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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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略) 市 (略) 区不动产宗地 (略)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 * 条根据《 (略) 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 (略) 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 * 〕4号)要求,结合 (略) 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 (略) 主体利用土地资产抵押融资形式单 * 问题,实行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改革,特 (略) 办法。
第 (略) 称的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是指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首次登记后,为便于抵押融资而申请对国有 (略) 的分割登记。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必须严格坚持分割前后权利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 * 不变”原则。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的原用地规模应不小于 * 亩,分割后每块用地规模应不小于5亩。
第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分割登记: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协议已明确不可分割的;
( * )有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 * )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 * )工业项 (略)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单体大型工业项目中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
(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分割的。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界线应依据项目的规划出让条件、建筑设计方案、实际功能分区和建设完成程度综合确定,宗地分割登记时,应将相关约束性条款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
( * )宗地分割后的地块应具有独立分宗条件,分割红线不得跨越建(构)筑物,出入口、公用通道以及配电房、地下管线等设施仍须共用;分割后不得影响规 (略) ,须 (略) 业安全要求;
( * )项目未动工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应依据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确定分割界线;
( * )项目已竣工的,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现状确定分割界线;
( * )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时,要在登记簿和不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项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公用通道和公共配套设施共用约定及宗地债权(务)处置条件等要求。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分割登记的, (略) 按共用宗地分幢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分割登记的,在项目建成验收前,可根据抵押 (略) 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拟分割宗地上的在建房屋已预售的,经公告无异议后, (略) 分割。项目建成验收后须将分割的宗地先合并登记后,再办理分户登记。
第 * 条权利人申请宗地分割登记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 * )宗地分割申请( (略) 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略) 、试验区管委会同意的宗地分割方案);
( *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 (略) 有权证书)。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由区自然 (略) 直接授权区不动产 (略) * 事联办、 * 窗受理、 * 站办结。
第十条 (略) 办法由 (略) 市 (略) 区自然 (略) 负责解释。自发 (略) ,有效期为2年。
(拟稿:付文涛 核稿:陈胜勇 审核:叶珍)





(略) 市 (略) 区不动产宗地 (略)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 * 条根据《 (略) 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 (略) 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 * 〕4号)要求,结合 (略) 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 (略) 主体利用土地资产抵押融资形式单 * 问题,实行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改革,特 (略) 办法。
第 (略) 称的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是指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首次登记后,为便于抵押融资而申请对国有 (略) 的分割登记。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必须严格坚持分割前后权利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 * 不变”原则。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的原用地规模应不小于 * 亩,分割后每块用地规模应不小于5亩。
第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分割登记: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协议已明确不可分割的;
( * )有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 * )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 * )工业项 (略)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单体大型工业项目中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
(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分割的。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界线应依据项目的规划出让条件、建筑设计方案、实际功能分区和建设完成程度综合确定,宗地分割登记时,应将相关约束性条款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
( * )宗地分割后的地块应具有独立分宗条件,分割红线不得跨越建(构)筑物,出入口、公用通道以及配电房、地下管线等设施仍须共用;分割后不得影响规 (略) ,须 (略) 业安全要求;
( * )项目未动工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应依据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确定分割界线;
( * )项目已竣工的,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现状确定分割界线;
( * )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时,要在登记簿和不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项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公用通道和公共配套设施共用约定及宗地债权(务)处置条件等要求。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分割登记的, (略) 按共用宗地分幢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分割登记的,在项目建成验收前,可根据抵押 (略) 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拟分割宗地上的在建房屋已预售的,经公告无异议后, (略) 分割。项目建成验收后须将分割的宗地先合并登记后,再办理分户登记。
第 * 条权利人申请宗地分割登记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 * )宗地分割申请( (略) 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略) 、试验区管委会同意的宗地分割方案);
( *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 (略) 有权证书)。
第 * 条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由区自然 (略) 直接授权区不动产 (略) * 事联办、 * 窗受理、 * 站办结。
第十条 (略) 办法由 (略) 市 (略) 区自然 (略) 负责解释。自发 (略) ,有效期为2年。
(拟稿:付文涛 核稿:陈胜勇 审核: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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