) 全面评价; (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生 (略) 门制定并公布。 第 * 十 * 条 第 * 款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第 * 条第 * 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在地县 (略) (略) 门备案。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第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略) 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公共服务

审核审批股

县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不涉密)

5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第十 * 条第 * 款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

(略) 政权力

审核审批股

县级

6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 第 * 十 * 条第 * 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 (略) (略) 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第十 * 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 (略) 之日 * 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 (略) 的,应当自该工 (略) 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分期建设、 (略) 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 * 条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略) 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 (略)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参 (略)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事项 (略)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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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 )其他 (略) (略) 门规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8

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略) 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 (略) 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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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9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   第 * 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略) 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法规]《 (略) 省环境保护条例》(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   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 (略) 在地人民政 (略) (略) 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 * 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年修订) 第 * 十 * 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 * 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 (略) 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

审核审批股

县级

*

环境噪声污染申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 第 * 十 * 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 (略) 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 * 日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略) 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 (略) 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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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 第 * 十 * 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和建 (略) 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也可以责成 (略)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律]《《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 (略) 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 (略) 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 年内不得 (略) 政许可。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略) 令第 * 号) 第 * 条 下列 (略) 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 )水利、水电、采掘、 (略) 、 (略) 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 (略) * 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 (略) 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 * )冶金、 (略) 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 (略) 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 * 条 第 * 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 (略) 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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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 (略) (略) 令 第 * 号) 第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 * )使用有毒 (略) 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 * 条第 * 款 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 (略) 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 (略) 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 (略) (略) (略) 门。 第十 * 条 列入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和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 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 (略) 门和清洁生 (略) 门。 列入第 * 条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 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 (略) 门和清洁生 (略)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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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 (略) (略) 令 第 * 号)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环 (略) 门 (略) 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 (略) 评估验收 ( * )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 * )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上述涉及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 (略) 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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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 ﹞4号) 第 * 条 环 (略) 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 (略) 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 *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 * )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 * )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已制定完成和通过专家评审,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各 (略) 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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