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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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长制条例



(略) 省人民代 (略)

公告

(第 * 十 * 号)

《 (略) 省林长制条例》已经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7 (略) 。

(略) 省人民代 (略)

* 日

(略) 省林长制条例

(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表大会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第 (略) 绿水 (略) 就是 (略) 银山理念,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本条例 (略) 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略) 称林长制, (略) 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设置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公共绿地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第 * 条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 * 条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 * 级林长。

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在自然保护地、 (略) 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省级、市级、县级林长责任区。

第 * 条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做好下列工作:

( * )推 (略) 格化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 * ) (略) 乡造林绿化, (略) 市、 (略) 镇、森林乡村和森林生态廊道建设,鼓励公民参与造林绿化;

( * )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略) 政执法,建立健全林业灾害风险评估、安全预警、综合防范、应急救援机制;

( * )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组织培育碳汇森林,推动林业碳汇交易;

( * )深化集体林权制 (略) 改革,落实保障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略) 化、多元化林业投入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第 * 条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挥督导林长制的全面实施,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林长按照分工,协调解决影响重要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 * 条市、县(市、区)总林长、 (略) 下列职责:

( * ) (略) 政区域的林长制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林长制实施;

( * )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以及林业重点发展任务;

( * )组织落实科学营林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措施,强化科技支撑,督促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 * )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 (略) * 建设,督促本 (略) (略) 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 )组织开展巡林护林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 (略) 、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 ) (略) 门联动机制,督促、 (略) 门和下 (略) 职责;

( * )督促 (略) 门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略) 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 *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市级、县级林长按照分工,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和责任,负责协调解决影响生态功能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点问题。

第 * 条乡镇(街道)林长、 (略) 下列职责:

( * )组织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林长制工作方案,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督促 (略) 职责;

( * )组织建 (略) * ,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护林巡查;

( *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 * )指导、督促森林、林木、 (略) 有者、使用者 (略) 主体管护义务;

( * ) (略) 理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 (略) 为,并向上级 (略) 门报告;

( *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 * 条村(居)林长、 (略) 下列职责:

( * )开展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和防火、防灾宣传教育;

( * )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护林巡林;

( * )协助督促森林、林木、 (略) 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主体管护义务;

( * )定期开展护林巡查,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异常情况;

( * )及时劝阻非法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破 (略) 为,并向上级 (略) 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林长制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会力量参与林长制实施活动;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林业资源保护作出具体约定。

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目标规划、科技服务、安全巡护、执法保障、信息管理等制度,保障林长制有效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为林长责任区域统筹安排林业技术人员和护林员。

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林长制办事机构设在本 (略) 门。

林长制 (略) 下列职责:

( * )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实施林长制的配套制度;

( * )承担林长会议、培训等实施林长制的日常工作;

( * )负责制定推进林长制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

( * )组织建立林长管理信息系统和林长责任区域资源档案;

( * )负责将林长接受的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的有关问 (略) (略) 理, (略) 理结果报告林长;

( * )林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十 * 条省、市、县(市、区)建立林长会议制度,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并可邀请本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林业资源保护管理,落实林长制工作任务。

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 次。

第十 * 条省、市、县(市、区)林长制办事 (略) 会公布本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名单。乡镇(街道)和村(居)林长、副林长名单由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统 * 公布。

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略) 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

第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 (略) 为。

林长接到破坏林 (略) 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 (略) 理。

(略) 门对林长制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举 (略) 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 * 条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 (略) 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 (略) 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 * 条林长 (略) 林长职责、对发现的问题 (略) 理、未按时完成上级林长交办的事项或者 (略) 林长职责的,由 (略) 约谈。

被约谈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第十 * 条林长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分:

( * ) (略) 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业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

( * )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

( *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 * 条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林长制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 ) (略) 监 (略) 理、查处职责的;

( * )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

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 * 十 * 条本条例自 * 年7 (略) 。



(略) 省人民代 (略)

公告

(第 * 十 * 号)

《 (略) 省林长制条例》已经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7 (略) 。

(略) 省人民代 (略)

* 日

(略) 省林长制条例

(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表大会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第 (略) 绿水 (略) 就是 (略) 银山理念,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本条例 (略) 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略) 称林长制, (略) 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设置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公共绿地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第 * 条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 * 条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 * 级林长。

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在自然保护地、 (略) 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省级、市级、县级林长责任区。

第 * 条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做好下列工作:

( * )推 (略) 格化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 * ) (略) 乡造林绿化, (略) 市、 (略) 镇、森林乡村和森林生态廊道建设,鼓励公民参与造林绿化;

( * )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略) 政执法,建立健全林业灾害风险评估、安全预警、综合防范、应急救援机制;

( * )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组织培育碳汇森林,推动林业碳汇交易;

( * )深化集体林权制 (略) 改革,落实保障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略) 化、多元化林业投入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第 * 条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挥督导林长制的全面实施,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林长按照分工,协调解决影响重要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 * 条市、县(市、区)总林长、 (略) 下列职责:

( * ) (略) 政区域的林长制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林长制实施;

( * )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以及林业重点发展任务;

( * )组织落实科学营林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措施,强化科技支撑,督促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 * )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 (略) * 建设,督促本 (略) (略) 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 )组织开展巡林护林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 (略) 、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 ) (略) 门联动机制,督促、 (略) 门和下 (略) 职责;

( * )督促 (略) 门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略) 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 *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市级、县级林长按照分工,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和责任,负责协调解决影响生态功能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点问题。

第 * 条乡镇(街道)林长、 (略) 下列职责:

( * )组织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林长制工作方案,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督促 (略) 职责;

( * )组织建 (略) * ,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护林巡查;

( *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 * )指导、督促森林、林木、 (略) 有者、使用者 (略) 主体管护义务;

( * ) (略) 理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 (略) 为,并向上级 (略) 门报告;

( *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 * 条村(居)林长、 (略) 下列职责:

( * )开展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和防火、防灾宣传教育;

( * )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护林巡林;

( * )协助督促森林、林木、 (略) 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主体管护义务;

( * )定期开展护林巡查,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异常情况;

( * )及时劝阻非法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破 (略) 为,并向上级 (略) 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林长制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会力量参与林长制实施活动;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林业资源保护作出具体约定。

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目标规划、科技服务、安全巡护、执法保障、信息管理等制度,保障林长制有效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为林长责任区域统筹安排林业技术人员和护林员。

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林长制办事机构设在本 (略) 门。

林长制 (略) 下列职责:

( * )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实施林长制的配套制度;

( * )承担林长会议、培训等实施林长制的日常工作;

( * )负责制定推进林长制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

( * )组织建立林长管理信息系统和林长责任区域资源档案;

( * )负责将林长接受的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的有关问 (略) (略) 理, (略) 理结果报告林长;

( * )林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十 * 条省、市、县(市、区)建立林长会议制度,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并可邀请本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林业资源保护管理,落实林长制工作任务。

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 次。

第十 * 条省、市、县(市、区)林长制办事 (略) 会公布本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名单。乡镇(街道)和村(居)林长、副林长名单由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统 * 公布。

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略) 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

第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 (略) 为。

林长接到破坏林 (略) 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 (略) 理。

(略) 门对林长制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举 (略) 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 * 条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 (略) 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 (略) 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 * 条林长 (略) 林长职责、对发现的问题 (略) 理、未按时完成上级林长交办的事项或者 (略) 林长职责的,由 (略) 约谈。

被约谈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第十 * 条林长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分:

( * ) (略) 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业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

( * )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

( *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 * 条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林长制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 ) (略) 监 (略) 理、查处职责的;

( * )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

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 * 十 * 条本条例自 * 年7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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