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确保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公正、公开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略) 乡建设厅 * 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 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 (略) 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完善了《 (略)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 * 日前书面反馈至雅 (略) (略) 。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邮箱: * q.com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雅 (略) (略)

* 日




附件

(略)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略) (略) 令第 * 号)、《 * (略) 乡建设厅 * 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 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 (略) 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 *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新建,限定建设标准和租 (略) 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 * 条 (略) 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居住就业、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状况及家庭户籍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 * 条 (略) (略) 门是指市、县(区) (略) (略) 门。

第 * 条 住房保障坚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 * 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对 (略) 决策和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明 (略) 门 (略) (镇人民政府)的具体工作。

第 * 条 (略) (略) 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市纪委监委、发展和改革、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统计、 (略) 会保障、银监会、住房 (略) 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 (略) (略) (略) 门按照各 (略) 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 * 章 保障方式

第 * 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构成。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和保障对象需求,分别采取相应的保障方式。

( *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略) 承租住房。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 (略) 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赁补贴。所租房屋未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按照承租的实际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超出补贴 (略) 分不予补贴。

( *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 * 种保障方式,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 (略) 会公开。

第 * 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略) 平均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和保障对象情况分类按照每平方米确定。

租赁补贴的额度按照保障对象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及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额=(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

第十条 保障面积标准应不低于人均 * 平方米,不高于人均 * 平方米。各县(区)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 (略) 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略) 称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十 * 条 根 (略) 会发展情况, (略) 门会同民政、财政、 (略) 门提出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及保障具体条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略) 会公布。保障标准及条 (略) 调整。

第 * 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管理

第十 * 条 公共租赁住房 (略) 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 (略) 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市、县(区)引进的专业人才,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 (略) 制定。

第十 * 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略) 区城镇户籍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须落户当地,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 * 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年满 * 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略) 为能力、 (略) 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 岁以上单身老人,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 * )申请家庭符合市、县(区)人民 (略) 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

(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 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略) (略) 镇户籍或居住证明。

( * )中专及以上毕业,从毕业或申请地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 * 个月。

( *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当地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当地用人单位(当地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略) 满3个月 (略) (略) 会保险费。

( *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略) 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 条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略) 区的居住证明。

( * )在申请地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申请地用人单位(当地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略) 3个月以上 (略) (略) 会保险费。

( * )在申请地上 * 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符合申请地人民 (略) 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略) 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 条 (略) 称无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当地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 (略) 委托拍卖过房产。因病等特殊原因房屋过户不满3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 (略) (略) (略) 认定。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第十 * 条 中等偏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可参照 (略)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左右确定,中等偏下的家庭经济状况按照《 * 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略) 核对。具体 (略) 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可参照《 (略) (略) 关于转发的通知》(雅民发〔 * 〕 * 号)的规定确定。低收入家庭按《 (略) 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雅市民发〔 * 号)的 (略) (略) 认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按照《 * 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略) 核对。

第十 * 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 * 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 * )退役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 * )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 * ) (略) (略) 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 * )市级以上劳模。

(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 * 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房家庭。

第 * 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 * 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单身的,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

第 * 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程序:

( * )申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验明原件收存复印件。 (略) (略) (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 (略) 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 *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 * )审核。 (略)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 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略) 第 * 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 (略) 门。

( * )联合审核。县(区)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 日 (略) (略) 联合审核,提出联合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 (略) (镇人民政府), (略) (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 (略) 门申请复核。

( * )第 * 次公示。经县(区) (略) 门联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区) (略) 门以 (略) 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 * )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略) 会公开登记结果。

( * )实施保障。经核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

件的, (略) 门确定保障方式并实施保障。

第 * 章 租赁与退出管理

第 * 十 * 条 县(区) (略) 门应当按照核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

第 * 十 * 条 配租公共 (略) 轮候制,登记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请人参加轮候分配,轮候期 * 般不超过5年。

第 * 十 * 条 公共租赁住房 (略) 政府定价, (略) 门会同发 (略) 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同地段普通 (略) 租金 * %。应根据保障对象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租金价格,对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金标准按《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 号)确定,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可按同地段普通 (略) 租金的 * %左右确定。 (略) 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租金标准。

第 * 十 * 条 对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申请批准可在 * 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补助。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租金减免补助的家庭,当其经济、住房情况已达到当地相应保障标准以上时,应适时调整租金标准。

第 * 十 * 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 * 般为2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向当 (略) 门提出申请。 (略) 门应 (略) (略) 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 * 十 * 条 承租人不 (略)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 (略) 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同意。

第 * 十 * 条 承 (略) 为之 * 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区) (略) (略) 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 (略) 承租住房的;

( * ) (略) 承租住房用途的;

( * )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 )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 * )其他违反法律、 (略) 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略) 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 (略) 门依法 (略) (略) 。

第 * 十 * 条 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出现下列情形之 * ,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

( * )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获得自有住房的( (略) 签备案期房的自交房之日后9个月起算,购买存量房的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后9个月起算。);

( * )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略) 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 (略) 门申诉。

第 * 十 * 条 退房期限 * 般为1个月, (略) 签备案期房的,可给予不超过9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 (略) 价格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 (略) 门依法 (略) (略) 。

第 * 十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入住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 (略) 区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便民服务等进入小区。

第 * 十 * 条 按照《 * 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租赁 (略) 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和居民自我管理服务相结合。公共租 (略) 在 (略) (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由承租住户代表、 (略) (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人员组成保障性住 (略) ,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工作。

第 * 章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略) 门应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制度,并逐步与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略) 门 (略) 门,采取有效措施动态监测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巡查制度, (略) (略) 为。

第 * 十 * 条 县(区) (略) 门应建立定期审核管理制度,应每年复核 * 次保障对象的条件。

第 * 十 * 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对象登记,由县(区) (略) 门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 (略) 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 (略) (略) 。

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 * 十 * 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略) 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住房 (略) 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略) 罚。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中,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 (略) 门可按规定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接主体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

第 * 十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 * 十 * 条 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分配及租后管理可参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 (略) (略) (略) 门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XX月 (略) ,有效期为5年。《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府发〔 * 〕 * 号)同时废止。

(略) 、省政府及上 (略) 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确保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公正、公开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略) 乡建设厅 * 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 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 (略) 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完善了《 (略)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 * 日前书面反馈至雅 (略) (略) 。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邮箱: * q.com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雅 (略) (略)

* 日




附件

(略)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略) (略) 令第 * 号)、《 * (略) 乡建设厅 * 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 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 (略) 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 *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新建,限定建设标准和租 (略) 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 * 条 (略) 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居住就业、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状况及家庭户籍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 * 条 (略) (略) 门是指市、县(区) (略) (略) 门。

第 * 条 住房保障坚 (略)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 * 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对 (略) 决策和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明 (略) 门 (略) (镇人民政府)的具体工作。

第 * 条 (略) (略) 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市纪委监委、发展和改革、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统计、 (略) 会保障、银监会、住房 (略) 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 (略) (略) (略) 门按照各 (略) 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 * 章 保障方式

第 * 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构成。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和保障对象需求,分别采取相应的保障方式。

( *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略) 承租住房。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 (略) 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赁补贴。所租房屋未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按照承租的实际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超出补贴 (略) 分不予补贴。

( *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 * 种保障方式,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 (略) 会公开。

第 * 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略) 平均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和保障对象情况分类按照每平方米确定。

租赁补贴的额度按照保障对象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及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额=(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

第十条 保障面积标准应不低于人均 * 平方米,不高于人均 * 平方米。各县(区)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 (略) 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略) 称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十 * 条 根 (略) 会发展情况, (略) 门会同民政、财政、 (略) 门提出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及保障具体条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略) 会公布。保障标准及条 (略) 调整。

第 * 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管理

第十 * 条 公共租赁住房 (略) 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 (略) 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市、县(区)引进的专业人才,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 (略) 制定。

第十 * 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略) 区城镇户籍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须落户当地,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 * 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年满 * 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略) 为能力、 (略) 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 岁以上单身老人,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 * )申请家庭符合市、县(区)人民 (略) 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

(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 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略) (略) 镇户籍或居住证明。

( * )中专及以上毕业,从毕业或申请地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 * 个月。

( *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当地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当地用人单位(当地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略) 满3个月 (略) (略) 会保险费。

( *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略) 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 条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略) 区的居住证明。

( * )在申请地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申请地用人单位(当地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略) 3个月以上 (略) (略) 会保险费。

( * )在申请地上 * 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符合申请地人民 (略) 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略) 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 *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 条 (略) 称无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略) 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当地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 (略) 委托拍卖过房产。因病等特殊原因房屋过户不满3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 (略) (略) (略) 认定。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第十 * 条 中等偏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可参照 (略)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左右确定,中等偏下的家庭经济状况按照《 * 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略) 核对。具体 (略) 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可参照《 (略) (略) 关于转发的通知》(雅民发〔 * 〕 * 号)的规定确定。低收入家庭按《 (略) 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雅市民发〔 * 号)的 (略) (略) 认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按照《 * 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略) 核对。

第十 * 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 * 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 * )退役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 * )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 * ) (略) (略) 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 * )市级以上劳模。

(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 * 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房家庭。

第 * 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 * 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单身的,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

第 * 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程序:

( * )申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验明原件收存复印件。 (略) (略) (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 (略) 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 *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 * )审核。 (略)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 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略) 第 * 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 (略) 门。

( * )联合审核。县(区)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 日 (略) (略) 联合审核,提出联合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 (略) (镇人民政府), (略) (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 (略) 门申请复核。

( * )第 * 次公示。经县(区) (略) 门联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区) (略) 门以 (略) 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 * )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略) 会公开登记结果。

( * )实施保障。经核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

件的, (略) 门确定保障方式并实施保障。

第 * 章 租赁与退出管理

第 * 十 * 条 县(区) (略) 门应当按照核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

第 * 十 * 条 配租公共 (略) 轮候制,登记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请人参加轮候分配,轮候期 * 般不超过5年。

第 * 十 * 条 公共租赁住房 (略) 政府定价, (略) 门会同发 (略) 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同地段普通 (略) 租金 * %。应根据保障对象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租金价格,对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金标准按《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 号)确定,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可按同地段普通 (略) 租金的 * %左右确定。 (略) 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租金标准。

第 * 十 * 条 对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申请批准可在 * 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补助。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租金减免补助的家庭,当其经济、住房情况已达到当地相应保障标准以上时,应适时调整租金标准。

第 * 十 * 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 * 般为2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向当 (略) 门提出申请。 (略) 门应 (略) (略) 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 * 十 * 条 承租人不 (略)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 (略) 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同意。

第 * 十 * 条 承 (略) 为之 * 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区) (略) (略) 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 (略) 承租住房的;

( * ) (略) 承租住房用途的;

( * )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 )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 * )其他违反法律、 (略) 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略) 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 (略) 门依法 (略) (略) 。

第 * 十 * 条 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出现下列情形之 * ,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

( * )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获得自有住房的( (略) 签备案期房的自交房之日后9个月起算,购买存量房的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后9个月起算。);

( * )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略) 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 (略) 门申诉。

第 * 十 * 条 退房期限 * 般为1个月, (略) 签备案期房的,可给予不超过9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 (略) 价格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 (略) 门依法 (略) (略) 。

第 * 十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入住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 (略) 区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便民服务等进入小区。

第 * 十 * 条 按照《 * 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租赁 (略) 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和居民自我管理服务相结合。公共租 (略) 在 (略) (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由承租住户代表、 (略) (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人员组成保障性住 (略) ,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工作。

第 * 章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略) 门应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制度,并逐步与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略) 门 (略) 门,采取有效措施动态监测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巡查制度, (略) (略) 为。

第 * 十 * 条 县(区) (略) 门应建立定期审核管理制度,应每年复核 * 次保障对象的条件。

第 * 十 * 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对象登记,由县(区) (略) 门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 (略) 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 (略) (略) 。

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 * 十 * 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略) 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住房 (略) 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略) 罚。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中,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 (略) 门可按规定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接主体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

第 * 十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 * 十 * 条 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分配及租后管理可参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 (略) (略) (略) 门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XX月 (略) ,有效期为5年。《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府发〔 * 〕 * 号)同时废止。

(略) 、省政府及上 (略) 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