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辉南县辉发河等26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重新修订的公示
关于辉南县辉发河等26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重新修订的公示
为进 * 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 (略) 省 (略) 根据吉水河务【 * 号《 (略)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通市水字【 * 号文《 (略) 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 * 日前完成全县辉发河等 * 条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略) 人民政府以辉政办函( * ) * 号文《辉南 (略) 关于同意 (略)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通知》、辉政办函( * ) * 号文《辉南 (略) 关于同意 (略) 石道河、蛤蟆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通知》下发的划界范围。
吉 (略) 于 * 日下发《吉 (略) 关于反馈全省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省级复核发现疑似问题的通知》,根据辉发河、 * 统河、 * 统河河道管理范围线与卫片偏移的情况, (略) 对我县 * 条河流 (略) 实测复核, (略) 点位坐标发生偏移,主要原因是采用国家 * 坐标系,经本次确认选用国家CGCS * 坐标系,重新对全县 * 条河流坐标统 * 调整修订, (略) 。 (略) 如下:
* 、划界河流名称
1、辉发河;2、 * 统河;3、 * 统河;4、 * 平街河;5、流水沟;6、兴隆堡河;7、庆安河;8、保安堡河;9、 (略) 岔河; * 、亮子河; * 、碱厂沟; * 、小黄泥沟; * 、杉松岗河; * 、大坦平河; * 、 (略) 河; * 、大苇 (略) ; * 、哈拉河; * 、后河; * 、 (略) 河; * 、黄泥河; * 、石道河; * 、大北岔河; * 、 * 岔河; * 、窝集河; * 、蛤蟆河; * 、永兴河。
* 、划界河道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有堤防的河道按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线划定,对无堤防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同时兼顾其他要求。
* 、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管理, (略) 河道管理保护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的审批,规范河 (略) 为。
2. (略) 洪及水生态安全的基本需求,同 (略) 会发展对河道合理开发的需求。实行保护优先,处理好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 、管理划界方案
(1)有堤防河道(包括已批复规划和设计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 * 米护提地(详见河道管理范围坐标)。
(2)无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 * 域延伸5至 * 米的区域,5至 * 米范围内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3)河道其他特殊情况,如堤防、护岸有缺口、不连续,通过上下游现有堤防、护岸平顺连接确定,堤身培厚、加宽后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加宽后外堤脚线为基准确定管理范围,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管理范围。
* 、相关管理要求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的活动。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道路; (略) 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体,倾倒、掩埋垃圾,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 (略)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6)本公 (略) 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7)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 (略) 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 (略) 镇爱国路 * 号 (略) 。
联系人:王志强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 * .com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公示范围内, (略)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略)
* 日
为进 * 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 (略) 省 (略) 根据吉水河务【 * 号《 (略)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通市水字【 * 号文《 (略) 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 * 日前完成全县辉发河等 * 条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略) 人民政府以辉政办函( * ) * 号文《辉南 (略) 关于同意 (略)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通知》、辉政办函( * ) * 号文《辉南 (略) 关于同意 (略) 石道河、蛤蟆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通知》下发的划界范围。
吉 (略) 于 * 日下发《吉 (略) 关于反馈全省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省级复核发现疑似问题的通知》,根据辉发河、 * 统河、 * 统河河道管理范围线与卫片偏移的情况, (略) 对我县 * 条河流 (略) 实测复核, (略) 点位坐标发生偏移,主要原因是采用国家 * 坐标系,经本次确认选用国家CGCS * 坐标系,重新对全县 * 条河流坐标统 * 调整修订, (略) 。 (略) 如下:
* 、划界河流名称
1、辉发河;2、 * 统河;3、 * 统河;4、 * 平街河;5、流水沟;6、兴隆堡河;7、庆安河;8、保安堡河;9、 (略) 岔河; * 、亮子河; * 、碱厂沟; * 、小黄泥沟; * 、杉松岗河; * 、大坦平河; * 、 (略) 河; * 、大苇 (略) ; * 、哈拉河; * 、后河; * 、 (略) 河; * 、黄泥河; * 、石道河; * 、大北岔河; * 、 * 岔河; * 、窝集河; * 、蛤蟆河; * 、永兴河。
* 、划界河道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有堤防的河道按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线划定,对无堤防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同时兼顾其他要求。
* 、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管理, (略) 河道管理保护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的审批,规范河 (略) 为。
2. (略) 洪及水生态安全的基本需求,同 (略) 会发展对河道合理开发的需求。实行保护优先,处理好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 、管理划界方案
(1)有堤防河道(包括已批复规划和设计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 * 米护提地(详见河道管理范围坐标)。
(2)无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 * 域延伸5至 * 米的区域,5至 * 米范围内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3)河道其他特殊情况,如堤防、护岸有缺口、不连续,通过上下游现有堤防、护岸平顺连接确定,堤身培厚、加宽后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加宽后外堤脚线为基准确定管理范围,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管理范围。
* 、相关管理要求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的活动。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道路; (略) 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体,倾倒、掩埋垃圾,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 (略)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6)本公 (略) 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7)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 (略) 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 (略) 镇爱国路 * 号 (略) 。
联系人:王志强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 * .com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公示范围内, (略)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略)
* 日
为进 * 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 (略) 省 (略) 根据吉水河务【 * 号《 (略)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通市水字【 * 号文《 (略) 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 * 日前完成全县辉发河等 * 条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略) 人民政府以辉政办函( * ) * 号文《辉南 (略) 关于同意 (略)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通知》、辉政办函( * ) * 号文《辉南 (略) 关于同意 (略) 石道河、蛤蟆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通知》下发的划界范围。
吉 (略) 于 * 日下发《吉 (略) 关于反馈全省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省级复核发现疑似问题的通知》,根据辉发河、 * 统河、 * 统河河道管理范围线与卫片偏移的情况, (略) 对我县 * 条河流 (略) 实测复核, (略) 点位坐标发生偏移,主要原因是采用国家 * 坐标系,经本次确认选用国家CGCS * 坐标系,重新对全县 * 条河流坐标统 * 调整修订, (略) 。 (略) 如下:
* 、划界河流名称
1、辉发河;2、 * 统河;3、 * 统河;4、 * 平街河;5、流水沟;6、兴隆堡河;7、庆安河;8、保安堡河;9、 (略) 岔河; * 、亮子河; * 、碱厂沟; * 、小黄泥沟; * 、杉松岗河; * 、大坦平河; * 、 (略) 河; * 、大苇 (略) ; * 、哈拉河; * 、后河; * 、 (略) 河; * 、黄泥河; * 、石道河; * 、大北岔河; * 、 * 岔河; * 、窝集河; * 、蛤蟆河; * 、永兴河。
* 、划界河道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有堤防的河道按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线划定,对无堤防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同时兼顾其他要求。
* 、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管理, (略) 河道管理保护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的审批,规范河 (略) 为。
2. (略) 洪及水生态安全的基本需求,同 (略) 会发展对河道合理开发的需求。实行保护优先,处理好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 、管理划界方案
(1)有堤防河道(包括已批复规划和设计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 * 米护提地(详见河道管理范围坐标)。
(2)无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 * 域延伸5至 * 米的区域,5至 * 米范围内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3)河道其他特殊情况,如堤防、护岸有缺口、不连续,通过上下游现有堤防、护岸平顺连接确定,堤身培厚、加宽后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加宽后外堤脚线为基准确定管理范围,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管理范围。
* 、相关管理要求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的活动。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道路; (略) 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体,倾倒、掩埋垃圾,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 (略)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6)本公 (略) 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7)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 (略) 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 (略) 镇爱国路 * 号 (略) 。
联系人:王志强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 * .com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公示范围内, (略)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略)
* 日
为进 * 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 (略) 省 (略) 根据吉水河务【 * 号《 (略) 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通市水字【 * 号文《 (略) 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 * 日前完成全县辉发河等 * 条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略) 人民政府以辉政办函( * ) * 号文《辉南 (略) 关于同意 (略)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通知》、辉政办函( * ) * 号文《辉南 (略) 关于同意 (略) 石道河、蛤蟆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通知》下发的划界范围。
吉 (略) 于 * 日下发《吉 (略) 关于反馈全省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省级复核发现疑似问题的通知》,根据辉发河、 * 统河、 * 统河河道管理范围线与卫片偏移的情况, (略) 对我县 * 条河流 (略) 实测复核, (略) 点位坐标发生偏移,主要原因是采用国家 * 坐标系,经本次确认选用国家CGCS * 坐标系,重新对全县 * 条河流坐标统 * 调整修订, (略) 。 (略) 如下:
* 、划界河流名称
1、辉发河;2、 * 统河;3、 * 统河;4、 * 平街河;5、流水沟;6、兴隆堡河;7、庆安河;8、保安堡河;9、 (略) 岔河; * 、亮子河; * 、碱厂沟; * 、小黄泥沟; * 、杉松岗河; * 、大坦平河; * 、 (略) 河; * 、大苇 (略) ; * 、哈拉河; * 、后河; * 、 (略) 河; * 、黄泥河; * 、石道河; * 、大北岔河; * 、 * 岔河; * 、窝集河; * 、蛤蟆河; * 、永兴河。
* 、划界河道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有堤防的河道按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线划定,对无堤防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同时兼顾其他要求。
* 、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管理, (略) 河道管理保护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的审批,规范河 (略) 为。
2. (略) 洪及水生态安全的基本需求,同 (略) 会发展对河道合理开发的需求。实行保护优先,处理好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 、管理划界方案
(1)有堤防河道(包括已批复规划和设计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 * 米护提地(详见河道管理范围坐标)。
(2)无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 * 域延伸5至 * 米的区域,5至 * 米范围内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3)河道其他特殊情况,如堤防、护岸有缺口、不连续,通过上下游现有堤防、护岸平顺连接确定,堤身培厚、加宽后超过护堤地范围,以加宽后外堤脚线为基准确定管理范围,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管理范围。
* 、相关管理要求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 (略)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略) 洪的活动。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道路; (略) 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体,倾倒、掩埋垃圾,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 (略)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6)本公 (略) 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7)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 (略) 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 (略) 镇爱国路 * 号 (略) 。
联系人:王志强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 * .com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公示范围内, (略)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略)
* 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