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 (略) 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市工 (略) 起草了《 (略)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略) 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 * 日前通过邮件、信函方式反馈。
邮箱: * * .com
通讯地址: (略) 市浑 (略) 世纪路1号 (略) 市工 (略) (略)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略) 市工 (略)
* 日
附件:
(略)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 (略) 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规范 (略) 市新能源汽车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 (略) 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略) 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 * )自用充电设施。指 (略) 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 *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办公地点,各类园区专属停车位,及公交、客运、环卫、出租车等车 (略) 站建设,为停放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 * )公用充换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 (略) 、住宅小 (略) 、商业建 (略) 、加油(气)站、机场等区域建设, (略) 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 (略) 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 * 章 建设管理
第 * 条按照“适度超前、 (略) 、区域差别”原则,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 (略) 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建设 (略) 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规划,并做好相关规划衔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
第 * 条充电设施建设原则。
( * )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 * ) (略) 、 (略) 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略) 站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 * )在商业、 (略)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 * 条明确各类建筑 (略) 及社 (略) 中,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
( *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 * %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与项目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总数 * %。
( * ) (略) 、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略) 和社 (略) ,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 * %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 *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结合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 (略) (略) 改造或加装充电设施。
( * )具备条件的 (略) (略) ,应按照 * 定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 * )依托现有及规划建设 (略) 场、公交 (略) ,建设 (略) 。
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条充电设施投资主体。
( * )充电设施投资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 * 开放。电网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安装、电力设施承装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 * 条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 * )充电设施工程建设 (略) 有关法律、法规, (略) 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要求。
( * )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 (略) 业标准。
( * )对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 * 年及以上)建设居民区 (略) 为或要求,经相关产权人(单位)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 * 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程序要求。
( *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 (略) (略) (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 (略) (略) 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及国家标准规定的充电通信协议 * 致性检测和调试。
第 * 章 运营管理
第十 * 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本地区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建设服务标准,接 (略) 门安全监管。
第十 * 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职责包括:
( * )对 (略) 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鼓励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运营效率。
( * )充电设施应当依法检测或校准。
( * )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 (略) 。
( *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 *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略) 理机制。
第十 * 条运营管理模式。
( * )公用充电设施,应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 * )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充电设施,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略) ,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 (略) 模式。
( *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 * 管理。
第 * 章 保障措施
第十 * 条建立 (略) 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
第 * 章附则
第十 * 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 (略) 。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 (略) 市工 (略) (略) 门负责解释。
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 (略) 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市工 (略) 起草了《 (略)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略) 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 * 日前通过邮件、信函方式反馈。
邮箱: * * .com
通讯地址: (略) 市浑 (略) 世纪路1号 (略) 市工 (略) (略)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略) 市工 (略)
* 日
附件:
(略) 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 (略) 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规范 (略) 市新能源汽车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 (略) 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略) 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 * )自用充电设施。指 (略) 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 *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办公地点,各类园区专属停车位,及公交、客运、环卫、出租车等车 (略) 站建设,为停放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 * )公用充换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 (略) 、住宅小 (略) 、商业建 (略) 、加油(气)站、机场等区域建设, (略) 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 (略) 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 * 章 建设管理
第 * 条按照“适度超前、 (略) 、区域差别”原则,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 (略) 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建设 (略) 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规划,并做好相关规划衔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
第 * 条充电设施建设原则。
( * )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 * ) (略) 、 (略) 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略) 站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 * )在商业、 (略)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 * 条明确各类建筑 (略) 及社 (略) 中,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
( *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 * %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与项目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总数 * %。
( * ) (略) 、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略) 和社 (略) ,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 * %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 *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结合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 (略) (略) 改造或加装充电设施。
( * )具备条件的 (略) (略) ,应按照 * 定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 * )依托现有及规划建设 (略) 场、公交 (略) ,建设 (略) 。
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条充电设施投资主体。
( * )充电设施投资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 * 开放。电网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安装、电力设施承装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 * 条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 * )充电设施工程建设 (略) 有关法律、法规, (略) 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要求。
( * )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 (略) 业标准。
( * )对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 * 年及以上)建设居民区 (略) 为或要求,经相关产权人(单位)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 * 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程序要求。
( *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 (略) (略) (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 (略) (略) 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及国家标准规定的充电通信协议 * 致性检测和调试。
第 * 章 运营管理
第十 * 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本地区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建设服务标准,接 (略) 门安全监管。
第十 * 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职责包括:
( * )对 (略) 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鼓励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运营效率。
( * )充电设施应当依法检测或校准。
( * )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 (略) 。
( *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 *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略) 理机制。
第十 * 条运营管理模式。
( * )公用充电设施,应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 * )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充电设施,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略) ,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 (略) 模式。
( *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 * 管理。
第 * 章 保障措施
第十 * 条建立 (略) 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
第 * 章附则
第十 * 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 (略) 。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 (略) 市工 (略) (略) 门负责解释。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