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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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渝 (略)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自 * 年 *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十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历经了漫长的调研、起草、草案出台及两次审议过程后, * 日由第十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 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 年1 (略) 。

* 、立法目的

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 (略) 署;

2、完 (略) 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

3、为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 、条文结构

《土壤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 * 章 * 条。“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为目标,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

* 、重点内容

( *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

《土壤法》第 * 条明确规定, (略)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同时,《土壤法》第 * 条确立了各级环 (略) 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的同时,由各级农业、国土资源、 (略) 乡建设、林业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略) 门管理体制,以避免“ * 龙治水、多头管理”可能导致的监管真空弊端。

( * )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土壤法》在“谁污染,谁治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促使土壤污染防治追责主体更加明确。

《土壤法》第 * 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同时,鉴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性,《土壤法》特别强化了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时的保护土壤义务,规定其应当对可能 (略) 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法》在第 * 十 * 条中确立了按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的先后顺序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基本制度框架,并且在第 * 十 * 条和第 * 十 * 条中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及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任人如何确定的问题,以避免土壤污染因责任主体不明、追偿不到位导致修复不及时的情况。

第 * 十 * 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 (略) 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 * 十 * 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略) 门会同生态环境、自 (略) 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会同自 (略) 门认定。认定 (略) 生 (略) (略) 门制定。

( *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制度

《土壤法》第十 * (略) 生 (略) 门会 (略) 门每十年至少开展 * 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该条还 (略) (略) 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土壤法》第十 * 条 (略) 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略) 生 (略) 门负责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统 * 规划国家土壤污 (略) (点)的设置。

与此同时,《土壤法》还特别规 (略) 重点监测的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情形,以建设用地为例,对于曾经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略) (略) 土壤污染情况的重点监测。

( * )建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土壤法》特别强化落实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别规定了对农用地和 (略)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不同制度和措施:

针对农用地,《土壤法》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即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针对不同种类的农用地,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如对于列入严格管控类的农用地,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于建设用地,《土壤法》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即由省级人民政府生 (略) 门会同自然 (略) 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对于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由于土壤污染治理经费数额巨大,单单依靠土壤污染责任人或仅靠国家财政支持对 (略) 修复困难较大。对此,《土壤法》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土壤法》明确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措施。

《土壤法》是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



渝 (略)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自 * 年 *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十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历经了漫长的调研、起草、草案出台及两次审议过程后, * 日由第十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 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 年1 (略) 。

* 、立法目的

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 (略) 署;

2、完 (略) 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

3、为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 、条文结构

《土壤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 * 章 * 条。“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为目标,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

* 、重点内容

( *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

《土壤法》第 * 条明确规定, (略)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同时,《土壤法》第 * 条确立了各级环 (略) 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的同时,由各级农业、国土资源、 (略) 乡建设、林业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略) 门管理体制,以避免“ * 龙治水、多头管理”可能导致的监管真空弊端。

( * )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土壤法》在“谁污染,谁治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促使土壤污染防治追责主体更加明确。

《土壤法》第 * 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同时,鉴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性,《土壤法》特别强化了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时的保护土壤义务,规定其应当对可能 (略) 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法》在第 * 十 * 条中确立了按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的先后顺序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基本制度框架,并且在第 * 十 * 条和第 * 十 * 条中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及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任人如何确定的问题,以避免土壤污染因责任主体不明、追偿不到位导致修复不及时的情况。

第 * 十 * 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 (略) 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 * 十 * 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略) 门会同生态环境、自 (略) 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会同自 (略) 门认定。认定 (略) 生 (略) (略) 门制定。

( *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制度

《土壤法》第十 * (略) 生 (略) 门会 (略) 门每十年至少开展 * 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该条还 (略) (略) 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土壤法》第十 * 条 (略) 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略) 生 (略) 门负责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统 * 规划国家土壤污 (略) (点)的设置。

与此同时,《土壤法》还特别规 (略) 重点监测的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情形,以建设用地为例,对于曾经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略) (略) 土壤污染情况的重点监测。

( * )建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土壤法》特别强化落实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别规定了对农用地和 (略)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不同制度和措施:

针对农用地,《土壤法》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即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针对不同种类的农用地,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如对于列入严格管控类的农用地,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于建设用地,《土壤法》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即由省级人民政府生 (略) 门会同自然 (略) 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对于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由于土壤污染治理经费数额巨大,单单依靠土壤污染责任人或仅靠国家财政支持对 (略) 修复困难较大。对此,《土壤法》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土壤法》明确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措施。

《土壤法》是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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