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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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建发〔 * 〕7号
各县(市、区) (略) (略) 、 (略) 、自然 (略) 、行 (略) 、 (略) ,各功能区有关单位:
现将《 (略) 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略) 。
泰 (略) (略)
(略)
(略) 市自然 (略)
(略) (略)
(略) (略)
* 日
(略) 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为进 * 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 、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自主实施、政府扶持”的原则,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 、实施条件
(略) 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于本方案。 * 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不适用本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 (略) 、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设电梯拟占 (略) 分的,应当 (略) 分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该单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相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 * 致的,由所在 (略) (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增设电梯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非单 * 产权未设电梯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住宅。
( * )增设电梯不得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凡无圈梁、无构造柱的普通砖混结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范围。
( * )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并符合《 (略) 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要求,且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 * 。
* 、实施主体
本单 (略) 有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也可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作为代理人。实施主体或代理人负责组织协调、方案确定和申报、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建设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驻泰高校、部队住宅区增设电梯的,征得业主同意后,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 、实施程序
( * )签订协议。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组织使用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1.电梯设计初步方案;
2.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3.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分摊方案;
4. (略) 维护方案和费用(电费、维修费、维护保养费、日常管理费、检验费等)分摊方案;
5.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 * )确定方案。增设电梯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规范、标准的增设电梯方案。
( * )公示。以上协议和方案应予公示,由增 (略) 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 * 天。公示期间,增设电梯的利益相关方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有异议的,所 (略) (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
( *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报各县(市、区)、 (略) (略) 门给予办理规划审批(查)意见:
1.业主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其他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权属资料;
2.增设电梯书面协议(含增设电梯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3.结构安全证明;
4.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5.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的材料。
( * )组织施工。开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备案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电梯安 (略) 在地特种设备安 (略) 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 (略) 监督检验。 (略) 门及增设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电信、燃气、数字电视、网络等专营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电梯增设过程中, (略) (略) 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 (略) 门应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 * )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 (略)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略) 国家档案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 (略) 建档案 (略) 档案移交。
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 日内,向特种设备安 (略) 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 * )后续管理。电梯使用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 (略)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增设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出让人要在房屋出让合同中与受让人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 、资金筹集
既有住 (略) 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 )业主按照 * 定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 * )可申 (略) 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属于房改房的,可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 * )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 )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 、政策支持
( * ) (略) (略) 范围内的 * 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第 * 层属非独立业主的阁楼不算层数)及 * 层以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项目予以奖补, (略) 电梯财政奖补上限不超过 * 万元,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 万元,各区、功能区同比例安排财政资金用于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 (略) 确定,并由 (略) 承担。对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增设电梯项目,享受上述财政奖补资金的,不再享受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
( *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 * )增设电梯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审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手续, (略) 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略)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 、有关要求
(略) 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 (略) 门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 (略) 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审批监管等工作, (略) (乡镇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推动实施、民主协商、纠纷调解等工作。
本方案自发 (略) ,有效期至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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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建发〔 * 〕7号
各县(市、区) (略) (略) 、 (略) 、自然 (略) 、行 (略) 、 (略) ,各功能区有关单位:
现将《 (略) 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略) 。
泰 (略) (略)
(略)
(略) 市自然 (略)
(略) (略)
(略) (略)
* 日
(略) 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为进 * 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 、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自主实施、政府扶持”的原则,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 、实施条件
(略) 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于本方案。 * 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不适用本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 (略) 、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设电梯拟占 (略) 分的,应当 (略) 分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该单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 (略) 分面积占比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 * 分之 * 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相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 * 致的,由所在 (略) (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增设电梯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非单 * 产权未设电梯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住宅。
( * )增设电梯不得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凡无圈梁、无构造柱的普通砖混结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范围。
( * )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并符合《 (略) 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要求,且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 * 。
* 、实施主体
本单 (略) 有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也可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作为代理人。实施主体或代理人负责组织协调、方案确定和申报、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建设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驻泰高校、部队住宅区增设电梯的,征得业主同意后,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由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 、实施程序
( * )签订协议。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组织使用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1.电梯设计初步方案;
2.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3.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分摊方案;
4. (略) 维护方案和费用(电费、维修费、维护保养费、日常管理费、检验费等)分摊方案;
5.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 * )确定方案。增设电梯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规范、标准的增设电梯方案。
( * )公示。以上协议和方案应予公示,由增 (略) 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 * 天。公示期间,增设电梯的利益相关方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有异议的,所 (略) (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
( *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报各县(市、区)、 (略) (略) 门给予办理规划审批(查)意见:
1.业主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其他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权属资料;
2.增设电梯书面协议(含增设电梯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3.结构安全证明;
4.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5.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的材料。
( * )组织施工。开工前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备案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电梯安 (略) 在地特种设备安 (略) 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 (略) 监督检验。 (略) 门及增设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电信、燃气、数字电视、网络等专营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电梯增设过程中, (略) (略) 门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 (略) 门应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 * )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 (略)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略) 国家档案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 (略) 建档案 (略) 档案移交。
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 日内,向特种设备安 (略) 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 * )后续管理。电梯使用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 (略)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增设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出让人要在房屋出让合同中与受让人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 、资金筹集
既有住 (略) 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 )业主按照 * 定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 * )可申 (略) 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属于房改房的,可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 * )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 )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 、政策支持
( * ) (略) (略) 范围内的 * 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第 * 层属非独立业主的阁楼不算层数)及 * 层以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项目予以奖补, (略) 电梯财政奖补上限不超过 * 万元,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 万元,各区、功能区同比例安排财政资金用于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 (略) 确定,并由 (略) 承担。对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增设电梯项目,享受上述财政奖补资金的,不再享受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
( *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 * )增设电梯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审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手续, (略) 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略)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 、有关要求
(略) 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 (略) 门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 (略) 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审批监管等工作, (略) (乡镇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推动实施、民主协商、纠纷调解等工作。
本方案自发 (略) ,有效期至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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